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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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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箱”,为“古今第一仁政”。
  事实上,蠲免钱粮证明了“并裕仓箱”的反面。
  钱粮的蠲免和积欠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康熙帝一再蠲免,可是雍正帝临朝第一年就查出江苏一省的田赋积欠,有八百八十八万两之多。乾隆帝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米,可是当他刚刚让位于嘉庆帝时,却亲眼看到天下积欠达到两千多万两。嘉庆二十四年(一八一九),也曾普免一次天下钱粮,那次蠲免的数额,共计二千一百二十九万两,为数不为不巨。但就在这个时候,各省积欠钱粮至二千五百万两之多。蠲免二千一百万,原来是因为已经积欠了二千五百万!
  和“并格仓箱”相反,蠲免钱粮绝大部分是和灾荒连在一起的。什么样的灾荒,才得幸邀蠲免,是由皇帝决定的。顺治十年(一六五三),曾规定四分灾可以蠲免田赋的十分之一,五分以上的蠲免十分之二,八分以上蠲免十分之三。到了康熙十六年(一六七八),却改为最高只能蠲免十分之二,五分以下,则改叫“不成灾”,不在蠲免之列。雍正八年(一七三○),河南全省水灾,祥符、封邱一带农民至“卖男女”,而清王朝的统治者却认为“实未成灾”,钱粮仍照额完兑。
  对于蠲免,不但皇帝可以随手高下,而且经征官吏,可以任意侵吞。顺治时期,地方官私自征收蠲免钱粮,已经大量暴露。康熙时期,每逢蠲免,甚至在履亩踏勘,造报被灾分数,题请蠲免之前,地方官已将本年钱粮“敲扑全完”。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连清王朝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实惠”。
  即使蠲免钱粮,“民”得了实惠,这个得了实惠的民,主要也不是真正贫苦的农民。康熙帝就直认:“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乾隆帝也说:“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为了使所谓“佃户沾恩”,户部议了一个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的办法。可是只维持了二十五年,就改为酌量宽减,“不必限定分数”。如果佃户不依,就要“治以抗租之罪”。乾隆三十五年(一七七○),又重新规定,“业户照蠲数十分之四减佃户租,可是不过二十年,又改回“各就业主情愿”,不必定以限制。可见三七开也好,四六开也好,都没有能够维持多久。
  即令这些规定完全兑现,佃农所能得到的实惠,也非常有限。“田租一石,税粮三升”。也就是说,佃农交纳给地主的田租,相当地主交给官府的钱粮的三十三倍。然而钱粮蠲免,却倒过来了,主七佃三,或主六佃四,而这在封建统治者的眼中,就叫做“均平无偏,乃为有益”了。
(二)清王朝的财政加派
  康熙六年(一六六七),顺天府尹李天浴说:“征收银根,不苦干正额之有定,而苦干杂派之无穷。”十九年(一六八○),御史许承宣也说:“今日之农,不苦干赋,而苦干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干差外之差。”“今日之商贾,不苦于失,而苦干关外之关;不苦干税,而苦干税外之税。”李天浴和许承宣的所谓“不苦”,虽然是掩饰之辞,但是他们的侧重点,却击中了清王朝财政税收的要害。   
一、加派
  马克思说:东方专制国家的财政司,就是“抢掠本国人民的机关”。封建王朝的赋税加派和浮收,本可以赤裸裸地进行,但清王朝为着粉饰它的所谓“太平盛世”,在进行赋税的加派和浮收时,却需要一些掩盖手法。
  首先,某些加派,往往是在整顿乃至革除加派的名义下进行的。耗羡归公,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
  耗羡是征收田赋的一种附加,是在弥补镕铸征收散碎银两的火耗的名义下创设的。对于这种附加,清王朝最初也曾表示要严行禁革。顺治元年(一六四四),明朝降臣骆养性请每两加火耗三分,还被斥之为“贪婪积弊”。然而,这种积弊,事实上并没有禁革。到了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已由三分变成二钱、三钱乃至四钱不等。这一笔为数可观的耗羡,一向归州县支配,一部分入州县官吏的私囊,一部分以规礼的形式进了上司的口袋。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在“剔除积弊”的名义下,加以整顿,实行耗羡归公,用这笔钱作为地方官吏的所谓“养廉”和弥补亏空之用。很明显,这种整顿只是把不合法的加派变为合法的正项,原有的加派,并没有丝毫减少。不仅如此,变加派为正项以后,又出现了新的加派;变规礼为养廉以后,又出现了新的规礼。雍正帝在实行耗羡归公的第三年说道:钱粮火耗,地方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必重治其罪。这说明此时已经有了加重征取。在实行之第五年又说:国家既给养廉,地方官有再私收规礼者,一律“置之重典”。这说明此时已有私收规礼。乾隆帝在即位的第三年(一七三八)也说:自各省题解火耗,优给养廉之后,州县官何得再暗地重耗,以为自润之计!这说明此时已经有了“暗地重耗”。五十年(一七八五)又说:直隶各省积欠耗羡,此非州县私自挪移,即系吏胥从中侵蚀,“岂可以官吏之所欠,复向小民催征滋扰?”这说明“催征滋扰”,已经指向“小民”。所有这些官样文章,并不能掩盖加派之外又增加派的事实。
  不仅加派改为正项以后,可以出现新的加派,而且新的加派又寝假而成正项,复在新的正项之外又出现新的加派。四川、江西、甘肃等省征收田赋,在耗羡之外,又有“暗中加重戥头”之所谓“平余”。这种“平余”,在雍正以前,似乎还只是“暗中加重”的,到了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四川巡抚硕色向皇帝陈奏了这件事,奏章中写的是每百两提解六钱,“充各衙门公用”,实际上是每两加至一钱有余,即每百两提解十两以上。这件事公开以后,乾隆帝表示“不胜骇异”,要永行革除这一耗外“交纳之项”,办法是“遵照征收钱粮之天乎法码,制成划一戥,饬令各州县确实遵行”。至于遵照哪一种天平法码,是“加重戥头”以前的,还是加重以后的,没有讲明。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平余”并没有因此取消,而是在不久之后,变成了正项。因为第二年就出现了“将解部减半平余扣存司库,以备荒歉应用”的“谕旨”。可见在此以前,这个“减半平余”,必已上解户部,并随即在“备荒”的幌子下,变成了正项。
  四川的“平余”变成正项以后,是否接着产生新的加派,还没有见到文献上的记载。但是,在云南和“平余”同样是“充各衙门公用”的一种额外加派——“公件”,却证明旧的加派变成新的正项以后,确确实实又产生了新的加派。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云南巡抚杨名时曾“将原定公件统加复核,留必须之用,其余题报归公”。而实行的结果:归公以后,公件“转成厉阶”,有司“于地方应办公事,不免复派”。
  类似这样的加派,是不胜枚举的。中央有“部费”,地方有“设法”。广西有“均平”,江西有“解费”,陕西有些州县“私派名色不下三十余项”,直隶有的地方正赋每亩一钱三分,而什派“每至三四钱”。总之,“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层出不穷。
  其次,清王朝的加派,有的是在科取所谓正额以外的盈余的名义下进行的。关税盈余,就是一例。关税的盈缩,随货物流通的消长而定,本来不可律以固定的数额,更无所谓额外的盈余。清朝初年,也曾一度取消所谓定额。顺治七年(一六五○),就曾规定以后关税不必定额,“恐有余者自润,不足者横征”。康熙四年(一六六五),还曾“罢抽税溢额议叙之例”,防止经征官吏以横征暴敛作升官捷径。应该说,这些都是合理的规定。以后在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虽然有过一次反复,但在整个康熙时期,“关差苛取溢额,希图议叙”,仍然是视为禁例的。
  关税盈余的正式解交,是从雍正时开始的。雍正二年(一七二四),江西巡抚裴度把湖口关税盈余,悉数解交户部。对于这笔盈余,雍正帝一面告诫说:“倘额外剥削商民,则断然不可。”一面夸奖说:“今岁盈余,是尔等清厘所致。”嘴里说“数觉过多”,两只手却早已伸出去,照数赏收。
  乾隆时期,盈余便和正项一样,成了关税必征的项目。乾隆六年(一七四一)正式规定:各关盈余银两,必须与上年数目相仿。十四年(一七四九)更进一步规定,各关盈余成数,视雍正十三年短少者,各按数定以处分,并且“永著为例”。由康熙二十六年的“议处溢额”到乾隆十四年的“议处缺额”,六十年间,事情走向反面。
  这个办法行之未久,即因“各关奏报盈余较雍正十三年有赢者居多”,于是又回到乾隆六年的办法,“仍与上届相比较”。表面上是防止税吏“从中侵隐”,骨子里是朝廷要尽量搜刮盈余。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又进一步改为与前三年比较。名义上只要不少于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即可核准报销,实际上变成以“上三届征收最多年份”为准,仍是尽量多要。作为对抗之策,关税经征人员则想尽各种办法,拉平各年税收,以尽量少交对付尽量多要。在对外贸易税收中心的粤海关,每当临近向北京解款之时,经常出现装卸船货、稽征钞税一概后延,进出口贸易临时中止的怪现象。其所以如此,就是着眼于拉平各年税收。这种手法,大概也为清廷所察觉。因此,嘉庆四年(一七九九),停止了乾隆四十二年的办法。将所有盈余数目,“酌中定制”,制成新定额,不再与上三届比较,而新定额以上之盈余,仍须据实报出。这分明是以多要对付少交的新手法,但却被说成是防止“司榷各员藉端苛敛”的“体恤”措施。
  总之,乾隆帝是百计搜求盈余于定额之外,嘉庆帝是千方追索已包括盈余在内的新定额以外之新盈余。定额之外有盈余,盈余之外,又有盈余,和正项之外有加派,加派之外又有加派,如出一辙。
  最后,清王朝还通过所谓“折色”的办法,进行额外的勒索征派。
  所谓“折色”,是以货币代替实物的交纳,以漕粮为例,清朝征收的漕粮中,大约有百分之十是折价征收银两的。这种漕折,一向被说成是清王朝减轻人民负担的“恩惠”。因为根据官方的规定,折价较低,而且固定不变。从顺治到道光,每石漕粮的官定拆价,虽然地区之间,各有高下,但始终在五钱至八钱之间,一般低于米粮的市价。因此,只有在交通阻滞,清运困难,或灾荒欠收,无粮可交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到这种“恩惠”。
  但是,官方规定的折价,只停留在纸面上。实际则米价变动,折价也随着变动,它不但不低于市价,反而三倍、四倍乃至五倍于市价。
  顺治时,江西米价每石不满四钱,而潜折实际每石一两二钱,三倍于市价。
  康熙时,江南米价每石不过五钱,漕折每石二两,四倍于市价。
  乾隆时,各省漕折每石自三两数钱至四两数钱不等,而当时米价,低则不到一两,最高也很少超过二两。可见,纸面上的规定和实际的执行,根本是两回事。
  在征收漕折中,还有所谓“民折官办”的办法:或由折漕州县赴临近水次、运漕方便的州县,照额采购,交兑起运;或径由运漕方便的州具代办,再从该州县应交地丁银内照数扣除。这两种方式,都是在减轻人民负担的名义下采用的。但实际的结果,却与此相反。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实行“民折官办”,每石漕粮折银八钱。后来河南粟米市价下落,于是在八钱折价中,户部扣下一钱五分,只留六钱五分给巡抚买米起运,巡抚则“分委州县”,州县又“复派小民买输”。到头来小民还是交的粟米,而户部经过一次“民折官办”,凭空每石得了一钱五分的额外好处。到了乾隆年间,河南粮价上升,这时一部分改征折色的漕粮,由临近水次,交通方便的州县代办。在粮价未涨之先,代办州县每运米一石,从应交地丁银内扣银六钱五分。粮价涨了以后,原扣地丁银两不敷办运,这时户部却不闻不问,扣银丝毫不添,运米一石不得短少。
  清王朝的这种变相勒索,并不止于潜粮。在各种金属矿产中,贱价勒买、高价出卖,几乎是通例。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官钱局购买铜斤,当时市价每斤一钱六、七分,而官价只给六分五厘,连市价的一半都不到。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清王朝对云南所有铜矿,除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课铜”以外,下余铜斤,全部官买,谓之“官铜”。当矿民自备脚费把“官铜”运到省城,卖给官铜店时,每斤得银不过五分,而官铜店转手即以九分二厘出卖。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云南巡抚郭一裕把云南官铜的收买价格每斤提高了一分,可是就在同一时间,课铜的折价却比官铜的价格高出两钱以上。乾隆四十年(一七五五),贵州各水银厂折实抽课,实物折价,在当地交纳,却要按大大高于产地价格的汉口市价。凡此种种,说明清王朝利用价格的垄断加重财政的剥削,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   
二、加派的后果
  财政加派,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它不但直接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而且通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国民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在加重人民的负担方面,漕粮的征课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前面提到,漕粮的改折,使人民的负担无形中增加了几倍。事实上,占漕粮百分之九十的征实部分,所加于人民的实际负担更为惊人。
  清王朝征收漕粮,年约四百万石。要把这些潜粮由南方征收地区通过运河运往北京和通州,就得加上以下七项费用。这七项无一不是正项以外的附加。
  一、随漕正耗。这是备北京、通州两处米仓损耗和沿途运输折耗之用。运京仓的漕米,为正兑米,每石加托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运通仓者为改兑米,每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
  二、随漕轻齐。这是正耗以外的余耗,先期征解仓场,为转运脚价之费。每石正兑米加耗米一斗六升至三斗六升,改兑米加耗米二升,折征银两。
  三、随漕席、板、竹。这一项包括漕船运粮需用的各项物料,有的征实物,有的折征银两,通算每石漕米征银大约八厘左右,合米一升左右。
  四、行月钱粮。这是给运丁的口粮。按月发给,谓之月粮。每月八斗至一石不等,出运之日,另给行粮每名二石四斗至三石不等。行、月二粮合计,每名每年在十二石至十五石之间。每年运丁以六万计,运粮以四百万石计,平均每运粮一石,约征行、月银根二斗。
  五、赠贴银米。这是对运丁的津贴。正额高下不一,一般是“五米十银”,即每运米百石,征银十两,米五石。折银易米,则每运粮一石,征米一斗五升左右。
  六、厅仓茶果。这是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借修仓、造册费用而新加的一项额外需索。每仓以六十两为定额,每粮一石,征银约五厘,合米半升左右。
  七、漕耗。这是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借运丁津贴和州县兑漕费而新加的一项额外需索。每粮一石,征米一斗五升。
  以上七项附加,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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