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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利维坦-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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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适应其余的人。为了理解这一点起见,我们不妨这样来看
问题,人们的社会倾向由于感情不同而有本质上的差异存在,
情形有些象铺在一起建筑大厦的石头。如果有一块石头凹凸
不平,形状不规则,安下去时要多占其他石块的地方,同时
又坚硬难平,有碍建筑,这种石头便会被建筑者认为不好用
而又麻烦,因而把它扔掉。同样的道理,一个人如果性格乖
张,力图保持对自己没有必要、而对他人又必不可缺的东西;
同时他又性情顽固,无法使之改正,这种人就会被认为妨碍
社会而被抛弃或驱除。我们既然看到每一个人不但是根据权
利,而且是根据必然的本性,都应当尽一切可能力求取得自
我保全所必须的一切,所以为了不必要的东西而违反这一点
的人便应当对因此而造成的战争负责;他所做的事情也就违
反了规定人们寻求和平的基本自然法。遵守这条自然法的就
可以称为合群,拉丁文称之为和顺,相反的情形就称为顽固、
不合群、刚愎自用和桀骜不驯等等。
第六自然法是: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
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因为恕宥就是允许取
和。虽然对坚持抱敌意的人,允许取和不能算是取和而是畏
惧,但对保证将来的人不允许取和则是不愿和平的表示,因
之便是违反自然法。
第七自然法是: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
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这一自然法规定除了为使触犯者改过自新和对其他人昭
示儆戒之外,禁止以其他任何目的施加惩罚。这一自然法是
上一自然法——要求人们在保证将来的条件下进行宽恕——
的必然结论。此外,不考虑警诫和未来的利益而进行的报复
便是对于无目的地伤害他人感到得意或光荣。因为目的总是
未来的事情,而无目的的光荣便是违反理性的虚荣。没有理
由地进行伤害就会造成战争,这就违犯自然法,一般都称之
为残忍。
一切仇恨与轻视的表示都足以引起争斗,因为大部分人
都宁愿冒生命的危险而不愿忍辱含垢。于是,我们便定下这
样一条诫条:作为自然法的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
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违犯这一自然法的人
一般称之为侮辱。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正像前面所说明的一样,所有的
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现今所存在
的不平等状态是由于市民法引起的。我知道,亚里士多德在
他的《政治学》第一篇中将以下说法当成他学说的基础:人


类根据天性说来,有些人更宜于“治人”,这就是较为贤明的
一类人(他本人认为自己由于他的哲学就属于这一类人)。另


一类人则以“役于人”为相宜,这种人就是身体强壮而不属
于他那种哲学家之列的人。他的意思好像是说:主仆之分不
是由于人们同意而产生的,乃是由于智力的差别而产生的。这
种说法不但违反理性,而且也违反经验;因为世间很少人会
愚蠢到不愿意自己管自己的事而宁愿受治于人的。当智者满
心自傲地和不相信自己智慧的人以力相争时,并不能始终或
经常获胜,甚至几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获胜。因此,如果人
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
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
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平等。因此,我便
制定第九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
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
下一自然法是根据上一自然法而来的:进入和平状态时,
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
为自己保留的权利。正如所有寻求和平的人都必需放弃某些
自然权利,也就是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人们也必须为了
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如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享
受空气、水的权利、运动的权利、通过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
地方的道路的权利、以及一切其他缺了就不能生活或生活不
好的东西的权利等等。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人们在建立和平
时为自己本身要求不许诺给予别人的东西,他便违反了前一
法则——规定人们承认天生的平等的法则,因之也就违反了
自然法。遵守这种法则的人谓之谦谨,违反这种法则的人谓
之骄纵,希腊人把破坏这一法则的事称为超过本分的欲求。
同时,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
么自然法就有一条诫条要求他秉公处理。因为没有这一点人
们的争端就只有凭战争决定。这样说来,裁断偏袒的人便是
滥用职权来阻止人们任用公正的裁判者和公断人,因之也就
违反了基本自然法而成为战争的原因。
这一自然法是根据将按理应属于各人的东西平等地分配
给每一个人的法则而来的。遵守这一自然法就谓之公道。正
象我在前所说的,这也称为分配的正义。违犯这一自然法就
称为偏袒。
根据这一法则又可以推论出另一法则——不能分割之物
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
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因为不像这样分配就
会不平均,与公道相违。
但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那么规定公道之
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
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因为公平分配是一
条自然法,而我们又想不出其他的公平分配的方法。
抽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人意决断的,另一种是自
然的。前者是由竞争者协议同意。后者要不是根据嫡长继承
权决定(希腊人称之为按命运应得之分给与)便是以原占有
权决定。
因此,不能共享也不能分割的东西就应当断与第一占有
者;在某些情形下则应当作为按命运应得之分取得而断与长
子。
以下的一点也是一条自然法: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
予安全通行的保证。因为规定人们应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
法,也规定人们应以调解为手段,而安全通行则是达到调解
的手段。
人们虽然极愿遵守这些自然法,但涉及到个人的行为时
仍然可能发生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到底实行了没有。第二个
问题是如果实行了的话,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前者谓之事
实问题。后者谓之权利问题。因此,除非有关方面相互立约
服从其他方面的裁断,否则他们仍然会和以往一样不能得到
和平。其裁断受到服从的其他方面称为公断人。因此,自然
法便规定: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我们既然假设每一个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利
益,所以任何人在自己的争讼案件中充当公断人都不相宜。即
使是他十分相宜,但由于公平的原则允许双方利益均沾,如
果一方被接受为裁断人,那么另一方便也应当被接受;这样
一来,争端(即战争的原因)就会违反自然法而继续存在。
同样的道理,任何人如果在一方胜诉时所获利益、荣誉
或快乐显然比另一方获胜时大,那么他在任何争讼案件中便
都不应当被接受为公断人;因为他虽然只是无以避免地接受
了一笔贿赂,但却仍然是一笔贿赂,任何人都没有义务相信
他。像那样做的话,争端和战争状态便仍然存在,与自然法
相违。
在有关事实的争执中,裁断者由于对一方的信任不能比
另一方大,如果他没有其他证据时,就必须信任第三方面,或
第三与第四方面,或者是更多的人,否则问题就会悬而不决,
并将听任以武力解决,那样就违反自然法了。
以上各条都是规定人们以和平为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
的自然法,它只是与文明社会有关的原理。此外还有其他的
事情对个人有损害,如醉酒和其他一切放纵行为都属于这一
类,因之便也可以列为自然法所禁止的事情。但这些都无需
提出,也不十分宜于在这里讨论。
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
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而为了使所有
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
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已所不欲,勿施
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
点: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
衡,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
另一边,再把自己的行为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
自己的激情与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这时前述的自然法
就没有一条在他看来不是十分合理的了。
自然法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它们只
要出现时便对一种欲望有约束力。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
把它们付诸行动时,就不永远如此。因为一个人如果持身谦
恭温良,在其他人都不履行诺言的时候与地方履行自己的一
切诺言,那么这人便只是让自己作了旁人的牺牲品,必然会
使自己受到摧毁,这与一切使人保全本性的自然法的基础都
相违背。从另一方面说来,一个人如果有足够的保证,知道
旁人对他会遵守这些自然法,而他自己却不遵守时,他所寻
求的便不是和平而是战争,结果便是让暴力毁灭自己的本性。
在内心范畴中发生约束力的任何自然法,不仅可能由于
与之相违的事实而遭到破坏,当与之相符的事实被人认为相
违时也可能由于这相符的事实而遭到破坏。因为人在这种情
形下的行为虽然和该法相符,但他的目的则与之相违;当约
束是内心范畴的约束时,这便是破坏契约束。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义、忘恩、骄纵、自傲、不公
道、偏袒等等都决不可能成为合乎自然法的。因为决不会有
战争可以全生而和平反足杀人的道理。
这些自然法由于只对欲望和主观努力具有约束力,我所
指的是真诚与持久的努力,所以便易于遵行。因为既然,自
然法所要求于人的只是努力,努力履行这些自然律的人就是
实现了它们,而实现了自然法的人就是正义的。
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道
德哲学就是研究人类相互谈论与交往中的善与恶的科学。善
与恶是表示我们的欲望与嫌恶的名词,欲望与嫌恶在人们不
同的气质、习惯和学说之中是互不相同的。不同的人非但是
在味觉、嗅觉、听觉、触觉和视觉的判断中好恶不同,而且
对共同生活的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也彼此迥异。甚至同一个
人在不同的时候也是前后不一样的。在一个时候贬斥而称之
为恶的,在另一个时候就可能赞扬而称之为善。这样就产生
了争论和争执,最后就会酿成战争。因此,当个人的欲望就
是善恶的尺度时,人们便处在单纯的自然状况(即战争状
况)下。于是所有的人便都同意这样一点:和平是善,因而
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正义、感恩、谦
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换句话说,它们都
是美德,而其反面的恶行则是恶。由于研究美德与恶行的科
学是道德哲学,所以有关自然法的真正学说便是真正的道德
哲学。道德哲学方面的著作家虽然也承认同样的美德与恶行,
但由于他们没有看到这些美德的善何在,也没有看到它们是
作为取得和平、友善和舒适的生活的手段而被称誉的,于是
便认为美德在于激情的适度。意思好像是说:毅勇不在于勇
敢无畏的动机,而在其程度;慷慨大度不在于馈赠的动机,而
在于赠物的数量一样。
这些理性的规定人们一向称之为法,但却是不恰当的,因
为它们只不过是有关哪些事物有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和自卫
的结论或法则而已。正式说来,所谓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
人所说的话。但我们如果认为这些法则是以有权支配万事万
物的上帝的话宣布的,那么它们也就可以恰当地被称为法。




第十六章 论人、授权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所谓人要不是言语或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便
是其言语和行为被认为代表着别人或(以实际或虚拟的方式
归之于他的)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语和行为的个人。
言语和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就称为自然人,被
认为代表他人的言语与行为时就是拟人或虚拟人。
人这个字原来是拉丁文。希腊文不作人而作面貌讲,正
象人字在拉丁文中指人在舞台上装扮成的某人的化装或外表
一样,有时则更加具体地专指装扮脸部的面具或面甲。后来
这字从舞台用语转而变成指法庭和剧院中的任何行动与言论
的代表。所以在舞台上和普通谈话中,人的意义便和演员的
意义相同。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
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西塞罗说:我承当着
三重人格——我自己、我的对手和裁判者,他所用的意义就
是这种意义。这种代理人在不同的时候有不同的名称,如代
表、代表者、副手、副牧师、代诉人、代理人、公诉人扮演
者等等都是。
有些拟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
理人,承认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在这种情形下,代理
人是根据授权而行动的。这种授权者,在货物与财产方面称
为所有者。指行为方面的情形时就称为授权人。正象占有权
称为所有权一样,做出任何行动的权利就称为授权。因此,授
权便始终是指做出任何行为的权利,根据授权行事便是根据
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委托或准许行事。
由此可以推论,当一个代理人根据授权订立了一项信约
时,他就可以使授权者因此而要象亲自订约一样受到约束,同
时也使他同样要对该约的一切后果负责。因此,前面第十四
章中所说的一切关于人与人之间以其自然人的资格订立的契
约的性质,对于从授权人方面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者或
代诉人在不逾越其委托的范围内所订立的信约也同样适用。
因此,一个人如果和代理人或代表订约而不知道他有多
大授权的话,那么发生危险时就要由自己负责。因为任何人
本人不是授权人时,就不会受所订信约的约束。因之,违反
其所赋与的授权或在这种授权范围之外订立的信约,他也是
不受约束的。
当代理人受原先订立的信约的约束要服从授权人时,如
果根据授权人的指令而做了任何违反自然法的事情的话,那
么破坏自然法的便不是他而是授权人。因为这行为虽违反自
然法,但却不是他的行为。相反地,拒绝这样做时,他却违
反了禁止破坏信约的自然法。
一个人如果通过代理人的居间作用和授权人订约而不知
道代理人所具有的权威时,所凭据的:便只是这人所说的话
而已;当他提出要求而这种授权不能向他证明时,他就不再
受约束,因为和授权者订立的信约没有他的相应保证时是无
效的。但如此订立信约的人如果事先知道他所能希望取得的
保证只有代理人的言词时,那么信约便仍然是有效的,因为
代理人在这种情形下使自己成了授权人。由此看来,如果授
权是明确的,那么信约便对授权者而不对代理人发生约束力,
如果授权是假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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