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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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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鄱阳湖地区也是一个水稻高产地区,有“江右谷仓”之誉。江两省垣四周二百里内,是产米的一个中心。但是,由于湖堤长期失修,嘉庆以后,“皆壁立不能御涨”。从道光十年(一八三○)起,竟连续六年失收。从前是“民夺湖以为田”,现在则“湖夺民以为鱼”。致令省垣四周二百里内,流亡过半,“江右变腴为瘠”。
  总起来说,清代农田水利,并不胜过前朝。而且愈往后愈趋衰败。从大量的地方志中可以看出:清代兴修的水利设施,在数量上还不及明朝。在全国范围内,十八世纪的康熙、雍正、乾隆,反不及十六世纪的正德、嘉靖、万历。而嘉庆以降整个十九世纪的水利设施,则连十八世纪的一半也没有达到。
  最后,关于耕作的集约和租放。总的情况是: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表现为少数的集约耕作与普遍的、广泛的粗放耕作,同时存在。
  集约耕作,主要集中在经济作物的耕地上。在整个清代,一个壮年农民一年劳动所能耕种的水田,一般在十亩左右,所谓“壮夫一丁,治田十亩”。可是,经营菜圃,一人常年劳动,仅能种田两亩,还需要一个辅助劳动力。普通“治地十亩,须粪不过千钱”,而菜圃一亩,得花粪钱两千。这种情形并不限于菜圃。山东济宁的烟田,每亩所需的肥料和人工,相当一般早田的四倍。四川内江蔗田的经营,“壅资工值,十倍平农”。其他经济作物,亦多类此。
  在粮食作物中,也有实行集约耕作的地方。华南一岁三熟的稻田,便是集约耕作的一个典型。这种田的耕作程序是:每年农历九月晚稻收割后,十月犁田种麦,次年三月或四月收获大麦或小麦,皆随手急治田,先期犁田、耙田各一次,必极熟,用粪一次,躐地椎平田面一次,以待插秧。四月上旬、中旬之间,插早稻秧,一丛相去七寸,中容晚稻之隙。早稻插秧十余日放田水,耘一次、粪一次,乃种晚稻。其秧插入早稻之间,过半月又耘一次。五月、六月之间,早稻收获。四、五日后,锄稻槁,推草泥以壅晚稻。立秋后,处暑前,再耘一次、粪一次。白露后,又耘一次。秋分晚稻开始扬花。又一月近霜降,于是放水干泥,以待全熟。这就是说,为了收获两稻一麦,一块土地一年之中,得耕两次,耘六次,施肥四次。
  江苏的芋田,也是集约耕作的一个样板。每种芋一株,须先掘地深达三尺,壅以熟粪,每区三尺,种芋一株,而“一亩之收,五倍常田”。
  可以断言,像华南稻田、江苏芋田这样的精耕细作,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广的。对于江苏的区田,当时的人就说种者不多,原因是“工力甚费”。福建的三熟田,十亩之中,只有三亩,其所以“为之者稀”,也是由于“工本稍费”。其他地区,亦莫不如此。
  就全国大部分地区而言,耕作的状况基本上是粗放的。中原地区的河南,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至百余亩,“力散工薄”。华北小麦重要产区的山东,十足年成亩产也不超过一石。在广大的西北地区,流行的是广种薄收,“人以顷计”。东北许多地方耕种无恒,岁易其地。而且待雨乃播,不雨则终不破土。播种以后,辄去不复顾,既不加粪溉,亦不加耕耨。到秋收的时候,草莠杂获。
  在耕作粗放的条件下,弃耕固然表示生产力的式微,开垦也往往构成生产力的破坏。在江西武宁山区,乾隆年间,由于垦殖的粗放,沃土无存,山形骨立,大雨时行,溪流堙淤,非多年休耕不能下种。而汉水上游山区,由于玉蜀黍的粗放种植,造成严重的森林破坏和水土流失,曾经是十九世纪初期长江水灾频率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以至一些地方官不得不禁止玉蜀黍在山区的种植。   
三、农作物
  清代,农作物的种植,有不同程度的改进。有些经济作物和高产的粮食作物,得到一定的推广。其中高产的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甘薯和玉蜀黍,经济作物则主要是烟草、棉花、甘蔗和蚕桑。
  在三项高产粮食作物中,水稻是中国南方各省的主要粮食作物。根据长期的历史传统,中国水稻种植区域,大抵沿陕西渭水以南至河南南部、安徽、江苏北部一线。在此线以北,一般不种水稻。明清以后,水稻在北方的种植,开始有所推广。上述康、雍时期水稻在京畿地区的引进,便是一例。除此以外,水稻在山东、河南的种植,也得到试验和推广。山东有些州县,在康熙时期就曾试行开渠艺稻;河南在乾隆初期,也有将旱田改种水稻的试验。清王朝并且规定:凡愿将旱田改为水田者,不增钱粮,以示鼓励。
  在推广水稻种植区域的同时,对优良品种的推广,也受到一些水稻产区的地方当局的注意。湖南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之交,广西在十九世纪初期,都有不少地方官提倡早熟双季稻。十八世纪初期,改良品种的虎皮糯,在陕西、云南、福建,都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十九世纪初期,江苏巡抚林则徐曾经介绍湖北的一种早熟水稻于苏北,以适应那里的气候条件。一些州县地方官也有类似的活动。如乾隆初年四川达州知州陈庆门“购早稻种,导民树艺”,以适应“境环万山,岁常苦旱”的自然环境。所有这些活动,无疑是有益于农业生产的。
  至于甘薯和玉蜀黍这两项高产作物,在明朝中期,已开始由国外引进,最初试种于福建、广东,万历以后,有所扩大。而它们的普遍推广,是在清王朝统治时期。玉蜀黍在乾隆时期,由福建传至江苏、安徽,又由两江传至川、陕、云、贵等地,到了道光时期,已成为云、贵两省的主要粮食作物。甘薯也是在乾隆年间由福建传播于山东、陕西,其后又传至河南、直隶,不久即遍行各省。和玉蜀黍同样成为农民的一项主要粮食作物。
  在四项主要经济作物中,烟草种植的推广,范围比较普遍。十八世纪中,江南、山东、直隶,上腴之地,无不种烟。在西北的陕西、甘肃,大片的粮食作物地区,改种烟草。十八世纪后期,广西种烟之家,十居其半。十九世纪初期,福建某些地区的烟草种植,达到耕地的百分之六十以至百分之七十。种烟之利,倍于百蔬,而三倍于五谷。
  棉花和甘蔗的种植,也有所推广。棉花的推广,主要在长江以北地区。康熙时期,华北植棉,已经相当普遍。乾隆时期,直隶宁津种棉者几半县。中期以后,直隶中部,已有十之七、八的农户兼种棉花。山东清平县,在乾隆后期,棉田所占耕地面积,超过豆田、麦田的总和。同一时期,苏北海门、南通等地,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种棉者则有十之七八。甘蔗的推广,以台湾为最显著。康熙三十年(一六九一)间,有人说:这里“旧岁种蔗,已三倍于往昔;今岁种蔗,竟十倍于旧年”。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
  蚕桑的种植,历来是封建官府“劝农”的一项主要活动。清王朝入关以前,对蚕桑事业就开始注意。天命元年(一六一六),把养蚕缫丝和种棉织布并列为国家的两项主要措施。入关以后,蚕桑事业,有若干推广的迹象。乾隆一朝,出现了相当多的以提倡蚕桑而著称的地方官吏。他们取得的成绩,并不相同,但蚕桑事业有所推广,是可以肯定的。
  有些作物,在某些地区有所推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往往虚盈互见。以棉花为例,闽广和关陕,是棉花传入中国后首得植棉之利的两个地区。然而在清朝,这里的棉花生产,却出现萧条的迹象。广东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前后,所种棉花,不足以供本省之用,必须仰赖江南乃至湖北。福建则“棉花绝少出产,购自江浙,价尚加倍”。甘肃秦安,到乾隆初年才开始试种棉花,而西部的兰阜,则一直到道光年间才得到一个亲眼看到吐鲁番棉花大量入关的县官,“教民播种”。
  某些作物的迅速推广,并不足以反映农业的繁荣。甘薯和玉蜀黍的推广,说明广大贫苦农民在日益加深的封建剥削下,借助这两种适于粗放耕作而又高产的作物,维持半饥饿的生活。聚集在“深山老林栽种包谷”的无地农民的大量出现,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在这一点上,玉蜀黍的推广,不但不足以说明农业生产的发展,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个反映。
(二)地权分配
一、地权分配的趋势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绝大部分土地始终集中在封建地主阶级手中,由地主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自耕农所占的土地,只是耕地的一小部分。但是,在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上,可能出现一个短暂的时刻,这时的地权分配发生有利于自耕农或小土地所有者的变化。这种变化,往往出现在一次农民斗争的风暴之中。清王朝初期的地权分配,在某些地区中,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明朝末年爆发的农民大起义,在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以后,就转变为以抗清为主的民族斗争。这一次席卷全国的大起义,从十七世纪二十年代中期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中期。它不仅推翻了明王朝,而且也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在历时半个多世纪的长期斗争中,豪绅地主阶级受到沉重的打击。他们之中,许多人被赶出霸占的土地。另一方面,在清军镇压抗清军民的过程中,无论城镇和乡村,都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在战争比较剧烈和历时较久的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所谓“荒亡地亩”,而在农民起义的地区,胜利的农民就成为这些荒亡地亩的新的主人。李来亨领导的农民军“分据川湖间,耕田自给”。进入安徽英山的农民军“阻险种田,为持久计”。江西瑞金的农民,提出“八乡均佃”的口号,把地主土地的三分之一,归佃农为业。山东诸城、日照一带,在明末农民起义军影响之下,出现一系列的群众夺地斗争,逃亡地主所存田产,“悉为二县小民瓜占”。至于明朝贵族的封地和庄田,在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更多地为农民所占有。河南南阳一带的贵族庄田,在崇祯十六年(一六四三)“俱已占完”;山西大同的贵族庄窝,在顺治元年(一六四四),已被农民分占。可见,农民获得土地,地主丧失土地,首先是农民斗争的结果。
  清朝统治初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为了从农民那里攫取更多的产品,在土地政策方面,采取了一些形式上有利于农民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招垦政策,将无主的荒地招民开垦,作为己业。其次是建立更名田,把明朝一部分藩王的土地,归原来的佃种人垦种,“与民田一体,给民为业”。这两项政策被认为是帮助农民获取土地,有利于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重要措施。
  关于招垦政策,前面曾经提到。那里主要是从恢复农业生产的角度说明招垦政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现在再来看一看它在使农民获得土地这一方面所发生的作用。
  在招垦条例中,不但规定开垦民田,“先尽业主”,有主荒地,“仍令原主开垦”,而且还规定已垦之田,“若有主,给还原主起科”。这就是说,不但在条例颁布之后,农民所开垦的土地,必须证明是无主荒地,而且在条例颁布之前,已经开垦并归农民所有的土地,也必须证明是无主荒地。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农民才在法律上获得他所开垦的土地的所有权。不然,农民即使投入再多的劳动,即使土地实际上早已归他所有,只要一旦有所谓“原主”出现,他的大地所有权,就立即化为乌有。
  在这些规定约束之下,有些农民有可能保持他所开垦的一点土地。但是,就这些条例的主要方面而言,它显然是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地主阶级的反攻倒算和巧取豪夺。这一点,清王朝的统治阶级也并不否认。康熙帝就说过:“无人承种之荒地,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号称推行开垦最力的河南巡抚田文镜,也不得不承认“顽绅劣襟,奸徒恶棍,希图现成,霸占熟地。当报垦之时,并不声言,及至垦熟,即出而争执”。农民垦荒,地主夺熟,农民对开垦的荒地的所有权,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的。
  清王朝的招垦办法,在字面上也有扶植小农的一面。如前述官借垦户牛、种,似乎是对垦荒的贫苦农民,进行帮助和鼓励。但是执行的结果,却与此背道而弛。贫苦农民不但享受不到官贷牛、种的实惠,而且还要承受官府的需索诛求。
  真正从招垦中得到好处的,是那些具有工本的所谓“殷实人户”。他们左手向官府认领土地,右手便分给招来的垦户耕种,坐收地租。或“广雇贫人”,变成经营地主。(经济研究所抄档,地丁题本(9)、山东(四))他们认领土地,不但不受限制,而且认领愈多,愈加受到奖赏。认领一百顷以上的人,甚至有当上县太爷的希望。不用说,这是产生官僚地主的绝好温床。在这种形势之下,那些原来独自开垦了一些耕地的贫苦农民,也因畏惧差徭,往往“借绅衿报垦,自居佃户”。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农民已经不是获得土地,而是丧失原来所垦土地的所有权,重受封建剥削。
  由藩产而来的更名田,一共不足二十万顷,其中有一部分在明末农民大起义期间,已归农民所有。即使如此,变藩产为民田,如果贯彻执行,自然也是一项有利于自耕农的措施。但是,清王朝把一部分朱明的藩产划归原耕农民所有时,名义上虽为无偿,实际上却要田价。康熙帝说:土地既征额赋,再要田价,是“重为民累”,表示只能征赋,不能再要田价,但事实并非如此。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山东某地一块三顷多一点的更名田,不但在“给民垦种”的第二年就征收额赋,而且每亩要价五两。十分明显,即使“民得以更名田为己业”,这每亩五两银子的要价,也不是一般无地穷民所能付得出的。因此,由藩产而来的更名田,最后又往往落入地主手中。所谓“更名地粮花户,半归劣手”,证明它至少有一部分被地主霸占,农民所得是很有限的。
  由此可见,所谓清王朝帮助农民获得土地的措施,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清王朝统治初期,某些地区地权的集中,可能有所缓和,那是农民起义对封建统治打击的结果。整个说来,地权的集中趋势,仍然没有改变。土地兼并,仍然在不断地进行。与土地兼并有密切联系的地价变动,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江南苏松一带,顺治初年,良田一亩,值银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乾隆初年,田价继续增长,但一直到乾隆中期,仍不过七、八两。到了乾隆末年,竟长至五十余两,三十年中上涨了六、七倍。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江南一地。湖南在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中,地价上升了三至四倍;浙江绍兴在十八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六十年中,地价上升了三倍;四川成都在十八世纪四十年代至十九世纪初,六十年中,地价上升了六至七倍;福建永安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至十九世纪初,二十年中,地价上升了一倍。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地价的上升,幅度巨大,范围普遍,所反映的,正是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广泛。
  和地价上涨同时出现的,是土地买卖频率的增加。乾隆时人钱咏说:在田地买卖转手上,从前是“百年田地转三家”,而在他生活的时期,则“十年之间已易数主”。钱咏所说,未必十分准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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