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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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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占——蒙古贵族恃势强占民田或官田,据为己有。世祖忽必烈时,宗王札忽儿强占文安县地。伯颜、阿朮、阿里海牙等南下灭宋,侵占江南官田。贵族官员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户,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诏“军民官勿得占据民产”。说明元朝初年,强占民田已难于遏止。
  投献——蒙古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势力。各州县官员、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即可规避赋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诏书说:“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通制条格》卷二、《投下收户》)这从反面说明:投献的发展已经与官府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成宗时,继续颁发禁令,禁止诸王、公主、驸马接受呈献的公私田地。但投献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称官府括地,把黄河退滩地上有主之田,强作荒地投献给皇子和世(音剌)。这实际上是强占后再投献以求庇护。各地“有力富强之家”,也往往投充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职田——元朝初年,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上路达鲁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职田十六顷,是最高的规定数额。但实际上,官员以职田为名,可以多方扩占。官员将职田出租,剥削佃户。三品官即可有佃户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也有佃户三、五十户。官员对租种职田的佃户,恃势任意增租。每亩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达亩征三石。此外,还有其他无名勒索。
  蒙古贵族地主除通过多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事封建性的剥削外,他们还因为贵族的特殊地位,每年从皇室颁受大批的金银币帛等赏赐,并且占据山林、房宅、矿冶、海舶等为私产。一些贵族地主还发放高利贷或占据行市经商谋利。自蒙古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袭贵族之家,在政治权势和经济财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汉族地主
  元朝把北方和南方的汉族,分称为汉人、南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由于金、宋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北方的汉人(包括汉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与江南的南人地主,社会经济状况也有明显的差异。
  北方汉人地主——“北方”即原属金朝统治的区域,在女真的奴隶制转化到封建制后,女真族和汉族地主的势力,都在不断发展。从成吉思汗出兵侵金时起,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完全统治了北方,中间经过了近半个世纪之久。在这一战乱频仍的时期,北方地主阶级的状况,又有了很大的变动。
  汉人军阀地主是仅次于蒙古贵族地主的特权阶层。金元之际,各地地主豪强,组织武装,据地自保。汉人地主势力因而迅速发展。蒙古灭金后,他们接受官封,形成大小不等的军阀。在各自统领的地区,掠取财货,兼并土地。他们不仅拥有军事、政治的权势,而且占据大量的田地,成为汉人地主阶级中最富有的阶层。
  蒙古灭金时期,依据蒙古奴隶制的传统,签发汉人富户为军户。军户得免除徭役,占田四顷以内免纳税粮。这些军户地主,参加蒙古军作战,也依惯例可以获得俘虏以充奴隶。一家占有的驱奴多达数百,他们多被用于耕稼畜牧。
  投献于蒙古贵族投下的汉人地主,依靠蒙古贵族的势力得到保护。
  依靠汉人军阀的汉人官员,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握有不同的政治权力。
  北方地区的总的情况是:(一)蒙古贵族地主与汉人军阀、军户、投献户、官员地主,占据绝大部分的土地,并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一般汉人平民地主无法与之比高下。(二)自蒙古诸王投下至汉人军户,都还役使相当数量的驱奴,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因此,北方在战乱后虽然地多人少,仍有大量的流民和驱奴不断地逃往江南。
  南人地主——南方地区,在南宋统治时期,汉人地主势力即有了超越前代的发展。随着租佃制在宋代的普遍确立,地主自由购置田地出租,涌现出众多的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元朝灭宋时,忽必烈已逐渐建立起封建的统治秩序。元军南下作战,也不再单纯以掳掠奴隶为目标,而注意于保存江南财富。因而,南宋灭亡后,南方的剥削制度和汉人地主的势力,基本上依然继续下来。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员去进行统治。但这些官员只知贪求财富,不知江南情事,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纵。《元典章·刑部十九》收载大德十一年杭州路呈文说:“把持官府之人,处处有之,其把持者,杭州为最。每遇官员到任,百计钻刺,或求其亲识引荐,或赂其左右吹嘘,既得进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遗,继以追贺馈送。窥其所好,渐以苞苴。爱声色者献之美妇,贪财利者赂之王帛,好奇异者与之玩 器。日渐一口,交结已深,不问其贤不肖,序齿为兄弟。……贪官污吏,吞其钓饵,唯命是听,欲行则行,欲止则止,”另一件公文说,豪富兼并之家“威福自专,豪强难制,侮弄省官,有同儿戏。”蒙古色目官员办理公务,自征榷海运至钱谷簿书,都必须依靠汉人司吏。而这些司吏又多与当地地主相交结,或者即是土豪之家,买嘱承充。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路府州县各级官府大都为当地的地主富豪所把持。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纵官府,便可肆无忌惮地扩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万石,佃户至二、三千户。松江大地主曹梦炎,单是所占淀山湖的湖田就有数万亩,积粟百万。蒙古人称他为“富蛮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发,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达万顷,人称“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县所属五十都的田地,共税粮六千石,其中五千石来自五十家大地主。这就是说,六分之五的田地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额田租,可继续购置土地。南宋亡后,有些官田也被有权势的地主乘机据为己有。大地主豪据一方,确是“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赵天鳞:《太平金镜策》)。
  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续,它的种种弊端也都在继续发展。大地主或仗势侵占民田水利,或隐匿田亩冒名析户,或逃避赋役,转嫁给佃户和贫民,或借粮放债,加倍取息。南宋时期早已存在而无法消除的这些现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僧侣地主
  金、宋统治地区,原来都有大批的僧侣地主。僧道的上层,占有田地出租或役使下级僧道耕作。元朝统治时期,僧侣地主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元朝以吐著萨迦派的佛教领袖世代为帝师,总领全国的佛教。喇嘛僧人,即所谓“番僧”因而获有种种特权。江南地区,南宋时禅宗的临济宗在江浙一带盛行。元朝灭宋后,一二八○年,余杭径山临济宗禅师云峰妙高曾来大都,为禅宗争得继续传教的权利。天台、华严、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还有流传。忽必烈以僧人杨琏真伽(一说吐著人,一说西夏人)为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伽占有田地二万三千亩,私庇平民二万三千户,仗势勒索金银珠宝。各级僧官也都占有不等的地产,隐庇平民,不输租赋。一些僧官甚至凌驾官府,受理民讼,多方勒索,形成特殊的势力。
  佛教寺院遍布各地,也都占有大量的田产。世祖忽必烈敕建的大护国仁王寺,在大都等处直接占有的水陆地和分布在河间、襄阳、江淮等处的田产,共达十万顷以上,此外,还有大量的山林、河泊、陂塘。大承天护圣寺,在文宗时一次赐田即达十六万顷。顺帝时又赐十六万顷。一般寺院也都占有数量不等的田地。大德《昌国州图志》记全州共有田土二千九百余顷,其中一千余顷为佛寺道观所占有。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占有田地数不可知,行省所管寺院佃户即有五十万余户。各地寺院还占据山林为寺产。许有壬《乾明寺记》说:“海内名山,寺据者十八九,富埒王侯”。寺院田土山林,虽然属于寺户,不为私人所有,但实际上为各级僧官所支配。大寺院的僧官即是披着袈裟、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寺院所占的大量田产,除来自皇室赏赐和扩占民田外,也还来自汉人地主的托名诡寄或带田入寺。元代寺院道观可免除差发赋税,因而汉人地主将私产托名寺院,规避差税。有的富户使子弟一人出家为僧,便可将全家田产托名某僧所有,不再纳税。有的地主将田地舍入寺院,再向寺院承佃,这样,便可不再向官府交税和不再负担差役。也还有一些地主,名义上布施家产入寺为僧,但仍与妻妾同处,占田出租,与不出家没有什么区别,但因此便可逃脱赋役和官府的一切烦扰。一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奏报全国僧尼多至二十一万三千多人。实际上还要超过此数。仁宗时,浙西土豪沈明仁,创立白云宗,托名佛教,强占民田二万顷,纠集徒众十万人,蓄发娶妻,自有田宅,形成一个托名佛教的地主集团。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势力,据说男女道徒有三十万人。道教的信徒主要是汉人。江南道教以龙虎山张天师为首,世代相承。据说张天师“纵情姬妾,广置田庄,招揽权势,凌轹官府,乃江南一大豪霸”(郑介夫奏议,《历代名臣奏议》卷六十七)。北方道教原有全真、真大、太一诸教派,而以全真为最盛。全真道创始于金代,原来即是一些拒不仕金、逃避现实的汉人地主的结集。由于丘处机受到成吉思汗的召请,全真道最先获得特有的优遇,一度大有发展。元初全真道虽然受到佛教的排挤打击,但元成宗时又给予优容。道士(先生)得与佛徒一样可免除赋税差役,但又可合法地蓄发营田,与妻子同居,纵情享乐。元初名儒,如王鹗、姚枢、王磐、窦默等也都与道徒往还。道土地主成为汉人地主中的特殊的阶层。
  元代社会中的景教徒(也里可温)和伊斯兰教士(答失蛮),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样地受到免除赋役的优遇。元初曾有过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的诏敕。(《元史·世祖纪》)可见景教、伊斯兰教也有人占田业农,但他们大多数人还是以经商作为主要职业。一些贵族教徒入仕元朝,成为各级官吏。 
  各族商人
  宋代的工商业,随着土地租佃制的确立而得到迅速的发展。以经商为业的大商人,聚集巨大的财富,形成富有的阶级。地主、官僚和寺院僧侣也都兼营商业。
  这种状况,在元代也基本上继续下来。
  元代社会中的色目人,多数是商人。他们在政治上、法律上都享有仅次于蒙古人的优越待遇。这是元代社会特有的现象。但色目商人的状况,南北方也有所不同。在成吉思汗、窝阔台统治时代,俘虏的手工业工匠是作为奴隶而役使于生产,商业也只是为了满足奴隶主对奢侈品的需求。蒙古军队侵入中亚和波斯后,降服的商人不只为蒙古贵族提供各种珍宝,而且帮助蒙古统治者去进行对人民的剥削。奥都剌合蛮和阿合马便是他们的政治代表。他们随从蒙古皇帝来到中原地区,并且成为高级官员,倡导以“扑买课程”“羊羔儿息”等剥削方法,为蒙古统治者掠夺人民的财富,为色目商人提供谋利的通途。蒙古贵族对色目人特加信用。色目商人,由商而官,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获有一定的特权。他们的子弟,世代充任皇帝和诸玉的近侍,并成为蒙古贵族政治上得力的助手。
  在南方,南宋时,沿海港岸本来居住着大批的“蕃商”。他们在元代也被称为“色目人”。但他们不同于阿合马一类的官员,而是专以经商为主,往来贸易。元朝统一全国后,与西方交通的主要商路,从西域转到南海,“色目”商人从海道而来的人数大增。江南色目商人在元朝的政治代表是泉州的蒲寿庚。蒲氏原为阿刺伯商人,南宋时在广州经商,成为当地的富豪,后来迁居到泉州。南宋末年,蒲寿庚和兄蒲寿助南宋平定海盗,被任为泉州市舶使。一二七六年十二月,蒲寿庚在泉州降元。元朝任他为闽广大部督兵马招讨使。一二七八年,又升任福建行省中书左丞,并且受命去南海诸国,招徕外商贸易。蒲寿庚在元朝作官,只是在局部地方,而且主要是管理海外贸易,与阿合马等有所不同。蒲氏一家是泉州最富有的豪商。另一著名富商是回回佛莲,有海船八十艘从事贸易,死后家藏珍珠多达一百三十石。这些富商受到朝廷上的色目官僚的庇护,进行非法的海外贸易,从中获取暴利。
  汉族商人也拥有巨大的财富。扬州富商曹氏死后,因争夺家产发生诉讼。曹氏奴刘信甫贿赂官府等费,数至巨万,全由自己偿付。曹家之富可想而知。程钜夫《雪楼集》记载一个弃官经商的姚姓,在大部经商十年,累资巨万。盐商自宋代以来即称豪富。元明宗、文宗即位时,因国库空虚,得盐商输入银两,才得举行朝会,颁发赏赐。杨维帧《盐商行》诗:“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说明盐商的豪富已足以与王侯相比。
  汉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权势之家,有些则交结权贵,垄断贸易。还有一种是由官府备资,并且提供特权条件,交由商人代营的商业。这种组织名叫斡脱。一二九一年,元世祖的诏书说:“数年以来,所在商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色目豪商还勾结蒙汉臣僚,以向皇帝呈献宝货为名,邀取十数倍的回赐,称为“中卖宝物”。泰定帝时,应偿付“中卖宝物”商人的宝价,多达四十万锭,约等于全国一年包银差发十一万锭的四倍。西域南海的珠宝商,获利最大,远超过其他商人。 
二、驱奴与农民
  驱 奴
  蒙古奴隶主在建国初期的对外作战中,俘掳到大量的奴隶。成吉思汗“札撤”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未能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三千八百户为奴。
  蒙古贵族占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的广大地区,称为“驱奴”。这些俘掠的驱奴,主要是外族,即包括契丹、女真人在内的北方汉人和一部分西征时迁来的色目人。
  蒙古族中奴隶制的发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债、犯罪或被贩卖而沦为奴隶。武宗至大时,仍有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出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甚至被贩运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因而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蒙古奴隶制的渗入,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元朝法令明确规定了驱奴与良民不同的身分、地位。奴隶和钱物一样属于主人私有。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果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故杀无罪奴婢,也只是杖八十七;因酒醉杀奴隶,还要再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一百。奴隶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牛马。主人甚至对奴隶私置枷锁禁钢,刺面割鼻。奴隶遭受主人压迫而竟敢于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奴隶可以被当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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