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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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奏报的滋生人丁有六万四百五十五人。实际滋生人丁当不只此数。这可能是由于新制初行,尚未取信于民,因而仍不免隐瞒。次年奏报的滋生人丁数即增至十一万九千余,一七一五年增至十七万三千余,一七一六年增至十九万九千余,此后历年滋生丁数均有增长。一七二一年增至四十六万七千余。所谓“滋生人丁”,依清制当是指年满十六岁的男丁,并不包括妇孺在内。雍正十年(一七三二年)时,滋生人丁超过九十万,他们出生时正是康熙帝实行不加赋之后的年代。“滋主人丁,永不加赋”制的实行,逐渐减除了人口的隐瞒现象,相对地接近于实数。客观上则促使人口迅速增长。但此制实行既久,原来定额的人丁死亡或年满六十岁而被除名,定额数交由本户或亲戚的人丁抵补,这又不免产生种种流弊。
整饬吏治 康熙帝所制定的垦荒减赋等措施,都必须通过地方官吏来实行。因而,整饬吏治又成为恢复生产和巩固统治的必要措施。一六六七年,康熙帝初亲政时,熊赐履即上疏指出,“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圣祖实录》卷二十二)一六七九年,京师地震。康熙帝告谕群臣,官吏的六项“弊政”是“召灾之由”。一是民生困苦已极,地方官吏谄媚上官,科派百姓;二是大臣朋比徇私;三是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多掠小民子女;四是蠲免钱粮分数及给发银米赈济,地方官吏苟且侵渔,以致百姓不沾实惠;五是大小问刑官员枉坐人罪,恐吓索诈;六是包衣下人及诸王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民生理。康熙帝指令九卿详议,由吏部立法严禁,务期尽除积弊。康熙帝不时出巡各地,察访官员优劣,对清廉执法的官员予以褒奖,对贪酷官员严予惩办。直隶巡抚于成龙,原任知县,以廉明著闻,擢升至巡抚。康熙帝称赞他“凡亲戚交游相托者,概行峻拒。所属人员并戚友间有馈遗,一介不取”。“历官廉洁,家计凉薄”(《圣祖实录》卷九十四)。其后又擢任江南总督。于成龙前后居官二十余年,死后家无积蓄,据说室中只存绨袍一袭。被称为“天下第一廉吏”。直隶巡抚满人格尔古德执法严明,反对大学士明珠圈占民地,被称为“铁面”,也受到康熙帝的褒奖。满族贵族山西巡抚穆尔赛,在任内科派百姓,每两税银加征“火耗”至三、四钱,多方勒索贪污。康熙帝交九卿议罪。满汉大臣因穆尔赛势大,欲从平易归结。康熙帝大怒说,穆尔赛身为大吏,贪酷已极。九卿会议,并未详明议罪。真有弥天手段。又说:“朕不行立断,谁肯执法?”将穆尔赛判绞刑处死。云南布政使张霖、浙江布政使黄明等,也都因贪污罪处死。康熙帝对满汉官员,奖励廉能,惩治贪污,无所回护,对整饬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顺治初年,曾有官员“三载考绩”的制度,但在连年战争中,并未能严格实行。三藩战后,康熙帝锐意整饬,自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以后,对军政官员多方考核。据《圣祖实录》记载,此后三十多年间,因廉能受到表彰的官员凡七百多人,因老病而“致休”者两千六百余人,因“才力不及”和“浮躁”被降调者有一千五百余人。因“不谨”和“软罢(疲)”而革职者一千五百余人。此外,受到惩处的贪官共五百余人。康熙帝整饬吏治,当然并不能如他所说“尽除积弊”,但对官吏的腐败和贪刻,多少有所限止,作用还是积极的。
康熙时,对民间征税的办法也有所改革,以防止地方官吏的贪污侵渔。顺治时曾编修《赋役全书》颁发各地照依执行。另有黄册(户口册)与鱼鳞册(地亩册)作为征税的依据。纳税的户发给“易知由单”,写明应纳的银米数目。征税时用二联的“截票(串票)”,一存地方官府,一发民户收执。在实行中,官吏从中作弊,将截票强留不给,或另立名目,任意科敛,将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一六八七年曾命重编赋役全书,并未颁行。但将易知由单停刊。一六八九年另制三联单,一存州县,一付差役追比,一付花户(纳税户)报照。但在实行中仍不免作弊。一七○○年,又改制滚单。每里之中,以五户或十户共为一单,各户下注明田地银米数目。滚单发给里甲的甲首,依次滚催。赋税的征收依靠地方保甲,以限制官吏差役从中侵渔。据说实行后,民以为便。
康熙帝在他的统治时期,特别是三藩战争之后,全面接受了汉族的封建统治制度和统治方法。在所谓“与民休息”的方针下,经过垦荒减赋,整饬吏冶,成功地巩固了清朝对汉族地区的统治。社会生产从而逐渐得到恢复。清朝国用浙足,正是生产发展的一个标志。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尚未达到明朝盛时的水平(详见另章),但在半个世纪的战乱之后,汉族地区的社会秩序相对地稳定,人民得以重建家园,从事正常的生产。这即足以被人们称颂为“太平盛世”了。广大农民所承受的国家与地主的封建剥削无疑仍是沉重的。但清王朝一再减免赋税,使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不致激化,即使在水旱荒年,农民群众也还得有生路可走,康熙帝也因而被称颂为盛世的“仁君”。旧史学家所称“康熙之治”的实际含义,是满族的奴隶制与汉族的封建制经过长期的反复的斗争之后,虽然在局部范围仍然保留着满族的奴隶制,但整个说来,汉族地区已经建立起了清朝的封建制的统治。
二、开海与开矿
顺治时,南明将领据东南沿海开展抗清斗争。清朝下令不准官民出海贸易。郑成功父子据有台湾,清朝在一六六○年(顺治十七年)下令“迁海”,迫使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明代与南洋、日本诸国的海上贸易,曾经是国内商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清初基本上中止。只有台湾郑氏继续开展海外经营。三藩战后,康熙帝下令开海,准允沿海居民迁回旧居,开放原来的海禁,以发展海外贸易。又在云南等地开矿,以发展手工业生产。
开 海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战后,一六八一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一百三十人。但在廷议时,满洲大学士明珠与内阁学士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一六八三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圣祖实录》卷一一六)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神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一六八四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在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 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当时海外贸易发展到日本、东南亚,远至欧洲。东洋即日本,在当时中国对外贸易中居于首位。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记载,清朝沿海城镇,包括上海、宁波、南京,福州、泉州、厦门、漳州、潮州、高州、广州等地,先后都有商船前往贸易。日本在长崎设“唐人馆”,专供中国商人居住。到长崎贸易的华人商船,康熙二十三年为二十四艘,次年增为八十五艘,康熙二十七年多达一百九十二艘,商人船夫共一万余人。日本政府为了限制白银外流,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颁布“亨贞令”,对中国商船的数量与商品额进行限制,因而此后略有减少。每艘商船到长崎后都要写一份简要报告,后来被辑为《华夷变态》一书。据该书统计,从一六八五年至一七一四年的三十年间,赴日本长崎的“唐船”共计二千五百多艘,平均每年八十五艘多(包括部分南洋商船,大部分是华侨商人)。比前此每年平均三十艘左右增加二倍多。
东南亚包括巴达维亚(雅加达)、暹罗、吕宋、柬埔寨、越南、爪哇、麻六甲等国。明末清初有大批华侨来到这里垦荒经商。清朝开海后,沿海商人及东南亚的华侨商人,不仅往返交易,而且在中国;;东南亚;;日本之间,从事海上贩运,转手买卖。其中以雅加达的贸易最为发达。一六八五年,从福州、厦门开赴雅加达的商船“十余艘”,一七○三年增加到二十艘。到其它国家的商船,每年为三、四艘或五、六艘不等。总计每年赴东南亚的商船,大约为三十艘到四十艘左右。
顺治至康熙初年,欧洲国家,首先是荷兰,接着是英、法、葡萄牙等国,相继与清朝建立贡市贸易关系。一六五六年,准荷兰“八年一次来朝”,一六六三年,“著二年来贸易一次”,一六六六年又定,“其二年贸易,永著停止”。英法等国的贡市贸易,一六六八年题准,“船不许过三只,每船不许过百人”,但无时间限制。一六八五年废止海禁后,与西方国家的海上贸易也逐渐发展起来。次年议定,荷兰“应准五年一次,贸易处所止许在广东福建两省”。一六八四年,在厦门设立“洋行”,一六八六年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实有四、五十家。分别经营进出口贸易,并代纳税银。英法等国商船,除以澳门为居留地外,一六八八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头街西,建红毛馆一区”,作为商船停泊与中转贸易之地。
清朝的海外贸易,输出品主要是生丝和丝织品,其次是茶叶、瓷器、药材、皮革、白糖、纸张、书籍等。《华夷变态》载有一六八六年一份赴日商船载运的货物清单,计有“白丝三百担,重绸五百捆零(每捆一百尺),人参六百零斤,中绸纱二百捆,红绡五十捆,剪绒二百八十笼,什物不数,白糖四千担,冰糖二千担,药材二百零担,毛边纸三百捆”。其中白丝三百担,丝织品六百五十捆,合六万五千匹。同年,有四艘荷兰商船,在福州购买白丝五万斤,以及大量丝织品。福建省管辖的台湾府,每年输出红糖二万担,鹿皮九万张,在海外贸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输入商品,日本主要是铜,是清朝铸钱必需的原料,一六八五年,海关共办铜二百九十六万九千二百二十八斤,动支税银二十九万六千九百二十二两八钱。后来不断增加。铜一向是日本对中国的主要输出品。其次是海产品,包括海参、鲍鱼、鱼翅、统称“俵物”。从东南亚输入的商品,除海产外,主要是胡椒、香料、牛角等。西欧商船带来了一些工艺品,还贩运南洋海产,并载运大量白银,到中国购买生丝、绸缎、茶叶、瓷器等特产。据广东巡抚杨琳奏报:一七一六年到广州的法兰西船六只、英国船二只,俱系载银来广置货。全年统共到有外国洋船十一只,共载银约有一百余万两。广东货物不能买足,系各铺户代往江浙买货。可见其贸易也有相当规模。
清朝在海外贸易中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据佚名《东倭考》记述,“大抵内地价一,至倭(日本)可易得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统计,从顺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间,日本外流金额为二百余万两,银额为三千七百多万两,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各省手工制造业与沿海城镇的兴起。厦门是对南洋的主要港口,广州是对西洋贸易的主要港口,宁波是对日贸易的主要 港口。康熙时期,苏州、杭州、南京、广州的丝织业,苏州、厦门的造船业,福建、广东的制糖业,佛山的冶铁和制锅业,景德镇的制瓷业等的发展,都与海外贸易密切相关。康熙帝曾说:“朕南巡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康熙时任明史馆编修的姜宸英曾对康熙二十三年开海后的情景有过一段生动的描述:“民内有耕桑之乐,外有鱼盐之资,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罗、真腊、满刺加、悖泥、荷兰、吕宋、日本、苏禄、琉球诸国。……凡藏山隐谷方物、瓖宝可效之珍,毕至阙下,积输入于内府,于是恩贷之诏日下,积泽汪,耄倪欢悦,喜见太平,可谓极一时之盛。”(《姜先生全集》卷一)姜宸英的描述,显见有意歌颂升平,但清朝开海后,海外贸易日渐发展,则是事实。
矿业的开发
顺治时,曾在山东开采银矿,在直隶古北口、喜峰口等地开采铁矿,均由官办或旗办(满洲八旗官员采办)。一六七九年,户部等议定钱法十二条,许民间开采铜铅。由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民间采矿,八分听民发卖,二分交官。采取铜铅,先听地主(矿地主人)报名采取,如地主不采,许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采取金银矿,采矿者得六分,官收四分。
三藩战后,汉族地区结束了长期的战乱。清朝更加鼓励民间采矿,以增加税收,补充国用和军需。原由吴三桂镇守的云南地区,铜矿丰富。一六八二年,敕准云贵总督蔡毓荣的建策,奖励云南采铜。此后各省矿冶也陆续开采。明代的矿冶,万历时曾有较快的发展。明朝对矿冶的专制统治和长期的战争,使许多地区的矿采遭到破坏而中止。清朝对矿采的奖励,又使各地矿采逐渐得到恢复。广东罗定、海阳和阳山的铁、铅矿,广西南丹、贺县的锡矿,四川邛州、蒲江的铁矿,湖南衡州、永州两府的铜铁锡铅以及贵州的水银铅矿,山东莱阳与陕西临潼的银矿,河南涉县的铜矿等,都在康熙时期陆续开采。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全国大型矿厂只有九个,次年即增加到二十九个。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到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时,见于记载的大型矿厂有六十六个。矿业的恢复与发展,使清朝增加了赋税收入,也为手工业的恢复与繁荣提供了条件。
(三)黄河的治理
治理黄河水患,是康熙时期的又一项重大的措施。“三藩”战争期间,治河即已开始。战后继续修治。治河工程前后延续二十六年。康熙帝初次南巡时,即往视察治河。此后,又先后“南巡”五次,观察河道的修治。治理黄河成为康熙帝着意经营的一件大事。
黄河自明弘治年间,因筑堵黄陵冈,被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