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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2章

小说: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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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体忠 '  应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 网友85378 '  1、学习反避税的权威资料是什么?

  2、反避税条款中对营业税的反避税内容是否有较详尽的规定? 

  ' 廖体忠 '  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比较系统的反避税参考用书。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正在计划组织编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操作指南以及案例汇编。《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各国转让定价实践都有指导和参考的作用。

  关于营业税的转让定价管理,其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有关转让定价管理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营业税的转让定价管理。 

  ' 网友85444 '  廖司长,您好!

  我公司发生的非居民的问题想咨询,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为我司进行了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 

  ' 廖体忠 '  维护是一种服务,具体维护行为发生在哪里?  根据目前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维护行为发生在境外,则我国没有征税权。 

 ' 税务达人 '  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廖体忠 '  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 会计1111 '  我司为一丹麦公司其设在新加坡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合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我司船舶固定资产的商业保险是由外方股东的母公司统一投保垫付,我司与这家外国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年终位于丹麦的外方股东母公司会将我司承担的保费分配给我司,而我司收到的发票也是外方股东的母公司自己的发票。向外方股东的丹麦母公司汇出该保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该母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但该保险与北京办事处没有实际联系。 

  ' 廖体忠 '  有关子公司分摊的保费的问题,关键要看认定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建议你向主管税务机关披露公司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情况、投保垫付信息等,证明保费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属于允许的成本列支范围。

  ' 西瓜995 '  关于国外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等征税情况的问题。

  问题内容: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我查过税法跟实施条例,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 廖体忠 '  对于非居民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  核定的情况下应税所得率可以参考以前的文件,一般不低于10%。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 网友85283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 心相印 '  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 廖体忠 '  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 金属外套 '  《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 廖体忠 '  税务证明的申请、开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根据汇发'2008'64号以及国税发'2008'12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准。 

  ' CPAN '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请问,如何定义实际税负?是否为企业的实际税率?

  2。请举例企业应如何填列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

  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廖体忠 '  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

  2。我们正在制定相关信息的收集办法。

  3。这个问题具体指什么? 

  ' 水晶盒子 '  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 廖体忠 '  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 文本文件 '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 廖体忠 '  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 网友计芳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还是也包括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以境内客户为对象的劳务。也就是说“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定义是否参照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即只要服务对象是中国企业都视作中国境内服务,因而都需要作19号文要求的登记?

  ' 廖体忠 '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凡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文件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 廖体忠 '  项目所在地是指劳务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实践中存在支付地与征税地不一致现象是正常情况。 

  ' 网友85744 '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闻听总局今年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将使用软件,以方便汇总分析工作的完成。请问软件是否已经研发成功?何时能提供给基层税务部门使用?

  ' 廖体忠 '  目前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信息中心和我司正在研究软件的接口,即将下发各地使用。 

  ' 网友85378 '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避税行为,如果可能造成少缴营业税,反避税条例中是否有规定?

  ' 廖体忠 '  关于少缴营业税的问题,可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有关转让定价管理的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

  ' 网友85287 '  专家好:

  A在美国,B在香港,A与B是关联方,A持有中国境内M公司的股权,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股权给B,问:境内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A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依据?

  ' 廖体忠 '  如果M公司不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4规定的支付人,也未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则M公司无需代扣代缴A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 隐形的翅膀 '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是否都会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的期限是否有规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确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廖体忠 '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有关审核期限的问题,目前暂无特别规定,税务机关会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处理。 

  ' 网友85827 '  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请问: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 廖体忠 '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 网友333333 '  如果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09年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实际付款是在10年或以后的年度支付此项服务费,税务对此是否有时间的要求!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受托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税法123 '  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现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想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

  (1)核定利润率的问题。

  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相关劳务的利润率时,根本无法做细致判断,只能根据83年、86年等几个非常老旧的文件作为依据来判断,而且通常情况下,为避免其个人风险,通常选择最高的利润率。

  请问总局对此现象有何对策?不知总局对此有何看法?

  ' 廖体忠 '  有关非居民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核定利润率的问题,总局将尽快出台规定进行明确。新文件出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以前的文件规定执行。 

  ' 网友85249 '  代扣代缴单位不肯履行义务,要求境外公司自己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境外单位是否可以把税款汇到税务机关的帐户?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这样做,境外企业该如何纳税? 

  ' 廖体忠 '  如果境内单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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