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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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使和按察使,分别管理行政和司法。
此外,清代还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特别行政区,一是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东北等地区,一是京畿地区和盛京地区。清代在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东北等地设有驻戍将军、办事大臣、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帮办大臣等官员,署理所辖地区军政事务。盛京地区是清皇朝祖宗发祥之地,京畿地环卫皇城,所以亦设置特殊地方政权。清入关以后,把盛京作为“留都”,并于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1657)改为奉天府,设府尹一人,掌管盛京地方政事。乾隆二十七年(1762)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1765)又实行军民分治,府尹亦由盛京六部特简大臣兼任。京畿地区设顺天府,管辖京师及附近州县,掌京畿地区政事。雍正元年(1723)以后,由六部尚书、侍郎内特简大臣一人兼管府尹事。奉天、顺天两府府尹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其地位相当于各省的巡抚。
省之下设道、府(州、厅)、县(州、厅),由道员、知府、知县执掌政事。知府以下官员多用汉人。地方基层政权实行保甲制度,是清代巩固统治的又一重要措施。
清初即实行保甲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颁布的保甲法规定:每十户为一牌,设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牌头和保甲长均由地主衿绅及望族的族长担当,以监视管辖区内的人民的活动和人口流动情况。每户的户主姓名、职业以及丁男口数都一律写在“纸牌”上,“出外注明所往,入则注明其来”①。其目的在于“弭盗”。保甲制不仅推行于内地农村,各城市镇草墟以及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居住区都一律编制保甲。严密的保甲组织密布全国城乡,广泛地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巩固清王朝统治基础的作用。
广开科举屡兴文狱为了加强思想领域的控制,清朝统治者采取怀柔和镇压的两手政策。一方面采取笼络手段,用科举考试办法网罗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残酷镇压具有反清思想的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
清初在未统一全国以前,即已采取科举办法,考选秀才、举人。顺治年间科举制度基本定型。全国统一以后,于康熙初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清代科举制度基本上沿袭明代。清代科举,大致为四级,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尚未取得生员资格者都叫童生,童生经过县试、府试、院试,统称为童试,童试考中的叫秀才。举人可参加每三年在京城由礼部主持的会试,会试考中的叫进士。然后皇帝在殿廷对会试考中的进士进行考试,叫做殿试。殿试中式者分为三甲:一甲取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甲取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亦取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殿试中试者,除一甲三人外,还须进行一次朝考,试毕分别授职。考中者授翰林院庶吉士,再入院读书,然后取得高官厚禄。未中者分别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清代科举八股文仍占重要地位,八股格式更加机械化,形式死板,内容空泛。四六骈体的殿试策,颂联套语,千篇一律,竟成了登上仕途的主要手段,实际上是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桎梏。清初,对于满洲、蒙古八旗子弟采取另外一种类似科举的特殊考试,即在试题内容上只有汉文译成满文和蒙古文,称为“翻译科”,录取分满、汉两榜。雍正开始,满汉一体考试,录取时同榜张贴。除正常进行的四级考试外,有时奉“特旨”,举行特殊考试,称为“特科”,如“博学鸿儒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恩科”等。康熙十七年(1678),曾开“博学鸿儒科”,由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在外各地督抚,保荐有一定才学和声望的知识分子,直接进行殿试,只考诗赋,不考八股,一经录取,即授翰林院官职。这一次“特科”,罗致了汉族知识分子中的“名儒”如朱彝尊、汤斌、毛奇龄等143 人。其中50 人分别授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职。有清一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极为重视,曾经颁布严格的《科场条例》,但考场作弊、士子贿赂、主考舞弊的案件仍接连不断。清代的科学制度一直延续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才由清廷下令废止。至此,自隋唐以来一直作为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二。
封建统治选拔人才的主要办法的科举制度才结束其历史使命。
除了通过科举考试这一“正途”入仕而外,康熙十二年(1673)还诏举“山林隐遗”,实际上就是要罗致那些明亡之后、暂时不肯仕清的汉族衿绅,以扩大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基础。翌年,又颁行捐纳制度,即向朝廷捐款纳资,以购买官位和职衔。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封建国家得到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同时,又为有钱的地主、商人及其子弟谋取官职开辟了新的门径。但捐纳制度弊端丛生,不仅使清皇朝的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同时也导致吏治的日益败坏。
在怀柔、笼络的同时,清朝统治者对于不利于他们统治的思想言行,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一方面收缴、销毁和篡改不利于清王朝统治的书籍,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
文字狱,即“因文字贾祸之谓”。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历代封建皇朝屡兴文字之狱,而清代文字狱次数之多,处罚之严,实为历代所罕见。清初统治者忙于军事征服,没有余力来解决思想领域问题。在全国统一战争基本结束以后,而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仍然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其在思想领域的统治,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来扑灭汉族人民的反抗意识,钳制言论,禁锢思想,于是迭兴文字之狱。凡是不利于清皇朝统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为“悖逆”和“狂吠”,罗织罪名,然后置之重典。从康熙到乾隆,前后大约120 年,据不完全统计,大小案件有90多起。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间,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五年之间,就有将近40 起,文字狱的规模是空前的。康熙朝较大的文字狱有两起,即庄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发生于康熙二年(1663),当时玄烨尚未亲政。浙江湖州富商庄廷■从明末大学士朱国祯的子孙处购到朱国祯撰写的明朝历史的稿本。庄廷■本是个双目失明的瞎子,但为了沽名钓誉,于是请人续补朱国祯书中所缺的崇祯朝及南明历史。书成后改名《明书》,并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但庄廷■未及刊刻这部书就死了。书中如实地叙述了满洲族先祖与明王朝的隶属关系,清入关前用明朝年号,不是用清朝年号,指责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庄氏触犯了禁例,于是参与编纂或在卷首列名者,以及为庄氏书作序、刻字、校对、印刷、售卖者,甚至买书者及庄氏全族,遭株连达200 多人,其中70 多人被杀。庄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尸。
《南山集》案发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在未中进士和担任编修以前,曾网罗散失佚文,搜求明朝野史,访问遗老,著成《南山集》。因集中论及南明史事,用了南明弘光、隆武、永历年号,而未用清朝年号,而且认为清朝应从康熙元年算起,因为南明还存在,顺治朝不算正统,被左都御史赵申乔告发,言其“语多狂悖”,终以“罔视君亲大义”处斩戴名世,戴名世同族16 岁以上均被斩杀,并株连作序、刻印、售卖者,计数百人。
雍正时期,由于康熙末年诸皇子争夺皇位斗争的影响,胤禛即位后极力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所以文网更加严密,动辄罗织罪名,甚至望文生义,无中生有,以此作为镇压具有反清意识或排斥打击异己势力的手段。雍正四年(1726),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出了‘维民所止”的试题,这本是《诗经》中的一句话,被人告发说是“维止”两字是把“雍正”两字“去首”,砍了雍正的头,“谓之大不敬”①。于是把他下了大狱,死于狱中,乃戮其尸,株连亲属和学生。其实,查嗣庭之所以下狱,一是他趋附权臣隆科多,二是他在日记中把戴名世案件,说成是“文字之祸”,“维止”两字只是借口。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狱是发生在雍正六年(1728)的吕留良案。吕留良为浙江人,是明末清初知名理学家,病死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明亡后,吕留良誓不仕清,隐居山林,落发为僧,锐意著述,曾作诗“清风虽细难吹我,明月何尝不照人”,以表达其拒清复明之志。其著述中有强烈的反清意识,力倡华夷之别。雍正五年(1727),湖南永兴人曾静因访得吕留良的遗稿,深受吕留良华夷之别理论的影响,于是令其弟子张熙投书策反川陕总督岳钟琪,以岳钟琪是岳飞后裔,而清是金人之后,岳家与金世代为仇相劝,并列雍正帝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耽酒、淫色、怀疑、诛忠等罪状十款,要岳钟琪起兵反清。岳钟琪向朝廷告发。雍正六年(1728),曾静、张熙均被逮捕入狱。经审讯曾静,言其反清思想出自吕留良华夷有别论,于是雍正帝下令搜查吕留良著述及日记,亲自撰文批驳吕留良华夷有别论,并将其所撰文章及历次谕旨、曾静口供,一并刊刻公布,名为《大义觉迷录》。吕留良以华夷有别作为反对清朝统治的理论依据,而雍正帝则认为华夷无分、满汉一体。“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我朝入至中土,君临天下。。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①显然,雍正帝一方面极力否认当时仍然存在的激烈尖锐的民族矛盾,借以缓和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广大汉族人民的反清情绪;另一方面为清朝在汉族地区统治合法化大造舆论。华夷无别论反映了清朝统治者的大一统观念,但雍正帝以此编织文网,则是另有目的的。
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将吕留良开棺戮尸,吕氏一族或斩首示众,或杖责充军,妇幼皆籍没为奴。其门生弟子及私藏吕氏书的人也有不少遭到杀害。雍正帝还命令大学士朱轼把吕留良的《四书讲义语录》“逐条摘驳,纂辑成帙”,予以刊刻,消弭吕留良的影响,其处置是极其严酷的。而对首犯曾静、张熙,却“免罪释放”。雍正帝逼迫曾静写了自白书,表示悔过,并颂扬皇帝的“圣德”,然后作为悔过的典型予以赦免。但雍正帝死后,乾隆帝弘历即位半年,还是将曾静、张熙两人处斩,《大义觉迷录》也作为“禁书”收回。
① 《清稗类钞、狱讼》上,《查嗣庭以文字被诛》。
① 《大义觉迷录》。
乾隆时期,文网之严密,罗织之苛细,则是前所未有的。一字一语,即可锻炼成狱。以至一时形咸了吹毛求疵、深文周纳的恶劣的社会风气。乾隆一朝有案可稽的文字狱案有七、八十起,其中很少有真正属反对清朝统治而罹祸的。大致一类是属于触犯忌讳,如有些皇帝专用的字眼和词语,一般臣民加以使用,就是僭越犯上。湖南乡绅黎大本为母亲祝寿,以其母“比之姬美、太姒、文母”、“称为女中尧舜”②,因比之不当,被罚充军;江苏地主韦玉振为他的父亲刊刻行述,文中有“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①,误用“赦”字,被斥为“狂妄”;河南民人刘峨,刊刻《圣讳实录》一书,专门销售给应考的童生,因内容是讲述什么字应当避讳,怎样避讳的,所以把应当避讳的皇帝名字“各依本字正体写刻”②,结果被处斩;江西举人王锡侯嫌《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难以贯穿,因此自撰《字贯》,意欲用字义把零散的字贯穿起来,因书中凡例对玄烨、胤禛、弘历三帝的名字没有避讳,被斥为“大逆不法”而惨遭斩首。另一类属吟诗作文时,用字不慎而被猜疑或曲解为有意影射而陷入文网的。浙江举人徐述夔的《一柱楼诗集》中,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方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③之类的诗句;方芬《涛浣亭诗集》内,有“乱剩有身随俗隐,问谁壮志足澄清”、“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④等诗句。乾隆帝认为他们有反清复明之心,罗织成罪。再一类纯属于歌功颂德、曲意逢迎,但因文字不当而致罪的。顺天生员安能敬在科举考试的试卷上作诗,内有“恩茶已千日,驱驰只一时。知主多宿忧,能排难者谁”。他的本意“原要竭力称颂”,但不会作诗,词不达意,说了些糊涂话,结果被认为“语涉讥讪”⑤,差一点丢了脑袋。直隶人智天豹,编了《大清天定运数》一书,本是歌颂清朝国运长久,只因书中写乾隆年数只写到五十七年,又未避讳玄烨的庙号,被认为“罪大恶极”,结果身首异处。
乾隆十六年(1751),曾发生一起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株连人数多的特殊文字狱案。当时社会上秘密流传着一份伪托工部尚书孙嘉淦名义的奏稿,长达万言。奏稿中指责乾隆帝有“五不可解、十大过”,并弹劾许多在朝的权贵重臣。伪稿案发后,乾隆帝谕令各个部门和大批官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查,一年半之中,在全国内地的17 个行省,都发现许多传抄者,因伪稿案而被辑捕的人犯达上千人,有十几名督抚官员因伪稿案而被申饬、降职以至革职查办,结果杀了长淮千总卢鲁生、南昌守备刘时达这两个所谓② 《清代文字狱档》第四辑,《黎大本私刻资孝集案》。
① 《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案》。
② 《文献丛编》第4 辑,《刘峨刷卖圣讳实录案》。
③ 孟森:《明清史论著集刊》下册,《闲闲录案》。
④ 《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方国泰案》。
⑤ 《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安能敬试卷诗案》。
“伪稿人”而不了了之。如此大规模的文字狱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对清朝统治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朝统治者为了镇压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价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汉族地主知识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员,下有一般平民。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广大知识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议论朝政,不敢研究经世致用的学问,迫使知识分子走上学术和现实相脱离的道路,埋头于故纸堆中,搞繁琐的考据。清朝统治者通过文字狱,压制了反清思想的传播,严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领域,强化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识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基本上被镇压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朝统治者把打击矛头转向镇压农民起义。于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大兴文字狱高潮之后,文网稍疏,转而改用笼络、麻痹知识分子的政策。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屡兴文字狱,对新思想的窒息,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即造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这就直接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思想文化的发展。
除了大兴文字狱,借以钳制天下之口,统一士人的思想、言论外,收缴、焚毁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是清代又一项文化高压政策。乾隆时期,借编纂《四库全书》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