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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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北地区,25 部59 旗的内蒙古地区,4 部82 旗的外蒙古地区,以及青海蒙古29 旗,唐努乌梁海地区、西藏、新疆。在这辽阔的版图之内,生活着汉、满、蒙古、回、藏、维吾尔、壮、苗、彝、布依、畲、纳西、侗、白、土家、黎、高山、哈尼、景颇、水、东乡、佤、拉祜、傈僳、土、柯尔克孜、仫佬、羌、布朗、瑶、傣、撒拉、仡佬、达斡尔、哈萨克、锡伯、毛难、阿昌、塔吉克、乌孜别克、怒、塔塔尔、鄂温克、保安、京、裕固、崩龙、独龙、鄂伦春、赫哲、朝鲜、基诺等50 多个民族。国家空前巩固统一。
第六节经济发展“大清全盛”
鼓励垦荒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清朝的统治。所以清入关以后即把发展农业生产提到重要位置。而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可耕地面积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为了使得大量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垦和耕种,从顺治年间开始即鼓励垦荒耕种,而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则成为清前期垦荒高潮时期。大量荒地的垦种,使得清代的社会经济出现一个腾飞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为“盛世”,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由于明末清初长期的战乱,大量荒芜的土地无人耕种。于是顺治年间竭力鼓励农民垦荒耕种,并颁布了劝惩条例,以垦荒的多寡作为考核和奖惩官吏的标准。但由于科差太急,招徕无资,考成太宽等原因,致使垦荒成效不大。康熙年间,十分重视垦荒。玄烨根据御史徐旭龄的“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的建议,调整了起科年限。一些地区的新垦荒地起科年限放宽至六年,甚至十年。起科年限的放宽,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垦荒耕种的积极性。同时,又制定招民开垦,酌量叙用的奖励办法,“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自二十顷至百顷以上者,试其文艺通否,酌量以知县、县丞、百总武职等官用”①。对于自然条件极差而荒地甚多的地区,如四川,康熙二十九年(1690)明确规定“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①。为了进一步鼓励垦荒,康熙二十二年(1683),又允许河南“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息”②。康熙三十二年(1693),令陕西布政使给与西安等处复业流民“每户给牛一头并犁具、谷种、雇觅人工之资”③,鼓励其垦荒耕种。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甘肃境内无人耕种荒地,拨与无地耕种之人,“并动库银资给牛种”④。由于清廷采取了鼓励措施,大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纷纷前往各地垦荒耕种,“湖广民人往四川开垦”,“山东民人到口外种地”⑤,已形成一股潮流。
康熙一朝垦荒面积是整个有清一代最多的。据《清实录》和康熙、雍正《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时全国耕地面积为549 万余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为607 万余顷,雍正二年(1724)增至723 万余顷。自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1685—1724),其间不到40 年,耕地面积骤增① 《清朝通志》卷81。
① 《清朝通志》卷81。
② 《清圣祖实录》卷108。
③ 《清圣祖实录》卷81。
④ 《清圣祖实录》卷81。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
116 万余顷,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励垦荒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雍正年间继续推行垦荒政策。雍正元年(1723)清廷继续放宽起科年限,开垦水田六年起科,开垦旱田十年起科。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垦之处,听民自垦自报,官吏不得勒索、阻挠”,并“劝谕开垦无力者,官仍给牛种,起科之后给印照永为世业”⑥。对于边远地区采取特殊政策。为鼓励陕西无业民人去宁夏垦荒,清廷给予路费,每户按百亩永为世业。四川苗民聚居区荒地较多,入川民人给水田30 亩或早田50 亩,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另给水田15 亩、旱田25 亩。
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垦辟,较易开垦的荒地已经开垦耕种,乾隆时期鼓励农民进一步开垦边省和内地的山头地角及河滨溪畔,“但可以开垦者,悉听民人垦种,并严禁豪强争夺”①。乾隆十一年(1746)对于广东所属高、雷、廉三府及琼州等地土地贫瘠地区,特许“荒地听该地民人垦种,概免升科,永为世业”②。云南地区山多水少,水陆可耕之地大都已经开垦,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规定:山头地角在三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标准按照最低档(下则)征收。至于山地三亩以下,水地二亩以下永免升科。广西、贵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区基本上都执行这一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开发,就全国范围来说,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积,对发展农业生产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励垦荒,增加耕地面积,调整土地占有关系而外,康熙八年(1769)又下达了停止圈地令,并宣布将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嗣后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还给民间”③。
总之,无论是鼓励垦荒,还是废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关系的原有状况,提高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
兴修水利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康熙帝亲政以后“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柱上”,即把“河务”当作巩固清朝统治的重大政治任务,雍正、乾隆两朝在康熙朝兴修水利⑥ 《清朝通志》卷81。
① 《清朝通志》卷81。
② 《清朝通志》卷81。
③ 《皇朝政典类纂》卷12《田赋》。
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水利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清初黄河、淮河经年失修,运河堵塞不畅,不断地造成洪涝灾害,既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影响漕运的畅通。当时由于黄河下游淤塞不通,黄河水漫流南下夺淮河河道入海,黄淮合流,水势凶猛,堤决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地区连年遭受洪涝灾害。特别是苏北的高邮、宝应、兴化、泰州、江都、山阳(今淮安)、安东(今涟水)、盐城、淮阴、宿迁等州县,由于地势低洼,每逢夏秋季节,洪水下泄,河道不畅,以至洪涝频繁。康熙十六年(1677)黄淮两岸堤坝决口几十处,苏北低洼地区的州县一片汪洋。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影响了封建统治的稳定。
康熙帝意识到“黄河溃决关系运道民生”①,必须尽快兴修。“水利一兴,田苗不忧旱涝,岁必有秋,其利无穷”②,于是康熙十六年命靳辅为河道总督,督修黄、淮和运河。靳辅延请水利专家陈潢,精心勘察、尽心筹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河措施。他们选择黄河、淮河、运河交叉的苏北淮阴一带作为治河重点。先后在江都修筑漕堤,在高邮设置滚水坝,在山阳、邵伯建减水坝,疏浚淤塞的河道,使黄水复归黄河故道(今江苏淮阴地区境内),暂时缓和了黄淮泛滥成灾的危势。为了使运河能够漕运畅通,又于运河沿岸修筑长堤,深挑清水潭一带运河河道。又借开引河疏导黄水的机会,在北岸开辟一条180 里长的“中河”,上接张家运口,并骆马湖之清水,下经桃源、清河、山阳、安东而达于海。从此,漕运船只出清口,因经黄河只20 里,然后转入中河,这样避免了180 里黄河地段的风涛之险,而能安全地到达通州(京师)。康熙帝曾派人查看中河的功用,得到的回报是:中河内商贾船行不绝。在靳辅和陈潢的督修之下,“水归故道,漕运无阻”,水患初步解除,长期受水涝灾害困扰的苏北低洼地区的山阳、宝应、高邮、江都四州县“河西潴水诸河,向之万顷汪洋茫无涯际者,自今逐渐涸出”①。水洼变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区连年大熟。除苏北地区外,靳辅又在河南考城、仪封、封丘、荥阳一带筑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辅和陈潢治河功绩显著,但由于坚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实行屯田和取田价,以此抵补治河工费,从而触动涸区乡绅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们抢占涸区土地为己有的道路,于是“怨谤乃起”。代表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显宦皆群起而攻之。康熙帝尽管也认为靳辅和陈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区屯田上与靳辅意见不一,于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辅被免职,尽管四年以后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陈潢亦同时以“屯田扰民”的莫须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忧愤而病死。
继靳辅之后,王新命、于成龙、张鹏翤相继任河道总督,在康熙帝的亲① 《康熙朝圣训》卷33。
② 《康熙朝圣训》卷35。
① 《靳文襄公奏疏》,《恭报合拢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辅和陈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后采取加高控制洪泽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泽湖水位,使其力能敌黄,使黄水不致倒灌运河以及挑浚淮扬七州县所属下河,疏导积水入海等办法,进一步控制了苏北的水患。雍正时期,又于骆马湖东岸筑拦河滚坝及拦水坝,加筑高邮、宝应、江都运河东西两岸的大堤,进一步巩固了康熙时期的治河成果。
黄河、淮河、运河经过长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黄河中下游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胁,为江淮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疏通运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运得以畅行。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外,康熙时期还进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雍正、乾隆时期主要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永定河原名浑河,向有“小黄河”之称,由于上游水挟带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无定致下游常遭水灾,特别自芦沟桥以下“迁徙非常”,常与畿南诸水汇合,泛滥成灾,危害直隶中部和东部地区。康熙年间,自良乡起,挑修了一条长200 余里的新河道,导水入海。自此浑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时期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继治理黄河以后又一项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江浙一带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断冲刷,经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响“鱼米之乡”江浙一带农业生产的发展。江浙的苏,松、杭、嘉、湖、常、镇七郡收成直接影响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重视对海塘的整治,康熙后期,由于潮水北转,导致浙江海宁的塘堤的海潮陡发,塌陷数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胁嘉兴、松江等州县,清廷集中人力修筑了海宁石塘。雍正时期开始对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进行整修。雍正二年(1724)的风灾,冲决了塘堤、海宁、海盐、会稽等九县,俱遭灾害,海水淹没农田,冲走室庐。清廷在海宁、海盐、余姚、会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筑石塘,个别水势稍缓之处。尽管修筑土塘,但于塘外密钉排桩,以防冲溃。至雍正八年(1730)浙江沿海海塘大体整修完毕。塘堤修复之后,保证塘内免受灾害,使“近海州县不知有水患者二十余年”①。乾隆年间,又建仁和、海宁鱼鳞石塘,并将海宁老盐仓柴塘全部改筑石塘。至乾隆末年,杭州湾南岸,萧山、会稽、上虞、余姚等县石塘相互连接,杭州湾北岸,西起钱塘县的狮子口,向东经仁和、海宁、海盐而与江苏的松江相连,长数百里皆为石塘。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胁,确保了清朝东南财赋的来源,为东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赋役制度清入关以后直至康熙中叶以前,由于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国内战争频① 翟均廉:《海塘录》卷首。
繁,所以赋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变乱之中,清初的赋税制度,原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所谓“田赋”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数量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税额,也就是土地税;“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为封建国家负担一定的无偿徭役,也就是丁税。“田赋”和“丁徭”作为正赋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关以后,北京宫阙多毁,户部赋役册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启、崇祯年间的册籍已荡然无存,唯万历朝册籍尚在。于是清朝统治者以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于顺治十四年(1657)编成《赋役全书》,颁行各地。由地方政府发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票分两联“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单”的纸版之单“用一派十”,加重纳户的负担。地方官甚至借磨对稽察“截票”之名,将纳户之票强留不给,逼迫民户重纳或多纳税。鉴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发“易知由单”。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联截票改为“三联印票”,民户所纳钱粮如数登填,然后一存州县,一付差役,一给纳户。纳户手中的一联作为凭据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滚单”来征收钱粮,办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自封投柜”①。用滚催的办法来逼迫民户交纳银粮。
至于田赋和丁徭的征收情况也很繁杂。田赋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时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初定为银,以后银、钱兼纳。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分三等九则的,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田赋和丁徭,尽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银。
田赋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所谓“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赋银系散碎银两,需经熔炼成银锭上缴,其中运费、熔炼时的损耗需在正赋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称耗羡)。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饱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①的现象。此外还有“杂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②,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志》。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② 《清圣祖实录》卷249。
万余丁,丁银335 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