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7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定期间内获得某种物件的使用权;租期结束后,租赁物件仍要退回出租人,
这类租赁物品通常为通用设备。
(3)服务性租赁。兼有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性质,即融资性租
赁再加上技术及维修的租赁业务。
□租赁的特征
租赁业以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在促进市场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现代租赁本身具有以下特点。
1.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租赁作为一种信用方式,同样具有信用活动的特征,也体现了所有权与
使用权的分离。在整个租赁合同期间,其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
在租期内以租金为代价,只获得设备用品的使用权。
2.融资和融物相结合
租赁是以融物代融资,并把融资与融物结合起来。它不同于先向银行取
得贷款再去购置设备;承租者首先得到的是物,而不是货币资金。租赁信用
把借钱与借物融合在一起,更具有资金运动和物资运动相结合的特征。出租
人在将租赁物品出租的同时,相应地解决了承租人增置生产设备或办公用品
的资金需求,具有信用和贸易两重性。所以,租赁不仅不同于一般借贷行为,
而是把借钱、借物结合起来,并以借物还钱的形式,实现了其全过程。因此,
以商品形态和货币形态相结合提供信用方式,是租赁的主要特征。
3.以分期偿还租金的形式偿付本息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预先只支付一小部分资金,就能得到他所
需要的生产设备或其他用品;在设备投产以后,以及用品进行使用的过程中,
以其新创造的价值分期偿付租金,并可借以获得相当的收益;租赁为承租人
节省了资金,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4.租赁双方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租赁合同不仅内容复杂,而且必须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违反。否则,
势必造成混乱。这是由于租赁业务涉及到融物的具体要求;同时,租赁业务
是由租赁合同和购物合同两个合同构成的,这两个合同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是租赁业务能够成立,并能正常进行的法律性文件依据。
5.租赁合同的不可解除性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特点,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人与承租人之
间就建立了一种刚性的连接关系,租赁各方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而必须严格
履行,不能随便变动,中途解约。不管在租赁期内发生任何情况,承租人都
要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期以内,即使承租人的租赁物件已经失去了
创造价值的作用,完全得不到其预定的经济效益,承租人仍须按期偿付租金。
□《融资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租赁的定义
该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规定如下: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交易是指一方(出租人)根据另一方(承租人)
提出的租赁财产的规格及所同意的条款,或承租人直接参与订立的条款,与
第二方(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
条件,使承租方取得所需工厂、资本货物及其他设备的一种交易方式”。
该办法还指出了这一定义所反映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
(1)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职能,并涉及三方(出租人、承
租人、供货人)的关系;
(2)租赁期内,出租人对租赁设备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设备享有
使用权;
(3)租赁财产是按承租人的规定(或经其同意)而购买,并由其选择供
货人的;
(4)供货人已知所出售的设备、工厂或资本货物列入出租人与承租人订
立的租赁合同内。
二、融资租赁信用与其他形式信用的区别
融资租赁信用与其他信用形式都作为信用方式,具有许多共同特征。
(1)融资租赁信用与资金借贷一样,都体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只不过资金借贷是货币形态上的分离,而租赁信用则是实物形态上的分离。
(2)融资租赁信用与其他信用形式一样,都以解决资金问题为直接目
的。
(3)融资租赁信用与其他信用形式一样,资金都是分期归流,其他信用
形式以归还贷款或货款的方式归流,而租赁信用中资金则是以租金形式归
流。
然而,融资租赁信用作为一独立的信用形式,与其他信用形式又有很大
区别。
□融资租赁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区别
1.实现信用的过程不同
在融资租赁信用中,承租人在租入设备获得使用权的同时,相应解决了
添置设备所需要的资金,资金的借贷与设备的添置两个过程同时进行。企业
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就必须先借入资金,然后再自行购买,使资金的需
求与设备的需求是通过“借”与“买”先后两个过程来实现。
2.信用的对象不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组合方式也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设备达到融资目的的信用关系,租
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在融资租赁业务成立后,承租人租入设备只取得了设
备的使用权,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依靠对设备的使用获得收益,
出租人则依靠对设备的所有权获得收益。
固定资产贷款在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融资的信用关系,借款合同的目
的物是资金,借款人借入资金再去购买设备,贷款人并不介入购买行为,供
货人与贷款人也不直接发生关系。借款人在借入设备贷款时,只取得了资金
的使用权。借款人用借款购得设备,既拥有了设备的使用权,也拥有了设备
的所有权。
3.信用关系人不同
租赁业务是由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构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当事人
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两个合同中的三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
合同条款的变动都会影响到整个租赁业务的继续;而银行借贷信用中只涉及
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双方关系,只需签订一个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区别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式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换直接联系的信
用方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预付定金以及预付货款等形式提
供的信用。而租赁信用从融通物资的形式上看,虽然与商业信用类似以商品
形态提供的信用,并分期交付租金,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1.业务关系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的业务关系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三个方面,租
赁公司不是中介人,而是当事人、融资人。商业信用则只是双边关系,只是
在供货人与购货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关系。
2.转移的权利不同
商业信用实质上是一笔现金交易,商品的供需双方对设备买卖通过购销
方式转移了所有权;即或由于购货单位资金一时不足,而由销货方允许购货
单位在购入设备后分期付款,并收取延期利息,所签订的也只是购货单位与
供货单位之间的购货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属于购货人。而融资租
赁信用中的租赁购货合同,则是出租人根据承租单位指定的设备及其条件与
供货单位签订的,是三方合同的当事人,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于出租
单位和承租单位。
3.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采用商业信用形式购入生产设备,由于所有权已属于购货单位,购货单
位应记入企业的固定资广帐目,并据此按规定提取折旧。在租赁业务中,尤
其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租赁业务,承租人不必将租入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帐
目,也不提取折旧。我国目前在实际情况中,租赁设备大多数在租赁期结束
时作留购处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在帐务上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并相应提取折旧,作交付租
金的来源。
□融资租赁信用与信托信用的区别
融资租赁信用与信托信用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业务,其共同点是,
租赁机构与信托机构在信用活动中都起着中介的作用。但是,这两种信用方
式也有其不同之处。
1.信用的内涵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租赁单构通过接受客户(承租人)的要求,用自己的资
金购买并出租给客户设备,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而金融信托信用是信托
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多种信用委托,通过委托和代理等方式,为客户办理资金
运用、财产处理及财务管理,或代办一定的经济事务,并为客户取得经济利
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又可以表现为多种信用方式,比
租赁信用的内容要复杂得多。
2.资金的流向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租赁机构应客户的要求,为其垫付资金购买其选定的设
备,然后出租给客户使用。这种租赁信用的资金只能是由租赁机构向客户一
个方向流动。而在信托信用中,金融信托机构一方面可以接受需要资金的企
业的委托代为在社会上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拥有资金、财产的
企业,或者个人的委托,代为运用、管理其资金或财产,以取得更好的收益。
这种信用中的资金,既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流向客户,又可以由客户流向金
融信托机构,其资金流向是双向的。
3.服务对象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主要是为需要添置固定设备,特别是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
进设备的生产企业服务;而金融信托信用则是为拥有长期闲置资金或财产的
单位和个人服务,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进行信托贷款或投资等。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概述
□我国融资租赁业特点
(1)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80 年代初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
先开办第一项国际租赁业务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业务量增长十分迅速。
租赁合同的成交额由最初的几百万美元,发展到现在的几十亿美元。租赁业
务的经营范围日益广泛,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从新设备到二手
货,从硬件到附带专利、软件,从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机械设备,种类繁多,
无所不包,日益成为企业引进技术、更新设备的一条重要渠道。
(2)我国现代租赁业从开创至今,一个显著特点是,租赁业务与利用外
资,引进技术相结合。我国专业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大多是由金融、信托机
构开办的企业。在全国现有的租赁机构中,综合性租赁公司约占7O%以上,
这类租赁公司不但兼有金融与贸易的职能,而且经营范围广泛。我国目前的
金融信托、银行机构绝大多数都开办了融资租赁业务,并成为我国融资租赁
业的主导力量。
(3)我国现代租赁到目前为止,仍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主,租赁方式比较
单一。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
1.机构的设立
按照现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中资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兼营融资租赁业
务者,必须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后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
(厅、局)审核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审批。
同时,凡申请设立机构者,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租赁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与经贸委(厅、局)
的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
(4)机构领导人名单及其简历。
(5)审批机关认可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批准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
业务许可证》,并由经贸委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融资租赁机构凭上列文
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2.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1)用于生产、科研、文教、医疗、卫生、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设
备及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与转租赁。
(2)上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租赁至少1 年以上)的购买业务。
(3)出租物资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
(4)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
①商情咨询;
②金融咨询;
③商务咨询;
④技术咨询。
(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
①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②境外外币借款;
③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④外汇担保。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7)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
(8)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管理
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业务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租赁公司的融资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10 倍;
(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额不得超过租赁本公司自有资本金的30%;
(3)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20 倍;
(4)租赁公司固定资产占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10%。
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必须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凡未经国家批准列入
固定资产计划规模的项目,出租方一律不得予以融资。
融资租赁机构及其金融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和
监督以及稽核,并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帐
户;对于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其进出口业务要受对外经济
贸易部的领导和管理,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外币资金帐户。
此外,融资租赁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以准备补偿租赁风险损
失。
四、融资租赁的法律
□我国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还在初创和发展时期,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租
赁合同属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范畴,必须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来签订,使其受到
法律保护。
1981 年12 月2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
三条,对租赁合同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
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
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
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时,租赁
合同对新的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
方承租使用,但必须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关于收取租金的标准,法律上没有
明确,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中,对承租方和出租
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属于承租方的责任有: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
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非方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
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