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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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加限制的。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嗣后各夷商到粤,饬令行商将伊等带来货物,速行销售,归还原本,令其置货,依限随同原船回国。即间有因洋货一时难以变卖,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粤东者,亦令该夷商前往澳门居住,将货交行商代为变售清楚,归还价银,下年务令顺搭该国洋船归棹”。“夷人到粤,务令于现充行商各馆内,听其选择投寓。如行馆房屋不敷,亦责成该行自行租赁房屋,拨人看守,以专责成。夷商携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赴省。责成行商、通事。。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其前后行门,务拨诚实行了加紧把守,遇晚锁锢,毋得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买卖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身随行。如(行商、通事)敢放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轻重,分别究拟斥革”①。尽管这些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行商除允许外商留人在商馆料理来不及销售的货物外,当时是基本执行的。外商进入商馆后,行动上完全受行商约束。乾隆末年,始准每月三次到隔海的陈家花园(后改往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要洋行的通事随行约束。通事的主要职责,是向外商宣示政府法令,外商外出时随行管束,为外商书写禀帖,通关报税,领取船舶出入口许可证乃至装货、卸货、检验货物、招雇驳船及搬运工人等等。通事的地位虽低于行商,但也有稽查外商违法行为、防止“民夷勾串”的政治责任。
商馆中有一种为外商服役的仆役头目——“买办”,他们必须由行商、通事结保,并向粤海关领取牌照才能充当。当时寓居过商馆的美国商人威廉·亨德的《广州番鬼录》一书写到:“在商馆中,最重要的中国人是‘买办’。他是行商作保,保证他的行为与能力。凡商馆中所雇用的一切其他中国人,他自己的会计,以至仆役、厨役、苦力,都是买办自己的人。”买办“由助手们帮助管理公司(指外商在商馆的机构)及职员们的帐目,他监督开饭,并侍候公司代理(原注:外商公司的主任称大班,即总管的意思)及帐房们。”①毫无疑问,这些买办是执行着政府交予的管束外国人的政治任务。但是,由于这些买办有为外商驱使奔走的职能,同外商接触最密切,因而也最容易为外商所支配。他们中的许多人,后来逐渐沦为外商的代理人。据记载, 1926 年“一个深受信任的商馆买办,在广州照管着一大笔活动资金,并按照要求将利润交给雇主”②。这一部分买办从清政府管束外商的工具变为外商进行商业扩张的工具,这是近代买办的前身。
商馆的建筑是相当讲究的,每所都有横列的几排房屋。据外商记述:商① 《史料旬刊》第9 期,页308;《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李侍尧折。① 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32。
② 《中国丛报》(英文版)卷6。
馆的房屋“第一层为帐房、仓库、堆房、买办室及其助理、仆役、苦力的房屋,及具有铁门、石墙的钱库。。第二层为饭客厅,(第)三层为卧房。每楼都有宽阔的走廊。”一百多年来,商馆区“这块地方曾是广大的,中国唯一给外国人居住的地方,在这里所进行的交易,其数量之大,是不可估计的。”①当时在十三行租赁商馆的,除英国、美国外,还有法国、荷兰、普鲁士、瑞典、吕宋(即西班牙,因当时菲律宾为西班牙所占)、丹麦等国。这些“夷馆”,后来便发展为各国商人的办事处,如道光十三年(1832)英国驻华贸易首席监督律劳卑的任所,就设在英国商馆内。在鸦片战争前后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成了外国殖民主义策划侵华阴谋的重要据点。
十三行的衰落十三行的商业资本,具有复杂的属性和特点。
十三行原来纯属牙行性质的代理商,由于清政府赋予他特权,他就变成了专门包办对外贸易的具有官商性质的商人,成为封建的垄断机构。
十三行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世”。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有限度的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和满足他们的奢侈生活。鸦片战争前,进口的洋货中,珠宝、毛呢和玩物之类占了极大比重,而出口货中,则以丝、茶和瓷器等大宗商品为主。因此,清朝统治者所需的外贸机构,是由政府控制的、独揽中外交易的行商组织,这就赋予了十三行以封建性。充当行商需要政府批准,总商由政府指定。行商除了垄断贸易、承保税饷、管束外商、取缔运入的违禁货物等任务外,还要承担外商与政府间的文书传递,甚至陪审中外涉讼案件,在外事工作中代表着政府。这就使他们具有不同于一般牙行的亦官亦商的双重性格。此外,行商中多数人自身就是商人地主。总理洋行数十年的怡和行伍氏家族,通过捐纳钻营,同朝廷和地方官员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获得大量官衔、官职。他把相当部分商业利润用来购买土地,从事封建性地租剥削。伍家不仅和同文行的潘家一样,在福建有巨大的地产,而且还开设了银号数家,进行高利贷剥削。这些都增强了行商资本的封建性,同时,限制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和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十三行与清皇朝在经济上也有着密切的关系。粤海关的税收是庞大的,而十三行则是粤海关征税的总枢纽。粤海关所征收的税饷,有百分之九十是经行商承保输纳的。十三行经手的这些税款,主要是为清皇朝以及皇室的财政开支服务的。据统计,道光十九年一年,粤海关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万八千五百五十八两。移交广东布政司藩库和留在粤海关作费用的一共才占百分之六,其余百分之九十四解往户部和内务府。另外,十三行历年交给清政府、皇室和各级官吏的捐输、报效和贡银,数量也十分巨大。
① 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15—16。
十三行商通过政府特许的垄断外贸特权和从外商、行外商人中搜刮掠夺,积聚了巨大的财富。关于行商对外商的剥削问题,据《中西纪事》记述:“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诛求不已,串通官吏,规费日增”;又称:“大班来粤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谨,然所以朘削之者无所不至,又与关吏因缘为奸,课税既增,则规费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①。十三行商中家财最多而又最有势力的数伍、潘两家。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商伍秉鉴向外商宣称,他的资产“约值二千六百万元(银元)”。同文行的潘启官,被法国杂志描绘为“财产比一个国王的地产更富”,大约有一亿法郎巨款,每年消费达三百万法郎。行商中的多数都是园宅华丽,生活奢侈的。据外商记载,行商潘氏“有妻妾五十,婢仆八十,园丁役夫三十”。“彼之家园内穷奢极侈,以云石为地,以金、银、珠、玉、檀香为壁。在妇女闺房之外即有广大能容纳百名丑角之剧场,故妇人时时不难得有娱乐。又有九层高之宝塔,以大理石及檀香为壁砌成。其余珍禽宝木,美不胜收。”②行商依赖官府,但又与清朝统治者有矛盾。清朝统治者对行商的掠夺和压迫,是造成大多数行商破产的极重要原因。
清朝统治者给行商以外贸特权,主要是想从他们身上取得更多的钱财。
行商的封建负担,最经常性的是每年都要采办贡品和例进“常贡”银两,乾隆年间开始,每年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要向皇帝进献大批价值昂贵的各种珠宝珍玩,如钟表、镶嵌挂屏、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玻璃镜、千里镜、日规等等。这些东西都是“委托”行商采办,价值亦由行商“赔垫”。乾隆皇帝也承认:“从前广东巡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行采办物件,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③。行商贡银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每年为五万五千两,至嘉庆六年(1801 年),粤海关监督佶山为讨好皇帝,拟“加增九万五千两,共成十五万之数”①。除了常备贡物和贡银外,行商对皇朝的各种临时性报效、捐输,数目更是十分巨大。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为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行商捐输三十万两;嘉庆六年华北水灾,初令各洋行捐输二十五万两,随即又令同文行潘致祥独捐三十万两;河南河工,嘉庆十六年和二十五年,行商每年捐献了六十万两。
此外,保商制度也常给行商造成赔累。行商承保的外舶,如有偷税漏税,则由行商按五十倍到一百倍的数额罚出充公。同时一行破产,其他行商也要共同偿清其欠课和债务,这种赔累给行商增加的负担十分沉重。行商蔡世文① 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2、6。
② 威廉·亨德《旧中国杂记》,页78—82。
③ 《粤海关志》卷25《行商》,页8。
①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页4。
就是因赔累过甚而自杀的。
行商还要常受广东地方官吏的剥削勒索。承充行商常常要交贿赂四万至二十万两白银,而承充以后,官吏更进行无穷的勒索。道光十二年(1832),刚承充的福顺行商王大同,在尚未有与外商作任何交易以前,其财产已为粤海关借口勒索费用及官厅开支所全部剥夺,其本人也被以负款的罪名监禁起来。
行商因拖欠税饷、所保外商违法,或行商本人违禁,向外商借款和拖欠外商债务等原因,被政府逮捕下狱、鞭鞑甚至抄家和发配到新疆伊犁充军的事,几乎年年发生。这更是清政府对行商的残酷的政治压迫。
因此,长期以来,“公行成员的资格,并没有被看作是一种权利,却被看作是一种负担。中国政府招致商人参加公行时往往遇到极大的困难”。“破产的事情是常常发生,幸而未破产的也总是想法使自己能够尽早好好地退出公行”①。但要退商是十分之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据外国人记载,总商伍浩官“在1810 年;1826 年和1832 年都想告退,但是他一直干到他1843年逝世为止”②。清统治者的重压政策,极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后几乎所有行商都面临着倒闭歇业的危机。18 世纪后期,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挟厚资而来扩张贸易的时候,十三行商在与西方商人的较量中被打败了。这首先表现在贸易的主动权操纵在外商的手里。如“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拨(货物)售卖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拨之权,曲意逢迎,希图多分货物转售获利,而奸夷遂意为肥瘠,有殷商而少分者,有疲商而多拨者”③。其次,又明显表现在商欠(又称“夷欠”,即行商拖欠外商的债务)的问题上。行商由于政府、官吏勒索,自身挥霍浪费和部分商业利润转化为土地资本,货币资本严重不足,被迫向外商大量借债(有的以赊购货物的方式欠下)。如“(卢)茂官有巨大的地产,但如果不从欧洲人那里借钱,他就没有充分的现金来经营公司分配给他的生意”④。这些债款的年利一般在百分之十二至二十之间,外商通过这样的高利盘剥,永居于债权人的地位,在经济上逐渐控制了行商。1779 年八家行商共欠下英商债(连复利)三百八十多万两(原欠一百零七万)⑤。1816 年,七家行商共欠外债一百零六万两。到了1820 年,十三行中的行商有半数倒闭,余下的六家有五家负有外债。这种借债按照清朝法律算是犯罪,“勾结外国,诈骗财物”,应予抄家充军。行商因此很怕外商公开债务状况或逼还欠款,往往不得不接受赔本生意,甚至让外商用自己的商号作掩护和充当外商代理① [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47。
② 马士:《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4,页132。
③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10。
④ [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59。
⑤ 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2,页44—45。
人。乾隆三十六年(1771),英国东印度公司以白银十万两交给总商潘振成,由他代向两广总督行贿,因而使公行被撤销。1782 年公行虽然复设,但仅限于对进出口货征收行用。这样,行商制度就开始被打开缺口。嘉庆十四年(1809),会隆行商郑崇谦欠东印度公司四十五万余两、又欠美商、英国散商等五十二万九千余两白银的债务,无法营业,便向东印度公司借款,并答应东印度公司提出的要求:会隆行务必须由当过英商雇员的吴士琼代表英公司经营,直至欠款全部还清①。嘉庆十六年(1811),一向对东印度公司“勤恳忠诚”和靠出售东印公司货物起家的新行商谢嘉梧,接受了东印度公司为保持进口羽纱的垄断价格而委托的代理业务。他在该公司大班指挥下,按公司规定价格收取羽纱,除缴付捐税外,纯收入归东印度公司结帐,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纪。这就“打破了百年来的传统办法”②,即改变洋货交易完毕,纳税、价格、利润皆与外商无关的惯例。外商控制了洋货销售的全过程。这时候,其他行商也与东印度公司“交通既久,狼狈为奸”③,几乎都被东印度公司控制。这些行商已经成为西方殖民者入侵中国的工具,为外国资本掠夺中国财富效劳,具有越来越浓厚的买办性。他们不执行清政府的有关规定,帮助外商走私漏税,贩卖禁品,走漏纹银出洋,甚至帮助外商走私鸦片。道光二年(1822)监察御史黄中模在奏疏中指出:“闻迩来洋商与外夷勾通,贩卖鸦片烟,海关利其重税,遂为隐忍不发,以致鸦片烟流传甚广,耗财伤生,莫此为甚。”①在那些与西方商人互相利用、互相勾结而逐步变为依附西方商人的行商中,怡和行商伍秉鉴、伍绍荣父子表现最为典型。伍氏怡和行居总商地位数十年,为行商首富。他是靠同西方商人进行贸易而发财致富的“食夷利者”。伍家承充行商之初,东印度公司就在生意上对他格外通融,使他避免了破产赔累。后来,伍家长期担任东印度公司和美商船只的保商,与英美商人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东印度公司认为伍秉鉴“是一个最有用的行商”。嘉庆末年至道光初年,伍秉鉴串通其他行商,带头包庇外商走私鸦片。据道光元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向上奏告:“频年以来”,英美等国商人夹带鸦片来粤偷销,但“从未见洋商禀办一船,洋商内伍敦元(即伍秉鉴)系总商居首之人,各国夷情亦为最熟,今与众商通同徇隐,殊为可恶”②。道光十三年(1833),伍绍荣为来泊广州的一艘英国皇家战船在总督面前疏通,使其“得到总督极其有礼貌的照顾”。怡和行不仅在东印度公司的贸易份额中占有很①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32。
② 马士:《英东印度公司对货贸易编年史》卷3。参见文钦:《明清广州中西贸易与中国近代买办的起源》,广东历史学会《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1 辑,页323,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③ 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8。
① 《清季外交史料》道光朝一,页14。
② 《粤海关志》卷18《禁令》,页17。
大比重,而且是该公司的“银行家”和最大的债权人。
美国早期的侵华主角、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