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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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当初被规定作为维持国家的充分经费的话,便和立国之
约的范围相违背,因为根据往后追加的赋税可以清楚地看出
这是不够的,而且从后来王室收入微少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
这种资财是可以出让和减少的。因此,划拨一份资财给国家
并没有用,因为国家可以把它出售或赠送给他人;而当它的
代表者像这样做时,资财便实际上售与或赠给他人了。
正象国内土地的分配一样,臣民进行对外贸易的地点与
商品种类的划定问题也由主权者掌管。因为如果在这方面由
平民自己决断的话,其中有些人就会为了牟利而为敌人提供
危害国家的手段并把有害的或至少无益于国人但能满足欲望
的物品输入进来为害国人。因此,批准或否定对外贸易的地
点和项目的问题只能由国家掌管,也就是由主权者掌管。
此外,要维持一个国家,单单是每一个人对一分土地或
少数商品享有私有财产权、或是对某些有用的技艺享有天赋
所有权是不够的,何况世界上的技艺也没有一种不是几乎对
每一个人的生存或福利说来都有必要的;因此,人们便必需
能通过交换和共同订立的契约将自己所能拿出来的东西分给
别人,并互相让渡其所有权。因此,臣民之间的买卖、交换、
借贷、租赁、雇佣等等一切契约应按什么方式订立,以及根
据什么文字和形式可以认为有效等事项,便应当由国家加以
规定,也就是应当由主权者加以规定。关于营养物质及其对
国家成员的分配问题,从本书全部体例来考虑,以上所说的
已经够了。
根据我的理解,一切物品的调理就是将目前不消费而留
待将来营养之用的一切商品变成价值相等而又便于携带、以
致不妨碍人们往来各地的东西,其目的是使人们在任何地方
都能具有当地所能提供的营养。这种东西不是别的,就是黄
金、白银和货币。原因是这样:黄金和白银实际上几乎在世
界各国都极为人们所贵重,所以便是各国之间其他一切物品
的一种方便的价值尺度;而主权者无论用什么原料铸成的货
币,在本国臣民之间又是一切其他物品的充分价值尺度。通
过这些尺度,一切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商品便都可以伴随人
们离开通常的住所,到他所到的一切地方去。它在国内人民
之间周流传用,并在传渡过程中营养各部分。其情况很像国
家的血液流通:因为天然的血液也同样是由土地的产物构成
的,而且在流通过程中一路营养人体的各部分。
黄金和白银的价值是由于其本身的质料而来的,所以它
们首先就具有一种特性,即作为各地区商品的共同尺度而言,
其价值不可能由一个或少数国家的权力加以改变。至于贱金
属货币则容易有涨落。其次,金银还有一种特性,能使国家
在有必要时运动臂膀并伸到外国去;它们不但能使在外旅行
的臣民百姓获得供应,而且也能使整个的军队获得给养。但
铸币并不是因其质料而是因当地的印字获得价值的;由于不
能经受环境的变化,便只能在国内有效;而且在国内也会因
法律的变化而受影响以致减少其价值,在许多时候使持有者
吃亏。
将货币输送给公众使用的渠道和道路有两种,一种是送
交国库,另一种是从国库中重新发放出来作公共支付之用。前
者包括征收人员、保管人员与出纳人员,后者也有保管人,再
加上被指派发款给各个公私大臣的官员。在这里拟制的人和
自然人也相类似,自然人的脉管从身体的各部分接受血液送
到心脏,在这里充实生机以后再由心脏经动脉管送出,使各
部分充满活力并能运动。
国家的后嗣或子女就是我们所谓的移民区或殖民地;这
是由一个指挥者或总督领导、到一个原先无人居住或因遭兵
燹而人烟稀少的外国去居住的一群人。拓殖已定的殖民地有
两种:一种自成一个共和国,解除了对于派出他们的主权者
的服从关系,像古代许多国家的情形便是这样。在这种情形
下,他们所自出的国家便称为母国,母国对殖民地的要求正
像父亲解除子女的家庭管辖关系后对子女的要求一样只是一
种尊重和友好的关系。还有一种情形是仍旧和母国联合,就
像罗马人民的殖民地一样。这时他们便不能自成国家,而只
是行省,只是派出他们的国家的组成部分。因此,殖民地的
权力除了尊重母国并和母国结盟以外,还要完全取决于主权
者批准他们拓殖的特许状。
第二十五章 论建议(咨议)
根据日常变化无常的用字法来判断事物的性质是极为荒
唐的。这一点从命令与建议的混淆中看得最为清楚,这种混
淆的产生则是由于提供建议和发出命令以及在其他许多情形
下,说话的方式都是命令式的。因为“做这事”一词不仅是
命令者的语词,而且也是提供建议者和劝说者的语词。很少
有人会看不出来这些说法性质完全不同。而且在察觉说话的
人是谁、说话的对象是谁和在什么情况下说的以后,也很少
有人不能加以区别。但他们在书面上看到这些语句后,由于
不能或不愿深入考虑客观情况,于是便按照怎样最适合于他
们想作出的结论或想赞成的行为,有时把提供建议者的话误
认为命令者的话,有时则恰好相反。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并
使命令、建议和劝说的词句获得其明确的固有函义,我提出
定义如下: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
果除了说话者的意志外别无其他理由,便是命令。根据这一
点就显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命令者发出命令时代表的只
是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发出命令的理由只是他自己的意志,而
每一个人的意志的目标则是自己的某种利益。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
果其理由是从说话的对象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上推论出来的便
是建议。根据这一点就显然可以看出,提出建议的人不论其
内心意图如何,他代表的只是听取建议者的利益。
因此,建议与命令之间便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存在:——
命令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建议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从这一点
上又产生了另一区别:——人们有义务要执行命令,正像他
订立信约要服从的情形一样;但他却没有义务要做别人建议
他的事情,因为不采取建议所受到的伤害只及于他自己;要
是他订立信约要服从时,那么建议就变成命令的性质了。两
者之间的第三个区别是:——没有人能声言有权当别人的建
议者,因为他不能声言自己在里面有什么利益;他只能以自
己有意知道别人的计划为理由,要求别人给予提供建议的权
利或为自己求得其他的利益;这中间自己的利益,正像我在
前面所说的,是每一个人的意志的固有目标。
建议的性质中还有一点是:征求建议的人不论所问得的
是什么,根据公道说来不能加以控告或惩罚,因为征求旁人
的建议就是让他提出自己认为最好的意见。因此,向主权者
(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提供咨议的人,如果是由主权者
咨询而提出的,那么根据公道说来就不能因此而受惩;因为
他的意见无论是否符合于大多数人的意见,总是符合于辩论
中提出的提案的。因为会议的公众意见如果在辩论终结前可
以看出来,那么他们就不应当征询、也不应当接受任何进一
步的建议,理由是会议的公众意见就是辩论所得的决议和一
切审议的目的。一般说来,征询建议的人就是授权人,所以
便不能加以惩罚,而主权者所不能做的,其他人也就没有人
能做了。但如果一个臣民对另一个臣民提出建议,叫他做任
何违法的事,那就不论这一建议是出自恶意还是仅仅出自不
明法禁,国家都可以施加惩罚;因为在每一个人都应注意自
己所服从的法律的地方,不明法禁不能作为充分的口实提出。
劝说与劝阻是提供者强烈地表示希望得到遵从的建议;
更简单地说,这就是强压给他人的建议。因为劝说者并不会
向对方推论他所提议的事情后果如何,并在这里面运用真正
说理的力量,他只是鼓动他所建议的对象采取行动。劝阻别
人采取某种行动时,情形也是这样。因此他们在说话时更注
意人们的公众情绪与舆论,并运用直喻、隐喻、例证和其他
讲演术的武器,说服听众相信遵从了他们的意见之后有什么
用处、能得到什么荣誉、或者是怎样合乎正义。
由这一点就可以推论出:第一,劝说与劝阻为的是提供
建议的人的利益而不是征询者的利益,这便违反了建议人的
义务;根据建议的定义说来,建议者应当管的不是自己的利
益,而是对方的利益。他的建议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一点,从
他喋喋不休而又使劲地敦促、或是装腔作势的姿态这些情形
中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来。这种建议由于没有人要求他提
出,而是出自他自己的需要;所以便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而只附带地为了对方的利益,甚至根本没有为对方的利益打
算。
其次,劝说与劝阻的用处只在于对群众讲话的场合。因
为对一个人讲话时,中途可能被拦住,他的理由可能受到比
群众更为严格的考察;因为群众人数太多,不可能跟那个不
加区别地同时对大家发表演说的人争辩或对话。
第三,在对方要求提出建议时,自己却进行劝说或劝阻
的人便是腐化的建议人,就好象是受到了自我利益的贿赂一
样。因为他们所提供的建议不论有多好,但正像为了贪图报
酬而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官不能成为公正的法官一样,提供这
种意见的人也不能成为良好的建议者。但依法可以下命令的
人,像一个家庭中的父亲或一个军队的领袖这类的人,他们
的劝说或劝阻,便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和值得称道
的。不过这就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了。当命令是为了执行一种
辛劳的工作时,有时是出于必要,更为经常的是出于人道主
义的考虑,需要用鼓励的方式发出,并使用建议的声调,而
不用粗暴的命令式的语言,使之更为动听。
我们可以引圣经中表达命令与建议的语言形式作为例子
来说明其间的区别:“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见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7节)、“不可为自己雕偶像。”(见同
章第8节)、“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见同章第11节)、
“守安息日为圣日。”(见同章第12节)、“孝敬父母”(见同章
第16节)、“不可杀人”(见同章第17节)、“不可偷盗”(见
同章第19节)等等都是命令,因为服从这些命令的理由是根
据上帝王的意志而来的,而上帝则是我们有义务要服从的。但
“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你还要来跟从我”(见
《新约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22节)等则是意见,因为我们
要这样做的理由是根据我们自身将来会在天堂里发财致富这
种利益而来的。“你们往对面村子里去、必看见一匹驴拴在那
里、还有驴驹同在一处、你们解开牵到我这里来,”(见《新
约马太福音》第xxi章第2节)是命令,因为他们做那事的理
由是根据他们的主的意志而来的,但“你们各人要悔改、奉
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则是意见,因为我们应当这样做的理由
只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全能的主的任何利益;
全能的主不论我们怎样叛变都是我们的王,而我们自己则除
开这样做以外就没有方法避免由于自己的罪而将要遭受的惩
罚。
建议与命令的区别现在已经根据建议的性质(在于提供
者所提出的行为之必然或可能的后果使听取建议的人受到利
益或损害)推论出来了,参议人员的适与不适也可以用同样
的方式推论出来。因为经验不过是先前所见到的行为的结果
的记忆,而建议则只是将这项经验告知别人的语言。建议的
优缺点和知慧相同。对于国家法人说来,参议人员就是在记
忆和心理讨论上为它服务。自然人和国家之间虽然有这一类
似之点,但却连带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同之点:——自然人的
经验是从感官的自然对象上获得的,这种对象在他身上发生
作用时本身并不具有激情或私利,但为国家的代表者提供建
议的人却可能有、而且常常有其个人的目的与激情,使他们
的建议经常受到怀疑,而且许多时候甚至是不忠实的。因此,
我们便可以规定良好的参议者的第一个条件为:“本身的目的
与利益不能和对方的目的与利益相矛盾”。
其次,参议者的职务是在审议一种行为时,以能使对方
更真实而明确地了解情况的方式将行为的后果明白地显示出
来。因此,他提出建议的方式就应当使真理最为明白地反映
出来;也就是说要在证据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运用牢靠的
推理和有意义与确切的语言。因之,那些从书本上的例子里
或根据书本的权威得出的、根本不能作为善恶的论据而只能
作为事实或意见之佐证的轻率而不明确的推论,那些易于激
动感情的模糊、混乱和含混不清的表达方式以及一切隐喻式
的语言都是和参议者的职务不相容的,因为这种推理和表达
方式只能用来欺骗或使对方迷失自己的目标。
第三,由于提供建议的能力是从经验和长期研究中得来
的,而任何人都不能认为对一个大国的管理所必需知道的一
切事务都具有经验;因此,除开自己十分精通而又经过深入
思考与研究的事情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认为是一个良好的参
议者。鉴于:国家的职责在于安内与攘外,因此我们发现:它
对于人类的性情、政府的权利以及公平、法律、正义和荣衔
的性质等等都需要广博的知识,这一切知识不经研究是无法
获得的。同时,对于本国和邻邦的国力、财富、地理情况以
及可能以任何方式侵扰本国的外国的意向与企图等等也需要
有渊博的认识,而这一切不具有丰富的经验是办不到的。这
些事情非但是整个说来,而且是每一种细节都需要有年纪的
人穷年累月的考察,与非同寻常的研究。正像我在前面(第
八章)所说的,建议所需要的智慧是判断。在这一点上,人
与人之间的差异来源于不同的教育,某些人从事一种研究或
业务,另一些人则从事另一种研究或业务。做任何事物时如
果有颠扑不破的法则可循,像机械和建筑中的几何法则那样,
那么所有的人的经验都抵不上学习或发现这种法则的人的意
见。而在没有这种法则可循时,那么在特种业务中经验最丰
富的人其判断也最好,因而也是最好的参议者。
第四,要能够对国家提供有关他国事情的建议,就必须
熟悉来自该国的情报与文献,以及两国之间的一切条约与其
他国家事务的记录。这种事情除开国家代表者认为适宜的人
以外没有人能做。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没有被召请
去提供建议的人,在这些事情上就不可能提出好建议来。
第五,假定参议者的人数能配合需要,那就最好是分别
地听取他们的建议而不要聚在一起听取,其理由如下:第一,
分别听取时所得到的是每一个人的意见,而聚议一堂时则许
多人只是唯唯诺诺地提出意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