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层新智囊-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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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到会议上。他想听听他们对新一轮修宪的看法。
对于现代民主国家来说,宪法是其根本大法,是国体和政府组织形式的合法性依据,是一个国家采取重要决策的规则来源。而修宪则是指为了让宪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而作出一定的修改,是宪法保证其稳定性和应对社会变化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它与宪法本身同样重要。1949年以来,我国曾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这4部宪法里较为成熟的。不过,这部宪法同中国后来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存在着重实体规则、轻程序规则的弊病,实体性规范包罗万象、几乎巨细糜失,但往往缺乏程序性规范保证。
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召开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相应地,中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3次修宪。
这3次修宪,共产生了19条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1982年宪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但这也只是解决了一些表面上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对一些体制上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触及。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修宪问题,这几乎成了惯例。
一部宪法是否在特定情况下被加入修正案,取决于大量因素,例如宪法本身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确实拥有最高的权威,社会对宪法的态度是否确实尊重等。仅以法学界为例,以研究宪政为业的学人之间,对修宪的态度和看法往往也是五花八门。
江平在修宪专家小组的座谈会上大胆地谈了自己对修宪的看法。在他看来,“宪法不能勤修勤改”。宪法修改是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更强调对公民权益保护时,修改方有意义。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他建议,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全国人大讨论认为需要修宪并成立修宪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组成。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一个宪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但这样的程序显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是被动的。全国人大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中共中央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改文本过去都是一字未动地予以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再提些意见,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但如果由全国大人来主持修宪,就可以树立宪法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要不要在《宪法》中明确,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最好应该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的补偿极不合理,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修正案第16条明确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该宪法修正案虽然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并未采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方式,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曾说,《宪法》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江平认为在宪法修改中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应是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如何改,老百姓关心的是三个问题。一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普遍存在的。二是如何给予补偿;现有法律中对征收给予补偿的写法不一,有的是 “相应补偿”,有的是“适当补偿”,而国际投资保护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补偿”。他建议必须确立不能通过征收的办法或多或少地剥夺公民的财产,必须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三是各级政府制定的拆迁或征地的补偿办法老百姓认为不公平合理怎么办?依现行法律老百姓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使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纠正。我国在参加WTO时已经承诺境外投资者和交易者对我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与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相违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撤销这些决定。他建议把司法审查写进宪法修改中去。对于有人建议在宪法中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认为没有必要太迷信“神圣”这样的修饰词,最好是都拿掉神圣这样的抽象表述,直接表述为“平等”就可以了。
从孙志刚事件中,江平想到了宪法监督机制的问题。因孙志刚案件,法院判了肇事主犯死刑,但他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判死刑能解决的,我们没有一个专门审查和监督违宪的机构,这是关键。虽然现在已取消了收容送遣的规定,但在《立法法》生效几年内,《劳动教养条例》仍然没有改变。这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了。10年多前起草监督法时其中就有宪法委员会的规定,10年多后仍是无声无息。虽然现有法律明确对法律实施监督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必须有一个常设机构来实施这一职能。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议会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人权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其实宪法的一个核心就是人权问题,但现在的宪法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个核心。江平认为,这些年来宪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阶级斗争的痕迹在宪法上仍有表现,以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为例,现今全国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团结他们呢?宪法第51条本来就已经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又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这样的规定会使人感到宪法不是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诫人们宗教危险。
非典给我们带来一些血的教训,人们都认为要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着政府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当然政务公开不意味着一切都必须公开,但这个原则必须确立。现在应制定政务公开法,在这个法中要把政府的哪些信息必须公开规定明确,同时规定政府及其负责官员对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都应当有所反映,以防止滥用司法权。
在江平心目中,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还是宪法。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为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他认为大家都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但他看到,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性注意得不足,在我国有一种“法律倒置”的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法似乎还不如一个基本的法,基本的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宪法,在人们心目当中,它是最具体的。这是一种倒置的法律意识。它也说明宪法宣传得不够,人们的宪法意识不够。
另外他认为,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宪法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各个国家可以是不一样的,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别的国家是另外的形式。但是,必须确立民主政治才能够叫宪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宪政,这一点非常重要。
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内容具体分析为4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义明确化了。就民主选举来说,我们现在强调的民主选举是基层的选举。江平认为,民主政治、民主选举确实应当从基层开始,抓好基层的民主选举十分重要,而且我们基层的民主选举也确实越来越体现民主;但是也应该看到,民主选举,光有基层选举还不行。还应该有更高层的,以至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包括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有一个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他在一篇《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缓行》的序文中说:“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用理智的方法来讨论政治问题,用程序的方式来革除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解决政治体制面临的问题,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也应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既定程序和过程。”
多年前,江平就呼吁中国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这个提议早在七届人大时就开始议论,已经过去10多年,仍未出台。他深知其中的艰辛。
江平认为,《新闻法》涉及到的是意识形态的大问题,它的出台还是不出台,不能仅从保护或是规定新闻记者的权利来看,而是要从整个大的社会环境来看。《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3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道德准则,它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处理好新闻监督和新闻审查的关系,这是健全舆论监督所必要的。审查过严,监督的作用就发挥不了,但如果新闻批评变成不负责任的,甚至通过新闻批评泄私愤,则可能使监督走上歪路。这在世界各国都不乏其例,从保证舆论监督正常发展来看,制定《新闻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江平肯定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比起以前是大大地进了一步。但同时他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认为找法院不如找新闻媒介,最好找“焦点访谈”。他认为这种现象好的一面是舆论监督确实发挥了监督的功能,但不正常的是,容易使人觉得舆论决定一切。舆论并不完全合于法律,舆论可能有它自己的倾向性。出现这种情况,说明舆论监督目前还不够规范。
就在江平教授向吴邦国委员长汇报他对修宪的意见后,由内地40多位著名学者于6月19日在青岛举行的民间修宪研讨会,引起海内外关注。这次研讨会是由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青岛大学法学院联办的。江平教授以及前中共中央宣传部长朱厚泽、经济学家冯兰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等出席了会议。
江平教授曾说,我们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讲文明、民主,很重要的一点是尊重和宽容,仅仅有一种声音不是国家之福。建立有尊重和宽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和政治局面正是作为中国法学家江平教授的努力,也是中国政府的长远目标。
第一辑江 平 (7)
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法国有一位学者这样说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几乎没有不懂经济的法学家,因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法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就像不懂政治一样不可思议。
中央高层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后发现,江平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讨论经济的规范性问题时,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实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指出“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平当时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这种理论在当时提出是十分大胆的。历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编了《公司法教程》一书,对传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国家制度经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编的《法人制度论》,被认为是建构科学的法人理论的一部力作。1993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思考》以及1994年与他的博士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论股权》等都是具有重要思想性和理论价值的大作。
2003年9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联合举办一次有关法治经济的别开生面的对话,邀请了江平教授和经济学家吴敬琏、杂家梁治平同台陈说中国经济与法治建设。这次自1986年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高层次的对话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兴趣。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转型促使社会发生全面而迅速的变迁。在变迁中,法律和经济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方式。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市场经济”方向的发展,而法律的发展就是所谓“法治”方向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过去有很多种说法,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有时就不一样,法学家经常觉得法律要多一点是正确的,可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经济学家恰恰觉得法律多了可能使经济出现过多的干预,反而会出现不正常。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怎么来看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的作用、角色,便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这次对话的主旨。
说起来,市场经济、法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经济学和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也是不一样的。江平第一次接触市场经济大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经济学家提出“所有制”“所有权”究竟是法学概念,还是经济学概念?有人请江平查一查法学中最早什么地方出现了“所有”“所有关系”“所有制”这些概念。江平当时看了一些罗马法和其他的有关材料,了解有关“所有制”的准确涵义。这对他来说是一次冲击。因为那时在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讨论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