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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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三五人以上作保,写立期限文 字。如无人保,只由赊买人写立欠钱文字,发生纠纷,官府不受理。这个告示,表明赊卖中发生“诳赚”事故,但也说明赊买赊卖已很通行。
便钱务——东京设便钱务,是宫营的汇兑机构,商人将现钱交便钱务,领券(汇票)到外州兑钱,当日给付。这是商业发展后又一新起的制度。太宗末年,东京便钱务收到商人便钱一百七十余万贯。真宗时,增加到二百八十余万贯。宫府由此掌握了大量资金。
邸店——唐朝商人在柜坊寄存财货。北宋邸店逐渐发达。邸店原来是供往来客商居住的旅店,商业发展后,大批商人在邸店存放财物,商洽交易。开设邸店,成为很大的营利事业。
质库——质库在唐朝附设于柜坊,北宋独立经营,更为发展。质库又称解库,是典当业的一种。以物品作抵押(质),向质库借钱,到一定期限,加利息赎回。一○七○年八月,韩琦在奏疏中说:“现在兼并之家,照例都开质库。”大寺院经营工商业,也开质库谋利,称为“长生库”。寺院和兼并之家一样,拥有巨大的财富。
四、货币
铜、铁钱——商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货币流通。宋初,铸造铜钱有四监,铁钱有三监,此后逐步增加。铜、铁钱名称很多。太宗太平兴国年间,铸“太平通宝”钱。以后,几乎每有一个年号,就铸造这个年号的新钱。太宗时,一年铸造的铜钱,最多时有一百八十多万贯,铁钱有五十万贯。仁宗时,铜钱增到三百多万贯,铁钱减到一二十万贯。
北宋每年铸造大量的铜、铁钱,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特别是铜钱,市场上更显得缺乏。这是因为:(一)铜是国家的禁榷物,民间缺铜,就销熔铜钱,制造器皿,可以获利五至十倍。(二)北宋虽严禁“铜钱阑出塞外及南蕃诸国”,但铜钱私下外流越来越多。(三)铁钱越来越轻,铜铁钱的比值不断增长。民间多储藏铜钱,不愿在市上流通。尤其是贵族、地主,大量窖藏铜钱。整个北宋,“钱荒”现象一直无法克服。
交子——宋朝发明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业中的“赊”即信用关系,孕育出交子。起初是川峡一带,因铁钱分量重而价值贱,“小钱每十贯,重六十五斤,折大钱一贯,重十二斤,街市买卖,至三五贯文,即难以携持”,商人(尤其是大商人)极感不便,客观上需要一种容易携带的、轻便的货币。真宗时,成都十六户富商私造钱券,称为“交子”。后来,主持交子铺的豪商,挪用、吞没现钱,交子不能兑现,引起争讼,官府遂令收闭。但当地使用交子,已成习惯,骤然废除,商业活动大为不便。仁宗时,设交子务于益州,由官府发行交子。每界(期)发行额为一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贯,准备金为三十六万贯。交子以三年为一界,当界满时,制造新交子,调换旧交子。商民向官府持旧换新,每贯输纳纸墨费三十文。如果界满而未及时调换新交子,旧交子就成为一文不值的废纸。《神宗宝训》说:“始祥符之辛亥(一○一一),至熙宁之丙辰(一○七六),六十五年,二十二界。”起初,交子只在川峡流通。仁宗天圣时,推行到秦州。
五、海外贸易
宋朝建国后,即从海路展开对外贸易。九八七年,大宗派遣宦官八人,分四路出发,到南海诸国招徕商人贸易。此后,北宋出现以下几条海上交通线:(一)从广州通往今越南、印尼等地,再由此和大食(阿拉伯)交通。这是唐朝以来的一条旧路,北宋更加繁盛。(二)从明州或杭州起航,通往日本和高丽。因辽朝屹立在东北,这条海路成为高丽和宋交通的重要道路。(三)高丽与宋交通的另一条路,是入渤海到登州。但因登州接近辽境,北宋禁止自海道入登、莱州经商。后来,哲宗以密州板桥镇为贸易港。密州北通高丽,南沿海岸通明州、泉州、广州。京东、河北、河东等路都可经密州板桥镇输入外国商品。南方向朝廷上供物品,也可由广州海运至板桥镇,再陆运到东京,形成内河漕运路线之外的一条海运路线。(四)哲宗时增开泉州到南海的一路,可抵达阿拉伯各国。
北宋与海外诸国的贸易往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朝贡”、“回赐”为名,由北宋和外国贡使进行官方交易。所谓“贡”、“赐”的货物,即可免交商税。另一种方式,是大量的民间贸易来往,北宋在主要港口设市舶司管辖。
市舶司的职务,主要是:(一)管理舶商。海舶出发前必须到市舶司登记,领取公据或公凭、引目,回航时,必须在原发航港口“住舶”,给予“回引”,才准通行。(二)征收舶税。名为“抽解”,也叫“抽分”。抽解的多少,常有变化。通常是十分抽解一分,也有十分抽二、三、四的。(三)收买舶货。名为“博买”,也叫“抽买”、“和买”、“官市”。太宗时,曾规定博买一半。真宗时,规定博买十分之三,也常有变化。官府抽买以后,剩余的货物,才准许卖给商民。(四)对抽解、博买所得的舶货,进行处理。珠宝及轻便商货,搬运入京,其余粗重难以起发之物,在当地出卖。
宋朝对某些进口货物,如香药、珠贝、犀角、象牙等,还有禁榷的规定,即全由官卖。北宋通过抽解、博买、官卖,取得巨大利润。仁宗皇祐时,市舶收入五十三万贯,英宗治平时增到六十三万贯,成为北宋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九七一年,太宗灭南汉,即在广州设置市舶司。以后又在杭州、明州置市舶司,与广州合称“三司”,是北宋主要的对外贸易港。一○八七年、一○八八年先后在泉州、密州置司。后来,秀州、温州、江阴军等地也相继置司。广州,在北宋是最大的港口,南海各地来广州的商人很多。北宋设置“蕃坊”,专供外国商人居住。置蕃长一人,负责蕃坊公事。并设有“蕃市”“蕃学”。外国商人往往有当年不回去的,称为“住唐”。明州是接待日本和高丽商人来宋贸易的港口。
北宋商人到南海各地去贸易的也很多。《萍洲可谈》说:“海舶大者数巨人,小者百余人,以巨商为纲首。……舶船深阔各数十丈,商人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货多陶器,大小相套,无少隙地。”这种满载陶瓷器的海船,就是北宋商人来往东南亚各地的货船。福建、两浙、广南路都有不少商人经营海上贸易。
经南海和北宋贸易的国家,有大食、古逻、阇婆(阇音遮zhē)、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等国。北宋的输出品主要是瓷器、杂色帛以及各种矿产品;输入的多半是供贵族享用的奢侈品,如各种香料、药材、犀角、象牙、珊瑚、玳瑁、苏木等。
北宋开注日本的商船,由两浙路出发,几乎年年都有。日本商人来往,也常乘明州、台州商船。北宋运往日本的商品,主要是药材、香料、瓷器、文具、书画、丝织品。自日本输入的商品,主要是硫黄、木材、水银、沙金和工艺品。日本制造的宝刀和扇子,在宋朝最为著名。北宋运往高丽的商品,有丝线、腊茶、瓷器等。输入品有人参、矿产、绫布以及扇子、文具。
海外贸易的发达,说明北宋的工商业发展到了一个新水平。
(四)大地主大商人势力的发展
宋朝的统一和经济关系中的某些变革,曾经多少便利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和工商业都达到超越前代的新水平,一时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官僚、地主无限止地扩大土地占有,利用各种手段加紧对农民的压榨。他们中间的相当一部分也还经营商业,谋取暴利。官员、地主、商人中逐渐滋生出一批大地主、大商人。他们不再是前代的门阀贵族,而是宋朝建国后,在经济发展的新条件下逐渐形成的新的豪族。新出现的大地主、大商人日益形成为强大的社会势力,垄断着若干经济部门,障碍着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发展。
一、大地主
土地占有的扩大 一○一三年,真宗下诏,禁止朝内外臣僚购买官田,但购买民田,不在禁例。一○二二年,有人向真宗奏报说:“宋朝建国六十年来,豪强大量兼并土地,如不加制止,全国的田地将要有一半被他们占据。”又有人说:“开封府附近千里,都已是大臣们的田产”。仁宗时,官员占田继续扩大。宰相晏殊,不 管国事,只管营置田产,见蔡河两岸土地有利可图,即托借名目占为己有。一个“比部员外郎”的朝官,在真定占田,多达七西多顷。官员们相互规劝,说在居官时买些好庄田,供退官后享用,最是“良图”(好主意)。仁宗曾下诏限田,公卿以下官员占田不得过三十顷。但实际上无法实行,不久又废。这里透露出官员占田三十顷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也透露出占田的趋势无法抑止。陈舜俞在《厚生策》中说:“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顷而不知止”。《宋史·食货志》也说:“承平寝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这些记载反映出,官员地主无限占田,已成为当时的严重问题。
伴随着地主占田的扩大,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占有大量田地的大地主,即所谓大姓豪族。真宗时,长安的大地主,有十多家,构成一大势力。他们的首领是号称“隐士”的种放(种音崇chóng)。种放在终南山周围霸占樵采地二百多里。门人、亲族也都仗势无赖,侵渔百姓。青州临淄有豪族麻氏,广置田庄,压榨农民,成为巨富,甚至私蓄兵器,建立地主武装。仁宗时,衡州大姓尹氏,占田多至于顷,成为一方之霸。
大地主无限占田的另一面,必然是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地主吞并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大致有如下的一些手段:
平产——地主放高利贷,农民到期不能偿还,即被 平人田产。真宗时,“知永兴军寇准说他所见到的情形是:“所部豪民(大地主),多贷钱贫民,重取其息。岁偿不逮,即平入田产”。
典田——自耕农、半自耕农把田产典给地主。年久不能赎还,即归地主所有。地主借口文契“难辨真伪”,官府认为“理不可定”,也可归地主占有,不准收赎。
买田——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把土地卖给地主,这是较常见的形式。吕大钧《民议》说:听说主户田少者,往往把田地都卖给有力之家(大地主)。地主由此得到田地之利,又可役使农民的劳力。这样下去,主户越来越少,客户越来越多。吕大钧的这个议论,多少反映了自耕农、半自耕农卖掉土地、沦为佃客的实际状况。
强占——有权势的大地主,还往往使用强制的手段,强买民田,甚至强占民田,据为己有。如仁宗时上元县地主王某,强占民田经营庄院,还要抢掠农民的子女,号称“王豹子”。占田千顷的衡州大姓尹氏,甚至使用伪造卖地契的手段,强夺庄田。像这样强占民田的事例,并不是个别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田地,随时都处在被霸占的威胁之中。
在真宗、仁宗统治时期,还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职田的恢复——五代宋初,官员的职田制早已罢废。真宗采纳宰相张齐贤的建议,又在九九九年恢复职田制度。朝廷把官庄和远年逃亡无主田配给各地官府作职田,免收赋税。官府招佃客租种课租,收归官员。两京大藩府职田多到四十顷,州刺史职田也有十五到二十顷。宋朝官员不断增加,往往无田可配。仁宗时,又削减为大藩最多二十顷,州军长官十顷。据《宋会要稿·食货》记载,全国十八路,共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多亩。职田制的恢复,显然是一个倒退。
寺院田产——真宗时提倡佛、道,全国佛寺有二万五千多所,仁宗时,多到三万九千多所。一○○九年,真宗令各地兴建道观,各道观由朝廷赐田十顷、五顷不等。各地佛寺、道观还竞相买田置产。真宗时,凤翔府扶风县重真寺购置田庄,刻有碑记。仁宗时皇太后赐杭州武林山灵隐寺钱买田,一次即买水田二千顷,林田五顷。寺院占田,减免粮税。大僧侣出租田地剥削佃客,“坐华屋,享美食”,是一伙披着袈裟的大地主。随着佛、道两教的流行,寺院和道观占有大量的田地。
对佃农的压榨 苏洵《嘉祐集》论“田制”说,大地主召募浮客耕种,“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苏轼也说地主和佃户“中分其利”,即剥削收获的五成作地租。这大概是反映了一般的剥削率。大地主在扩大土地占有的同时,也在不断加重对佃农的地租剥削。据张方平所说,天下的佃客“输大半之率”,即地租在五成以上。有人估计,千夫之乡有九百人耕地主的田,租地主的“犁牛稼器”,把佃农的收获分成五份计算:交田租二份(四成),牛、农具各一份(各二成),佃农只剩下了一份即二成作粮食。剥削率竟达到百分之八十。 佃农遭到种种剥削,交租之后,所余无几了。
一○二二年,宋朝统计全国的客户,共有三百七十五万多户,五百九十四万多口,约占全国户口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一些佃农和半自耕农被编入主户的下户,实际人数当然要超过统计数。佃农成为国家的“编户”,算是取得了平民的地位。但佃客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甚至一经租种地主的田地,就不能自行离开。一○二五年(天圣三年)仁宗的诏书说: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例:“私下分(分成租)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但地主多“不放起移”。诏书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这个诏书取消了由地主给佃客发凭证的办法,但佃客起移必须在收割完毕之日,即向地主交了租,还了债,还要和地主“商量”,经地主同意,才能“各取稳便”。事实上,地主和农民都“稳便”的事是没有的。最后还是不准私自“起移”。在此以前,关于佃客的起移,只有通行的所谓“旧例”。这个诏书颁发后,对佃客起移的限制,便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一○五二年(皇祐四年),宋朝又对川峡一些地区佃客的迁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敕书说:施、黔州诸县的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佃客逃到外县,要被官府捉回,迁移的自由完全没有了。苏洵曾说:地主对浮客“鞭笞(音吃chǐ)驱役,视以奴仆”。苏轼说是“役属佃户,有同仆隶”。这种佃户实际上还是处在农奴般的境地。
农民“依人庄宅为浮客”,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的沉重盘剥,即使逃亡,也是无处可逃,无家可归。王禹偁《感流亡》诗,描绘一户三代逃亡农民的境况:“老翁与病妪,头鬓皆皤然(皤音婆pó),呱呱(音姑gū)三儿泣,茕茕(音穷qióng)一夫鳏(音关guān)。……妇死埋异乡,客贫思故园。……襁负且乞丐,冻馁复险艰。唯愁大雨雪,僵死山谷间。”苏舜钦《城南感怀呈永叔(欧阳修)》诗,记述逃亡的农民在路上挖凫茨(野荸荠。凫茨音伏慈fú cí)充饥。凫茨挖光,只好吃有毒的卷耳(药草)。结果是“十有八九死,当路横其尸。犬彘(音至zhì)咋其骨,鸟鸢(音渊yu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