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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国税系统税收常见问题精选解答-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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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07日' 
 

一、流转税类

 

1、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 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新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定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等条件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3、问:新出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问:我公司购进汽油和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以上一至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如果购进汽油和办公用品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问:我是商业一般纳税人,今年无法完成一般纳税人80万元的销售额,企业核算健全,请问是否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根据《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凡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6、问:9月28日开出增值税发票给客户,29日收到客户电话告诉那发票开错了,而且那发票已经通过认证,不能退回作废了,要下月开红字冲回,再开出正确的发票给他。请问开红字发票要办些什么手续呢?

答: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退回作废。这种情况开具红字发票需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7、问:我司租用个体户车辆,个体户由税务代开的运输发票可否申报抵扣?要在开票日的三个月后第一个申报期抵扣还是三个月以内均可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个体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可按照票面列明的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按7%申报抵扣,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算以前申报抵扣。

8、问:金银首饰如何征收消费税?

答: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按5%税率征收;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按10%征收。

9、问:我们公司打算把已经使用过的汽车卖掉要交什么税?如果开发票的话由谁开具?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70号)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及其他不征消费税的二手车辆),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汽车,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0、问:我公司于今年七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此发票已抄税;客户由于人员变动;发票不知在何环节遗失;现本公司需在什么报刊刊登发票遗失申明呢?本公司会被罚款吗?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2〕10号文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做了新的规定,对于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只要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证明单和存根联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11、问:我公司生产水泥,原材料有相当一部分为煤矸石及其他废渣,请问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应该参照那些文件如何申请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 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2、问: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如何缴纳税款?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3。问:增值税主要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7种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此之外,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主要有: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或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生产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企业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等。

14。问:我公司已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没有批出来;但报税已经不能照常扣税了,为什么?请问我可以照常开普通税票吗?

答: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一般在收到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和资料后》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企业在未收到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通知书》之前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继续使用普通发票。

 

二、所得税类

 

15、问:我企业去年交前年查补的增值税,可否在去年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6、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问:公司小车违章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8、问: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肇国税发〔2008〕77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地级市)且跨县(县级市、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19、问: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是否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1、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问: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3、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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