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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利维坦-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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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更坏。受损的反倒是教会,这是由于那些被他们驱赶出教、
从而可以更加自由地为恶的人,对他们进行攻讦而来的。
因此,开除教籍便只对信徒才有效;他们相信基督将在
荣耀里重临人世为王并审判死人和活人,因此,便也会拒绝
被保留罪恶的人(即被教会开除教籍的人)进入天国,这就
是为什么圣保罗把开除教籍说成是将被开除的人送交撒但的
道理。因为在审判之后,除基督教国以外,所有其他的国都包
括在撒但的国之内。当信徒被开除教籍时,也就是当他们处在
罪没有被赦免的状态下时,他们所害怕的正是这一点。根据这
种说法,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基督教没有得到世俗权
力当局承认时,开除教籍的办法只用于纠正品行方面的错误,
而不用于见解方面的错。因为这种惩罪唯有信教而且预计基
督会重临人世进行审判的人才会感到它的效果,而信这一点
的人则无需有其他见解,只要为人正直就可以获救。
还有由于不义行为而开除教籍的问题。比如《马太福音》
第十八章中说,倘若你的兄弟得罪你,先要趁着只有他和你
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误来,然后再和见证人一起前去,最
后才告诉教会:如果他这时仍然不听从,“就看他象外邦人和
税吏一样。”此外也有由于人声名狼藉而开除教籍的问题,如
《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11节)中就说:“若有称为兄弟是行
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


样的人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但一个人如果保持“耶稣是基
督”这一基本信仰,而在其他问题上有分歧意见,这种分歧意见并不会破坏基本信仰,那么在圣经中和使徒的事例中都
看不出有什么权力可以将他开除教籍。诚然,圣保罗有一段经
文似乎与此相反,他说:“分门结党的人,警诫过一两次就要
弃绝他”,(见《提多书》第iii章第10节)分门结党的人是教
会中的一员,然而却传布教会所禁止的某些私人见解。对于这
种人,圣保罗劝提多在警诫过一两次之后予以弃绝,但弃绝
在这儿并不是把那个人开除教籍,而只是不再警诫他、让他
去,不再和他争辩,把他当成孤僻自是的人。这位使徒还曾说:


“唯有那愚拙无学问的辩论,总要弃绝。”这儿的弃绝
(avoid)和前面的弃绝(reject)在希腊原文中都是一个字。但
愚拙的问题大可以不开除教籍,只要不予理会就可以过去了。
此外,《提多书》(第iii章第9节)中也有一句话说:“要远避
愚拙的辩论”原文让他去和前面那个弃绝相当。此外,我们并
引不出其他似乎言之成理的段落来支持一种做法,把那些相
信基本信条、而自有一种特殊的上层结构(可能是出自虔诚
和善良的意识)的人开除教籍。相反地,所有指令人们避免这
种争论的地方都是写来教导提摩太和提多这类牧者的,叫他
们不要去确定每一种小的争论,因而制定新的信条;这样就
会使人不得不在良知上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或激其他们破坏
教会的团结。这种教训使徒们本身是遵守得很好的。圣保罗和
圣彼得的争论虽然很激烈(这一点从《加拉太书》第ii章第
11节中就可看出),但却没有互相把对方开除出教会。但在使
徒时代也有其他牧者不遵守这一点,比如丢特腓便以孑然自
傲这样的问题而将圣约翰本人认为适于接待入教会的人赶出
教会(见《约翰三书》第9节以下)。在这样早期的时候,虚荣
和野心竟然就进入基督的教会中来了。
要使一个人能被开除教籍就必须具有许多条件。第一,他
应当是某个团体中的一员,也就是某个合法会众中的一员;或
者说,他应当是某个有权对他那开除教籍的问题进行判断的
基督教会中的一员。因为在没有团体的地方,不存在开除会籍
的问题,而没有审断权的地方,便不存在任何可以下断词的
权力。
由此可见,一个教会不能开除另一个教会的教籍。因为两
个教会要不是具有平等的权力互相开除教籍,便是其中一个
从属于另一个,以致两个教会只有一个发言权;在前一种情
形下,开除教籍不是一种惩诫、也不是一种权力行为,而是
分裂和友爱的瓦解;在后一种情形下,两者不过是一个教会,
被开除教籍的部分便不再是一个教会,而是一群涣散的个人。
由于开除教籍的判决意味着一种劝告,叫人不和被除籍
的人往来,甚至不要和他共食,所以如果一个主权君主或会
议被开除教籍的话,这种判决便是无效的。因为根据自然法,
所有的臣民在主权者要求的情况下,都必需和他来往,并去
觐见他,同时他们也不能依法把他从他自己的领域的任何一
部分中驱逐出去,不论是圣地还是凡俗之地都一样,他们要
离开他的领域也不能不取得他的批准。当他赐以筵宴的荣宠
时,就更不能拒绝和他一同进食了。至于其他国王和国家,则
由于不是同一会众的构成部分,所以要使他们不与被除籍之
国往来,就无需任何其他判决。因为正是这个使许多人结成一
个团体的制度本身,就使一个团体和另一个团体分离;所以
对于使各个君主和各个国家互不往来这一点来说,开除教籍
权是没有必要的,而且除了属于政策本身的性质之外也没有
更多的作用,除非是要煽起各君主互相开战。
对于一个服从自己主权者的法律的基督徒臣民说来,不
论其主权者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开除教籍都没有任何效力。


因为,“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的。”(见《约翰一


书》第v章第1节)“神住在他里面,他也住在神里面。”(见
同处第iv章第15节)如果他从神而生,他住在神里面、神也
住在他里面,那么人们开除教籍便不能使他受到任何损害。这
样说来,相信耶稣是基督的人便不会遭受用来威吓被除籍的
人的那一切危险,而不相信这一点的人则不是一个基督徒。因
此,一个真实不虚的基督徒是不可能被开除教籍的,表面声
称信教的基督徒,当他的虚伪在言行上表露出来以前,也就
是在他的行为违反他主权者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行为的准
则,基督和他的使徒都命令我们服从)以前,也不可能被开
除教籍。因为,除了根据外在的行动,教会就无法判断一个人
的行为,而这种外在的行动则除开违反国家的法律以外,不
可能是非法的。
如果一个人的父母、师长是被开除教籍的人,不能禁止
这种儿童和他们交往,也不能禁止和他们一同进食;儿童既
没有办法得到食物,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形下就等于是强制他
们不吃任何东西了。而且让他们有权不服从父母和师长,也违
反使徒的诫命。
总之,开除教籍的权力不能超出救主赋与使徒和教会牧
师的使命所要达到的目的,这种目的不能用命令和强制手段
来实现,而只能用教诲和指引人们在来世中获救的办法来实
现。任何一门学科的师长在学生顽固地不实行他的规则时,都
可以抛弃他的学生,但却不能因此而斥责他不义,因为他从
没有义务要服从他;同样的道理,一个传布基督教义的教士,
当门徒顽固地坚持不合基督教要求的生活时,也可以抛弃这
种门徒,但却不能说他们侵害了他,因为他们并没有义务要
服从他。对于提出这种抱怨的教士说来,上帝在类似的地方对
撒母耳的答复是可以适用的:——“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
厌弃我。”(见《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7节)因此,开除教
籍权在没有世俗权力支持时(如一个基督教国家或君主被一
个外国权力当局开除教籍时的情形就是这样),就没有效,因
之也就应当不具有威慑性。出通功(开除教籍之雷霆)这一名
称是由罗马的主教想象出来的;最初用时,意思是说他是万
王之王;就象异教徒把丘辟特当成众神之王、并在诗和画中
描绘他具有一个雷霆来降服并惩罚那些胆敢否定他的权力的
巨人一样,这种想象是基于以下两种错误而产生的:第一,基
督的国在这个世界;这说法违反了救主本身的话——“我的
国不属这个世界”(见《约翰福音》第xviii章第36节);另一
个错误是:他是基督的代治者,非但可以管辖自己的臣民,而
且可以管辖全世界所有的基督徒;这一点在圣经中是没有根
据的,而相反的说法则将在适当的地方予以证明。
圣保罗曾到帖撒罗尼迦去,那儿有一个犹太人的会堂:


“他照他素常的规矩进去,一连三个安息日、本着《圣经》与
他们辩论,讲解陈明基督必须受害,从死里复话。又说:我所


传与你们的这位耶稣就是基督。”(见“使徒行传”第xvii章
第2、3节)这儿所说的《圣经》是犹太人的《圣经》,也就是
《旧约》。听他证明耶稣是基督、从死里复活的人也是犹太人,
而且已经相信这是上帝的道。听了这些话以后,有些人相信
(见同章第4节),有些人不相信(见同章第5节)。他们既然都
相信圣经,为什么信法不一样呢?为什么有些人赞成、有些人
反对圣保罗引证给他们听的解释,而且每个人又各自有其解
释呢?原因是这样:圣保罗到他们那里去时并不具有任何合法
的派任,他所采取的方式,是不下命令而只单单进行劝说的
一种方式;要做到这一点,他如果不象摩西在埃及时对以色
列人所做的那样行奇迹、使他们从上帝的业迹中看出他的权
力,就得根据公认的《圣经》说理、让他们看出他对上帝的
道的说法中所包含的真理。但任何人要是根据经上写着的原
理作出推论来劝说别人,他就是把听他讲话的人当成了判断
这些原理的意义以及他根据原理所作推论的说服力的判断
者。如果帖撒罗尼迦的犹太人不是判断者,那么谁又是圣保罗
所引圣经的判断者呢?如果是圣保罗本人的话,他又何必引证
任何经文来证明他的说法呢?他只要这样说就够了:我在《圣
经》中看到是这样,也就是从你们律法中看到是这样;我是
基督差遣来解释这律法的。这样说来就没有谁是帖撒罗尼迦
的犹太人必须遵从的《圣经》解释者了。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
自己认为其所说的话与原来的出处意义相符或不相符,来决
定相信或不相信。一般说来,在世界上任何情形之下,提出证
明的人都把听取的人当成他的证明的判断者了。单就犹太人
来说,他们在所有困难的问题上根据明确的文字必需接受当
时以色列祭司与审判官的决断。(见《申命记》第xvii章)但
这只能理解为还没有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
至于使外邦人皈依基督教,则征引他们所不相信的《圣
经》是没有用处的。因此,使徒们便进行说理,驳斥他们的偶
像崇拜;办到了这一点之后,再根据基督的生平和复活的证
迹劝说他们信基督。所以当时关于解释《圣经》的权威问题还
不可能发生任何争论;因为一个人在不信的时候,除开自己
的主权者对本国法律的解释以外,并没有任何义务听从任何
人对任何经文典籍的解释。
现在让我们讨论一下皈依本身,看看其中有什么东西可
以造成这种义务。人们所皈依的只能是对使徒所传的道的信
仰,而使徒所传的则只有耶稣是基督这种道:——这就是说,
耶稣是拯救他们、并在来世中永远统治他们的王;照这种说
法说来,他便没有死,而是复活后升天了;有一天还会重新
降临、审判世界,而世界上的人也会复活受审,那时他将按
每一个人所作的给予报偿。他们之中并没有任何人传布说,他
自己或任何其他使徒是那样一种《圣经》的解释者,以致所
有成为基督徒的人都应当把他们的解释当成法律看待。因为
解释法律是今世王国政务中的一部分,使徒并没有这种权利。


他们当时只是祈祷“愿你的国降临”,往后所有其他教士都象
这样祈祷,而且还劝告皈依者服从各自当时的异教君主。那时
《新约》还没有成为一整部书刊行出来。每一部福音的作者都
是他自己的福音的解释者,每一个使徒也是他自己书信的解
释者。关于《旧约》,我们的救主就曾亲自对犹太人说过:“你
们查考《圣经》,因为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
是这经。”(见《约翰福音》第v章第39节)。如果他的意思不
是要他们解释这些经文,他就不会叫他们在这里面去找他是
基督的证明,而会自行解释,或是叫他们参照祭司的解释。
发生困难时,使徒和教会长老就聚集在一起,确定应当
传布和教导哪些内容,并怎样向百姓解释《圣经》,但却没有
取消百姓自行阅读并为自己解释《圣经》的自由。使徒曾向许
多教会写过许多信,并写过许多其他启导他们的文字,要是
不让这些人解释(也就是斟酌)这些经文的意义的话,这一
切也就没有用处了。由于当时是在使徒时代,这一点必须要到
教士可以授权于一个解释者,让大家普遍服从他的解释时才
能办到;而要这样授权,又只有在国王成了教士、或教士成
了国王的时候才能办到。
一部著作被说成是教规(宗教法典)时具有两种意义。因
为教规是指一种规则。而规则则是指导人们各种行动的诫条。
这种诫条虽然是师长对门徒、或劝告者对友人提出的,没有
强制对方遵从的效力,然而因为它们是规则,所以仍然是教
规。但当提出的人可以使接受的人必须服从时,这些教规就不
单纯是规则而是法律了。所以这儿的问题便是使基督教信仰
的规则——《圣经》——成为法律的权力问题。
最初成为法律的那一部分《圣经》是十诫,这是写在两
块石板上、由上帝亲自交给摩西、再由摩西向百姓宣布的。在
那时期以前,上帝并没有写下任何法律;因为他还没有选定
任何人民成为特属他的国,于是除自然法以外也就没有赐给
人任何法律;所谓自然法,就是写在每一个人心中的自然理
性的诫条、关于这两块法板,第一块所包含的是主权法,其内容是:(1)以色列人不可服从或尊敬他国的神,话是这样


说的:“除了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外邦所敬奉的别的神”(见
《出埃及记》第xx章,第3节)这一诫命禁止他们服从或尊崇
他以外的任何其他神为王或统治者;他原先是通过摩西降谕
给他的,后来是通过大祭司降谕。(2)他们“不可雕刻偶像、
也不可作什么形像”来代表他,也就是说,他们不可根据自
己的幻想在天上或地下为自己选定任何代治者,而只能服从
摩西与亚伦,这两人是他拣选来担任这一职务的;(3)“不可
妄称耶和华的名”,这就是说,不可轻率地谈他们的王,也不
可对他的权力以及他的代治者摩西与亚伦的职权提异议。
(4)第七日不可作一般日常的工作,把这一天的时间用来对
他举行公共礼拜。第二块法板所包含的是人伦的义务,如“孝


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


假见证害人”等,最后是“不可在心里设计互相陷害”。现在
的问题是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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