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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利维坦-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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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因此,在习惯规定
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
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
一点的。同样的情形,在习惯规定最近的男亲属继位的地方,
继位的权利便存在于最近的男亲属身上,道理和上面所讲的
相同。如果风俗先女后男,情形也是一样。因为不论是什么
风俗,人们都可以用语词加以限制;如果他不这样做的话,这
就是他承认这一风俗成立的自然表示。
在事先既没有习惯又没有遗嘱的地方,就应当认为:第
一,该君主的意愿是政府应保持君主政体的政府,因为他本
人就赞成这种政府。其次,他本人的子女应优先于任何其他
人继位;因为根据天性说来,可以假定人们擢升自己子女的
意愿总比擢升旁人子女的意愿大;而在他本人的子女中,则
更愿擢升他的儿子,因为男子的本质比女子更适宜于任劳担
险。第三,自己没有子嗣时,兄弟应先于外人,这样推下去,
总是血缘较近的人先于较远的人;因为我们永远可以认为亲
属愈近、感情也愈厚。同时还有一点也很明显,最亲近的亲
属尊贵荣显时,一个人由于亲故关系而反映到自己身上的荣
耀也最大。
如果君主用传位之约或遗嘱处理继承问题是合法的,有
人也许就会提出一个很大的流弊来加以反对,因为他可以把
他的统治权卖给或传给一个外国人。既然是外国人,也就是
不习惯在同一个政府之下生活的人,所操的语言也不是本国
语言;在一般情形下这样就会互相瞧不起,因而就可能转而
压其他的臣民。这诚然是一个很大的流弊,但它却不一定是
由于臣属于一个外国人的政府而产生的,而是由于统治者不
善执政、不懂得真正的政治法则而来。因此,罗马人在征服
了许多民族之后,为了使人们接受他们的统治起见,往往尽
他们认为必要的程度消除这种怨懑;其方式是不但将罗马人
的特权赋与被征服的每一个民族全体(有时则赋与其中的主
要人物),同时还称之为罗马人,甚至还请他们许多人到罗马
城中担任元老院议员和要职。我国最贤哲的国王——詹姆斯
王力图使他所辖的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域合并,其目的也就在
于此。这一点他如果达成了的话,就很可能阻止了目前使这
两个王国陷入悲惨境地的内战。这样说来,君主按其意志处
理继承问题,虽然由于许多君王的过失而有时发现是一种流
弊,但却不能成为人民的任何侵害。关于这一办法的合法性,
以下的一点也可以作为论证:不论将王国传与一个外国人会
引起什么样的流弊,和外国人结婚也会引起同样的流弊,因
为在这种情形下继承权会落到他们身上,然而大家却都认为
这种婚姻是合法的。




第二十章 论宗法的管辖权
与专制的管辖权
  以力取得的国家就是主权以武力得来的国家。所谓以武
力得来就是人们单独地、或许多人一起在多数意见下,由于
畏惧死亡或监禁而对握有其生命与自由的个人或议会的一切
行为授权。
这种管辖权或主权和按约建立的主权的区别只有一
点:——人们之所以选择主权者是由于互相畏惧而不是由于
畏惧他们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但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所臣服
的人就是他们所畏惧的人。在两种情形下,人们都是出于畏
惧而服从的。这一点值得那些认为所有出于畏惧死亡和暴力
的信约一律无效的人注意。这种看法如果正确,那么任何一
种国家中的人便都没有一个有服从的义务了。诚然,国家一
旦按约建立或以力取得后,如果由于畏惧死亡或暴力而作出
的诺言中所许诺的事物违法,便根本不是信约,而且也没有
约束力。但其理由并不是因为诺言出于恐惧,而是因为作出
诺言的人对所许诺的事情不具有权利。此外,当他依法应履
行信约而没有履行时,那也不是因为信约无效使他解除了义
务,而是由于主权者的裁断。反之,一个人不论在什么时候
依法作出诺言后,破坏诺言就是不合法的。但当他由主权者
(代理人)解除义务时,他便是由强其他作出诺言的人作为解
除义务的授权人而解除了义务。
但主权的权利以及其当然的结果在两种国家中是相同
的。主权者的权力,不得其允许不能转让给他人,他的主权
不能被剥夺,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他进行侵害,臣民不能惩
罚他,和平所必需的事物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
一的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他是和战问题的时间
与时机的最高审定者,地方长官、参议人员、将帅以及其他
一切官员与大臣都由他甄选,荣衔、勋级与赏罚等也由他决
定。以上各点的理由和前一章对于按约建立的主权的同类权
利与当然结果所提出的理由相同。
取得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关系
取得的,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得的。前者是父母对于子女的
管辖权,称为宗法的管辖权;这种根据世代生育关系产生的
管辖权并不是因为父母生育了子女,所以就对子女具有管辖
权,而是由于子女以明确的方式或其他表达出来的充分证据
表示了同意。因为在生育方面,上帝为男人规定了一个协助
者,永远有两个人同样是子女的父母。这样说来,对子女的
管辖权就应当平等地属于双方,子女也要同样地服从双方,而
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服从两个主人。有些人
认为管辖权只属男子所有,原因是男性更优越。但他们的估
计是错误的,因为男人与女人在体力和慎虑方面并不永远存
在着那样大的一种差别,以致使这种权利无需通过战争就可
以决定。在一些国家之中,这种争执是由国法决定的,其中
大多数裁决(并非永远如此)都有利于父方;因为大多数国
家都是由氏族中的父亲建立的,而不是由母亲建立的。但现
在问题在于单纯的自然状况,我们假想其中既没有婚姻法,也
没有关于子女教育的法规,而只有自然法和两性相互之间以
及其对子女的自然倾向。在这种状况下,要不是父母双方相
互之间对于子女的管辖权问题自行订立契约加以规定,便是
完全没有规定。如果加以规定的话,权利便根据契约实行。在
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亚马孙国与靠其传嗣的邻国男子相
约,生男子送归该国!生女子则留归自己,所以女子的管辖
权便存在于母亲方面。
如果没有订立契约,那么管辖权便属于母亲。因为在没
有婚姻法的单纯自然状况下,除非母亲宣布,否则就不知道
父亲是谁。这样一来,对子女的管辖权就取决于她的意志,因
之便存在于她的身上。此外,我们也看到,婴儿最初是在母
亲的权力掌握之下的,母亲可以养育他、也可以抛弃它。如
果她养育的话,婴儿的生命便得自于母亲,因之就有义务服
从母亲而不服从任何其他人,于是对婴儿的管辖权就归母亲
所有了。但她如果把婴儿抛弃掉,被另一个人拣到并收养下
来,那么管辖权便存在于收养的人身上,因为这婴儿应当服
从保全他的生命的人,其道理是: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目
的就是保全生命,每一个人对于掌握生杀之权的人都必须允
诺服从。
如果母亲是父亲的臣民,那么子女便处在父亲权力管辖
之下。如果父亲是母亲的臣属,就象女王和一个臣子结婚时
那样,那么子女就应当服从母亲,因为父亲也是母亲的臣民。
如果男女双方各为一国的君主,生育子女后关于其管辖
权谁属的问题订立契约加以规定,那么管辖权便根据契约实
行。如果没有订立契约,这种权利便应随他所住在的地方的
管辖权决定,因为每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对于境内一切居民都
有管辖权。
对于子女有管辖权的,对子女的子女和孙辈的子女都有
管辖权。因为对一个人的人格有管辖权时,对他所具有的一
切便都具有管辖权;不这样,管辖权便徒有虚名而无实效了。
宗法管辖权的继承权按王位继承权的同一方式处理,而
王位继承权则在前一章中已作充分说明。
由征服或战争胜利所取得的管辖权有些著作家称之为专


制的管辖权。这字是从希腊文ACσπó;γη变来的,本来的意思
是领主或主人。这便是主人对臣仆的管辖权。战胜者获得这
种管辖权的方式是这样:被征服者为了避免眼前丧生之灾,以
明确的语词或其他充分表示意志的形式订立信约,规定在允
许他保全生命和人身自由时,战胜者可以任意加以使用。订
立了这种信约以后,被征服者就成了臣仆,但未订约前则不
是。因为臣仆一字不论是来自服务,还是来自赦生(这一点
我让文法家们去争论)其意义总不是指俘虏;不是指关在牢
狱中或用刑具锁押起来、等待俘获他的主人或从俘获者那里
购买他的主人考虑怎样处理的那种俘虏。因为这种人一般都
称为奴隶,根本不受什么义务约束;他可以打开镣铐或监狱,
杀死或虏走他的主人;这样做是合乎正义的。而臣仆所指的
是一个被俘获后如果已经让他获得人身自由,而且允诺不再
逃跑,也不对主人使用暴力,从而得到了主人信赖的人。
因此,对于被征服者的管辖权便不是由战胜而来的,乃
是由于他自己的信约而来的。他之所以被拘束,也不是由于
被征服;也就是说,他并不因为被打败、被抓住或被打得奔
逃溃窜就负有义务,而只是因为他迁就并服从了战胜者。战
胜者在没有允诺赦生前也不因为敌人投降就有义务让敌人可
以免于听凭自己任意处理。投降一事只在战胜者任其自己考
虑认为适宜时才有约束力。
当人们要求所谓的饶命时,便是通过投降来避免战胜者
眼前的愤怒,然后再以赎金或服役来和议求生。因此,获得
饶命的人并没有免死,而只是延缓杀戮,以待将来考虑。因
为这并不是以保全生命为条件的投降,而是任其处理的投降。
唯有当战胜者给他人身自由之时,他的生命才得到了保障,他
的服役也才成了应分之事。因为在监狱里或带着镣铐干活的
奴隶,不是由于负有义务而干活,乃是由于要避免俘获他的
主义的残酷待遇。
臣仆的主人也是臣仆所具有的一切的主人,可以随时索
用;也就是说,臣仆的财货、他的劳动、他本人的臣仆、他
的子女等等都可以在主人认为需要时随时索用。因为他是立
约服从了才从他的主人那里获得生命的,立约服从就是立约
承认并授权于主人的任何行为,如果主人由于他拒绝服从而
杀死他,或以刑具锁禁起来,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惩罚,这一
切也都是由他自己授权的,不能控告主人侵害了他。
总之,宗法和专制的管辖权的权利与必然结果和按约建
立的主权者的这一切完全相同,而且所根据的理由也相同,这
些理由已经在前一章中提出了。因此,一个人如果是两个不
同国家的君主,他在其中一个国家所具有的主权是群聚的人
按约建立的主权,而在另一个国家中的主权则是由于征服得
来的;也就是说:后一种主权是在每一个单个的人为了避免
丧生或刑具锁禁而投降的情况下取来的;那么他如果根据征
服的名义,把后一个国家当成被征服的国家而提出多于前一
个国家的要求时,便是不懂得主权权利的做法。因为主权者
对两个国家说来都绝对的,否则就根本没有主权;在那种情
形下,每一个人只要办得到,便可以合法地用自己的武力来
保卫自己的生命,而那样便是战争状况了。
由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一个大家族如果不成为某个
国家的一部分,其本身就主权的权利而言便是一个小王国;不
论这家族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组成的,还是由一个人及其臣
仆组成的,抑或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与臣仆组成的都是一样;
其中父亲或家长就是主权者。但一个家族除非是能依靠自己
的人数或其他机缘而具有一种力量,以致能做到不开仗就无
法被人征服,否则确切地说不能算是国家。因为一群人如果
显然太弱,联合起来无力保卫自己的话,那么每一个人在遇
到危险的时候便都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智来挽救自己的生命;
或是逃走、或是降敌,看他自己认为哪种办法最好而定;其
情形就象很小的一队士兵被一大队人马袭击时,为了不遭杀
戮,可以放下武器求饶或是逃走一样。我根据人们建立国家
并使自己臣服于具有足以保卫自己之力量的君主或议会之下
这些事实的性质、需要和目的,通过思考和演绎,在主权的
权利方面所发现的一切,以上所述就足够了。
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在这一点上向我们宣教了一些
什么。以色列的子民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
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见《旧约出埃及记》第
xx章,第19节)这便是绝对服从摩西。关于君王的权利,上
帝本身假口于撒母耳说:“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
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收割庄稼。制造军
器、和车上的器械。必取你们的女儿为他制作香膏、作饭烤


饼。也必取你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
仆。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
太监和臣仆。又必取你们的仆人和婢女、健壮的少年人供他
的差役。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作他的仆
人”。(见《旧约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11、12等节)这
便是绝对的权力,最后一句话中对这一点作了总结:“你们也
必作他的仆人”然而当以色列人听到他们的王将具有什么样
的权力之后,他们仍然同意,并象这样说:“使我们象列国一
样。有王治理我们、统治我们、为我们争战。”(见同章第19
节)。在这句话中肯定了主权者在军事和一切司法方面所具有
的权利,其中包含着一个人可能转让给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
此外,所罗门王对上帝的祷告是这样:“求你赐我智慧、可以
判断你的民、能辩别是非,”(见《旧约列王记上》,第iii章,
第9节)。因此,审判案件以及规定辩别是非的法规的权利便
属于主权者。这种法规就是法律,所以立法权便也属于他。扫
罗曾追寻大卫要杀了他,但当大卫有权力这样做、而且跟随
他的人也打算这样做的时候,大卫却禁止他们,说:“我在耶
和华面前万不敢伸手害他,因为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见
《旧约撒母耳记上》第xxiv章,第6节)。关于臣仆的服从


圣保罗曾经说过:“你们作主人的,要凡事听从主人”(见
《新约歌罗西书》第iii章,第22节)。又说:“你们作儿女的、
要凡事听从父母”(见同章第20节)。这里面便包含着服从宗
法或专制统辖权的人的绝对服从。此外他还说:“夕士和法利
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
遵行。”(见《新约马太福音》第xxiii记章,第2、3节)。这
又是绝对服从。圣保罗也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
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见《新约提多书》第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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