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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利维坦-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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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在提出借口的人自己的良心中说来也显然是一种谎言,以
致这种行为不但是不义的,而且是卑鄙和怯懦的。
第二,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
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
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
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
除对他的服从。显然被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并没先同他的臣
民订约,否则他就必需将全体群众作为一方与之订约,要不
然就必需和每一个人分别订约,将全体群众作为一方与之订
约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在那时还不能成为一个人格。要是
有多少人他就订立多少单独的信约,那么在他有了统治权以
后,那些契约就无效了。因为不论任何行为如果能被迫中的
任何一个人声称为破坏信约的行为的话,这一行为便既是他
自己的行为,也是所有其他人的行为。其原因是:这行为是
代表他们每一个人的人格并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作出
的。此外,如果他们之中有一个或更多的人声称按约建立主
权者时由主权者订立的信约有违反情形,而其他的人或另一
臣民、或者是主权者自己又声称没有违反,在这种情况下,就
没有一个裁断者来决定这一争执。于是便又会重新诉诸武力,
每一个人也就会恢复运用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就
和原先按约建立国家的宗旨相违背了。这样说来,通过事先
订立的信约授与主权是没有用的。有人认为任何君主的主权
是由于订立信约而得来的,也就是有条件地得来的。这种看
法只是由于对下一简单的真理缺乏理解而产生的:——信约
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
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所谓从
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指的是从具有主权的一个人或一
群人组成的不受束缚的集体的手中取得的力量。这个人或这
个集体的行为得到全体的保证、并以大家结合在本身之中的
力量来予以执行。但如果是一个集体被推为主权者时,任何
人便都不会设想在按约建立国家时成立了任何这种信约。因
为举一个例子来讲,没有人会笨到一个程度,以致说罗马城
邦的人民和罗马人订立了一项信约,规定根据某某条件保有
主权。这种信约要是没有履行的话,罗马人依法就会有权废
黜罗马城邦的人民了。人们之所以看不到君主政体和平民政
府的道理彼此相同,是由于某些人具有野心,他们偏爱自己
可望参加的集体政府和对君主政体感到灰心绝望的原故。
第三,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
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
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
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因为他如果是自愿加入这
一群人组成的群体,这一行为本身就充分说明了他的意愿,也
就是以默认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多数人所规定的事情。这样
说来,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言反对他们的任何规定,便是违
反了自己的信约,因之也就是不义的行为。不论他是不是属
于这个群体,也不论是不是征求了他的同意,他要不是必须
服从他们的决定,就必然会被抛弃在原先所处的战争状态中;
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为不义。
第四,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
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
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
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
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
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既然像这样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
个人都是主权者一切行为的授权人。因此,抱怨主权者进行
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所授权的事情,于是便不能控告别人
而只能控告自己。甚至还不能控告自己进行了侵害,因为一
个人要对自己进行侵害是不可能的。诚然,具有主权的人可
能有不公道的行为,但确切地说,这不是不义,也不算是侵
害。
第五,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
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因为每
一个臣民既然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样就是由于自己
所作的事情去惩罚另一个人了。
由于这种按约建立国家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全体的和平
与防卫,任何对这一目的具有权利的人也就具有对于手段的
权利;所以具有主权的任何个人或集体就当然有权审定和平
与防卫的手段,也有权审定和平及防卫一切障碍与防害的事
情。为了保持和平与安全,对内防止分歧,对外对付敌人,他
也当然有权事先做出他认为有必要的事情,或在和平与安全
已失去时,做出一切努力来加以恢复。因此:
第六: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
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
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
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
为了他们的和平和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
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在学说问题上所应遵重的虽然只是真
理,但并不排斥根据和平加以管理。因为与和平相冲突的学
说就不能成其为真理,正象和平与协调不能和自然法相冲突
一样。诚然,由于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导师们疏忽大意或不
善于办事,错误的学说有时被普遍接受,违反真理的学说也
可能到处蔓延,然而把新的真理骤然和纷乱地介绍进来也决
不可能破坏和平;而只会有时引起战争。因为人们被不负责
任地统治到如此程度,以致敢于用武力保卫或介绍一种意见,
他们便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他们所处的状态不是和平状态,
而只是由于互相畏惧暂时存在的休战状态而已,就好像是始
终生活在战场的边缘上一样。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
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
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第七: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
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
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这种规章就是人们所谓的
法度。因为正像上面已经说明的一样,在建立主权以前,所
有的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这样就必然会引起战争。由
此看来,法度既为和平所必需,而又取决于主权,所以它便
是主权为了保持公共和平应做的事情。这些有关我的、你的,
(即私有财产权)以及臣民行为中的善、恶,合法与非法的规
章便是市民法,也就是每一个国家各自具有的法律。只是市
民法一词现在已经只限于用来指罗马城邦的古民法,由于当
时罗马城邦是世界一大部分地区的领导者,它的法律也就是
那些地区的国法。
第八: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
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因为不
裁决争执就不能保障臣民不互相侵害,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
律就会形同虚设,每一个人根据其自我保全的自然和必然的
欲望就会仍然具有运用自己的力量防卫自己的权利;这就是
战争状态,与每一个国家按约建立时的目的都相违背。
第九: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
内的权利。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判断在什么时候和对多少人
数的军队进行征集、武装并发付薪饷的权利,以及向臣民征
集款项、支付战争开支的权利。因为保卫臣民的力量在于他
们的军队,而军队的力量则在于把大家的力量统一于一个指
挥之下。这种指挥是主权者制定的,于是便也为主权者所拥
有;因为国民军指挥权,无需其他制度规定,就可以使具有
者成为主权者。于是军队的将军不论由谁当,最高统帅始终
是主权者。
第十: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
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公众的和平与保卫这一目的既
由主权者负责,他就应当具有权力运用他认为最适合于完成
其职责的手段。
第十一: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
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
誉刑之权。事先没有制定法律的地方,就根据他认为最有助
于鼓励人们为国家服务或防止人们危害国家的方式去施行。
最后,由于考虑到人们在自然倾向下给予自己的评价以
及他们希望于别人对他们的尊敬,同时又考虑到人们对旁人
的评价是怎样地低;由此出发就会不断地出现竞争、论争、党
争、最后出现战争;造成互相摧毁,并削弱对共同敌人的防
御力量;于是就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
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
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但上面已经
说明,不但是国家的全部国民军或武力,而且连一切争端的
司法裁判权都归于主权者,因之主权者便也有权颁赐荣衔,规
定每一个人的品级与地位,以及公私应酬之礼等。
以上所说的就是构成主权要素的权利,同时也是识别主
权存在于哪一个人或哪一群人的集体手中的标志,因为这些
都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某些权利,象铸币权、处
理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与人身的权利、市场先购权以及其他
明文规定的特权,主权者都可以转让而仍然不失去其保卫臣
民的权力,但他如果将国民军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有用
了,因为法律将没法执行;要是他把征税权让出去,保留国
民军也就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利让出去,人们就会
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因此,如果我们考虑一下以
上所说的任何一种权利时,马上就会看出:即使保有其他一
切权利,在保持和平与正义(一切国家按约建立的目的)方
面也不会产生任何效果。人们说,这种分割是“国分则国将
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事先发生了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
出现分裂成敌对阵容的情形。如果英格兰绝大部分人当初没
有接受一种看法,将这些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
分割,人民便决不会分裂而首先在政见不同的人之间发生内
战,接着又在宗教自由问题方面各持异议的人之间发生内战。
这种情形使人们对于主权的这一特点获得了极大的教训,所
以目前英国便很少人看不到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在
下次恢复和平时也会普遍承认这一点,直到大家忘记痛苦之
前,这种情况会一直继续下去。但除非是一般人得到比迄今
更好的启导,否则在那之后就难于持续下去了。
由于这些都是必不可缺和不可分割的权利,所以就必然
会得出一个结论:其中任何一种权利不论表面上根据什么言
词转让出去了,只要主权本身没有直接宣告放弃、而受让人
又没有不再将主权者之名赋与转让权利的人的话,这种让渡
便是无效的;因为当这人把一切能让出去的全都转让了之后,
我们只要把主权转让回去,这一切便又全都作为不可分割地
附属于主权的东西而恢复了。
这一巨大的权柄由于本身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又不可分
离地附属在主权之上,所以有些人说主权君主的权力虽然比
每一个臣民单独说来大,但比全体臣民总合起来的权力小的
说法便没有什么根据了。因为他们所说的全体,如果不是如
同一个人一样的集体,那么全体一词和每一个人一词所指的
便是同一回事,这句话便荒谬不通了。但如果他们所谓的全
体所指的是把全体臣民当成一个人看待,而这一人格又由主
权者承当,那么全体的权力和主权者的权力便是同一回事,在
这种情形下,这话便也是不通的。这种不通的情形当主权由
一群人组成的集体握有时,他们看得很清楚,但在君主身上
他们却看不到,然而主权不论操在谁手中总是一样的。
正如同权力一样,主权者的荣位也应当比任何一个或全
体臣民高。因为荣位源于主权。勋爵、伯爵、公爵和王公等
身分都是由他封的,正如同仆人在主人之前一律平等而没有
任何荣位等差存在一样,臣民在主权者之前也是这样。不在
主权者面前时他们虽然有些人较为显耀、有些则较差、但在
主权者之前他们就象众星在太阳光之下一样不那么光芒夺目
了。
但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
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
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
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
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
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
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
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
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
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
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应当看
到最高统治者的最大压力决不是由于自己高兴损害或削弱臣
民或者是由于象这样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才施加的,他们自己
的力量和光荣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这种压力来自人民本
身的抗拒情绪,他们为自己的防卫而纳税是很不情愿的。这
样就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在平时尽量从他们身上征敛,以便在
任何紧急时期或突然有需要的时候御敌制胜。因为所有的人
都天生具有一个高倍放大镜,这就是他们的激情和自我珍惜;
通过这一放大镜来看,缴付任何一点点小款项都显得是一种
大的牢骚根源。但他们却不具有一种望远镜(那就是伦理学
和政治学),从远方来看看笼罩在他们头上,不靠这些捐税就
无法避免的灾祸。




第十九章 论几种不同的按约建立的
国家和主权的继承问题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
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
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
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
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
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
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
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
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
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
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
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
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
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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