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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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张翰《松窗梦语》卷四)徽州是商业发达的地区,当地的社会风习也因而发生了不少变化,“末富居多,本富益少,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起者独雄,落者辟易,资爱有厉,产自无恒。贸易纷坛,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猾侵侔”。(《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二,“江南”二十)
徽商最大的资本是盐业资本。许多徽商是“以盐贾淮海江汉”。汉口、长芦、四川等地也都有徽州盐商的足迹。其次是粮商。江浙两省的粮食贸易,基本上由徽州粮商操纵,直接影响粮食市场。徽商还经营木材、药材、茶叶、纸张文具等贸易。嘉靖、万历间,对外贸易活动除朝贡贸易外,更多的是沿海的“舶商”(或称海商)的私人贸易。当时人记载说:“诸番载来乃胡椒、象牙、苏木香料,货船至,报水计货抽分,故市舶之利甚广。数年之前,有徽州、浙江等处番徒,前至浙江之双屿港等处买卖,逃广东市舶之税,及货尽将去之时,每每肆行劫掠”。(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七)这里所指的“徽州、浙江等处番徒”就是徽州、浙江经营海外贸易的“海商”。由于明廷海禁政策的影响,这些徽、浙海商以“亦商亦盗”的形式来经营他们的海外贸易。当他们可以正常贸易时,就是“海商”,当他们的商业活动受到海禁政策禁遏时,就成为中国东南沿海海域中的“海盗”。当时徽商许二、王直等,拥有自己的海船,雇用水手和日本海盗为武装,既是经常到日本等地经营贸易的大海商,又是拥有武器的大海盗集团。他们既拥有正常贸易所得,也劫掠海上、陆上的大量财物。
“晋商”是山西各地商人的通称。明代的晋商,最早是一种转贩商(运输商),他们的兴起和明代边防政策有关。明初洪武时期为了加强防御蒙古,在边境屯驻大批军队,军粮的供应亟待解决。如把内地的粮食运输到北部边境,十分困难而又耗费巨大。于是卖行了一种称作“开中”的办法,商人如能运粮到边境,就会得到国家专利的食盐购销权利。这样常常使山西的粮商兼做盐商。嘉靖时,“开中”法基本停止,输粮边仓改为纳粮户部获得盐引。晋商的大粮业资本因而急速向盐业转变。山西蒲州商人孟桐就以其资本,定居在天津,专门经营长芦盐的贩卖(顾起元《懒真草堂集》卷二十四)。嘉靖以后,晋商主要经营盐业。由于资本雄厚,在实行运司纳银后,纷纷迁往两淮扬州府,与新安商人成为两大盐业集团。
晋商资本的运营方式,大致采取“一人出本,众伙共商”的形式。据记载:“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所以富者不能遽贫,贫者可以立富,其居室善而行止胜也。”(沈思孝《晋录》)可见晋商资本是以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的相互信任为基础而合作经营的。伙计可以自己的资本入股,也可以用力股或身股的名义,参加经营,享受分红的权利。还可以接受东家的资金去经营商业,获利按比率分享。
晋商和陕西商人有时被统称为“西北商”;北京商人被称为“京商”;辽东商人被称为“辽商”,东南沿海有浙商、闽商、粤商,西南地区有云贵商、川商。按经营形式分,有行商与坐商。按专业经营分,有米商、布商、盐商、茶商、木商、药商。按地区专营区分,有海商、边商、茶马商、铺商等。游商小贩经营所得仅足一家糊口,难得积累,只有那些大商人或与官府有联系的官商,才有可能积存资本。这些积累的大商业资本,有些被重新投入商品交易,进行增殖;有些以借贷形式贷给中小商人,或拨给“伙计”,扩大商业经营;有些则开张典当业或放高利贷;也有一些资本转入土地房产的购置,进行封建地租剥削;甚至有些大商人进行粮食或白银的窖藏,暂时退出市场流通。商业资本能以转化为产业资本的情形还不多见。只有少数商人出资转营铁器鼓铸业、棉布加工业、踹布业、制糖业等手工业。一般都还是收购产品,转贩营利。
四、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居民
明初为恢复经济,倡行垦荒、屯种、移民,从而曾经形成为小自耕农民占多数的社会结构。所谓“次农自足产业,不仰给于人”。(《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常州府部·风俗考》)如太湖西南岸长兴县的农民分为:“无田为佣者,有田止五亩者,其多至二十亩者。”(《震川先生别集》卷九,公移,乞休申文)。有人描述农民的情况是:“困穷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而佣佃于人。”(《明经世文编》卷二三,刘斌《复仇疏》)一般自耕农土地多者十几亩到二十亩,少者只有二三亩到五亩左右。明代《黄册》大部分户内的事产项下,大致也是如此。自耕农很容易因天灾人祸而失去土地,变得无田可耕者,就只有租佃土地,成为佃户。
小农的农业生产力很低下,生产手段落后,抗灾能力薄弱。有人指出:“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况复旱涝乘之,欲无饥寒,胡可得乎?”自然灾害侵袭之外,还要遭受官府的赋役压榨,“赋税之出,力役之征。区长里正往往避强凌弱,而豪宗右室,每纵吞噬。贪官污吏,复肆侵虐。”(《明经世文编》卷二三,刘斌《复仇疏》)自耕农的小农经济极易破产,当他们从土地上被排挤出来,又无从获得生存条件时,就成为流民。这种流民,往往以百万计,辗转流移各地。虽然城市是他们可以获得住处和就业的地方,但城市的发展水平还不可能容纳上百万的流民大军。所以流亡的农民只有流向山区去开垦,或是到农村地主田庄去充当佃户。一些地主也往往乘流民之危,对佃田的流民提出比一般佃户更为苛刻的条件。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即先后出现了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到嘉靖至万历时,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他们除佃种地主土地之外,还要为地主看守荒山、坟茔、祠堂、为主人做种种无偿服役,不得自行迁徙,婚嫁也不自由。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的家业,但社会地位有如农奴。历史上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经常浮沉不定,由农民沦为农奴的事情,屡见不鲜。明代农民由流民沦为佃奴的情况是复杂的。江南等地的豪富势家,招诱流民为佃户,迫使他们成为佃仆。流民无家可归,要找到栖身之所,只有投入地主庄园,谋求生路。这种求生的迫切性,也决定了自身地位的下降。还有些农民为了逃避赋役,自动投靠新举人,成为佃仆。(王士性《广志绎》卷三)地主招诱的流民或投靠而来的农民,有男有女,地主使之婚配,成为所谓“义男”,也沦为佃仆。甚至有些佃户因亲死埋葬在地主山场,后代即沦为地主家的佃仆。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取古代“免奴为客”的办法,便由奴而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
农民沦为佃仆,可以视为一种回流现象。农民成为流民,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摆脱了封建依附关系,他有可能成为自由农民或其他行业的自由劳动者,但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还远不足以容纳,所以只有极少数人得以转入手工业生产,绝大多数流民就只好再一次依附于地主,并且处于比一般农民或佃户更为悲惨的境遇。
明初的手工业者,实际上就是农民,他们按照徭役制度的规定,为官府做工,被称为工匠,是为官府服劳役的农民。在实行轮班、住坐工匠制度之后,除给官府服役之外,获得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可以自由做工或务农。嘉靖以后,原来的一些官匠成为私匠,是较有自由的独立手工业者。
江南的缫丝业中出现了自由出卖劳力的手工业工人。苏州“生齿最繁,恒产绝少,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神宗实录》卷三六一)苏州城市“市民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数百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飨计。大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两者相资为生久矣”。(蒋以化《西台漫记》卷四)这里所说的小户,已不是为官府服劳役的工匠,而是与大户(机房主)有雇佣关系的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手工业者。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分金”,并且是“浮食奇民”,生活完全靠从事手工劳动来维持,得业则生,失业则死。他们是丧失了任何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是自食其力的所谓良民。
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城市中聚集了属于不同阶级从事不同行业的居民,大的商业城市,可以北京为代表。北京作为首都,居民成分极为复杂,万历时城内人口大约已近百万。据天启时管理“京城戎政”的余懋衡调查,北京城内的社会阶层有:戚畹、勋爵、京官、内外乡绅、举监生员、土著、流寓、商贾等等。(《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三,余懋衡《防守蓟镇京师疏》)戚畹、勋爵是城市的上层贵族,是居民中的少数,但权势最大。京官,内外乡绅是现职和致仕的官员,也是权势之家,由于北京是国都,这类官员人数不少。举监生员是预备官员,但每隔几年京师就要聚众多的举子应试,所以他们的人数,也不会太少。土著可能指在籍的人口,流寓则指流动人口,这两部分可能是北京人口中的大多数,他们从事的职业主要应是服务性行业。商贾在北京人口中也占相当比重。北京有相当巨大的消费性商业,大小商人都在这里聚集。
江南的城市苏州,由于纺织业发达,城中分东西两部分,城东居民几乎全部都从事纺织业,少数是“机户”,绝大部分是“机工”。附近的盛泽镇居民也绝大多数从事丝织业和丝绸的买卖。这类城市,以手工业的发达为其特色。城市居民应以手工业者居多。
第四节 朝政的昏乱与人民的反抗
(一)皇室靡费与矿税剥夺
一、皇室的靡费
神宗万历时期,商品经济呈现空前的发展。皇室的靡费也达到惊人的地步。万历初年,已有人指责宫闱用度汰侈。一五八三年,御史孟一脉上疏指出:“数年以来,御用不给,今日取之光禄,明日取之太仆。浮梁之磁,南海之珠,玩好之奇,器用之巧,日新月异。遇圣节则有寿服,元宵则有灯服,端阳则有五毒吉服,年例则有岁进龙服。以至覃恩锡赉,大小毕霑;谒陵犒赐,耗费钜万。”(《明史·孟一脉传》)神宗亲政以后,独揽大权,怠于政事而耽于享乐,日益挥霍侈靡,不知遏止。
御膳开支——嘉靖末年,皇帝曾削减日常膳食费用,光禄寺开支减至每年银十七万两,比额设银二十四万两节约七万两。神宗即位之初的二、三年间,曾节缩至岁用十三、四万。但不久之后,光禄寺开支就岁增至二十六、七万,较初年增加近一倍。一六○四年十二月光禄寺卿王守素奏报寺帑殚竭,神宗令借户部银三万两,太仆寺银二万两。一六○九年五月巡视光禄寺给事中韩光祐奏报,应支给光禄寺各行户的价银,自上年十一月到今,欠至二万七千未给。一六一一年,光禄寺一年所费,高达二十九万余两。
金珠珍宝——云南贡金始于嘉靖初年,每年一千两,嘉靖十三年增定为每年贡金二千两,万历时再加三千两,总数高达五千两。云南产金甚少,贡金须向川陕购办,金一两几费银十两。地方官员屡次请求减少贡额,神宗总借口“系年例成造各项典礼及各节宫分钱粮所需”,不予减少。神宗宫廷大量召买珍珠宝石,一五八七年南京工科给事中孙世祯等人上疏说,此前收买金珠宝石,已用银十九万有奇。一五九八年,吏科给事中吴文燦上疏说:“买珠之价,动至四十万,及户部执奏,仅姑缓进其半,而尤严续进之旨,非所以明俭德也。”(《神宗实录》卷三二四)一五九九年,由于皇室召买珠宝数字太多,北京市场买多卖少,商人乘机抬价。户部急于上供,只好加价购买,比旧价增至五、六倍,以至二十倍。
杂物召买——明朝宫廷设有许多内库,专受四方土贡,以供宫廷丝、绵、香、蜡、铜、锡、油、漆等各种物料需求。这些土贡,岁有定数。万历以前,或有召买,数亦不多。万历时,召买各种物料空前增多。仅万历元年至十三年,召买用银即达七十多万两。此后,召买数量仍旧很大,臣下或有劝谏,往往被斥。
典礼靡费——神宗时宫中举行婚、丧、册封等各种典礼,都要耗费大量资财。一五八二年,为准备神宗同母弟潞王翊镠的婚礼,内监款开各色金三千八百六十九两,青红宝石八千七百块,各样珍珠八万五千余颗,珊瑚珍珠二万四千八百余颗。户部官员要求裁减,神宗不准。这次婚礼办完,用银多至八万八千多两。一五八五年,神宗同母妹瑞安公主婚礼,内监索用各色金至二千三百余两,珠宝称是。世宗嘉靖时,公主下嫁索用不过三百两,这次超出七、八倍。户部奏请裁减,神宗仅准减三分之一。一五九五年,长公主婚礼,用银至十二万两。一六○四年,神宗第三子福王常洵婚礼用费三十余万两,为前此所未见。一六○八年,七公主下嫁,内监宣索至数十万,户部尚书赵世卿引故事力争,诏减三分之一,赵世卿再争,说:“陛下大婚只七万,长公主下嫁只十二万,乞陛下再裁损,一仿长公主例。”神宗不得已诏准。
宫廷典礼和常赐,需用大量高等织品,例由各地“上供”,取之于民。一五九四年,应天巡抚朱鸿谟上疏说:“织造一事,凡二十年于兹,袍服之进于上供者,何翅数万,而料价之取办于穷民者,又何翅百万!”(《神宗实录》卷二八○)两年后,内阁大学士赵志皋等也上言:“段匹器用,皆上供所需,岂能一概减省?但近年增派数目日多一日,费至钜万。”(《神宗实录》卷二九五)
苏州地区的丝织品、陕西羊绒袍服和山西潞绸历年增派较多,情况如下:苏杭地区的丝织品自一五七六年神宗结婚增派一次。一五八一年,又增派一次,数量约为十五万套匹。至一五九九年,前数将完,又派四万一千九百余疋。一六○四年复传补二万六千余疋。一六一○年,即将完供,内织染局佥书杨进昇又题织上用龙袍、紵丝、纱罗等四万套疋。工科给事中马从龙、工部侍郎刘元霖及大学士叶向高等相继建言停止或减额,神宗准于新派四万疋中减三分之一,但又诏令“其余并先年传织未完者,都着陆续接织,分运解进,不得违误”。(《神宗实录》卷四七五)
陕西羊绒袍服的增派,自一五九五年令陕西织造羊绒袍服七万四千七百匹有奇,估价一百六十余万两,规定每岁解进一运,以四千匹为率。一六○一年七月,令陕西羊绒袍服另织新样,但一年解进四千匹之额不改。次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