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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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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此论复兴,众口纷然。朝廷破坏规矩,唯利是嗜,害处说不完。”不久之后,苏辙即辞宫而去。反对派提出的均输的“害处”,主要都是对商贾不利,代表大商人说话的立场恨鲜明,反对的理由却很薄弱。神宗当然不为所动,继续用薛向推行新法。
  青苗法——九月初,条例司继续发布了青苗法。仁宗时,权知庆州李参,要当地农民自己估计麦粟产量的赢余,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宫,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大略是:各地常平、广惠仓以现有约一千五百万以上贯、石的储存,遇粮价贵,即较市价减低出粜(卖粮。音跳tiào)存粮;遇贱,较市价增贵收籴。以所积现钱作本,依陕西青苗钱法,在夏秋未熟以前,借钱给居民,主要是农民。贷钱以酌中粮价折合,收成后加息十分之二还粮或还钱,每年夏秋两次随两税还纳。
  条例司奏呈青苗法时说,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困乏,“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据说,青苗法可“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是“散惠兴利”之急。“兼井之家”即各地的大地主们放高利贷,以百分之百的加倍利息,残酷地敲剥农民,相对地说,青苗法收利较少,但仍是对农民的严重盘剥。为防止借户逃亡,青苗法实施时,又由五户或十户以上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地主或富裕农民),充作“甲头”。客户借钱,更须主人作保。借钱有限额,也按户等定多少。一等户十五贯文,二等户十贯,三等六贯,四等三贯,五等只一贯五百文。按此规定,实际是越贫困的农户,借额越少,而地主富户反而较多。因而又育所谓“散俵”(散发)“抑配”的办法,即规定强迫借贷交息。显然,青苗法的主要用意,还是在于为朝廷兴利,一是迫使富户出息,一是从地主富户手里部分地夺取高利贷剥削的利益。总的目标,仍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青苗法制定后,神宗立即批准,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施,随即推行于诸路。
  农田利害条约——与司马光的“天地所生,只有此数”的论点相反,王安石早在万言书中就已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主张依靠人力,发展生产,增加封建王朝的财富。一○六九年十一月,条例司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条约”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音旱hàn),以利农业生产。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借钱,许延期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一限半年)。官府借钱不足,并许州县富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由宫府置簿催还。青苗法与农田利害条约,相互为用,朝廷由此又可剥削取利,但为农田兴利,对推动生产的发展还是有益的。
  青苗法其实不过是朝廷按当时一般的利率来放高利贷,但由于它部分地夺取了“富人之利”即大地主放高利贷的利益,因而比“夺商贾之利”的均输法遭到保守派官僚更为强烈的反对。九月间,青苗法刚一颁布,宰相富弼即称病辞职,出判毫州。陈升之为相。接着,司马光公开出来反对青苗法。司马光和吕惠卿在神宗面前辩论。司马光说:朝廷散青苗钱,此事不便。今阎里富民借钱给贫民收利息,还能蚕食下户,至于饥寒流离,何况县官靠法令威逼?吕惠卿反驳说:此事富室为之害民,县官为之可利民。青苗钱民愿取者给与,不愿者并不强借。司马光说:非独县宫不强借,富民也不是强借。神宗说:陕西行之久矣,民不以为病。司马光回答说:臣是陕西人,只见其病,不见其利。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七千余言的长篇奏疏,激烈反对变法。指责“无故又创一司,号日制置三司条例,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造端宏大,民实惊疑;创法新奇,吏皆惶恐”。又说均输法“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使豪商大贾都怀疑而不敢活动,以为不会不与商贾争利;青苗法“亏官害民”,所谓不许抑配,也是空文:访寻水利是“徒劳”,“烦扰”。“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翰林学士范镇指青苗是“唐衰乱之世所为”,并借口近日“天鸣地裂”,建议神宗“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右正言(谏官)李常、孙觉也上言“乞明诏有司勿以强民(借青苗钱)”。青苗法陷于官员们的围攻之中。
  青苗法颁布时本为自愿请领,但实行中,出现“抑配”“散傣”的办法,即按户等规定,强迫领借。地主富户因此要比贫户领较多的青苗钱出息。保守派反对青苗法,这是一个主要的口实。熙宁三年(一○七○年)正月,神宗采王安石意,下沼禁止青苗钱抑配,同时也禁止“阻遏愿请者”(阻挠自愿借钱),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强迫富户出息,青苗法只是夺取富户放债剥削的部分利益。
  但是,变法派的退让并没有换得保守派官员的支持,反而遭到猛烈进攻。旧相韩琦出判大名府,二月间上疏,罗列青苗法实施办法,全面驳斥。韩请的指责主要是:(一)青苗法自一等户以下都规定借钱数目。乡村上三等人户和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现在让他们多借钱出息,是官放息钱。(二)贫下户见官中散钱,无不愿请借。请借甚易,纳还甚难,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强迫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三)乡村每保须要有物力人(地主)为甲头。虽说不得抑勒,上等之户难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四)青苗钱夏秋随税送纳。若连两科灾伤,必然官无本钱接续支给,官本渐有失陷。韩琦的奏疏,明显地是为上等户即地主富户的利益着想,但论到宫本失陷却使神宗疑虑动摇。神宗对执政大臣们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渭(青苗)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曾公亮、陈升之等也都附和指责青苗。王安石勃然进前驳辩,最后说:“臣论此事已十数万言,陛下尚不能无疑,天下还有何事可为?”次日,即称病不出,奏请罢职。
  王安石请退,司马光上疏,说:“青苗法行之才数月,中外鼎沸,皆以为不便。如不肯变更,十年之后,富室既尽,常平已坏,帑藏(帑音倘tǎng)又空。请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追还诸路提举勾当常平使者”。在王安石和司马光双方各坚持已见的争论中,神宗一度动摇后,仍不能不倚用王安石,以贯彻他变法的主张。几天后,神宗召见王安石说:“青苗法,朕诚为众论所惑。寒食假中,静思此事,一无所害。极不过少失陷钱物,亦何足恤?”王安石说:“但力行之,不叫小人故意坏法,必无失钱物之理。”神宗转变过来,王安石继续执政,更加坚决地推行新法。在变法派和保守派第一个回台的论争中,王安石胜利了。
  熙宁二年至三年春,变法派和保守派的争论,不仅在于新法触及地主商人的经济利益方面,而且还在于政治、思想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后一方面的争论,更为尖锐,也更为曲折。
  程颢曾说,当代学人中,只有司马光和邵(雍)、张(载)三人,学术“不杂”。苏辙说王安石“法术不正”。南宋失熹也说玉安石‘’学术不是”。从儒学观点来看,所谓的“不杂”和“不正”、“不是”,正是反映了司马光和王安石,保守派和变法派思想上的分歧。王安石出身官僚儒者家庭,叔祖王贯之,父王益都是进士。王安石也从科举的途径中进士作官,所学仍以儒家的经学为主。但在《答曾子固书》中,自称“某自盲家诸子之书,至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显然,王安石的学术截然不同于所谓“不杂”的纯儒或俗儒。王安石《兼并》诗说:“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又曾指责司马光实际主张“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王安石要实行变法,就不能不在事实上背离保守的儒学,汲取管仲商鞅的变法思想。均输法出,侍御史刘述及刘琦、钱觊等上疏,指斥“安石操管(仲)商(鞅)权诈之术,规以取媚”。范纯仁上疏,弹劾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反对派的这一攻击,反映了王安石这时的思想趋向。
  对于保守派从思想、学术上的围攻,王安石从以下的两方面作了回答。
  一个方面是对儒家经典作出新解,说明变法有据主要是依托《周礼》。王安石请置条例司,即引据《周礼》有泉府之宫“榷制兼并”,说“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均输可溯源于《周礼》。青苗收息,说也是“周公遗法”。后来陆续颁行的市易、免没等新法,也称“出于周官”。保守派以“孔子罕言利,孟轲亦日何必日利”
  的孔孟之道,来反对变法理财。王安石回答说:“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对待孔、孟,王安石与司马光都曾有所论述,但立论各自不同。王安石在中进士的一年,曾著文称“时乎杨墨,己不然者孟柯氏而已。时乎释老,己不然者韩愈氏而已。如孟韩者可谓术素修而志素定也”。这里称孟韩,并不在于推重儒学的道统,而在于所谓“变时而之道”,即变易时论(杨墨,佛老),不“屈己以从时”的趋向。文章的主旨和王安石有志于变法、不恤人言的精神,是相通的。司马光以纯儒自命,著有《疑孟》一篇,表面看似乎是在反孟,其实文中全依孔子立言,疑孟旨在尊孔。王安石也依孔子立言,如《原性》篇,在人性说上反驳孟、苟、扬(雄)、韩(愈)四家,说“吾所安者孔子之言而已”。其实却是独立提出了“性不可以善恶言”、“以习而言性”的重要论点。又释“夫子贤于尧舜”,提出“因变制法”的论点,说:“至孔子之时天下之变备矣,故圣人之法亦自是而后备也”。“岂特孔子一人之力哉,盖所谓圣人者莫不预有力也”。这是告诉人们:古代“圣人”很多,不只孔子一人。孔子和儒家所祖述的“圣人”,就是制礼作乐的周公。《周礼》一书大约是战国学者依周制汇编增补成书,但来人一般仍相信是周公所作。王安石以《周礼》作为变法的论据,抬出比孔孟地位更高的周公来,俗儒难以驳辩了。
  对于保守派的围攻,王安石作出的又一回答,是公然申明承袭商鞅。早在仁宗时,王安石上万言书,就已主张“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指责法令“滋而不行”,“治之非其道”。不“加小罪以大刑”,“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苏轼依据儒家任德不任刑的观点,上疏攻击商鞅“见刑而不见德”,借以攻击变法。王安石作《三不欺》篇,提出任德、任察、任刑,三者兼用。商鞅《悦民篇》说:“刑生力,力生强。”《弱民篇》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王安石变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抑兼并来“富国”,和商鞅的思想是相近的。宰相曾公亮、赵扑指责“安石平居之间,笔舌丘、旦,育为之际,身心管、商”。即口头上讲孔丘、周公,思想行为是管仲、商鞅。王安石作《商鞅》诗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商君书·画策篇》:“圣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以后行保甲法,在给神宗《上五事书》中更直接提出,保甲之法起源于管仲、子产、商鞅。保守派把“操管、商之术”“崇尚商鞅”,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一大罪状,王安石理直气壮地公开举起管商的旗帜,保守派无可奈何了。
  保守派从学术思想上围攻的同时,又从政治上向变法派进攻,最主要的一条是不守“祖宗法度”。宋朝建国初期,太祖、太宗所制定的法令制度,经过真宗以来的七十年间,早已向着消极方面演变。所谓“遵守祖宗法度”,不过是因循保守的一个借口。王安石开始执政,就对神宗说:“变风俗,立法度,今之所急”。御史吕诲劾奏王安石“惟务改作,立异于人”,“大奸似忠,大诈似信”,甚至说是“罪不容诛”。刘述等劾奏王安石:“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欲事事更张,废而不用。”范纯仁上疏说:“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
  司马光上疏给神宗,指责王安石“不能辅陛下修祖宗之令典,乃更变乱先王之正刑”。王安石继续执政后,司马光又直接写信给王安石本人,严厉指斥:“今介甫(安石字)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变更祖宗旧法,必然要冲破袭故守常、因循苟简的积习,因此,保守派提出的另一攻击是新法实行,“天下汹汹”,“人皆以为不便”,“士大夫在朝廷及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其实非议主要是来自士大夫中的保守派。秀州军事判宫李定来京师,说秀州实行青苗法,“民便之,无不喜者”。司马光大怒,借故大骂李定“不服母丧,禽兽之不如”。事实很清楚,所谓天下汹汹,不过是保守派用来反对变法而制造的又一个口实。
  王安石曾作《众人》诗一首,说:“众人纷纷何足竟,是非吾喜非吾病。颂声交作莽(王莽)岂贤?四国流言旦(周公)犹圣。”他早在知常州时,就已提出:“吾之所存,固无以媚斯世,而不能合乎流俗。”又说“谤与誉非君子所恤”。战国时代商鞅变法时,秦孝公说:“我要变法,伯天下人议论我。”商鞅回答说:“君赶快确定变法,不要顾虑天下人的议论。”甘龙说:“不然,现在要变法,不循秦国之旧,天下人要议论君主,还得考虑。”商鞅反驳说:“你所说的是世俗之言。三代不同道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不必再怀疑!”王安石在变法时与司马光的争论,很像商鞅与甘龙的争论。要变法就要遭到保守派的议论和反对,王安石早已从历史经验中,有所休认。司马光写信给王安石,攻击王安石变法是“侵宫、生事、征利、拒谏”,致使“天下怨谤”。王安石写了《答司马谏议书》,逐条批驳司马光加给的四大罪状,并进一步明确指出:“至于怨诽之多,早在事前我就知道会如此。人们习于苟且不是一天了,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于流俗,自媚于众算好。皇帝要想改变这些,我就不管敌手的多少,要出力来抵抗,世格之众哪能不气势汹汹地毁谤呢?”变革祖宗旧法,置士大夫的反对于不顾,实际上已是王安石长期形成的基本思想。
  一○七○年三月,神宗对王安石说:“你听到三不足之说么?”安石说:“没有。”神宗说:“外边人说,现在朝廷以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这是什么道理?”王安石回答说:“陛下自己管理政事,没有流连享乐,这就是惧天变。陛下征询、采纳人们的意见,岂是不恤人言?然而人言固有不足恤者,如果合于义理,人言又何足恤?以人言为不足恤,并不是错误。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本来就应当如此。仁宗在位四十年,数次修敕(宋朝新定的法令)。如果法一定,子孙就当世世遵守,祖宗为什么还屡次变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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