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3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嗫萁撸┟窀娲廾牛欢枪乜ǹ良保魉安恢梗蟪鞘猩痰臧滋毂彰牛蝗前俟ぜ记桑饭ぷ鳎ぶ档土В抟晕@挠±姆⒅奖遥鼓纤尉萌找嫦萦诒览!
(二)土地兼并和封建剥削的加强
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使南宋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无限止地兼并土地,剥夺农民。南宋王朝也不断增添各种名目的赋税,来榨取农民的膏血。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化了。
一、土地兼并的加剧
北宋初年,一般大地主占田几十顷,如果占有田地数百顷,已是少见的现象。仁宗时,官员占田限三十顷,反映出实际状况超过了此数。北宋末年,朱勔每年收租十万石。朱勔死时,抄没全家田产,到达三十万亩。朱勔是有名的广置田产的贪官。收租十万石,在当时是骇人听闻的。
但是,宋朝南迁后,皇帝、贵族、文宫、武将、地主、商人掀起了兼并土地的狂潮。大地主收租十万已不再是罕见的现象。溧水县石臼、固城湖中有圩田约十万亩,绵亘八十四里,号永丰圩。起初是官府所有,百姓承佃。后来宋朝把永丰圩赐给蔡京,又赐给韩世忠,以后又给秦桧。他们一次得赐田即多达十万亩,想见占地数量的庞大。秦桧在金陵“田业甚富”,见于记载的有永宁庄、荆山庄等等。秦桧的后人,据说“家道”“衰落”,“生产亦薄”,但每年还有租米十万石的剥削收入。
秦桧一党的武将张俊,喜殖田产,罢将家居后,每年仍收入租米六十万斛。如以一般田租每亩不足一斛计算,即占田六、七十万亩。一一五一年,高宗到张俊家,张俊接驾供宴,进奉上等酒食果子等共几百种。又进献多种宝器,内有金器一千两,珠子六万九千余颗,玛瑙碗二十件,各种精细玉器四十余件,绫罗锦绵等一千匹,另有名贵的古玩书画多种。家居收租的张俊,豪华奢侈,超过了北宋以至唐朝的贵族。秦桧、张俊等官僚,都占有几十万亩良田,他们在政治上主张投降妥协,苟安江南,正是反映了那些兼并了大片土地的大地主们的利益。
宋朝地主阶级兼并成风,在政治上主张革新、主张抗战的官员,也都占有大批田产。王安石晚年在江宁府半山买田。王安石子王雱妇萧氏,捨给半山报宁寺的庄田,即有一千亩。韩侂胄被害后,朝廷没收韩侂胄、陈自强、苏师旦及其他主战官员的田产归宫,每年共收租米七十多万斛。南宋抗金将领中,占田最少的是岳飞。岳飞被害后,被没收的家产有田地一千多亩。这和投降派张俊占田六、七十万亩相比,自然是为数甚少。但广大农民,贫无立锥之地。岳飞占有田地千亩,也还是不算小的地主。这里也反映出,南宋官员兼并土地已是多么普遍。
南迁的皇室、贵族、官僚、将领等等所谓“权贵之家”,依仗权势,掠夺田地,是南宋土地兼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南方的地主,也和官府通同作弊,乘战乱中土地簿籍丧失,抢占农民的田地。广大农民在南方新开辟了大量的水利田,绍兴府的鉴湖周围的农民,开辟湖田两千三百多顷,都被“奸民豪族”公然强占。淮南驻防的军士开垦荒地耕作,也往往被将领们占作私人的庄田。权贵之家和大地主们“夺人之田,以为己物”,土地兼并越来越剧烈,到理宗统治时,发展到了高峰。一二三四年(理宗端平元年),刘克庄在奏札中说:“至于吞噬(音是sh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次年,御史台又指出:“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百里者”。这些数字,当然都是大略的估计,但的确是宋朝开辟(建国)以来所未有。从宋初,地主占田不过几十顷即几千亩,到理宗时占田百万亩,这两个大略估计的数字,显示出宋朝建国二百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南迁后的一百多年来,土地兼并的发展过程,也显示出理宗时豪强掠夺土地到了多么严重的地步。一二四六年,御史谢方叔对理宗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弱之肉,强之食,兼并寖盛(寖音近jìn),民无以遂其生”。谢方叔的话,多少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景。地主对农民,弱肉强食,土地兼并的另一面,就是广大农民遭受残酷的剥夺,无法活下去。
北宋朝廷直接控制的官田,只有根少的数量。据一一七四年的纪录,南宋的官田,包括职田、学田、户绝田、荒田等在内,总共有两千万亩。这个数字相当北宋官田的三倍,但在大地主一户可占田百万亩的情况下,官田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一二四八年,理宗命同签书枢密院事史宅之设立田事所,在浙西路括“公田”。州县乡镇设局,检括圩田、湖荡田等作“公田”即官田。括田也涉及到户绝田和废弃寺庙的田产。理宗、史宅之企图用这样的办法来扩大官田,同兼并土地的大地主作竞争。但田事所随即遭到浙西一路地主们的反对,没有多久即行停罢。大地主兼并土地,依然继续。
二、佃客的人身束缚
大地主在兼并大片土地的同时,也必然要加强对广大佃客的控制和剥削。南宋时,佃客遭受的人身束缚在逐渐加强。随着南方经济的发展,农民阶级承受着越来越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
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一一八四年(孝宗淳熙十一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一)凡在一一八一年(淳熙八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强般(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一二○五年(宁宗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所以“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建议对“皇祐法”再加校定,以缓和地主之间对佃客的争夺。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二)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三)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四)客户身死,妻子愿意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以“自行聘嫁”。
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似乎是企图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麦女的婚嫁。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江南、两淮、两浙、福建、广南、荆湖等路,佃客的人身束缚也在逐步强化。
淮南路在南宋初战乱之后,劳动力缺乏,地主们激烈争夺佃客。地主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封建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孝宗时,朱熹还向朝廷建议: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这样,不仅本乡佃客,连外乡迁来的佃客也不准再迁移了。
荆湖等路,在高宗绍兴年间,地主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让渡佃客。地主在田契上写明佃客的姓名,在买卖土地时,佃客无权退佃,作为买主的地主则可以强迫他们依旧承佃纳租。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南宋官府曾采纳庄绰(音超chāo)的建议,规定:民间典卖田地,不得私自把佃户名姓写在契约上,随契约分付;买主不得强迫原佃户耕佃。如果违反,准许上诉,定罪。这一规定在实行中,遭到荆湖等路地主的普遍反对。据说这使他们之间争夺客户的官司,打了十年还没有解决,永远查不清。
南宋末年,佃客的身分地位越来越低。如湖北峡州的地主,已不再把佃客写在田契上随同土地让渡给买主,而进一步象买卖奴隶那样,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荆湖北路荆门军等地区还有一种“随主佃客”。即使地主犯罪,田地被官府没收,种田的佃客也还要随地主到别处去。随主佃客是被地主当做财产来看待的。因此,象《宋会要稿·屯田杂录》记载的,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这种佃客和农奴差不多了。
南宋时期还出现了比佃客身分更低、遭受压榨更为严重的佃仆。北宋时已开始有佃仆的名称。到南宋时,浙东、浙西、江东、淮西和福建等路,佃仆制度逐渐盛行。
佃仆除向地主交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劳役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南宋的记录,地主可以在半夜三更呼集佃仆,叫他们扛抬物品;地主外出,指派佃仆随身服侍;地主还可叫佃仆为他们修房盖屋,每天上山砍柴,搬运柴禾,看守坟墓,修治河道,等等。有些地主还强迫佃仆充当抵抗“盗贼”的地主武装,有些地主强使佃仆和仇人械斗,甚至死于非命。农民一旦沦为佃仆,就要子孙世袭,永远不得逃脱。佃仆是佃客中最为低下的阶层。
北宋初,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祐(一作神宗元丰)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佃客因此“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佃客连最起码的生命权利也失去了保障。一一九○年(光宗绍熙元年),南宋又规定佃客不能控告地主。这就是说,佃客只能听从地主任意宰割奴役,连控诉的权利也没有了。
南宋王朝把地主对佃客的奴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各地官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利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地主,镇压佃客。朱熹曾主张,凡有狱讼,首先应当“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再“听其曲直之辞”。如果“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虽直不佑”。就是说,在下者虽然“理直”,也不能保护。如果“理不直”,更要加罪。当时一些地方发生了“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及“以地客杀地主”即佃客的反抗斗争。朱熹认为,这类事情关系到“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三纲之重”,必须以“经木义理裁之”,否则就是“泯灭”“天理”。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收集了地方官们处理刑狱的很多案例。凡是涉及佃客和地主的案件,无不强调“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晓然”、“主仆之分”等等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例如:南宋末年,官僚吴思敬妻段氏,向官府控告佃客谢五乙兄弟“盗葬”吴家的土地,使吴家的“风水颠末,已经六年”。地方宫不问情由,便断定谢五乙兄弟是跟地主争占土地,是不顾“主佃名分”,“欺其主母孤寡”,重惩了谢五乙兄弟。官员们还认为:象这类事情,官府应该出来“主盟”,否则,不仅地主段氏“有妨安葬”,以后凡地主离田稍远,佃客都可强占,那么朝廷设官置吏又有什么用呢?
三、地租和高利贷剥削
地主把佃客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佃客不得迁移,地主更可恣意压榨。地租和额外的剥削,都比北宋时更 加残酷。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仍旧是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分成租,一般情况是主客对分,地主剥削产品的五成。如果佃客借用地主的耕牛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地主还要多剥削几成。江西饶州佃客租用地主的耕牛,要向地主多交一成租,称为“牛米”,荆湖北路佃客自己有牛具种粮,地主剥削产品六成,佃客得四成;如果借用地主的牛具种粮,地主再占一成。在官府的官庄上,第一年的收成,留下来年的种子后,官收四分,客户得六分。第二年以后,官客对分。
定额租制,北宋时还不很流行,所以留下的资料较少。南宋时,有关的记载逐步增多,不过仍局限于两浙路等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其他地区仍主要实行分成租。平江府定额租的数量,按土地的肥瘠而有所不同,一般地说,上等田每亩租米一到二石,中等田每亩七到九斗,下等田每亩三到五斗。以下是一二○六年(开禧二年)《吴学续置田记二》中片断材料的摘录:“元典李校尉七三登仕等田开具下项:
一,玉字二十六号,田四亩二十三步。租户徐八,上米六硕(同石)。
一,昆字二十号,田一亩二角四十一步。租户徐八,上米二硕九斗。
一,芥字二十号,田三亩二十一步半。租户李五八,上米三硕七斗。
一,姜字一号,田一亩十八步。租户李五八,上米一硕五斗。
一,姜字九号,田一亩一角五十五步。租户李五八,上米二硕二斗五升。
一,姜字十号,田一亩。租户李五八,上米一硕五斗。”同一年《吴学续置田记一》的片断材料:
“租户陆三八名彦,租田十九亩三角四十五步,上米十一硕三斗五升。
租户戴七二,租田十九亩三角八步,上米十三顶五斗二升。
租户浦四八,租田四亩二角五十步,上米二硕二斗三升。”
根据南宋时平江府地区土地的一般产量,这些定额租的剥削率都达到百分之五十,可见定额租并没有减轻佃客的负担。地主想方设法把地租固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其数量一般不会低于好年景的分成租数额。
正额地租以外,地主对佃客,还有多种名目的剥削方法。可以说,后来封建社会中额外地租的各种名目,南宋已经大部分出现了。下面是南宋额外地租的几种主要名目:
佃客代纳二税——佃客向地主交租外,只向官府交纳丁税等几项杂税。但是,地主豪强经常拒绝向官府输纳,或者无限期地拖欠应纳的赋税,官府就将这些赋税全部均摊到佃客身上,强迫佃客交纳。据《庆元条法事类》,南宋曾明文规定,倘若地主到期违欠赋税,官府可追求佃户补偿。这一法令无异是公开鼓励地主不纳二税。所以,佃客被迫代地主纳税的现象很普遍,而且越来越严重。一二○三年《南郊赦文》说:“佃户租种田亩,而豪宗巨室逋负税赋,不肯以时供输。守令催科,纵容吏胥,追逮耕亩之人,使之代纳,农民重困。”南宋末年,土地日益集中,农村下户纷纷破产,佃客便变成了官府大部分赋税的直接负担者。
耗米——跟官府一样,地主收租也征收耗米。据《吴学粮田籍记二》记载,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