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1-01-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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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学世界的大师,无一不是与人物命运打交道的高手,他们创造的兴奋点,正是在人物面临生死存亡的临界点时,才得以集中喷发。作家的职业要求是,当故事不得已走向邪恶之境时,他必须毫不犹豫地在自己内心及时召唤出某种足够与此邪恶般配的冷酷心肠来,包括对它的沉迷和玩味,哪怕因此被指责为“变态”也在所不惜。
相比较而言,王琦瑶的末日,在小说的立场上,便显得缺乏足够的关注。那一声稍嫌敷衍的遗言“瘪三”,作为对主人公丰赡年华的映射,实在有点苍白。而在这之前,小说曾进行得何等美丽和雍容。
三、高贵的自说自话
在这部第三人称的作品中,虽然作者自始至终拒绝让“我”直接登场,但小说字里行间弥漫着一种高贵的自说自话倾向。文字上的“无我”之境,恰恰成了作者忘情于人物的最好证明。事实上小说的作家视角(或曰第一人称角度)是非常彰显的,它体现在对人物洞幽烛微的把握之中,隐约在对故事从容不迫的展开之中,尤其闪烁在对情境忽而淡妆忽而浓抹的随机点敷之中。虽然“我”没有直接亮相,但作品的叙述基调惊人地前后相谐。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无处不在的“我”始终对小说的叙述风格实施着有效调控。或者,将“我”排除在字面之外也许只是为了强调某种间离效果,以使作者激情洋溢的笔墨得到调蓄,以使作者洞若观火的奇智得以立足其间。这种写作风格也许同样是裁制旗袍式的,是那种无意将边叉开得过高过露的旗袍:它忠实于每一个细微之处,效命于女性每一条美感曲线;它致力于彰显女性天然之美,同时绝不失温婉之度。
作家永远都应该自说自话,之所以说王安忆这种“自说自话”显得“高贵”,因为它完全是利他的,完全以贴合人物精神趣味为标准。作家的艺术追求与主人公的生活情趣,在这部作品中得到惊人的整合,致使作家无需任何价值干预和道德评判就能使小说顺流而下地进行。小说虽然不乏那种话外音风格的旁白,但所有这些旁白,不管阐释得多么富有思辨力量,都始终很好地规避了批判嫌疑。在作家的立场“在场”与“不在场”之间,王安忆显示出高超的技巧。应该承认这一技巧不仅极富原创性,它还主要是女性化的。它不以局外人自居,不屑于仿效海明威之流树立的硬派标准,以免作家一不留神就显得过于冷酷;它也不谋求与主人公打得过于火热,不指望通过与主人公勾肩搭背来获得偷窥的视角,因为,那也会伤害作品的叙述格调,使语言缺乏应有的沉静和节制。她当然更不愿沾染时下作家中常见的自恋倾向,将小说篡改成展示作家一己趣味的陈列馆。王安忆毋宁愿意扮演一位对主人公知心知肺的姐妹,她叙述而非宣泄王琦瑶的故事,参与而非干预王琦瑶的感叹,挖掘而非杜撰王琦瑶的命运,补足而非升华王琦瑶的价值。于是,作家的语言便同样具有她笔下人物的特征:美丽,但不咄咄逼人;家常,但拒绝无谓絮叨。
小说家对时间的忠诚,也许可以告诉我们更多的东西。与托马斯·曼的《魔山》一样,时间在《长恨歌》中同样具有某种造型上的功能。小说中关于时光的大量诗性咏叹,不仅使“爱丽丝公寓”的一帘一柱得到附丽,“平安里”的一灶一瓦得以复生,也极好地熨贴了女主人公的感性经验。作者没有试图对时间进行破译,它只是被展开了,展开的方式,正好像它的实有方式,不知不觉而又沧桑万物,不喧不嚷而又绿暗红飞。这恰恰是王琦瑶的生命节奏,与我们记忆中的时间若合符节,起着微妙的感应作用。
正如王琦瑶曾长期遭到时代的忽视一样,作为艺术形象,她好像也同样不符合我国当代文坛特有的主旋律模式。好在就作家王安忆而言,她本来就更愿意对小说艺术尽职,更愿意对人物效忠,而不想为外在诸多非艺术因素所“牵丝攀藤”。因此,无论对王琦瑶还是王安忆,这一“不符合”便都谈不上是种损失了,《长恨歌》是天然属于小说史的,它的意味在此,不朽亦在此。
怀念内奥米
? 程 巍
再也没有鲜花开放在纽约夏天的田野里
“胜利者审判”
? 刘洪波
曾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的倪征先生,回忆早年代表国民政府参与远东军事法庭审判工作的一些细节。
一九四六年五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开始审判日本战犯,法官来自十一个国家,审判程序按照英美法制度进行。英美法采取对质制,审讯提问主要不是由法官主持,而是由检察官和辩方律师担任。法庭还因日本律师不谙法庭所运用的审判程序,给每一被告指定了一至两名很有水平的美国辩护律师。
倪先生写到,“中国方面没有估计到战犯审判会如此复杂,而满以为是战胜者审判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哪里还需要什么犯罪证据,更没有料到证据法的动用如此严格”,以致中国的控诉工作处于很不利地位,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曾为抗战将领宋哲元部下,北平市长)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席,以至发出感叹,“哪里是我们审判战犯,还不如说战犯审判我们。”
从倪先生回忆录《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中读到这段故实,使人感慨良多。东京审判无疑是“战胜者的审判”,然而,倘若这种审判不过是“走走过场”,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区别于苏联大清洗式的“胜利者审判”呢,即使这样的审判能够得出一个结果,又怎么能够真正使被审判者“心服口服”,怎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东京审判还是取得了令中国人较为满意的结果。按现在的话讲,这靠的是“观念转变”。中方急征顾问人员,进行艰苦的证据搜集工作和当庭质证,才使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战犯被处死。东京审判没有完全令国人满意,以往一直说是因为美国和国民党有意包庇。其实,一切审判都不应是为了达到控诉方的要求,而是为着公正的实现。我们认为有的人该判而未判,未必不是因为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这到底是国民党有意包庇,还是囿于“法律观念”不正确而未能及时、准确而充分地提供,也说不清。
二战的战犯审判无论在纽伦堡,还是在东京,都采取了完全“依法办事”而不是“依义愤办事”的模式,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显示了审判的极大理性,昭示了文明面对野蛮的非凡韧性。法律追求的是公正,而不是“大快人心”。判决的公正,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在定罪之前,即使面对恶魔,法律也将给他公正的对待,提供充分的辩护,以一个又一个证据来确定其罪行,而不是以一句又一句讨伐使之陷于先验的不利地位。
胜利者的审判,尤其需要克服“胜利者”心态,尤其需要把自己放在超越胜负角色的普遍公义原则之上来操作审判过程。现在我们常常听到“办成铁案”之类的话,然而只要“办成铁案”这样的话建立在权力而不是法律的基础上,“办铁案”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强词夺理和“义愤定案”,变成权力意志的体现。胜利者、权力者欣然作色的审判,不是真正的法律审判,而是对审判的人为支配,是审判者的“颐指气使”和“走过场”表演。
需要注意的是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的理解,他们把“战胜者的审判”看成了“走过场”,以为既然抗战日久,那么军国主义显在的罪恶就可以作为对某个战犯的控诉证据,义愤填膺可以代替证据。这种心态在中国是历史悠久的。这种“胜利者心态”如得以实现,一时之快固然可逞,历史地看难道不也是一场冤冤相报吗?“走过场”如果可以通过,审判不就是“认认真真”的虚伪和装腔作势吗?
直至今日,我们又做得如何?我们面对着不肯坦承历史的人,所以时常要讨伐“极右势力”,但众口义愤之余又有意识地积累了多少“证人证言”?犹太人面对着坦诚得多的昔日施暴者,仍然细大不捐地积累着幸存者口述、亲历者实录、见证者证言,一个一个地搜求。
“审判只是走过场”,这样的法律意识至今还大有市场。只求结果“大快人心”而轻视过程,“义愤填膺”而不在意证据和理性,仍是普遍现象。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律公正首在程序、一切结论来自证据,这些原则并没有成为社会一般观念,“权力审判”常常生产出悲苦无告的故事。
泥巴与空气:小议“措大”之释
? 程亚林
当代出版的辞书,包括《辞海》、《汉语大词典》这些大型辞书在内,对“措大”一词的解释基本一致,即:旧指贫寒失意的读书人,亦作“醋大”。但细考唐代人李匡义《资暇集》卷下、苏鹗《苏氏讲义》卷上所载,事情并不这么简单。至少到唐代,“醋大”一词已语意模糊,歧见纷出。有人说,“醋大”一词起源于“郑”这个地方,郑地有一条醋沟,沟旁多文士所居,沟的东边,尤多世家大族,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堪称人中老大,所以叫“醋大”。由此可见,此所谓“醋大”并不指贫寒失意的读书人,而是指醋沟东边的世家大族,与我们现在所说“华尔街大老板”略相仿佛。又有人说,“醋大”一词起源于新郑,内含发生在新郑城的一个故事。当时,一位读书人贫居新郑城郊,“以驴负醋,巡邑而卖”,但穷而不改其性,依然有读书人的傲气和狂态,“落魄不调”,与俗不谐。城里人就指着他的驴和驴所驮的醋(“醋驮”)叫他“醋大”。这个所谓“醋大”才指贫寒失意的读书人,含有轻慢嘲笑的意思。但记载又说,人们往往一词多用,将醋大的外延扩而充之,把新郑所有的士大夫、缙绅、读书人都称为“醋大”,这又模糊了“醋大”的含义和意味,让人贫富莫辨、褒贬难分。可见,从起源论上说,“醋大”一词只与“醋”有联系,与“大”有联系,但具体所指却飘忽不定,暧昧不清,起源时间和地点也难以确证。所谓“郑”究竟是指西周郑国的都城(今陕西华县东)还是指隋代所置的郑州?所谓“新郑”究竟是指平王东迁之后,郑武公所置属于东周的新郑,还是后来沿称的新郑?都不可考。难怪有哲人说,语言的起源是说不清的,它的动机和意图早已死亡,剩下的只是本体真实瞬间在场、遽尔消逝之后留下的、可孳生歧义的“踪迹”。
另外四种解释似乎是“醋大”一词流传开来之后,人们忘其故实、一味会意“会”出来的。但不同的人所会的意却有不同指向。
很可能,下面两种解释不是读书人自己“会”出来的。一个是“衣冠俨然,黎庶望之,有不可犯之色。犯必有验,比之于醋而更验”,所以,人们就叫读书人为“醋大”。这是说读书人讲究威仪,身份感特别强烈,自尊心特别敏感,稍有冒犯,就好像喝了醋一样,必然呲牙歪嘴,恨恨不已,甚至伺机报复,所以叫“醋大”。另一个是:“醋大者,或有抬肩拱背,攒眉蹙目,以为姿态。如人食酸醋之貌,故谓之醋大。“这是说读书人喜欢拿架子,作深沉状,总是保持一副才喝了醋、酸咧咧的模样。这两种解释突出了读书人不招人喜欢的方面,对读书人的酸劲、酸味体会得很深细,使人能立见可恶可笑的形象,很可能是受过读书人的气、看不惯读书人拿架子的人想出来的。
还有两种解释则可能是醋大们自己的创作,大有努力往自己脸上贴金、证明自己本该“坐大”的意味。一说称读书人为“醋大”,是因为他们是“四民之首”,不能不面有得色,有一种难以掩抑的优越感,所谓“峭醋而冠四人之首”也。峭醋,即峭措,美好貌,这里应解释为有得色,有优越感。“四人”即“四民”,唐人为避李世民之讳而改写的。这种说法不为无据。《尚书·周官》就有“四民”的说法,后人注为士农工商;《谷梁传·成公元年》也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农工商三者的位置可以颠倒,“士”却总在首位。有这种被再三肯定的高级社会身份撑腰,读书人面有“峭醋”之色,在四民中“坐大”,也就合情合理了。另一说则认为,“醋大”是人们叫错了,本来应该读为“措大”,措大者,“正言其能举措大事而已”。如果说,前说需要引经据典来论证,那么,后说则只有会利用“正音”手段做翻案文章的人才能理解。这意味着,这两种解释都只有满腹经纶、会动脑筋的读书人才想得出。但如此会意,既暗示了某种危机,又可能造成令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轮到读书人自己出面来为“醋大”正误和正音,希望它变成宣传自身形象、本领的广告词,说明他们的社会身份已不那么高,社会形象已不那么好。不然,他们是用不着赤膊上阵拍着自己的胸膊说“我是四民之首,我是能做大事的人物”的。另一方面,如果正误正音成功,被社会普遍接受,读书人岂不都要戴上“醋大”、“措大”的帽子,既要笑吟吟地接受“措大”的称呼,又要毕恭毕敬地互道“措大,您好”么?那该是一个多么令人啼笑皆非的“话语局面”!
总之,对于唐代人来说,“醋大”一词已难见庐山真面貌,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体会,暗中还包含争夺“释义权”、“话语权”、“冠名权”的用心。大概在当时的社会上,“醋大”或“措大”一词就这么混混沌沌、稀里糊涂、飘飘忽忽地流传。在何时何地使用,以什么意义使用,用什么语调使用,都悉听尊便。
也许正因为这个词色彩驳杂,宋太祖赵匡胤就把自己既看重又鄙视的五代奇人桑维翰称为“措大”。桑不是一般读书人,而是真能举措大事的读书人,中过进士,帮助过石敬塘称帝,建立后唐,办过割让燕、云十六州向契丹乞援的外交;后晋建国,又历任高官。只是爱钱贪财,接受赂遗,积货巨万。宋吴曾《能改斋漫录·议论》载:
太祖曰:“安得宰相如桑维翰者,与之谋乎?”普对曰:“使维翰在,陛下亦不用,盖维翰爱钱。”太祖曰:“苟用其长,亦当护其短。措大眼孔小,赐与十万贯,则塞破屋子矣。”
在赵匡胤眼里,既能举措大事又难免“眼孔小”,有寒酸之态的读书人,就叫“措大”。据史载,赵氏陈桥兵变,杯酒释兵权,得罪了武人之后,就大势笼络文人。广开科举之外,还给予他心目中的双料“措大”、御用文人优厚的待遇,让他们过上了拥有巨室广宅、宝马香车、乐师歌妓的富足生活。有宋一代,也都按这种既定方针办。这一回,读书人倒真沾了“措大”一词的光。但是,“能举措大事”的读书人并不争气。一方面,他们并没有帮助赵氏王朝收复“汉唐故地”,还让两个皇帝叫金人掳了去;另一方面,又都成了被皇帝玩于股掌之上的玩物,任他宠你没商量贬你没商量,成了可以任意翻转、忽正忽反的烧饼。新党旧党之争中,包括王安石、司马光、章惇、苏轼、黄庭坚等著名文人在内的大批官员忽然得宠忽然遭贬、忽上忽下的事实就是明显的例子。这究竟是因为读书人不能举措大事还是因为宋王朝始终没有也不可能真正让“措大”来举措大事,就只能留待史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