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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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们在君主国家中则全都是当奴隶。我说的是生活在君主
国家中的人而不是民主国家中的人得到这样一种看法,因为
后者根本找不到这种事情。总之,我想象不出还有什么事比
下述做法更加有害于君主国家,那便是现在不让谨慎周到的
大师们适当地校正这些书以便除去其中的毒害,就任其公开
阅读。我可以毫不犹疑地把这种毒害比之于被疯狗咬了的毒,
医生把这种病称为恐水病。被咬的人经常渴得受不了,但却
又害怕水,其情形仿佛是这种毒要把他变成一只狗似的。同
样的道理,当一个君主国家被那些不断向它的政况郃E郃E狂吠
的民主作家咬着了要害地方以后,它所需要的正是一个强有
力的君主,然而却又由于某种恐暴症,或害怕有了这种君主
以后受到坚强的统制的毛病,心中对这种君主感到恐惧。
正象有些圣师认为人有三魂一样,有些人也认为国家
的魂(主权者)不止一个;他们还提出最高权力与主权对立、
提出神律与法律并立、提出神权与俗权并存;他们用一些本
身毫无意义、而含糊不清的语词与区别来惑乱人心,让人认
为正如某些人所想象的一样,另外还有一个不可见的王国并
行;仿佛是什么黑暗中的灵界王国。世俗权力和国家权力既
然明显地是同一个东西,而最高权力、制定神律的权力和颁
赠宗教特权的权力则意味着一个国家;从这点就可以得出一
个结论说:一个地如果有一个主权者存在,而又有一个最高
权力者存在,其中一个可以制定法律,另一个则可以制定神
律,那么同一群臣民就必然具有两个国家,这就是本身分裂
的王国,无法立足。我们虽然可以作出俗界和灵界这种毫无
意义的区分,但它们仍然是两个王国,每一个臣民都要服从
两个统治主。神权既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罪,它就声称有权
宣布什么是法律;因为罪不是别的,就是法律的违犯;然而
世俗权力也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于是每一个臣民便必
须服从两个统治主,这两个统治主都要使人们把自己的命令
当成法律服从,而这却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有一个王国的话,
那么要么就是作为国家权力当局的俗权王国必须服从神权王
国,要么就是神权王国必须服从于俗权王国;在前一种情形
下就只有最高神权而没有其他的主权,在后一种情形下就只
有最高俗权而没有其他最高权力。因此,当这两种权力互相
对立时,国家便只会陷入极大的内战和解体的危机之中。世
俗权力由于是显而易见,从自然理性看更为明显,所以就必
然会始终使很大一部分人归向于它;至于灵界王国则虽然只
存在于经院学派所作的漆黑一团的区别和晦涩难懂的词句
中,但由于人们对黑暗和神鬼的恐惧比任何其他恐惧都大,所
以也就不会不具有一伙足以扰乱并有时摧毁国家的党徒。这
种病症可以恰当地比之于人的躯体方面的癫痫症或癫倒症,
犹太人认为这是一种鬼附肉体的病。在这种病中,有一种邪
灵或邪气入头,障碍着神经的根,使之发生剧烈运动,消除
了大脑中由于精神力量而自然应当发生的运动,于是便在身
体各部分造成剧烈而不正常运动,人们一般称之为痉挛;这
样便使得了这种病的人就象一个丧失了感觉的人一样,有时
跌到火里、有时跌到水里。在政治实体中情形也是这样,一
个国家的肢体如果由灵界权力以天罚之威和神赏之望(赏罚
是国家的神经)来加以推动,而不象应有的情形一样由世俗
权力(国家的灵魂)来推动,同时,用怪异而晦涩的词句来
窒息人民的理解时,就必然会使人民误入歧途,其结果不是
使国家被压垮了台,便是把它投入内战的火焰之中。有时在
一个单纯的世俗政府中,灵魂也不止一个,比方下述的情形
就是这样:征税——营养的官能——取决于全体会议;行动
与指挥权——运动的官能——取决于一个人;制定法律的权
力——理智的官能——则不但要取决于以上二者,而且还要
取决于第三者捉摸不定的同意。这样就会使国家遭到危险,其
原因有时是由于对良好的法律难于取得一致意见,而最常见
的情形则是由于缺乏运动与生命所必需的营养。虽然很少人
认识到这样的政府根本不是政府,而只是把一个国家分成三
个集团,并称之为混合君主国;然而实际上这却不是一个独
立的国家,而只是三个独立的集团,代表者也不是一个而是
三个。在上帝的王国里,可以三位分立而不致破坏上帝统治
下的统一,但在人所统治的地方,由于人们的意见各异,事
情就不能这样。因此,如果国王承当人民的人格、全民会议
也承当人民的人格,而另一个会议又承当一部分人的人格,那
么他们就不是一个人格和一个主权者,而是三个人格和三个
主权者。
这种国家的不正常状况可以严格地比之于人体上的什么
疾病我还弄不清楚。我曾经见过一个人在身体旁边又长出另
一个人来,具有自己的头部、臂膀、胸部和胃部。如果他在
另一边再长出一个人来,这比喻就非常恰当了。
以上我所举的都是国家最严重的疾病,而且可以立致危
亡。此外还有一些病不象这样严重,但也值得提出来。第一
是国家有必要的用途时,尤其是当战争来临时,难以筹款。这
种困难是由于有人认为每一个臣民对于其土地与财物都具有
排斥主权者使用权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出现下述的情形:主
权当局预见到国家的需要和危险之后,却发现金钱通往国库
的道路被人民的固执堵塞了;这样在当他应当出来面对危机、
防患于未然的时候,却尽量拖延、趦趄不前;直到拖不下去
的时候才以法律作为策略和人民周旋,以便取得杯水车薪的
金钱;而在这些金钱不足使用时,主权者最后就不得不以暴
力打开目前供应的道路,否则就要灭亡。经常采用这种极端
手段之后,人民就驯服就范了,否则国家就必然会灭亡。其
情形使我们可以把这种病非常恰当地比之于疟疾;在这种病
症中,肌肉部分凝结、或被毒物堵塞,于是静脉管循着自然
过程向心脏放空血液之后,便不能象应有的情形一样从动脉
管得到供应。这样就会先出现一阵冷缩,四肢发颤;然后又
一阵发热,心脏大力用劲为血液打开一条道路。在没有打开
这条道路之前,它可能冷一会儿、小清新一下,得到一点满
足。一直到后来,在体质够强的人身上,心脏便能最后突破
被堵塞部分的梗阻,把毒素在汗中发散掉;如果体质太弱的
话,病人就死掉了。
国家有时还有一种病类似于肋膜炎。也就是国家的钱财
流出了正当的道路,由于包税或专卖而过多地聚集在一个或
少数私人手中。正象肋膜炎中的血流入肋膜一样,在这儿造
成炎肿,并随之而发热和剧烈地刺痛。
同时,有势力的臣民,除非国家对他的忠诚有极可靠的
保证,否则他们的众望也是国家的一种危险疾病。因为人民
的行动本来是应当听命于主权者的权力的,但野心家的声誉
和吹拍却会使他们不服从法律而去听从一个人,而这人的品
德和企图他们则全不了解。一般说来,这种事情在民主政府
下比在君主政府下危险更大,因为前者的军队势力大而人数
多,以致易于用他们来冒充人民。比如朱理叶恺撒本是由
人民拥戴出来反对元老院的,但他赢得了军队的爱戴之后,就
是用这种方法使自己成了元老院和人民两方面的主人。得众
望而又有野心的人的这种行径就是彰明昭著的叛乱,可以比
之于巫术的效果。
国家的另一毛病是城市过大,这样它就可以从本城中提
供人员和经费组成庞大的军队,自治市过多也是这样;它们
就象是一个大国家的肚子里有许多小国家一样,类似于自然
人肠道中的虫子。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补充一个问题,那
便是自命有政治才干的人非议绝对主权;这种人虽然大部分
是在人民的渣滓中滋生繁育的,但由于受到谬误学说的鼓动
而不断干涉基本的法律,就象医生称为蛔虫的那种小虫子一
样,骚扰国家。
此外还可以补充的是贪得无厌的领土扩张欲,以及经常
与之而来的从敌人那里遭受的不治之伤;加上许多未并为一
体的征服领土,这些东西往往形成一种负担,去之无损,留
之有害。其他安逸怠惰、虚华浪费,也都是同类的病症。
最后要提出的情形是在对内或对外的战争中敌人获得了
最后的胜利,以致国家的军队不能守住疆场,对效忠的臣民
不能再加保卫;这时国家就解体了,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
己的判断选定保卫自己的办法。因为主权者是给与国家以生
命和活动的公众灵魂,它衰竭之后,四肢就不再受它的管制
了,正象人的尸体不受已经脱离的灵魂管制一样,虽然这灵
魂是永生不灭的。主权君主的权利虽然不能由于另一人的行
为而消灭,但臣民的义务却可以因此而消灭。原因是这样:需
要保护的人可以到任何地方去寻求保护,当他得到保护之后,
就有义务不装出一副迫于畏惧而服从的样子,而要尽可能长
久地保卫他所得到的保护。不过一个会议的权力一旦被镇压
下去以后,它的权利也就随之完全消失。因为这时会议本身
已被消灭,于是也就没有可能再恢复主权了。
第三十章 论主权代表者的职责
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
赋与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一
点根据自然法他有义务要实现,并向制定自然法的上帝负责,
而且只向上帝负责。但这儿所谓的安全还不单纯是指保全性
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
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为了实现这一点,应当作到:除了个人提出控诉时对他
加以保护使之不受侵害以外,不只是个别地加以照管,而是
要在具有原理和实例的公开教导中包含一种总的安排,以及
制定和实行个人可以适用于其本身情形的良法。
由于前面第十八章中所举的主权的基本权利一旦失去
时,国家就会因此而解体,每一个人便都会回到和每一个其
他人作战的状况,并遭受其灾难,这是今生可能发生的最大
弊害,所以主权者就有职责要保持这些权利的完整。这样说
来,第一,如果将其中任何一种让渡给别人或加以放弃,都
是和他的义务相违背的。因为放弃手段的人就放弃了目的,而
放弃手段的人是主权者时,他就是承认自己服从于世俗法,并
且放弃了最高司法权、作战媾和权、审定国家的需要之权、根
据自己的良知决定征兵、征税之时间及数量之权、任命战时
与平时的官员与大臣之权、指定宣教者之权,同时也就放弃
了审定符合或违反人民的防卫、和平与权益的各种学说的权
力。第二,让人民不了解或错误地了解他这些基本权利的根
据与理由,都是违反他的义务的。因为这样人们就容易受诱
骗,并在国家需要运用他们的时候被引诱去反抗他。
这些权利的根据很需要经常确实地教示给人民,因为它
们不能靠任何世俗法或刑罚之威来加以维持。理由是:禁止
叛乱(对主权者的基本权利的一切反抗都是叛乱)的世俗法,
作为世俗法而言,要不是根据禁止背信弃义的自然法,是不
具有任何拘束力的。而这种自然拘束力,如果人们不懂得的
话,他们就不可能懂得主权者所制定的任何法律权利。至于
惩罚,他们就会完全把它当成一种敌对行为;当他们认为自
己具有足够的力量时,就会力图以敌对行为来规避这种敌对
行为。
我曾听到人家说,正义不过是一句空话,没有实际内容。
凡是一个人可以用武力或行动取得的东西(不论是在战争状
况中,或是在一个国家中),都是属于他的,这一点我已经证
明是错误的。正象这种说法一样,有人也认为,那些使主权
具有绝对性的基本权利是既没有根据,也没有理性原则加以
支持的。因为如果要有的话,就一定能在某个地方找到。然
而我们却看到,截至目前为止,这些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既没
有得到承认,也没有受到诘难。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的论点
是很糟的,就象美洲的野蛮人认为盖一幢不到材料坏时不致
坍塌的房屋是没有根据的,或违反理性原理一样,原因是他
们还没见到过任何建筑得那样好的房屋。时间和劳动每一天
都在产生新知识。良好的建筑艺术是从理性的原理中得来的,
而这些原理则是勤勉的人们在人类开始笨拙地进行建筑以后
很久,才从长期研究材料的性质以及形状与比例的各种效果
的过程中观察到的。同样的情形,在人类开始建立不完善和
容易回到混乱状况的国家以后很久,才可能通过勤勉的思考
发现出使国家的结构除开受外在暴力的作用以外永远存在的
理性原理。这就是我在本书中所提出的那些理性原理。至于
这些原理究竟是不是会被那些有权运用的人看到,或者是不
是会被他们忽视,目前不是我个人的兴趣所在。但即使我这
些原理不是理性原理,我也确信它们是根据圣经的权威而得
来的原理。这一点,当我谈到摩西所治理的犹太人(神与之
立约的特殊选民)的上帝王国时,将要加以说明。
但人们又说,这些原理纵使是正确的,可是一般人却没
有足够的能力加以理解。如果一个王国中的富人和有势力的
臣民,或是被认为是有学问的人和他们同样无力理解的话,我
就感到高兴了。其实所有的人都知道,这类理论的障碍与其
说是来自内容的艰深,不如说来自学习者缺乏兴趣。有权势
的人对于任何建立权力以约束其情感的事物都不能消化;有
学问的人则不能接受任何揭露其错误、因而降低其威信的事。
至于一般人的脑子,则除非是由于依靠有势力的人因而受到
影响,或是由于那些博学之士用自己的看法玷污了他们的心
灵,否则便象一张白纸、适于接受公共当局打算印在上面的
任何东西。难道整个民族都可以使之接受基督教伟大奥理吗
(这是超乎理性之上的)。难道千千万万的人都可以使之相信
同一个身躯可以同时在无数地方存在吗(这是违反理性的)?
那么人们通过受到法律保障的宣讲和教导,难道就不能使十
分合乎理性的事情为人接受吗?因此我的结论便是:当主权
者的权力完整时,除开他们自己或他委托治理国家的人有过
失以外,教导人民认识这些根本权利(即自然的基本性法
律)并没有什么困难。因此,他便有义务让他们受到这样的
教导,这不仅是他的义务,而且也是他的利益所在;同时这
也是一种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叛乱对他的自然人身所带来的
危险。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具体做法:第一,应当教导人民不要
爱好自己在邻邦中所见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于自己的政府
形式。同时也不要因为看到统治形式和自己不同的国家目前
繁荣昌盛,因而见异思迁。因为在贵族或民主议会统治下的
人民的繁荣,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来自臣
民的服从与协调。君主国家中人民之所以繁荣昌盛也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