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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利维坦-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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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繁荣,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来自臣
民的服从与协调。君主国家中人民之所以繁荣昌盛也并不是
因为只有一个人有权统治他们,而是由于他们服从这一个人。
任何一种国家,人民要是不服从,因而不协调的话,他们非
但不能繁荣,而且不久就会解体。不服从而光要改革国家的
人将会发现他们这样一来就把国家毁了。正象寓言中庇流
斯的几个傻瓜女儿一样,她们由于想使衰老的父亲恢复青
春,听了米底亚的话,把他切成碎片和在灵芝草中煮,结果
却没有使他变成一个新人。这种要求变革的愿望就等于是破
坏上帝的第一诫命,上帝在这诫命中说:不可奉其他国家的
神为神。在另一个谈到君主的地方则说君主就是神。
其次要教导人民,任何其他臣民以及主权会议以外的任
何会议不论其地位怎样高,也无论其在国内怎样显赫,当他
们在各人的职位上代表主权者时,都不要因为慕品德而以尊
主权者之礼尊敬他们或以服从主权者的方式服从于他们。同
时,除开他们从主权当局方面传达的影响以外,也不要受他
们任何影响。因为以爱民为其本分的主权者对人民都是心存
嫉妒的;当博得众望的人以谀词引诱他们背离对主权者的效
忠时,没有不感到难受的:这种引诱的事往往不但是秘密地
进行,而且还公开地进行,乃至使他们在教士之前合法地婚
合,并在大街上予以公布。这可以恰当地比之于违反十诫中
的第二诫。
第三,由于上一条,还应当教导他们,使之认识到主权
代表者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如果加以非议,议论或
抗拒其权力;或是以任何不尊敬的方式称其名,使之在臣民
中遭到轻视,因而使臣民松懈国家安危所系的服从关系时,将
是怎样大的一种过错。这一道理第三诫令以类似的方式指出
了。
第四,如果不从日常劳动中拨出一定的时间以便听取指
定的人员进行讲解,就不可能教导臣民认识这个道理,即使
教导了也记不住;过了一个世代之后,也不可能知道主权操
在谁手中。因之就必须规定出这样的时间让他们集合在一起,
在祈祷和礼拜万王之王——上帝以后,就听人讲解他们的义
务,听人宣读和解释与他们全体普遍有关的成文法,并让他
们记住为他们制定法律的当局。为了这一目的,犹太人将每
个第七天都规定为安息日,在这一天宣读和讲解法律。并在
庄严的仪式中,让他们记住,他们的王是在六天之内创造世
界的上帝,他在第七天休息。由于他们在第七天停止劳动,所
以把他们从埃及的奴役和痛苦的劳动中救出来的上帝便是他
们的王,并让他们在庆贺上帝之后有时间以合法的娱乐方式
自行欢乐。所以第一块刻十诫的板上全部刻的是上帝不但作
为神而言、而且是他作为立约特别成为犹太民族的王而言所
拥有的全部绝对权力。这种情形就提示给那些通过臣民的同
意获得主权的人,让他们看到应当教导给臣民的是什么样的
原则。
由于子女最初的教导要依靠父母的照管,所以当他在父
母的教养下时便应当服从父母。不但如此,就是在以后,感
激之情也要求他们在外表上以崇敬的方式感谢其所受的教
益。
为了这一目的就应教导人民,原先每一个人的父亲也是
他的主权者,对他操有生杀之权。建立了国家之后,这些家
庭中的父亲就放弃了这种绝对权力,但却决没有打算失去由
于教养而应得的孝敬,因为放弃这种权利对于主权的建立并
不必要;同时,往后从子女身上所得到的利益如果不过是从
旁人身上所得到的那一些,一个人也就没有理由要有儿女并
尽心去教养抚育他们了。这一点和第五诫命是相符的。
同时,每一个主权者都应当让臣民学习到正义之德。这
种美德在于不夺他人之所有。也就是说,让人民受到教导,不
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夺取根据主权当局的规定应属旁人的任何
东西。在保有所有权的一切事物中,人们最为珍视的是自己
的生命和肢体,在大多数人身上其次就是有关夫妇之爱的一
切,再其次就是财货和生活手段。由此看来,就应当教导人
民不要因为报私仇而互相对人身施用暴力,不要破坏夫妇的
贞德,不要巧取豪夺地互相夺取财物。为了这一目的,还必
须向人民说明因贿赂法官或证人所造成的不公正判决会带来
什么恶果,这样做就会使所有权的区别被抹煞,正义也就会
成为空谈了。这一切都在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诫命中提
出。
最后还要教导人民认识,不但不义的行为,而且连不义
的打算和企图,纵使由于偶然原因受阻而没有实现,也是不
义。这就是第十诫命和全部第二法版的宗旨,这一切已经归


结为一条互爱的诫命:——“爱邻如爱己”。正如同第一法版


已总结为“爱上帝”这一诫命一样,写法版时犹太人刚才接
受上帝作他们的王。
关于人民接受这种教导的方法与途径的问题,我们应当
研究一下,这样多违反人类和平而所根据的原理又脆弱而错
误的看法究竟是通过什么方法在人民之中扎下了这样深的
根。这儿所说的看法,就是我在前一章中所举出的那些看
法:——(1)人们可以不根据法律本身、而根据自己的良知
意识、也就是根据自己的评断来判断事物合法与否;(2)臣
民除非事先自行判断国家的命令是合法的,否则服从就是犯
罪;(3)他们对于财物的所有权能排斥国家对这些财物的主
权;(4)臣民杀戮他们称之为暴君的人是合法的;(5)主权
可以分割等等。这一切都是通过以下的方式灌输给人民的:一
方面有些人出于必要或贪财而专心致志于自己的行业和劳
动,另一方面则有些人由于奢侈怠惰而耽于声色之乐(这两
种人占去了人类的绝大部分),使他们不能深思;而深思则不
但对于学习自然正义的真理必不可缺的,而且对于学习所有
其他各门学问的真理说来都是必不可缺的。于是他们关于义
务的概念便主要是从讲坛上的神职人员方面得来的,还有一
部分则是从那些口若悬河、说话头头是道、在法律与良知意
识方面看来学问比自己高明的邻人或熟人那里得来的。至于
神职人员与其他夸耀学识之徒的知识则是从各大学、各法律
学校以及这些学校与大学中知名人士所出版的书籍中得来
的。因此,我们便可以显然看出,对人民的教育完全取决于
正确地教育大学中的青年。但有人也许会问:我们英国的大
学难道不已经渊博到足以担当这一任务了吗?你难道要来教
导这些大学吗?这真是难以答复的问题。然而关于第一个问
题我可以毫不犹疑地答复说:直到亨利八世王朝结束时为止,
支持着教皇的权力以反对国家权力的始终主要是各大学。许
多教士以及许多在大学中受过教育的法律家和其他人所操的
反对君主主权的说法就充分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各大
学虽然没有创立这些错误教义,但也不曾懂得怎样去培植正
确的教义。在这种意见的矛盾中,有一个事实是极其肯定的,
即他们没有得到充分的教导。因此,如果他们直到现在还保
留着一点当初自己曾受其熏陶的反对世俗权力的那种淡薄的
酒味,那就不足为奇了。至于第二个问题,我既没有必要、也
不宜于置可否。因为任何人看到我现在所做的事情以后,就
很容易看出我所想的是什么了。
人民的安全还要求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对所有各等级
的人平等施法。也就是说,要使受到侵害的人无分富贵贫贱
都能得到纠正,从而使贵者在对贱者施用暴力、破坏名誉或
进行任何侵害时,其免于刑律的希望不大于贱者对贵者的同
类行为。这里面就包含着公道的道理。而公道作为自然法的
诫条来说,上自主权者、下至最卑贱的臣民,都同样必须服
从。所有违犯法律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的行为,但其中有些
同时还侵犯到私人。纯粹关乎国家的可以予以宽宥而无害于
公道,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宽宥对自己所作
出的行为,但对私人的侵犯如果不得到受害者的同意,或进
行合理的赔偿,按公道之理说来就不能予以宽宥。
臣民地位的不平等,是由于主权者的规定而来的,所以
在主权者面前,也就是在法庭上不能存在,正如同君主与臣
民的贵贱之分在万王之王——上帝面前不能存在一样。贵者
的尊荣地位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他们能施济贱者,否则就
一无价值了。他们所作的暴行、压迫和伤害并不能因为他们
地位尊贵而得到宽宥,反倒是要因此而加重罪行,因为他们
最没有必要犯下这些行为。偏袒贵者将会以如下的方式造成
后果:豁色将滋生骄横、骄横又滋生仇恨、仇恨则使人不顾
国家的毁灭,力图推翻一切压迫人和侮辱人的贵族作风。
公平征税也属于平等正义的范围,税收的公平则不依赖
于财富的平等、而依赖于每人由于受到保卫而对国家所负债
务的平等。人们光是从事劳动以维持自己生计还不够,有必
要时还要从事战斗以保卫自己的劳动。他们要不像犹太人从
巴比伦被掳回来以后重建神殿那样一手持剑、一手兴修,就
必须雇用旁人为他们战斗。因为主权者向人民征收的税不过
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鉴于每一个
人由此所得到的利益是得以安生,而生命则无分歧富一律珍
视;所以贫者对于保卫他的生命的人所负的债责便和富人所
负于这种保卫者的相等。只是富者另外还雇用贫者,所以便
不但由于自己、而且也由于更多的其他人而负有债务。考虑
到这一点之后,就可以说税收的平等与其说是要取决于消费
者的财富均等,倒不如说是要取决于消费本身的均等。因为
如果一个人劳动多,而又为了节约劳动成果,消费得很少,另
一个人则生活懒惰,赚得少而却把得到的一切全都花光,而
他们从国家方面所得到的保护又谁也不比谁多;试问:对前
者征税多而对后者征税少又有什么道理呢?但如果税收按消
费品摊派,每一个人便都要按自己所耗用的东西平等地捐纳,
国家也就不会由于私人的奢靡浪费而蒙受损失了。
许多人由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而无法依靠劳动维持生
活,我们不应当任其由私人慈善事业救济,而应当根据自然
需要的要求,由国家法律规定供养。因为正如同一个人抛弃
那些无能为力的弱者不管是忍心一样,国家的主权者让他们
仰赖于这种靠不住的慈善事业朝不保夕地生活也是忍心。
至于身强力壮的人情形就不同了。必须强其他们工作,为
了防止他们拿找不到职业作为藉口起见,就应当制定鼓励诸
如航海、农业、渔业等技术以及各种需要劳动力的制造业的
法律。人数日益增加的强壮贫民群众可以让他们移殖到居民
不足的地方去;然而到那里之后,他们不应消灭当地所见到
的人,而只能让他们紧靠在一起居住,不让他们占老宽的地
方和见到什么就拿走什么,而要通过技艺与劳动栽种每一小
块土地,依时按节地得到自己的生活资料。当全世界都人口
过剩时,最后的办法就是战争,战争的结果,不是胜利便是
死亡,可以对每一个人作出安排。
主权者还应当注意制定良法。但什么是良法呢?我所谓
的良法不是公正的法律,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不公正的。
法律是主权当局制定的,这种权力当局所作所为的一切都得
到了人民中每一个人的担保和承认。人人都愿意如此的事情
就没有人能说是不公正的。国家的法律正像游戏的规则一样,
参加的人全都同意的事情对他们每一个人说来都不是不公正
的。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
法律,作为得到批准的法规,其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
做任何自愿行为,而只是指导和维护他们,使之在这种行为
中不要由于自己的鲁莽愿望、草率从事或行为不慎而伤害了
自己。正如同栽篱笆不是为了阻挡行人,而只是为了使他们
往路上走一样。没有必要的法律由于不包含法律的真正目的,
所以便不是良法。一条法律如果是为了主权者的利益,虽然
对人民说来没有必要,可以被认为是良法,但实际上并不是
这样。因为主权者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不能分开的。臣民
弱的主权者也弱,而主权者缺乏根据自己的意志统治臣民的
权力时,臣民便是软弱的。没有必要的法律不是良法,而只
是聚敛钱财的陷阱;这种法在主权者的权利得到承认的地方
是多余的,在没有得到承认的地方则又不足以保护臣民。
法律是否明确与其说在于法律本身的词句,还不如说是
在于将制定法律的动机与原因予以公布,也就是向人民说明
立法者的意图。这种意图被人知道以后,法律的词句少倒比
词句多更易于了解。因为一切的词句都可能发生歧义,所以
增加法律本身的词句就是增加歧义。此外,用词过当以后,似
乎就意味着谁要是能规避词句,谁就能逍遥于法律之外。这
就是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的原因。当我想到古代的法律多
么简洁、后来怎样愈变愈长时,就仿佛是看到执笔作法的人
和包揽词讼的人互相斗法,前者想办法要限制后者,而后者
则想办法要逃避前者的限制,得胜的是包揽词讼的人。因此,
立法者(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代表者,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
个会议)就都有职责要清楚地说明法律是为着什么而制定的,
条文本身要尽量简洁,用字要尽量恰当而又意义明确。
正确地执行赏罚也是主权者的职责,由于惩罚的目的不
是报复或发泄怒气,而是纠正犯法者或效尤者,所以最严厉
的刑法便要施用在最危害公众的罪行上。这些罪行有的是出
自对已成立的政府心怀恶意的,而不是由于藐视法律的,有
的是在群众中引起公愤的,以及有的是不加惩罚似乎就会被
认为是得到了承认的(诸如当权者的儿子,仆役和宠幸所犯
的罪行)等。因为公愤不但会使人们起而反对不义行为的作
案者和主使人,而且连一切可能保护他们的权力当局都包括
在内,比如象塔昆那样,由于一个儿子的横霸行为而国亡身
逐,不复见容于罗马。但由于人性的弱点而造成的罪行,诸
如由于严重的挑衅激怒、巨大的恐惧或迫切的需要所造成的
罪行,以及由于不知道某事是不是严重罪行而犯下的罪等等,
则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而不致危害国家。在凡是可以
实行宽大的地方实行宽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对于暴动的
罪魁和教唆者施加惩罚而不惩罚那些被迫上当的可怜人,可
以诛一儆百,使国家受益。对人民严厉就是惩罚他们的无知,
而这种无知却有大部分要归罪于主权者,其过失在于没有使
人民更好的受到教导。
同样的道理,主权者也有责任和义务使奖赏永远有益于
国家,这就是奖赏的目的和用处。他如果能做到以下各项便
也就达成了这一目的:那便是尽量少费国币而使有功于国的
人得到最好的报酬,从而使其他人因此而受到鼓励、一方面
尽忠效力于国,同时又研究技艺,以便更好地为国效劳。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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