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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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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属于惩治地方胥吏和豪强,对于揽纳户、诡寄田粮者、倚法为奸者,官吏长解卖囚者都加以重罪,对“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不合作者,也处以极刑并抄没家产。《大诰》中的“例”实际成为律外之法。因《大明律》不准改动,此后历朝不断增加新“例”。以例为名,以至律外附例的数量超过了律文,成为明朝法律的特点。
五、军制
  明太祖在起义过程中,依元制建立统军元帅府,后改大都督府。军兵的建制也参据元朝旧制,分为万户、千户、百户。尔后兼并诸军,称号混杂。一三六四年始建营伍法。下令说:“诸将有称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者,名不称实,甚无谓。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明太祖实录》卷十四)一三七四年左右,立卫所制,设置内外卫所。一卫统五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在千户之上原有领五千人的指挥,现定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改为五千六百人,是因为各级都增加了军官人数。正规的卫所制是:卫(五千六百人)由五个千户所组成(每个千户所为一千一百二十人),千户所下分为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为一百一十二人),百户所下辖两个总旗,每个总旗下辖五个小旗,每个小旗有十名军士。元代于民户之外,另立军户。卫所军兵也单独立“军籍”,家属为军户。在卫的军士为正军,于弟称为余丁或军余,正军出缺,由军户子弟补充,是世袭兵制,也是职业兵制。军队的武器装备、军装及军粮由官府供给,军户家小的生活则靠军士屯田生产来维持,按月发米,称为月粮。明初规定,每个军士授田五十亩为一份,官给耕牛农具,实行屯田。边地守军十分之三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卫所军是一种常备军,明太祖曾说“攘外者所以安内,练兵者所以卫民。凡中国之民安于畎亩衣食,而无外侮之忧者,有兵以为之卫也”。(《明太祖实录》卷八五)据一三九二年统计,全国共有卫所军一百二十万人,(《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 )如据次年所建都司、卫所应有军士数推算,应有一百八十余万人。
  卫所军制是在改革元朝旧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新的军事制度。它适应防御北边稳定秩序的需要,对巩固明朝的统治,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学校与科举
  明太祖在建国前即设立国子学,作为培养人才之所。明朝建立后仍依元制在京师设国子监作为高等学府,设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掌馔、典簿等官。祭酒、司业、监丞主持国子监事。博士、助教司教育,其余为管理教务、庶务的官员。学生来源有贵族、官员子弟及各地送考的优秀学生,还有少数的来自琉球、日本、暹罗等国的留学生。学生通称监生,由国子监负担费用,已婚者并可携带家口就学。监生分为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班),每半个月有假一日。学习内容有《大诰》、《大明律令》、四书、五经、刘向《说苑》等书。学制两年到三年,初入学在正义、崇志、广业三堂(班),然后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学习满六百天,经史成绩优秀者升入率性堂,如在一年内考试满八分者即可授任官职。(《南雍志》卷一)
  国子监立有严格的校规,对监生的思想行为、学习生活管束极严。一三九三年的统计,国子监的学生达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南雍志》卷十五),是当时世界上规模宏大的国立大学。
  一三六九年十月,令各府州县都设立学校,“育人材、正风俗”(傅维鳞《明书》卷六二)。曾选派监生中年长学优者三百六十多人到各地方学校担任教职。地方学校不仅设立在府州县所在地,也在边远卫所及少数民族地区开设。学习内容“自九经四书三史通鉴,旁及庄老韬略。侵晨学经史学律,饭后学书学礼学乐学算。晡后学射。”(《鲒崎亭集外编》卷二二)各地乡里也都开塾立师,以普及教育,据说“天下穷乡僻壤,咸有学有社。”(傅维鳞《明书》卷六二,学校志)“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府、州、县学都设有教育官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人。又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额数是京府六十人,府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生员可免差摇二丁。正额外增收,叫作增广生员。学校师生有月廪食米,每人六斗,另给鱼肉。初入学者为附学生,经过考试,为秀才,或称诸生,取得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官府对学校管理十分严格,并规定各级学校学生对军国政事不许建言,作为禁例。国子监到府州县学都置有刻有禁例的“卧碑”。(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六)
  府县学校只是培育人才。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一三七○年明朝始行科举考试。在京师(南京)及各省开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乡试各有限额。京师直隶府州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各四十人,广东、广西各二十五人。一三六一年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以后的科举,大体上都按此程序进行。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 “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等),一甲只取三名,一甲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资格是“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为“赐同进士出身”。取得“进士”资格者,便可被任用力官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者皆充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或御史,或六部的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任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明史》卷七十)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元代的“御试”改称“廷试”。元代的举人,原是各地推举应试的考生的泛称,明代才逐渐成为省试中式而取得的专称。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朱熹、蔡沉等注本为依据以及考试经义、策等体制,也都是承袭元朝。元仁宗行科举后,为便于考生特别是蒙古、色目考生撰写合格的文卷,有所谓“八比”的文章格式(制义矜式)。明初称为“八股”。应试的文章,分为起、中、后、末四个段落,各有二股即二比。文句排偶比对。比与比之间用文句相联。最后以末比(又称束比)收结。各场应试文卷,均有限定的字数。元制限三百字至五百字以上。以经书为内容,以八股为格式的应试文章,自然不能不极大地束缚人们的才思和文思,流为应考求官的陈词滥调。
  元代科举,蒙古、色目与汉人、南人分别考试,分榜录取。明初取消此制,除法律规定的“贱民”外,一般平民和农民不分族别和贫富都可应考。依此制度,明王朝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但仅凭应考的八股文章并不能选取经世人才。一三七三年二月,明太祖下诏说:“朕设科举以求天下贤才,务得经明行修、文质相称之士,以资任用”,“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文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明太祖实录》卷七九)。诏令暂停科举,改由地方官员荐举各种人才。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实行荐举后,出现更多的弊病。一三八四年又诏令恢复科举,并颁布科举成式,以为定制。科举成式基本上仍是原来实行的考试程序和考试内容。依元朝旧制,增加了考拟判语和诏诰章表等文体。四书义增为三道,经义增为四道,但各许减一道。经史时务策增为五道,许减二道。每道题目的答卷字数,减为二百字至三百字以上。科举定制后,历朝沿袭,影响是深远的。
(四)赋税与屯垦
  明朝建国前后,面临着社会经济残破,人口流失,田土荒芜,经济制度紊乱,财政桔据等严重困难。明太祖在位时期,为订立赋役制度和商业货币制度,恢复农业生产,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从而建立起新王朝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粮长与里甲
  明太祖出身于农民,对农村基层状况最为熟悉。在迁徙江南豪富的同时,又建立粮长制与里甲制,以便形成农村基层的新秩序。
  粮长制——一三七一年,明太祖命户部通令各地,核查民间耕地,以税粮万石为一征粮单位,一县分若干区。每县选正副粮长二名,以田土最多的大户为粮长,督收税粮,解送官府。时称“民收民解”。元末地方官吏,横征暴敛,侵扰百姓,是贫苦农民的最大的祸害,也是农民起义的基本原因。明太祖以为实行粮长制是“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明太祖实录》卷六八)。以田上最多因而也纳税最多的大户为粮长,也可使税粮的交纳,得有保障。明朝的税粮一半以上来自浙江、江苏(直隶)、江西、湖广等地,粮长制首先在这些地区实行,而并未普设于全国各地。粮长制实行初期,大户慑于明太祖的猛政,曾取得一定的效果。一三八一年,浙江、江西粮长一千三百余人,输送税粮到京师,明太祖亲自召见嘉勉。但行之既久,粮长不免成为实际上的基层官吏,依然可以恃势侵渔舞弊。
  里甲制——里甲制是基层居民组织。元代农村每五十户结为一社,推选通晓农事、家有兼丁者为社长,督劝农事,也兼管究举游民、调解纠纷,协同赈济及传布禁令等事。城坊也有社长,各社户数不一。乡都(乡的下级)人户及城坊另设有里正、主首催督差税。社长、里正等都是一种差役,由富户轮流充任。一三八一年,明太祖改设里甲。元代的都合并为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其中十户为里长,推选丁粮多者十人充任。里以下每十户为一甲,设甲首一人。里长也是一种差役,轮流充当。服役期间,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祭祀鬼神、接应宾旅以及官府征求、民间争斗等等都在职责之内。乡村里长也还要经常督课农事。里中年高望重者,被推力“老人”。“老人”职在导民向善,平息民间各种纠纷,剖决是非。里中建有旌善亭,张榜公布民间善事,申明亭张榜公布恶行,以示奖惩。里正与老人有政绩者,可被皇帝召见。老人甚至可以会同村众逮解不法官吏。里甲制的设置,旨在减少官吏欺压,使村民编组自治,以维护基层的社会秩序。
二、户籍与田籍
  明太祖由农民成为皇帝,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土地占有制度,新建的明王朝依然建立在地主占有制的基础上。明初田地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类。“官田”是专门为皇室宗族供给农产品的皇庄田土,牧放官马的草场,园陵坟地,公共占地,皇帝赐给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的庄田,以及职田,学田,边境军官的养廉田,军、民屯田等等。“民田”是民自有之田,包括地碉阶主占有的土地和农民自有的少量土地,可以买卖。民人佃种官田,只有耕种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贵族官员由皇帝赏赐的赐田,官吏的职田,也无所有权,皇帝和朝廷可以随时收回。屯田禁止私人占有。
  明初,在某些战乱较多的地区,官田的数量甚至超过民田。“官田”可用以直接向劳动者征收租税,也可以用来进行军、民屯田,以奖励垦荒,恢复生产。
  明王朝依据各地官田民田占有的多少征收田赋。依据户口人丁征派差役。战乱之后,人口流徙,田土占有也多变动。明太祖命户部对各地户口和田土普遍核查,编成户籍册和田土册,存于官府。两种册籍的编制,是明太祖整顿赋税制度的一大建树。
  户籍册——明太祖曾说“夫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昭代经济言》卷一),一三七○年发布圣旨,派遣户部官员去各州县普查户口。先颁发“户帖”,要求民户据实填写,作为编制户籍册的根据。又派出军兵,随同办理。百姓如有隐瞒,治罪充军。明王朝在掌握了普填的户帖后,于一三八一年,下令府、州、县编制户籍册,称为“赋役黄册”。每“里”各编一册,里中每户详列男女年龄(男成丁、不成丁。女大口、小口)、田土房屋等本户状况。册首为“总图”,册尾登记鳏寡孤独等不服役的人口,称为“畸零带管”。规定每十年重编一次,以记载变动情况。将表格发给里长,令各户填报。官府比对先年的册籍,死者除名,生者添注,田产买卖者记录其税粮的过割情况。(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志)户籍册编成后呈交户部一份,用黄绢封皮,故称“黄册”。省、府、县各留一份,用白色封皮,通称“白册”。户籍是征发赋役的主要依据,故又称赋役黄册。
  明初的徭役,分为“里甲正役”与“杂泛”。里甲役即轮流充当里长、甲首,上级官府派征的各项物料及费用,里长出十分之三,甲首人户出十分之七。杂泛是临时性的各种差役,如修路、筑城、修仓、修河等劳役,由里长、甲首根据各户丁粮多寡按甲签发。明初江南地区还曾有过一种按田土多少签发的工夫役。田一顷出丁夫一人,称为“均工夫”。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曾编制“均工夫图册”。赋役黄册编成后,这种均工夫役便行废止。
  田土册——大约一三六八年建国时,明太祖就曾对一些地区的田上进行过丈量,为编制田籍作准备。一三八○年派国子监生武淳等到各地监督绘制土地册籍。土地丈量的重点是江南地区和北方各省,因为这两个地区的土地册籍,散失最甚,土地占有情况也变动最多。各地田土册的编制,至一三九三年才全部完成。
  新编田土册,又称鱼鳞册,分为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里为单位,相邻田土按顺序编号绘图并记录各号田土的名称、类别、面积和四至,以及田主或管业人的籍贯姓名。总图以乡为单位,把分图合并绘图,置于分图之前,使阅者一目了然。然后再把一乡之图,合成一县之图。田土图形相接,有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图册编成后,官府可据以掌握土地占有及粮户情况,征收田赋。各地的田土所有权也由此得到合法的确认,有据可查。现存明初鱼鳞图册以小块田土居多,反映着农民战争诛除大户和明太祖迁徙豪富所带来的变化。
  明初征收税粮按田亩计算。开垦荒地可以免税。夏税征麦,秋税征米。南北方粮产不同,可各以其地产供纳。以粮交纳者,为“本色”,以丝绢或钞交纳者,为“折色”。田赋率,大抵是“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明史》卷七八),这是历史上很轻的田税。明太祖实行轻税,一是因为建国之初农业生产尚不发展,一是因为有意体恤农民疾苦,以稳定秩序。江南如苏松嘉湖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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