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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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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蒙知永济县,于继徽知临清县。其后,又命右赞善大夫周渭知永济。符彦卿郊迎,周渭只在马上拱揖,不向彦卿屈服。县中有盗伤人,周渭捕获斩首,不再送府,符彦卿无可如何(九六九年,符彦卿移镇凤翔,又被罢免)。宋朝中央的权力一直控制到县一级,州镇不能专横了。
  财政官——早自唐朝天宝以来,方镇拥兵割据,占有地方财赋,名日“留使”、“留州”,以上供名义上交朝廷者甚少。方镇又直接控制各地场院,厚敛取利。财政分在各镇,是方镇强大、朝廷衰弱的又一个原因。九六四年,宋太祖下令各州,从今年起,每年所收的民租和管榷(专卖。榷音却què)收入,除地方支用外,钱帛之类都要全部运送京师。次年三月,重申各州除度支经费外,全送京师,不得占留。四月,又派朝官十八人分往各地,收受民间租税。宋太宗时派朝官驻各州监督收税,称“监当使臣”,成为固定的制度。九八六年,正式规定监当使臣三年一换,仍委知州、通判提举(管领)。
  司法官——五代时,各州拥兵的方镇任用军校作马步都虞候,兼管刑法断狱,称马步院。九七三年,宋太祖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从新及第的进士中,选派人员到各州作司寇参军,掌管各州的刑法。宋太宗时改称司理院、司理参军。地方的司法权也作出限制。太祖时下令,凡大辟(杀头)罪执行后都要录送朝廷刑部复审。朝廷也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九五八年,周世宗制定《大周刑统》二十一卷颁行。宋朝建国后,有人上书,指出刑统条目不便处。宋太祖命判大理寺事窦仪等参酌轻重,修订为《重定刑统》三十卷,又重新编集有关敕书为《建隆编敕》四卷。九六三年七月,一并刊板印刷,颁行全国,作为统一的律令,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印行的法律汇编。九七八年,又将宋朝建国以来发布的有关诏敕,编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颁行全国。
  宋太祖、太宗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仅直接控制了地方官员的任免,而且把各州郡的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全面地集中到中央。所谓“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朱熹语)。宋王朝从而全面地控制了地方政权,空前地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中央官制
  宋朝的政治机构,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分列为政事、军务和财政三大系统,相互平行,各由皇帝直接统属。另设御史台司监察。地方权力集中到朝廷后,又进一步集中于皇帝。
  中书门下——宋沿唐制,在宫廷内朝堂(官员朝见皇帝的便殿)西设议事机构,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又称“政事堂”。实际执政的宰相仍沿唐制,用“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名号,不定员。如有二人以上,即轮流值日掌印。
  宋初仍用后周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三人为相。九六四年,范质等三相请退,独用赵普作宰相。为了分割宰相事仅,又以薛居正、吕余庆作副相,称参知政事,此后成为定制。
  枢密院——唐代宗时,开始设内枢密使,用宦官掌管朝廷机密。唐末,枢密使专权,造成祸乱。五代时,仍存枢密院掌管朝政。枢密使等于宰相之外的又一个宰相。宋朝建立后,枢密使改为专掌军事政令,出纳密命,与宰相分掌文武大权。中书省与枢密院号称“二府”(政府、枢府)。枢密院的大事都要奏报皇帝批旨。宰柏与枢密使分别朝奏,彼此不相知。皇帝由此分别控制了政权和军权。
  三司——三司总管四方贡赋和国家财政,号称“计省”。设三司使,地位仅次于宰相,称“计相”。三司使通领三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及兵器制造等事;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粮食漕运等事;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地方州郡不留财赋,全国财政支出,都出自三司,权任甚重。全国统一后,宋太宗甚至亲自裁处。
  审官院、流内铨——宋初临时选派大臣考核京官 和升朝官的功过。宋太宗时,正式设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分管官员的考核事宜。次年,改磨勘京朝官院为审官院,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又将京朝官差遣院并入审官院。审官院设知院事二人,主管考校京朝官的劳绩,予以升迁官阶,拟定内外差遣,然后奏申皇帝接见批准。宋初吏部尚书兼管京官七品以下官员的考核和拟定差遣,后委任权判流内铨事二人,专管幕职州县宫(选人)的试判和拟定差遣等事。
  三班院——宋初武官中的供奉官、殿直、殿前承旨等三班使臣隶属宣徽院,临时选派官员负责“点检三班公事”。宋太宗时设三班院,委派知院事官或勾当院官,不定员数,主管大、小使臣的名籍、拟定差遣以及考核劳绩等事。
  礼仪院——宋初沿袭唐制,设太常寺礼院,主管朝廷典礼。真宗东封,设立详定仪注所,事后即以此为礼仪院,设判院事一人,由参知政事兼任;知院事一人,由各司三品以上官员担任。负责裁定朝廷典礼的仪式、仪仗、祀祭制度等。
  审刑院——宋太祖时,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宋太宗时,又在禁中设置审刑院。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大理寺断复,再交审刑院详议裁决,然后奏呈皇帝定夺。审刑院不归宰相统领,直属于皇帝。
  学士院——学士院设翰林学士若干人,职责是为 皇帝起草各种诏书,包括宰相的任命、对外的国书等等。翰林学士还侍从皇帝“备顾问”,可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对国事的建策。
  御史台、谏院——宋仍唐制,朝廷设御史台纠察官员,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初无专宫,由官员兼职。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最高官员。宋太宗时,又任 宋初地方官制表命专职的监察御史(察院),考课朝廷官员得失。官员遭到御史官弹劾,就要贬调。谏院设知院官,对朝政得失,大臣以至百官的过错,都可提出谏言。御史台和谏院控制言路,往往被大臣利用来作为排斥异己的工具。在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中,御史台和谏院有着重要的作用。
  宋太祖、太宗两朝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新官制,但并没有全部消除旧官制。宋朝不仅大批任用了各国的旧官员,并且长期保留了唐、五代以来的许多官称。在此基础上,又增设了大批的新官职。集中权力的结果,大量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曹(六部),二十四司,都有正式的官员,但除非特有圣旨,不管本司的事务。所谓“事之所寄,十无二三”。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等等官员,作官而下管事的,十有七八。这些所谓宫,不过是用来表示他们的政治地位和领取俸禄。
  宋代官制由此分为官、职(殿阁职称,如某某殿学士)、差遣三种。只有“差遣”才是掌握实权,实际管事的职务。地方宫中,也仍有大量旧官职,如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州刺史等等,只领傣禄。朝廷派遣的知州、通判等官,才实际执政。在宋朝的国家机器中,旧官和新官,有仅的官和无权的官,朝廷派遣的官和地方的官,层次重叠,叠床架屋。宋王朝在集中权力的同时,官僚机构却变得空前的庞大。
  宋代大批官员的主要来源是科举。唐代已经实行科举,但被门阀贵族操纵,取士很少。北宋初,门阀制度不再存在,科举向文人广泛开放,只要文章合格,不分门第、乡里,都可录取。宋太祖时取士较严,如九六一年,录取进士十一人,九六三、九六四年都只八人。宋太宗时,逐渐增多。一科进士可多到三、四百人,诸科多到七、八西人。九八三年进士和诸科又各分为:“及第”、“同出身”两等(后改为“及第”、“出身”、“同出身”三等)。考试得中即按不同等第派作大小不同的官。九 六二年朝廷下令:考试及第不准对考宫称师门或自称门生,以防止形成宗派。九七三年,进士考试下第者控诉考官取士有人情,宋太祖召见下第和及第者若干人,重新考试诗赋,亲自阅卷。从此定为制度,进士及第都要经过皇帝亲自“殿试”考选。宋太宗时,殿试后并在殿前“唱名”,由皇帝“赐及第”。取士权也集中于皇帝了。
  宋朝通过科举,吸收大批文人来维护它的统治。文人们考试得中,就可以取得政权、财权以至兵权。因此都埋头作诗赋(进士科以诗赋取士),争取得个官,老死不止。宋太祖时,连续考十五场不中的,有一百多人。太祖下诏,说这些人“困顿风尘,潦倒场屋,学固不讲,业亦难专”,作为“特恩”,特赐本科出身。此后考试多次不中的,也可特赐,叫作“特奏名”。文人们更加争先恐后地应试争官,无所不用其极。宋太宗时,孟州文士张雨光因考试不合格,急得在街上纵酒大骂,指斥朝廷。太宗大怒,把他斩首。九八八年,翰林学士礼部侍郎宋白知贡举,取士较严,只放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一百人。出榜后,下第者群起吵闹,要求另考。太宗复试,又取进士及诸科共达七百余人。宋太祖、太宗实行科举制度的结果,使朝廷掌握了用人的大权,也使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了。
  宋王朝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成功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复辟,但同时也形成庞大的国家机 器,加强了对农民群众的统治和赋税剥夺。
(三)社会阶级关系和赋税制度
  唐朝中期以来,土地占有方式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都在不断变动。宋朝建国后,订立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乡村中所谓主户和客户,已不再是依据土著和客籍,而是以土地资产的有无来划分。主客户户籍的制定正是反映着剥削形态的变化。
  上三等主户——主户,是占有土地和资产而负担税役的人户。依据占有多少的不同,又分为五等。宋朝规定每三年修造一次丁产簿(又称五等簿),记载各等主户的资产和丁男数目,作为征收赋税和科派力役的依据。一等户是占有土地几十顷上百顷,至少也有地几顷的大地主。二、三等户是占田较少的中、小地主。上三等户习惯上都叫做“上户”,是宋代乡村的地主阶级。
  下户——主户中的四、五等户,习惯上又叫下户或贫下户。四等户有资产四、五十贯,一般是汉有少量田地的自耕农。五等户只有更少的田地甚至全无田地。他们很多是半自耕农。一些没有产业的贫民也被列入五等户纳税,称无产税户。
  客户——客户中,除少数侨寓外地的小工商,主要是乡村的佃农。他们全无田地,主要依靠租种地主的田地为生。宋朝编入户籍,成为国家的编户,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徭役。
  宋代的主客户状况,各地区存在着一些差异。唐末裘甫、黄巢领导的农民起义,在一些地区消灭了大批的大地主。贵族、地主的部曲、奴婢得到解放,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耕种无主田地或开垦荒田的自耕农和由原来的部曲转化的佃农。唐末五代时期,地主豪强的残酷压榨,又有不少自耕农破产,沦为佃户。在五代军阀混战和辽兵南侵期间,北方的农民也有不少逃往南方,成为佃客。由于这些历史的因素,宋朝初年,各个地区呈现出很不平衡的状态。具有显著特点的地区,如河北路,唐天宝时的河北道近一百五十万户,宋太宗时下降为六十万户,其中客户占三分之一。户口的大幅度下降,显然是辽兵南侵和军阀混战的结果。东南五路和广南东、西路地区,大致相当唐代江南、岭南二道,户数超过唐天宝时的两倍,成为人口最为集中的地区。两浙路、江南东路生产最为发展,客户只占五分之一左右,自耕农的比例很大。梓州、夔州、利州各路五代时是蜀国统治区,战乱较少,北方农民相继逃来作佃客,客户的比例占到总户数的十分之五到十分之七,同时也就成为五代宋初地主对客户压榨最为酷烈的地带。荆湖南北路、福建路也都是客户较多的地区,占总户数约一半左石。
一、土地占有和农民状况
  官田——唐朝前期,在一些地区实行均田法,计口授田。所授田地,名义上是朝廷所有的官田,依租庸调法收取租税。唐朝中期以后,门阀世族势力削弱,地主加紧兼并庄田,官田多被地主豪族占去或者废弃荒芜。北宋的官田有官庄、屯田、营田三种。屯田和营田是兵士驻地的屯垦。官庄大多是荒废的无主田地,农民垦种后,朝廷收取租赋。在宋朝土地占有形式中,官田不再占有重要的地位。
  官员占田——唐代贵族官僚,按照品级,领受永业出,世代占有。自一品至九品,占有一万亩到二百亩不等的田地。唐中期以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弃。唐朝官员又有职分田(一千二百亩至二百亩不等),五代时罢废。未初,无职田制。宋代官员大量占有田地,主要是以剥削所得自行购置田产,不再有以官级占田的特权,也不再有占田数量的限制。宋太祖曾劝说石守信解除兵权,购置田地享乐,就是当时土地占有制度的一个事例。
  地主庄田——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田地,形成庄田。宋代地主的庄田,更加普遍地发展。大地主在庄上建房居住,形成庄院。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一个庄形成一个作为自然经济单位的村落。宋代文献中记录有某家庄,庄名也就是村 名和地名。如汜县(汜音似sì)李诚庄方圆十里,中贯河道,地极肥沃,有佃户百家。庄主李诚,是宋太祖时汜县的酒务官。雍州地主王纬,也占有良田数百顷,庄内建造宏丽的宅第。地主的庄田遍布各地。宋朝有统计数学的租赋田,除自耕农所仅有的小块土地,主要就是地主的庄田。
  宋朝官员可以随意购置田产成为大小地主,地主通过科举也可以成为大小官员。官员、地主合为一体,占据有全国大部分的土地。自耕农的田地,一户多不过几十亩,少只有三五亩。宋太宗时,就有人指出:富人有着看不到边的田,穷人没有锥子尖的一点地。(“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太宗对近臣说:“杜绝兼并,抑制游情,前世难以做到的事情,朕(皇帝自称。音振zhèn)应该努力去实行。”这说明太宗已经觉察到了地主兼并土地的严重性。这种状况一天天地在发展,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兼并越来越多的田地。
  地主占有土地,以租佃方式剥削佃农,是宋代地主对农民的主要的剥削形态。农民阶级主要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和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他们都遭受着地主阶级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但具体状况又各有一些不同。
  佃农佃农即农村中的“客户”,又叫“佃客”、“浮客”,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耕种,是农民中最贫苦的部分。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甚至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地租剥削——唐代中期,陆蛰(音志zhì)的奏议中曾经提到过地主私家收租的情况,上等田每亩收一石,中等田收五斗。地租是地主占有土地剥削佃农的主要手段。宋初通行的剥削方法是分成收租。地租率一般都占收获的五成以上。少数佃户自有耕牛,称“牛客”。相当多的佃客是“小客”,即没有自己的耕牛或农具,向地主租用,又要加租。另有一种定额租制,由地主规定定额的租米。采用这种剥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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