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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弘一法师文集-第3章

小说: 弘一法师文集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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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略说佛法大意。

    佛法以大菩提心为主。菩提心者,即是利益众生之心。故信佛法者,须常抱积极之大悲心,发救济一切众生之大愿,努力作利益众生之种种慈善事业。乃不愧为佛教徒之名称。

    若专修净土法门者,尤应先发大菩提心。否则他人谓佛法是消极的、厌世的、送死的。若发此心者,自无此误会。

    至于作慈善事业,尤要。既为佛教徒,即应努力作利益社会之种种事业。乃能令他人了解佛教是救世的、积极的。不起误会。

    或疑经中常言空义,岂不与前说相反。

    今案大菩提心,实具有悲智二义。悲者如前所说。智者不执著我相,故曰空也。即是以无我之伟大精神,而做种种之利生事业。

    若解此意,而知常人执著我相而利益众生者,其能力薄、范围小、时不久、不彻底。若欲能力强、范围大、时间久、最彻底者,必须学习佛法,了解悲智之义,如是所作利生事业乃能十分圆满也。故知所谓空者,即是于常人所执著之我见,打破消灭,一扫而空。然后以无我之精神,努力切实作种种之事业。亦犹世间行事,先将不良之习惯等一一推翻,然后良好建设乃得实现也。

    今能了解佛法之全系统及其真精神所在,则常人谓佛教是迷信是消极者,固可因此而知其不当。即谓佛教为世界一切宗教中最高尚之宗教,或谓佛法为世界一切哲学中最玄妙之哲学者,亦未为尽理。

    ┌说明人生宇宙之所以然。

    │┌谬见,而与之正见

    因佛法是真能┼破除世间一切───┼迷信,而与之正信

    │├恶行,而与之正行

    │└幻觉,而与之正觉

    ├包括世间各教各学之长处,而补其不足。

    └广被一切众生之机,而无所遗漏。

    不仅中国,现今如欧美诸国人,正在热烈的研究及提倡。出版之佛教书籍及杂志等甚多。

    故望已为佛教徒者,须彻底研究佛法之真理,而努力实行,俾不愧为佛教徒之名。其未信佛法者,亦宜虚心下气,尽力研究,然后于佛法再加以评论。此为余所希望者。

    以上略说佛法大意毕。

    又当地信士,因今日为菩萨诞,欲请解释南无观世音菩萨之义。兹以时间无多,惟略说之。

    南无者,梵语。即归依义。

    菩萨者,梵语,为菩提萨埵之省文。菩提者觉,萨埵者众生。因菩萨以智上求佛法,以悲下化众生,故称为菩提萨埵。此以悲智二义解释,与前同也。

    观世音者,为此菩萨之名。亦可以悲智二义分释。如楞严经云:由我观听十方圆明,故观音名遍十方界。约智言也。如法华经云:苦恼众生一心称名,菩萨即时观其音声,皆得解脱,以是名观世音。约悲言也。

    常随佛学

    华严经行愿品末卷所列十种广大行愿中,第八曰常随佛学。若依华严经文所载种种神通妙用,决非凡夫所能随学。但其他经律等,载佛所行事,有为我等凡夫作模范,无论何人皆可随学者,亦屡见之。今且举七事。

    一、佛自扫地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云:世尊在逝多林。见地不净,即自执帚,欲扫林中。时舍利子大目犍连大迦叶阿难陀等,诸大声闻,见是事已,悉皆执帚共扫园林。时佛世尊及圣弟子扫除已。入食堂中,就座而坐。佛告诸比丘。凡扫地者有五胜利。一者自心清净。二者令他心清净。三者诸天欢喜。四者植端正业。五者命终之后当生天上。

    二、佛自舁(音余,即共扛抬也)弟子及自汲水

    五分律,佛制饮酒戒缘起云:婆伽陀比丘、以降龙故,得酒醉。衣钵纵横。佛与阿难舁至井边。佛自汲水、阿难洗之等。

    三、佛自修房

    十诵律云:佛在阿罗毗国。见寺门楣损,乃自修之。

    四、佛自洗病比丘及自看病

    四分律云:世尊即扶病比丘起,拭身不净。拭已洗之。洗已复为浣衣晒干。有故坏卧草弃之。扫除住处,以泥浆涂洒,极令清净。更敷新草,并敷一衣。还安卧病比丘已,复以一衣覆上。

    西域记云:只桓东北有塔,即如来洗病比丘处。

    又云:如来在日,有病比丘,含苦独处。佛问:汝何所苦?汝何独居?答曰:我性疏懒不耐看病,故今婴疾无人瞻视。佛愍而告曰:善男子!我今看汝。

    五、佛为弟子裁衣

    中阿含经云:佛亲为阿那律裁三衣。诸比丘同时为连合,即成。

    六、佛自为老比丘穿针

    此事知者甚多。今以忘记出何经律,不及检查原文。仅就所记忆大略之义录之。佛在世时,有老比丘补衣。因目昏花,未能以线穿针孔中。乃叹息曰:谁当为我穿针。佛闻之,即立起曰:我为汝穿之等。

    七、佛自乞僧举过

    是为佛及弟子等结夏安居竟,具仪自恣时也。增一阿含经云:佛坐草座(即是离本座,敷草于地而坐也。所以尔者,恣僧举过,舍骄慢故)告诸比丘言:我无过咎于众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

    灵芝律师云:如来亦自恣者,示同凡法故,垂范后世故,令众省己故,使折我慢故。

    如是七事,冀诸仁者勉力随学。远离骄慢,增长悲心,广植福业,速证菩提。是为余所希愿者耳!

 弘一大师文集—律学

    弘一大师文集—律学

    弘一大师著述

    余弘律之因缘

    弘律愿文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在家律要之开示

    问答十章

    征辨学律义八则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佛说无常经叙

    律学要略

    余弘律之因缘

    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

    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印专习有部律。二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时徐霨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

    弘律愿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愿受持、修学,尽未来际,不复舍离。以此功德,愿我及众生,无始已来所作众罪,尽得消灭。若一切众生所有定业,当受报者,我皆代受。遍微尘国,历诸恶道,经微尘劫,备尝众苦,欢喜忍受,终无厌悔;令彼众生先成佛道。我所发愿,真实不虚,伏惟三宝证知者。

    演音自撰发愿句三种,行住坐卧,常常忆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众生;众生所造无量恶业,愿我一身代受众苦。

    誓舍身命,护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舍身命,救度法界一切众生!

    愿代法界一切众生,备受众苦!

    愿护南山四分律宗弘传世间!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岁次癸酉五月二十六日。即旧历五月初三日。恭值

    灵峰蕅益大师圣诞。学律弟子等,敬于诸

    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法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一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并愿以此发宏誓愿,及以别发四愿功德、乃至当来学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众生;惟愿诸众生等,共发大心,速消业障,往往极乐,

    早证菩提!伏乞

    十方一切诸佛

    本师释迦牟尼佛

    极乐世界阿弥陀佛

    观世音菩萨摩诃萨

    地藏菩萨摩诃萨

    南山道宣律师

    灵芝元照律师

    灵峰蕅益大师,慈念哀愍,证明摄受!

    学律弟子演音弘一性常宗凝

    照融广洽传净了识

    传正心灿广演本妙

    寂声谁具寂明瑞曦

    寂德瑞澄腾观妙慧

    寂护瑞卫广信平愿

    在家律要之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按:下文佚失,俟得全文,再续载之。)

    问答十章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蕅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捡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

    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

    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蕅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唯录蕅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蕅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唯皈依某师一人故。蕅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蕅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曰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见梵网合注缘起中。今未检原书,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比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以上录律摄大意,非全文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唯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蕅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忏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蕅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菩萨戒,另受)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授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

    答: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蕅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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