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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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
(以下阙文一条)
第九十八条 。。。。。。应处死。
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第一○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二条 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第一○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
第一○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
第一○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第一○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九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一一○条 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
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
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
第一二三条 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
第一二四条 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论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则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
第一二五条 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则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赔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
第一二六条 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第一二七条 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者;则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
第一二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第一二九条 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
第一三○条 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
第一三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第一三二条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第一三三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有养活资料;则其妻应。。。。。。并保存自己财产;不应入他人之家;如此妇不保存自己财产而入他人之家;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三四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则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妇无罪。
第一三五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则此妇应返其前夫处;子女则属其父。
第一三六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公社而逃亡;而后其妻入于他人之家及此自由民归而欲取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应返其夫之处。
第一三七条 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第一三八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元]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
第一三九条 如无聘金;则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
第一四○条 如彼为穆什钦努;则彼应给她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四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居于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处事浪费;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她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倘其夫决定不离弃之;则可另娶他妇;而此妇应该留夫家;作为女奴。
第一四二条 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之;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
第一四三条 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
第一四四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图纳妾;则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
第一四五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一四六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一四七条 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第一四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癞[?];而彼欲另娶;则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癞之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应赡养其妻;以终其生。
第一四九条 倘此妇不愿居其夫之家;则彼应将她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她可以离去。
第一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
第一五一条 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则此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相同;倘此妇人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一五二条 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
第一五三条 倘妻因其他男人而杀其夫;则应受刺刑。
第一五四条 倘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一五五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已与之发生关系;此后他自己奸淫之;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捆缚而投之于水。
第一五六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未与之发生关系;而他自己奸淫之;则他应赔偿她银二分之一名那;并归还他从父家带来的一切财物;而后她可以嫁与任何喜爱她之丈夫。
第一五七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
第一五八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生有子女之后母[?]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之家。
第一五九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一六○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
第一六一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要求;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请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 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天及她自己所及之物亦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他人之家;则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当其入他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向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 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 父以嫁妇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八○条 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 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所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