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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小逻辑-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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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那就陷于错误了。    
  为了说明对于思想中否定环节的忽视,可用一般人认斯宾诺莎学说为泛神论和无神论的攻击,作为例证。斯宾诺莎的绝对实体诚然还不是绝对精神,而上帝应该界说为绝对精神,乃是正当的要求。但当斯宾诺莎的界说被认为将上帝与自然及有限世界相混,并且使世界与上帝同一,这就假定了认为有限世界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和肯定的实在性。    
  如果承认这个假定,则上帝与世界合而为一,是不啻将上帝纯然有限化了,贬低成为一个仅属有限的存在之外在的复合体了。从这点看来,我们必须注意:斯宾诺莎并没有把上帝界说为上帝与世界的统一,而是认上帝为思想与形体(物质世界)的统一。即使我们接受他对于统一原来那种异常笨拙的说法,他也只是认这世界为现象,并没有现实的实在性,所以他的体系并不是无神论,宁可认为是无世界论(Akosmismus)。一个坚持上帝存在,坚持唯有上帝存在的哲学,至少是不应被称为无神论的。何况对于许多把猴猿、母牛、石像、或铜像等当作神灵去崇拜的民族,我们尚且承认其有某种的宗教。但常人的想象总深信这叫做世界的有限事物的聚集体,是有真实存在的。要他放弃这种信念,他们是决不愿意的。如果要说没有世界,他们很容易认为那是不可能的,至少他们会觉得相信没有世界,比相信没有上帝的可能性还少。人们总是相信(这对他们并不是很光荣的事)一个体系要否认上帝远较否认世界为容易。大家总是觉得否认上帝远较否认世界为更可以理解。    
  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对上述那种思想提高所赢得的内容的批判。这些内容如果只包含一些说上帝是世界的实体,世界的必然本质,或主导并主宰世界的目的因等规定,当然不适合于表达我们所了解或我们所应了解的上帝的性质。但除了可将这种对于上帝的普通观念作为初步假定,并根据这种假定以评判其结果外,则刚才提到的那些规定仍然有很大的价值,而且是上帝的理念中所包含的必然环节。所以,如果我们要想这样用思维去明白认识上帝的真理念而把握其内容的真性质,那么,我们切不可采取较低级的事物为出发点。    
  世界中单纯偶然的事物,只是一种异常抽象的规定,不足以作为理解实在的出发点。有机的结构和其互相适应的目的性虽属于较高的、生命的范围。但是除了对有生命的自然和当前事物与目的的种种联系的看法,都由于目的之琐屑不足道,甚或由于对目的和目的与手段的联系的许多幼稚的说法,会玷污了目的论之外,即单就有生命的自然本身来说,事实上还是不足以表达上帝这一理念的真实性质。上帝不仅是生命,他主要是精神。如果思维要想采取一个出发点而且要想采取一个最近的出发点,那么,惟有精神的本性才是思维绝对【或上帝】最有价值和最真实的出发点。    
  §51    
  达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并借以实现理性的理想之另一途径,是从思维的抽象物出发,以达到明确的规定。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便只剩下存在这个概念比较合用了。这就是对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的证明所取的途径。在这里出现的对立,便是思维与存在的对立,而在前一途径里,存在是对立的双方所共同的,其对立所在,仅在于个体化的存在与普遍性的存在的对立。知性据以反对这第二个途径的理由,与上面提到过的反驳第一途径的理论本质上相同,即知性认为在经验事物中寻不出普遍概念,反之,在普遍概念中也不包含有特定事物。所谓特定事物即指这里的存在。换言之,从概念中推不出存在来,也分析不出存在来。    
  【说明】康德对于本体论证明的批判之所以如此无条件地受欢迎和被接受,无疑地大半是由于当他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区别时所举的一百元钱的例子。一百元钱就其在思想中来说,无论是真实的或仅是可能的,都同是抽象的概念。但就我的实际的经济状况来说,真正一百元钱在钱袋中与可能的一百元钱在思想中,却有重大的区别。没有比类似这样的事更显明的了,即我心中所想的或所表象的东西,决不能因其被思想或被表象便认为真实;思想、表象、甚或概念还不够资格叫做存在。姑且不说称类似一百元钱的东西为概念,难免贻用语粗野之讥,但那些老是不断地根据思维与存在的差别以反对哲学理念的人,总应该承认哲学家绝不会完全不知道一百元现款与一百元钱的思想不相同这一回事。事实上还有比这种知识更粗浅的吗?但须知,一说到上帝,这一对象便与一百元钱的对象根本不同类,而且也和任何一种特殊概念、表象、或任何其他名称的东西不相同。事实上,时空中的特定存在与其概念的差异,正是一切有限事物的特征,而且是唯一的特征。反之,上帝显然应该,只能“设想为存在着”,上帝的概念即包含他的存在。这种概念与存在的统一构成上帝的概念。    
  如果上帝的性质就象这里所说的这样,则我们对于上帝只算得到一形式的界说,这界说实际上只包含着概念本身的性质。即就概念最抽象的意义而言,它已包含有存在在自身内,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因为无论概念的别的性质如何,它至少是由于扬弃了间接性而成立的,所以概念自身即具有与它自身直接的联系;但所谓存在不是别的,即是这种自身联系。我们很可以说,精神的最深处,概念,甚至于自我或具体的大全,即上帝,竟会不够丰富,连象存在这样贫乏的范畴,这样最贫乏、最抽象的范畴,都不能包含于其中,岂非怪事。因为就内容而论,思想中再也没有比存在这个范畴更无足重轻的了。只有人们最初当作存在的东西,如外界感性存在,我面前的一张纸的存在,也许还比存在更是无足重轻。    
  但关于有限的变灭事物的感性存在,谁也不愿无条件地说它存在。此外,康德书中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差别”的粗浅的说法,对于人心由上帝的思想到上帝存在的确信的过程,最多仅能予以干扰,但绝不能予以取消。这种基于上帝的思想和他的存在绝对不可分的过程,也就是近来关于直接知识或信仰的学说所要重新恢复其权威的。关于此点,下面将有讨论。    
  §52    
  在这种方式下,思维的规定性即在它的最高点,也总有某种外在的东西。这种思维的方式,虽说也老是叫作理性,但只是彻头彻尾的抽象思维。这样,其结果,理性除了提供简单化系统化经验所需的形式统一以外,没有别的,在这样的意义下,理性只是真理的规则,不是真理的工具。理性只能提供知识的批判,而不能提供关于无限者的理论。这种批判,分析到极至,可以总结在这样一句断语里:即思维本身只是一种无规定性的统一,或只是这个无规定性的统一的活动。    
  附释:康德诚然曾经认理性为【理解】无条件的事物的能力。但如果理性单纯被归结为抽象的同一性,则理性不啻放弃其无条件性,事实上,除了只是空疏的理智以外,没有别的了。理性之能为无条件的,只有由于理性不是为外来的异己的内容所决定,而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因此,在它的内容中即是在它自己本身内。但康德却明白宣称,理性的活动只在于应用范畴把知觉所供给的材料加以系统化,换言之,使它有一种外在的条理,而系统化或条理化知觉材料所依据的原则仍不过仅仅是那个不矛盾的原则。    
  §53    
  (B)实践理性——康德所谓实践理性是指一种能思维的意志,亦即指依据普遍原则自己决定自己的意志。实践理性的任务在于建立命令性的、客观的自由规律,这就是说,指示行为应该如此的规律。这样就假定了思维为一种在客观上决定着的活动(换言之,思维事实上是一种理性),这样就有理由认为通过经验可以证明实践的自由,换言之,即有通过自我意识的现象以证明实践的自由。与此相反,决定论者则同样根据经验中重复多次出现的事实,特别是对人类所认作权利和义务(即对客观上应如此的自由规律)根据杂多纷歧的事实去归纳出怀疑性的(亦即休谟式的)决定论的观点。    
  §54    
  实践理性自己立法所依据的规律,或自己决定所遵循的标准,除了同样的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即:“于自己决定时不得有矛盾”一原则以外,没有别的了。因此康德的实践理性并未超出那理论理性的最后观点——形式主义。    
  但这种实践理性设定善这个普遍规定不仅是内在的东西,而且实践理性之所以成为真正的实践的理性,是由于它首先要求真正地实践上的善必须在世界中有其实际存在,有其外在的客观性,换言之,它要求思想必须不仅仅是主观的,而且须有普遍的客观性。关于实践理性的这种要求或公设(Postulate),下面再讨论。    
  附释:康德否认了理论理性的自由自决的能力,而彰明显著地在实践理性中去予以保证。康德哲学的这一方面特别赢得许多人盛大的赞许,诚然不无理由。要想正确地估量康德在这方面的贡献,首先必须明了盛行于康德当时的实践哲学,确切点说,道德哲学的情形。那时的道德哲学,一般讲来,是一种快乐主义(Eudaemonismus)。当我们问什么是人生的使命和究竟目的时,这种道德学说便答道,在于求快乐。所谓快乐是指人的特殊嗜好、愿望、需要等等的满足而言。这样就把偶然的特殊的东西提高到意志所须追求实现的原则。对于这本身缺乏坚实据点为一切情欲和任性大开方便之门的快乐主义,康德提出实践理性去加以反对,并指出一个人人都应该遵守的有普遍性的意志原则的需要。上面几节所讨论到的理论理性,据康德看来,只是认识“无限”的消极能力,既然没有积极内容,故其作用只限于揭穿经验知识的有限性。反之,对于实践理性,康德却显明地承认其有积极的无限性,认为意志有能力采取普遍方式,亦即依据理性思维着以决定自身。无疑地,意志诚然具有这种自决的力量,而且最要紧的是要知道惟有具有这种自决的力量,并把它发挥在行为上,人才可以算是自由的。但虽承认人有这种力量,然而对于意志或实践理性的内容的问题却仍然还没有加以解答。因此,当其说人应当以善作为他意志的内容时,立刻就会再发生关于什么是意志的内容的规定性问题。只是根据意志须自身一致的原则,或只是提出为义务而履行义务的要求,是不够的。    
  §55    
  (C)判断力批判——康德认为反思的判断力是一种直观的理智的原则。这就是说,特殊,对抽象共相或抽象同一性来说,只是偶然的,是不能从共相中推演出来的,但就直观的理智看来,特殊是被普遍本身所规定的。——这种普遍和特殊的结合,在艺术品和有机自然的产物里一般是可以体察到的。    
  【说明】康德的《判断力批判》的特色,在于说出了什么是理念的性质,使我们对理念有了表象,甚至有了思想。直观的理智或内在的目的性的观念,提示给我们一种共相,但同时这共相又被看成一种本身具体的东西。只有在这方面的思想里,康德哲学才算达到了思辩的高度。席勒以及许多别的人曾经在艺术美的理念中,在思想与感觉表象的具体统一中寻得一摆脱割裂了的理智之抽象概念的出路。另有许多人复于一般生命(无论自然的生命或理智的生命)的直观和意志中找到了同样的解脱。——不过,艺术品以及有生命的个体,其内容诚然是有局限的;但康德于其所设定的自然或必然性与自由目的的谐和,于其所设想为实现了的世界目的时,曾发挥出内容极其广泛的理念。不过由于所谓思想的懒惰,使这一最高的理念只在应当中得到一轻易的出路,只知坚持着概念与实在的分离,而未能注重最后的目的的真正实现。但这在思想中所未能实现的东西,反而在有机组织和艺术美的当前现实里,感官和直观却能看见理想的现实。所以康德对于这些对象的反思,最适宜于引导人的意识去把握并思考那具体的理念。    
  §56    
  这里康德就提出了关于知性的普遍概念与感性的特殊事物之间的另外一种关系的思想,——不同于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所依据的对于普遍与特殊关系的学说。但这种关系的新看法,并没有明确承认普遍与特殊统一的关系为真正关系、甚或为真理本身的见解。他毋宁只承认这种统一是存在于有限的现象中,而且只是在经验中得到体现。主体具有这种经验,一方面是出于天才,创造美的理念的能力。所谓美的理念即是出于自由想象力的表象,这些表象有助于暗示理念,启发思想,但其内容并未用概念的形式表达出来,而且也不容许用概念去表达。美的经验另一方面则系出于趣味判断(Geschmacksurteil),一种对于自由的直观或表象和理智的匀称合度之间的适当配合的敏感。    
  §57    
  再则,反思的判断力所据以规定有生命的自然产物的原则,便称为目的。目的是一种能动的概念,一种自身决定而又能决定他物的共相。同时康德又排斥了外在目的或有限目的,因为在有限目的里,目的仅是所欲借以实现其自身的工具和材料的外在形式。反之,在有机体中,目的乃是其材料的内在的规定和推动,而且有机体的所有各环节都是彼此互为手段,互为目的。    
  §58    
  有了这样的理念,知性所坚持的目的与手段,主观与客观间的对立关系立刻就被扬弃了。但康德至此又不免陷于矛盾,因为目的的理念又仅仅被解释为一种实存并活动着的一个原因,这原因又仅仅被看作表象,亦即主观的东西,于是目的性又被解释为仅属于我们知性的品评原则。    
  【说明】当批判哲学得到了理性只能认识现象的结论之后,这时我们至少对于有机的自然可以在两个同等主观的思想方式之间选择一个。而且即使按照康德自己的陈述,也不得不承认要想认识自然产物,单纯依照质量、因果、组合和组成部分等范畴是不够的了。内在目的这一原则,如果坚持加以科学的应用和发挥,对于观察自然,将可以导致一种较高的而且完全不同的方式。    
  §59    
  如果依据内在目的这一原则完全不加以限制,那末,由理性所规定的普遍性,绝对目的,或善,就会在世界中实现了。而且甚至是通过一个第三者,一个建立并实现这最后目的的力量——上帝而实现的。于是在上帝中,在绝对真理中,那些普遍与个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都被解除了,而且被解释为既不坚定,也不真实了。    
  §60    
  但这被建立为世界最后目的的“善”,一直就只是作为我们的善,只是作为我们的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道德律。这样一来,则刚才所提及的统一,除仅限于使世界情况和世界进程与我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此外即使加上这层限制,那最后目的或善,仍然只是一个没有规定性的抽象概念,正如实践理性中的义务观念那样。更进一步,这种和谐又会重新唤起或引起一种对立,这种对立的内容本身即被设定为不真实的。因此这种和谐只被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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