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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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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划交给受托方;劳动保险基金信托的统筹部门也可在受托方开立代理收付
帐户,由受托方代理收款。
(3)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应根据协议中委托方交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
安排好运用计划,确保资金得到安全高效的营运,实现预期的收益。
(4)接协议规定的收益率和结转期限,将其应得收益转入基金。
(5)受托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支付年限、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向指定的
受益人支付各项劳保金。
(6)在营运和支付过程中,受托方定期向委托方提供劳保基金支付和积
存情况。
□个人特约信托
这是金融信托机构受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或处理其财产,以实现
其指定目的的业务。根据委托人不同的目的划分,个人特约信托大致有六种。

第一种是监护信托。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对未成年人,或失去生活自理能
力的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信托。

第二种是遗嘱执行信托。这是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遗嘱的指定,或
经死者遗产关系人商定,或由法院的委托,对死者遗产进行的管理和处理的
业务。

第三种是赡养信托。指受赡养人的委托,管理和按指定用途支付赡养金
的业务。

第四种是抚恤信托。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提供抚恤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委
托,并按照其指定的方式为受抚恤人管理和支付抚恤金的业务。

第五种是捐赠与资助信托。指接受个人委托对其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
管理或处理,最后实现对受益人的捐赠或资助的业务。

另外,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自身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可以
接受的其他个人特约业务。

办理个人特约信托的主要做法:

(1)由委托人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及申请依据。委托申请应说
明:委托金额、财产形态、委托目的、委托事项、受益人姓名、受益条件、
信托财产使用范围或具体用途,以及财产管理与处理的要求。申请依据包括:
有关遗嘱或法律部门公证,裁定、判决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与信托财产有

关人员或代理人的议定文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单位的证明文件等。

(2)金融信托机构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受理时,与委托人签
订个人特约信托协议书。协方书除应列明同意受理事项和要求外,并应规定
双方责权,受托费用、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如果受理事项中包括执行债权
债务清理及有价证券管理,则应该特别列明授权内容。
(3)协议生效后,受托金融信托机构接受信托财产并分别进行处理。
(4)在信托期内,如果受益人死亡或不再具备受益条件,受托方可以与
委托方具体商定中止信托。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委托与代理业务

委托与代理业务必须有严格的监督。

一、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及其业务对象
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按指定的对象和用途,代为运用和
管理交付的资金称为委托存款。委托存款是金融信托资金来源的一种形式,
其实质是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保证金,因而它是与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相
对应和相结合的一种存款人,委托人多是为贷而存的,这项资金的支配和运
用权限是属于委托者。

委托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
投资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国,目前委托存款
主要有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科研部门委托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基金。

□委托存款的程序及原则
金融信托机构在办理委托存款业务时的具体做法是:

(1)委托人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和期限,经金融信托机构经
办人员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属规定范围。
(2)委托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受益者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或
者由委托者与受益者两方签订协议。
(3)委托人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委托存款帐户。
(4)委托人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者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
划款,作为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准备金,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意图和要求
进行贷款或投资。
(5)金融信托机构从款项入帐当日起开始计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机
构的委托存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款利率政策办理;委
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利率计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托机构将款项划回原
委托人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票。
(7)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动用的委托存款
金额内支取。
金融信托机构存办理委托存款业务过程中还应坚持原则:委托存款可以
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
或投资余额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余额;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
资的期限,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经发放的委托投资款
或贷款尚未收回时,委托人不能从信托机构取回相应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机构的存款余额如果大于已经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时,
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概念
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
款额度内,按其按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
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信托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也称特定资金信
托。

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各大公司、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其资金
来源必须正当仍自主支配使用,用途合理。

委托贷款可以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委托贷款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委托贷款和流动资金委
托贷款;
(2)按委托贷款的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工业委托贷款、商业委托贷款,
农业委托贷款和科技委托贷款等;
(3)按委托人划分,可以分为中央各个部委的委托贷款、企业主管部门
的委托贷款、财政部门的委托贷款、企业的委托贷款以及科研单位的委托款
等。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的一般原则
(1)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应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
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有关要求事项。
(2)委托人指定的委托贷款对象及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
和计划管理的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委托人指定金融信托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政策办理,并只应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超过允许浮动的幅度。
(4)对于委托人指定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其贷款项目必须已
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权单位批准的,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而且,企业不得以流动资金办理委托贷款。
(5)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由其自主支配的资金一次或分次
存入金融信托机构,作为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
(6)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借
款单位两家同时签订;一种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签订协议,金融信托机
构再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委托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具体形式。
(7)委托人对于委托金融信托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所收回的本息,可以根
据需要再转存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新的委托存款;也可以让金融信托机构将本
息划入委托人的结算帐户。
(8)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不承担经济风险。
如果借款单位因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而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
金融信托机构不负代借款单位偿本还息的责任。
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贷款的经济风险,并不是金融信托对委托贷款的安
全不承担责任。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是金融信托机构维护其自身信誉和发展其
业务的前提。


(9)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一般是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的繁
简,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和委托金额的多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补偿提供劳
务所付出的各种费用支出和作为自身的业务报酬。手续费由委托方与金融信
托机构商订,手续费收取可一次性或分次支付,可由委托人支付,也可由借
款单位支付。
□办理委托贷款程序
1.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是金融信托机构承办一项委托业务的开始。《委托
贷款协议书》(格式见表4.1)中,双方明确约定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目
的、方式,以及委托人与金融信托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贷款协议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形式是签订总的协议书,具
体办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据总协议办理。这种协议适用于各部委、
企业主管部门、大公司等在办理委托贷款项目较多,而且要求一致的情况;
另一种形式是,办理一笔委托贷款签订一次协议,这种协议适用于办理委托
贷款项目较少,一次性的或者要求具体的业务。

《委托贷款协议书》应当由委托人和金融信托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被授权
人签订,一式两份。

2.开立委托存款帐户和存入委托存款
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填写委托存款开户卡片,并预留印鉴。开户卡片和
预留印鉴以及《协议书》的复印件交财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经办
人员将包括上述内容的有关资料立档备查。

表4.1 委托贷款协议书
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乙
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了使其资金进行有效的运用和周转,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
金存款专户,并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贷放和收回。
二、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根据国家规定
和借款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三、甲方要求贷放的委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总额。用于固
定资产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
式批准文件。

四、在办理委托贷款时,甲方通过向乙方提出《委托贷款审定通知单》
明确贷款项目的有关要求。乙方(及乙方代理人)根据《委托贷款审定通知
单》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查、贷放、检查和收回。

五、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及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
并提出意见供甲方参考。甲方指定的贷款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
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

六、借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乙方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
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担保人追索扣收应本息和加、罚息。

对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的贷款、逾期贷款利率调至同期同
档次银行利率,对不低于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按原利率加50%
计收罚息。

七、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计算,按季划入
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的月‰计算手


续费,从借款单位归还的本息中扣收或从甲方帐户收取。甲方要求乙方将委
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帐户。根据国家利率调整情况,若甲方需要调
整贷款利率,应首先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
知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八、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
基金。

九、贷款到期,若经借款单位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展(转)期时,甲方
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展(转)期通知单》并附原申请书,乙方与乙方代
理人按通知要求办理展(转)期手续。

十、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
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效力。

(甲方)委托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信托投资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19 年月日

3.委托贷款的审查和发放
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时,应首先向金融信托机构提供《委托贷款通知单》
(格式见表4.1A),金融信托机构收到该单后,即可以定委托人已同意发
放此笔委托贷款。金融信托机构经办人员在确认其符合委托贷款的一般原则
后,对借款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认为可行,才可同借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
合同》(见表4.1B),并由借款单位填写借据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手续
完备后,报经经理审批签字,由财务部门将贷款划入借款单位帐户;同时,
经办人员应填写《委托贷款项目登记表》(见表4.1C)一式两份,一份交
综合员,一份与合同、借据等其他资料一并存档备案。

对经过调查认为不可行的项目、或用途,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委托人,并
听取委托人的处理意见。


表4 . 1A 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号
委托单位委托存款帐号
借款名称:地址:电话:
单位开户行:帐号:
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用途:贷款性质: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贷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用款年月日万元还款年月日万元
计划年月日万元计划年月日万元

贷款利率‰ ( 其中劳务费‰) 
上列贷款已经我方审查, 请进行贷款调查、核贷。
委托单位印鉴: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本公司经办员审查意见:

门经理签(章)

年月日

签(章)

总经理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表4.1B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立合同单位: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信托投资公司委

托贷款办法”以及有关的委托协议或代理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经甲
方与乙方、丙方共同协商订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接受的委托,向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项目。
第二条委托贷款期限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
月日。利率为月息‰(其中含甲方应收手续费‰)按季计收。
第三条乙方保证对委托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如挤占挪用,甲方将按银
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并可随时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四条在借款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甲方有权根据委托单位的要
求调整本合同利率,实行分段计息。

第五条乙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若贷款逾期,甲方在没有
收到委托单位的展期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按甲方与委托方有关委托代
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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