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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攴址庵罨首游酰褐鞓痉馕靼参赝酰忐h封太原为晋王,朱棣封北平为燕王,朱橚先封吴王,后改封开封,为周王,朱桢封武昌为楚王,朱桢封青州为齐王,朱梓封长沙为潭王,朱檀封兖州为鲁王,明太祖侄朱文正之于朱守谦,封桂林为靖江王,共九人。受封的藩王每年得禄米万石,可在藩王府置相傅和官属,拥有护卫军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万九千人。首次分封的诸王在一三七○年至一三八五年间先后就藩。
一三七八年第二次分封诸王:朱椿封成都为蜀王,朱柏封荆州为湘王,朱桂先封豫王,后改封大同为代王,朱楧封甘州为肃王,朱植封广宁为辽王,共六人,洪武末年就藩。
一三九一年第三次分封:朱封宁夏为庆王,朱权封大宁为宁王,朱楩封岷州为岷王,后改云南,朱封宣府为谷王,朱松封开原为韩王,但迄未就藩,朱模封潞州为沈王,朱楹封平凉为安王,朱楹封南阳为唐王,朱栋封安陆为郢王,朱封洛阳为伊王,共十人。
明太祖初封诸王时,诏渝全国,说分封是为了“屏藩国家”(《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北方蒙古是明朝的主要威胁。明太祖分封习兵事的皇子于北边军事要地,皆预军务,习称“塞王”。晋王、燕王,皆受命指挥边防大军,筑城屯田,大将军冯胜及傅友德,都曾受其节制,军中大事,二王得直接奏闻。宁王受封后,也拥有军兵,以防御北边。其余诸王中,秦、代、肃、辽、庆、宁、谷、安等王,大体上都分布在东北、北方和西北的一条边防线上。广东、福建、浙江邻近京师南京,不建藩府。山西、河南、湖广等省则藩府较多。长江以北的藩府数又大大超过长江以南。
明初分封王室,仍参据元朝旧制,“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明史稿》列传三,诸王)。诸王虽分封各地,拥有王爵,但藩府之外,没有封地和臣民。由朝廷颁给“宗禄”。除宁王、燕王、晋王拥军防边外,其余诸王只能拥有少数护卫军,随后也被撤消。在明太祖看来,分封皇室子孙控驭各地,防止外姓臣僚跋扈,便足以“外卫边陲,内资夹辅”,长久之计,莫过于此了。
二、中枢官制
明太祖建号吴王,设置官属,即依元朝中书省制度,以李善长为右丞相、徐达为左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又依元制,设御史台,以汤和、邓愈为御史大夫。当时仍在用兵作战,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大都督府原是元朝管领钦察两卫军的专设机构,明太祖沿袭此名,命侄朱文正为大都督,指挥全军。这样,明朝在建国前即形成中书丞相总行政,大都督掌军兵,御史大夫司监察的简要的国家机构。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与臣下讨论元朝灭亡的教训说:“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明太祖把巩固新朝加强皇权作为建国建制的指导思想,着手对元朝的旧制进行改革。一三六八年即位后,在南京设应天府,废江浙行中书省,直隶中书省。一三七六年六月又把各地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行省的地方政府,长官布政使,官阶正二品,位与六部尚书相等。这一改革主要是削弱中书省的权力,使行省直属于皇帝。中枢设通政使司,管理百官章奏和民间陈诉,废除元朝奏事必经中书的旧制。
一三八○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以此事为契机,决定废除中书省丞相制,不再设“代天子理万机”的丞相,皇帝以“至尊之位,操可致之权,赏罚予夺,得以自专”。(《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自秦汉以来,一千六百多年间,丞相一直是与君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力量。废丞相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皇权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了。
丞相制废除后,管理朝廷政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所事。六部尚书与都察院(一三八二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之都御史,合称七卿。七卿与通政司的通政使、大理寺(督审刑狱)的大理卿又称为“九卿”。九卿分别理事,互相制约,各自向皇帝负责,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综理军务的大都督府也划分为中、左、右、前、后等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分别由皇帝指挥,不相统属,皇帝掌握了全部军权。
中枢官制经明太祖改革后,基本状况如下:
六部——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户部掌户籍土田、赋役实施、财政会计、潜运物价等政。礼部掌制定礼仪、贡举、祭祀、番国边夷朝贡。兵部掌武官升转、军户版籍、军令、武器制备及全国驿传。刑部掌司法行政、刑法实施、考核犯罪、颁行律令。工部掌土木工程兴造、公共工程修葺、屯田管理、手工制造、水陆道路管理。各部设尚书一人,正二品,侍郎二人,正三品。一三九五年明太祖颁布《皇明祖训条章》,规定“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有请立丞相者,处以极刑。有明一代,中枢机构中,不再有丞相一职。
都察院——一三八○年罢御史台,置谏院官。一三八二年始设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全都御史,正四品。都御史的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明史》卷七三)又设十二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察纠内外官吏。在京师巡视京营、仓场、内库,监临乡会试。外出巡按地方,清勾军伍,提督学校,巡查盐政、茶马、漕政、屯政等务。(一四三五年增为十三道)。
中枢监察系统中,另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若干人,各科不等。其职权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都察院是朝廷监察机关,给事中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是皇帝控制六部行政的耳目。给事中有封驳权,可以封还执奏,驳正章奏违误,规谏君主,参予朝中大事的会议。都察院的御史,习惯上称“道”,六科给事中称“科”,统称“科道官”或“言官”。
通政使司——早在一三七○年,就曾设“察言司”
收受各方章奏。一三七七年正式设置通政使司,职责是接受并汇呈内外官吏的章奏,凡民间的陈情建议、申诉冤枉、举报官吏不法等文书,也登记并汇呈给皇帝。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通政使也和六科都给事中一样,被允许参与朝廷大事的会议。
大理寺——明太祖建号吴王时,即设有大理寺,其后因革不常。一三八一年正式设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原来只是对司法行政、财政收支等案件,进行监察。后来凡刑部、都察院和五军都督府的断事官所审理的案件,都要送大理寺甄审。凡不按律例或案情有出入的判决,有权驳回改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被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要经过“三法司”的“会审”。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监察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是明初重要的法制成果。
翰林院——明太祖建国前即因元制置翰林院,设学士及侍讲等官。学士为正三品,名儒宋濂即曾任翰林学士,一时名士多在翰林院供职。一三八一年以后,翰林学上降为五品,但职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代皇帝草拟文告,兼充皇帝在文史方面的顾问,资深的学士有时也为皇帝或皇子讲述儒经,参议致治之道。翰林院学士以下的侍讲、侍读、编修、检讨等官员,往往也是皇帝的参谋。翰林院学士被允许参加商议大政事、大典礼的诸臣会议,与诸司参决其可否。(《明史》卷七三)
五军都督府——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有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各二人,从一品。都督佥事各二人,正二品。其长官多以公侯伯爵的武臣充任,品级高于六部。五军都督府除分领在京卫所外,还分领设在全国的十三个都司。五军府各有所辖军区,相互平行,以达到“使事不留滞,权不专擅”的目的。(傅维鳞《明书》卷六六)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各有职掌,相互制约,大体上兵部掌管军事行政事务,五军府掌管统兵作战。兵部受皇帝之命,发令调兵,但统兵权在五军府,统兵将官由皇帝亲自指派。军官的任免、赏罚由五军府与兵部会同办理。五军府的将官平时并不统军,遇有战事,兵部发出调兵令,五军府派出指挥官,统率京营兵或各地卫所兵作战。战事结束,军兵回归原地,统兵官归五军府。
三、地方官制
明初地方官制沿袭元朝行中书省制度,但撤消“路”一级建制,改路为府。如改龙兴路为洪都府,绍兴路为绍兴府,平江路为苏州府,汴梁路为开封府,大都路为北平府,奉元路为西安府等等。地方建制只存府(州)县两级。
一三七六年撤消行中书省后,继续沿用“行省”这一名称,作为地方区划,而不是地方政府。省的行政权分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三司分别隶属于朝廷。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初为正二品,一三八○年定为正三品。全国先后设十三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贵州。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传布朝廷政令,考察本省官吏。管理户口、田土及科举贡士行政。对省内宗室、官吏、学校师生、驻军,班发禄俸、廪粮。呈报自然灾害情况并实行赈济。均衡全省赋役额度,规定征收标准。地方的重大行政事宜或有所兴革,要会同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商定。布政使司通称“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一人,正四品。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劾官吏,抑制豪强,平反冤狱,澄清吏治。副使与佥事等官分道巡察,负责管理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监察行政事宜,按察使司通称“臬司”。
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企事四人,正三品。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隶于五府,听于兵部。责任是管理一个军事区的武官考选,地方卫所兵训练,卫所屯田,地方巡警,军器保管、漕运,京操以及地方防务。明初曾于各行省置行都督府及都卫指挥使司。一三七五年改各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废行中书省后,也废止行都督府,职权转入都指挥使司,成为与布、按二司平行的地方军事行政机构。地方的卫所隶属各地都司,都司又分隶中央的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常简称为“都司”。
“三司”制确立后,布政使司掌全省的行政、民政、财政;按察使司掌全省的司法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全军区的军事行政和治安。政、法、军三权并立,彻底改变了行中书省总理地方大权的旧制。布、按、都三司分别直接受命于朝廷,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大为加强了。
省以下地方机构,基本上是府、县两级。直隶州与府平行,一般的州与县平行。市、按二司派遣副职到各地区,称为分守道、分巡道等等。道隶于省,但并不是一级地方政权。
府设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府下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和司狱司。又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处理政务。知府掌一府之政,行政上受布政使的领导。职权范围包括一府各县的教育、科举、户籍田簿、军匠、驿传、马政、治安、仓库管理、河渠水利、道路修治等事宜的决策和处理。府的推官主持司法工作。全国共设一百五十九府。
州分两种,一为府所属的州,与县平级,一为省直属的州,称为直隶州,与府平级。州设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判官无定员。直隶州的知州职掌与知府同,属州的知州与知县同。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县,设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属员有典史一人。知县掌一县赋役之政,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向群众宣讲法律)、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都要亲自处理。(《明史》卷七五)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办理文书出纳,亦设有六房,分管日常事务。
在府、县两级地方政权中,还设有一些专业的管理机构。府、县境内的关津要害设巡检司,巡检、副巡检率领弓兵(按徭役征集民兵的一种)负责警备。有的州县设有驿丞,负责管理驿站的舟车、夫马供应。府设有税课司,县设有税课局,设大使,负责征收商税、市税及民间的契税。另有河泊所掌收鱼税。有些地方设批验所,负责查验盐、茶引。府设僧纲、道纪两司,县设僧会、道会两司,管理佛教、道教徒众。
四、法律
明太祖称吴王时,即命丞相李善长为制定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文臣参与编定律令。制令一百四十五条,后称《大明令》,“律”二百八十五条,后称《明律》。“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律”是根据唐律损益调整。一三七四年加以修订,去掉原来临时性的条文,增加新的条款。一三八九年又本着“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的原则,从法律的系统与体制方面,作更多的修订,使之趋于完备。一三九七年最后修订完成《大明律》,颁行全国。
《大明律》的体例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
以适应当时的以六部为中心的政权体制。条文共四百六十条。内容继承唐律,参据元律,而有所添加,如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杀军人者以余丁抵充以及大臣不得专擅选官,军民不许上言大臣德政,官吏不许交结近侍官员,功臣不得私置田土等限制官员的律文。户律中增入有关征收课程、钱债、市廛等条款,兵律中规定军
民不得违禁下海等等此外,如豪民隐蔽差役、揽纳税粮、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取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禁巫师邪术等等有关条款,则是继承元律的条文。
《大明律》的制定,反映出加强皇权统治的特征,如对“十恶”罪的处置较前朝更为加重,贵族犯罪的“八议”制要由皇帝亲自决断,对大臣的政治权益也做了多方面的限制,加强了钳制。大明律颁布后,明太祖明确规定,后世君臣不得更改修定,因而明代二百六十多年间,《大明律》的条文,不再有变动。(《明太祖实录》卷八二)。
《大明律》之外,明太祖又以皇帝的名义,先后颁行了《大诰》四编,目的是“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大诰》一编颁行于一三八五年共七十四条,次年续编共八十七条,三编共四十三条。一三八七年又颁 《大诰武臣》共三十一条。《大诰》的内容是选编刑事犯罪案例,由皇帝亲写按语和判决处理,作为一种范例,具有法律效能。《大诰》选编的案例多属于惩治地方胥吏和豪强,对于揽纳户、诡寄田粮者、倚法为奸者,官吏长解卖囚者都加以重罪,对“寰中士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