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

第53章

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5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清代台湾农业中盛行垦佃制。“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②,谓之垦户。清代台湾,垦户系地主阶级的主体。垦户成为土地所有者的途径比较简单,他们渡台时都拥有一定资产,有的在大陆时就是商人、地主。在迁台移民中,这种人占有一定比重。根据最近福建族谱研究的结果,在清代七十余部族谱中注明身份者,有商人三十九人,地主一人,官吏乡绅(包括任职官吏、授有品衔或乡饮大宾者)十一人③。这些人到达后,大多依靠财势充当开垦集团的首领,向官府领照,招集佃户开垦,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而实际垦耕者成为依附于垦户的佃户。这一开垦方式适应了台湾的自然条件和大规模垦荒的需要,因而遍及台湾北部,南部地区也同样存在。乾隆时,台湾已是“庆民散处,佃户居多,业主身家殷实,佃户在庄赁种”④。由于北部官赋较轻,垦户也就多在北部,在客观上促进了荒凉地方的开发。
  垦户阶层内,有大中小之分。由于中、北部自然条件较差,当地“番社”又对土地不甚重视,台湾官府迫于垦荒的重要性,对垦户持鼓励态度,不限制垦照的发给,这为垦户获得大片土地的所有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汉民开垦,向来请垦,混以西至海,东至山为界,一纸呈请,至数百甲而不为限。业户招集佃丁,又私行广垦”①。因而产生出一些大垦户,如淡水的王世杰、林成祖、张必荣,彰化的施世榜,杨志申、张振万等人,拥田多达数千甲以上,收取大量租谷。官府对垦户的权益也给以保护和优遇。如康熙四十八年,泉州人陈赖章请垦大佳腊,官府贴出告示,“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对已垦田在一定时间内免征,“三年后输纳国课”②。这些措施都对垦户扩大开垦规模和积聚财富极为有利。彰化、淡水是垦佃制最发达的地区,垦户势力最强。乾隆年间,淡水厅开垦田园七千五百余甲,而“业户无多,入征册者仅数十名”③,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垦户手中。彰化县历年报垦者,多为张振万、张承祖、吴洛、秦廷鉴、李朝荣等垦户,一次少则数十甲,多则数百甲④,其垦佃制占优势的状况与淡水相同。② 陈培桂:同治《淡水厅志》卷15 上,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③ 转引自庄为矶:《从族谱资料看闽台关系》,载《中国史研究》1984 年1 期。④ 《台案汇录》丙集,大学士公阿等奏折。
  ① 沈起元:《敬亭诗草》《敬亭文稿》卷6,《杂著》,《治台私议》。②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一章一节一、三号。
  ③ 周玺: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④ 道光《彰化县志》卷6《田赋志》。
  大垦户多系独资垦辟,但也有由富豪资助者,如林成祖“朋辈助之,得数百金”⑤,吴沙入垦噶玛兰,“助之资粮者,实淡水人柯有成、何绘、赵隆盛也”⑥。在中小垦户中,不少是自筹资本招佃开垦的。嘉庆年间,淡水垦户丁文开承垦埔地,在契约上载明:“经官丈明五十七甲三分,兹因乏力开垦,托中向陈象老官借出佛银三千大元”①,他因为筹资开垦而向人求贷。由于中小垦户缺乏资金,遂出现一种合股方式,即投资者共同招佃开垦,垦辟后按股分田。乾隆九年的一张契约上载称:“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乾穅榔林荒埔一处。。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分户各管”②。这种垦户所占土地面积不大,就是属于开垦时期的合股经营者。随着台湾垦户的推进和清廷统辖范围的扩大,出现一些仅向官府请领垦照,“名为自出工本,募佃垦荒,实则其人工本无多”的垦户③。他们招募的佃户要自备各项生产资料,垦辟后自己坐享地租。这种垦户利用开垦高潮的机会充当土地所有者,但由于缺少资金,极易欠赋,成为官府最感棘手的问题之一。
  佃户转佃土地、收取小租后,垦户就成为大租户。大租户阶层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之势。富者称为“头家”,每年收租无数,经济力量雄厚,即所谓“上者数百万金,中者百万金、数十万金之富户,所在多有”④,因而有能力交纳官赋。而对中小垦户来说,则不具备这种经济条件,所以往往被迫逃避官赋,“佃人欠大租,业户欠正供,即佃人不欠大租,业户亦欠正供”⑤,“必欲催取,则业户立时破败”⑥。因而他们不得不变卖土地,丧失其大租户的地位。
  小租户原为垦佃制下的佃户,起初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后他们又招到佃人耕作,收取小租,转化为小租户,形成一地两租的状况。小租户不负担官赋,又索取占收获物一半的小租,并可处置、更换佃人,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大租户承担官赋,地租所得又少于小租户,“佃户每甲纳租有定,地方公事皆业户出应,其用无定”①,致使欠赋现象严重。“台湾厅县钱粮积欠累累,以此是”②。此时,实际有纳赋能力的便是小租户。但是由于存⑤ 《台湾通史》卷31《列传》。
  ⑥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姚莹:《噶玛兰原始》。
  ①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② 《台湾私法物权编》二章一节五一号。
  ③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④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⑤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⑥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①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②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在着形式上的主佃关系,小租户得以继续免纳官赋。封建官府对垦佃制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由初期的鼓励、扶植到后期的限制、否定。由于垦户占地广而纳赋少,故台湾官员中就有限田开垦的建议,如雍正年间的沈起元、尹秦等人,分别提出“一人一牛付垦十甲,不容混呈广垦”、“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地面,止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得过五甲”③。大小租关系产生后,必然会影响到赋税的征收,于是官府采取了相应对策。开发噶玛兰时,官府曾限制业户的发展。到光绪年间,台湾巡抚刘铭传下令清理田赋,实行减四留六的办法,承认小租户为土地业主,发有丈单,令其交赋,大租户仅得原有大租的六成,不需纳赋。虽然大小租关系尚未取消,但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原有的关系,官府的田赋收入也较原额增加了四十九万一千两银子。甲午战争之后,日本占领台湾,以补偿金的方式收买了全台的大租权,至此,“大租之制已废,此语(大租)亦亡”④。小租户完全获得土地所有权,成为地主。通过这一长期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小租户在拥有收租权后,已经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一趋势发展到最后,不可避免地确认了小租户的业主地位。
  三、大租权的典卖和胎借大租权原为垦户权。由于垦户在开垦土地时需花费较多工本,当支出不敷时,就会转让垦户权,在将土地开垦成田之前就退出了对土地的垦辟。合股经营的垦户股内资金不充裕的成员一般要依赖较富裕者,当开垦因乏资而难以维持时,股内的垦户权就会落到资金雄厚者手中,出现垦户权的转移。嘉庆年间,淡水刘可富等人凑成三十六股,又“招得刘朝珍备本凑入四股,共四十股,复垦开辟”。到道光年间,他们立契载明:“垦地仍然荒芜,垫用日见浩繁,无可奈何,席请众股人等到场商议,愿将该处垦户各股底并四至界内山林埔地,以及各处庄地,尽根截退归就于刘朝珍之孙刘世成、刘维翰承管,禀官给戳,自备重本抵御凶番,垦辟成田,■佃收租,永为己业。”①这是尚在开垦过程中垦户权就已发生转移的情况。
  土地开垦成田之后,垦户(大租户)所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仍有转移、丧失的可能。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赋税负担、佃户的欠租和大租户自身的奢侈。赋税额在大租户的剥削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尤其是在台湾南部,极易拖欠。如康熙四十四年凤山监生吴国琛的田地,“该县详报,荒芜沙压上、中则计二百四十甲零,历年欠粟计五千五百石有奇”②,作为土地业主,是无法顺利交齐如此巨额官赋的。大租户因为坐收租谷而任意花销,“业户复恃其租多利厚,任情耗费,骄奢淫佚,无所不至,久而所收租③ 沈起元:《治台私议》。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④ 连横:《台湾语典》大租条。
  ①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一章二节二一号。
  ② 康熙《台湾府志》卷10《艺文志》,周文元:《行豁吴国琛等,就各里报垦升科田园均摊稿》。利,不足供其挥霍,则势安得不贫而课安得不欠乎?”①在这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典卖大租权就成为大租户的不得已的办法。
  土地所有权转移常常先以典的方式开始,大租户仍保持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承典人交付典价银之后,就获得自由处理的权利,享受封建地租。例如嘉庆五年,王天麟将地出卖,契上载明:立找绝尽根卖契人王天麟同侄王士头有承父祖置大武郡西保苦苓脚庄田业一所,坐址四至登载上手契内,共田六十二甲九分,年收庄栳大租谷六百二十九石,每甲佃人应贴车工银四钱,配纳正供,番租、丁耗、水藤等项,登载前典契内明白。经天福、天麟、王清等于乾隆三十九年出典于杨东兴、曾朝东,收过花边银一千二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银别创,甘愿将此典业找绝。。卖与杨、曾宅。当日三面言议,找出佛银二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甲租额即照前典契内付与杨、曾宅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得异言。。。嘉庆五年八月□日立找绝卖尽根契。②该典业从典到卖绝的间隔时间比较长,原业主失去大片土地的收租权,难以备价赎回,只有以找价卖绝来结束这一土地转移过程。
  台湾典卖土地的人,主要是经济力量较弱的大租户。小租户阶层兴起后,他们从土地得到的经济利益已超过大租户。因此,一般人不愿承买大租权,兼之,为了躲避赋役负担,从而多去承买小租权,这样,典卖大租权的现象逐渐减少,大租权的典卖价格自然要下降,出现“大租价极贱,小租价极贵”的情况①。
  胎借银制是封建制度下高利贷的一种形式。胎借者为借贷银钱而以田地或房屋作抵押,出借者则以此为“胎”,收取利息,并有可能最终成为抵押物的所有者。这是高利贷资本渗入封建农村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
  胎借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表现为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第一种类型包括抵押取利的基本内容,尚未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与一般胎借没有显著差异。第二种类型是土地转移的开始,胎借者将收租权部分或全部地转交给出借者,后者直接到田地上向原有佃户收租,使原有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同治三年淡水陈登山所立契约载明:“有承父认过十三股公山埔一所,前来开垦。。托中引就与宗叔偏与叔为胎,借出清水佛面银二百大元正完足。。。共该利粟二十八石。银字即日两相交讫,即将现佃陈炳将对付偏与叔,每年收租抵利,不敢阻当。”②原佃和地租都由出借者支配,暂时脱离原业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形成了新的主佃关系。胎借的第三种类型的性质,已发生重要变化。出借者的要求涉及到所谓的“胎”,落实在原先作为抵押①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②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①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②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物的田地、房屋上面,使胎借者作出了更大的让步。如道光二十五年一张胎借银契上载明:“立胎借字人胞兄浮,有承父买过周家本庄田一所三份。。当日同叔三面言议,胎借出佛银一百七十大元正,明约将此田三份得一份听弟收谷抵利息。。如是无银取赎,其田依旧听弟收谷抵利息。”③这种胎借实际与一般典地无异,出借者所获得的权利比对佃付利又进了一步,土地所有权已归于自己,不受原业主的限制。胎借者只保有回赎的权利,其他权利均已禁止。
  封建租佃关系台湾封建租佃关系本源于大陆,但又具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其主要趋向就是由垦佃制发展到大小租制,小租户与“现耕佃人”的关系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垦佃制向大小租制的发展在开发台湾(尤其是中、北部)的过程中,垦佃制应运而生,普遍推行。大陆移民中的商人、地主和官吏等充当垦户,领照招佃开垦,获得土地所有权,向佃户收取地租,形成垦佃关系,也就是开垦过程中的主佃关系。垦户与佃户订立的契约一般为“给垦字”,也有一些是口头商议,明确规定佃户的各项义务,这是当时主佃关系的真实反映,也是进行具体研究的必要依据。
  “佃田者,多内地依山之旷悍无赖下贫触法亡命”,在开垦早期,缺乏独力开垦的条件,便充当开垦集团中的实际劳动者,与垦户订立契约,承佃土地,向垦户交纳地租,承认垦户的土地所有权。此时,他们对垦户有较大的依附性,主佃关系是牢固的,带有保护与被保护的性质。进入正常开垦阶段后,佃户的来源及其经济状况的改变,使他们具备一定自垦能力,不完全依赖垦户,对垦户的依附性主要出于经济原因,出于获得土地权利的要求,是一种比较松弛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开垦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类垦佃关系比前者更具有普遍性,形成这一时期垦佃制的主流。
  垦佃制下,垦户不管土地是否开垦成田都有收租权,对佃户进行经济剥削。地租交纳的时间因田与园的区别而不同。田种旱稻,一般只有一收,收成后交纳。园种水稻,多为两熟,也有三熟的,均分为七月、十二月两次交纳,比例为早六晚四。地租率有按百分比的,一般为一九五抽的,垦户得一五,佃户得八五。有的是额租制,开垦的头三年按每甲四石、六石、八石的比率递增,以后定为八石。不管是哪种方法,地租额一般不超过收获物的十分之二,是比较低的。这是垦佃制的特点。地租额所以较低,主要由于佃户垦种的是生荒地,垦户虽付出资本,若不经佃户垦种就无法获得土地收益,③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垦户的土地所有权就是空的。其次,这一时期的垦佃关系略有变化,佃户与早期不同,可以自备工具、牛种等等,甚至可以由一群佃户自筑陂圳,如淡水的嘉志阁圳,“乾隆三十二年,众佃派丁拦筑,其水发源于合番坪,灌溉田一百四十甲”①,佃户不必完全依赖垦户。另外,作为获得土地耕作权的代价,佃户需交付一笔数目不等的货币给与垦户,称为埔价银或犁头银,所以地租额便相应降低了。对佃户来说,获得土地耕作权的方式还是比较有利的。下引乾隆十二年八月一张契约,在垦佃关系中比较有代表性:立给垦批阿河巴庄业主张振万,有自置课地一所,坐落土名余庆庄。。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户王简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