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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利维坦-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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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见证害人”等,最后是“不可在心里设计互相陷害”。现在
的问题是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
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
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
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
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
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
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但
关于特为以色列人而设的那些法,象第一法板上所载的那些,
这问题仍然是存在的;除非是在向他们提出以后,他们在下
列的话中,马上就负担了服从摩西的义务:“求你和我们说话,
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见《出埃
及记》第xx章,第19节)这样说来,有权在地上使十诫这一
小段《圣经》成为以色列国家的法律的人,在当时只有摩西,
其后则只有上帝通过摩西公开谕令其治理特属他的国的大祭
司。但摩西、亚伦和继任的大祭司都是世俗主权者,所以直到
现在为止,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
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
所谓士师法,是上帝为以色列人的长官规定的法律,让
他们在执行法律或在人与人之间的诉讼中下判决词时用作法
规。至于利未法则是上帝所规定的另一种法规,是为祭司和利
未人的仪节祭礼所规定的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单只通过摩西
传示给他们的,所以便也是由于他们向摩西允诺的同一服从
关系而成为法律的。这些法律当时究竟是写下了,抑或没有写
下来,而是当摩西登山在耶和华那里住四十日后用口头向百
姓指令的,经文上没有说明,但他们全都是制定的法律,相
当于《圣经》,由世俗主权者摩西制定为法典。
以色列人到了耶利哥对面的摩押平原、并准备进入应许
的迦南福地之后,摩西在原先的法律上又加上了许多其他法
律,因之便称为申述律,也就是申引法。据《申命记》(第xxix
章、1节)记载,“这是耶和华在摩押地吩咐摩西与以色列人
立约的话,是在他和他们在何列山所立的约之外。”原因是摩
西在《申命记》开头的地方讲解了原先那些法律之后,从同
一篇的第十二章其一直到二十六章的末尾止,他又增加了其
他法律。摩西命他们在过约旦河时把这法律写在墁上石灰的
大石头上(见《申命记》第xxvii章、3节),同时摩西还亲自


写成律法书交给“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的众长老”(见同


篇第xxxi章、9节),吩咐他“放在耶和华的约柜旁”(见同章
第26节),因为约柜本身只盛着十诫而没有别的东西。这律法
摩西曾命以色列国王抄录一本,保存起来;同时这律法也就
是长期遗失之后,在约西亚时代又从神殿中找到、并根据他
的权力被当成上帝的律法接受的那一律法。当摩西写这律法
以及约西亚恢复这律法时都具有世俗主权,所以将《圣经》定


译注为法典的权力从古到今一直都操在世俗主权者手中。
除开这一部律法书以外,从摩西的时代起到巴比伦被掳
以后止,就没有其他的典籍被犹太人接受为上帝的律法了。因
为先知中除少数例外以外,都生活在被掳期间,其余则生活
在被掳前不久。当时连他们本身都受到假先知和被假先知引
诱的国王的迫害,他们的预言就更没有被普遍接受为法律了。
这一部律法书后来是由约西亚定为上帝的律法的,当初曾和
所有其他有关上帝神迹的圣史在被掳和耶路撒冷城被洗劫时
一起遗失,这一点从《以斯拉记下》(第xiv章第21节)中可
以看得很清楚:“你的律法已被焚烧,你所行的和将要行的都
无人知晓。”在被掳前,从这律法遗失时(《圣经》中未提及,
但可以认为是罗伯安时代埃及王示撒洗劫神殿时〔见《列王
记上》第xiv章第26节〕)起到约西亚王重新寻获时止;他们
并没有明文载明的上帝神谕,而只凭自己的判断执政,或在
每人认为是先知的人的指导下执政。
根据这一点便可以推断出,我们现在所具有的这种《旧
约圣经》,在它被掳回来、在以斯拉治下复国并重订犹太人和
神的约以前,对犹太人说来既不是宗教法典,也不是法律。但
从那时以后,这些篇章就被当成犹太人的法律,并由于成了
这种法律而让犹太七十长老译成希腊文存放在亚历山大城的
托勒密图书馆,而且被承认为神授的话。以斯拉既然是大祭
司、而大祭司又是他们的世俗主权者,于是便可以显然看出,
《圣经》从来都是通过最高世俗权力当局才被制定成为法律
的。
根据君士坦丁大帝接受并承认基督教为国教以前的诸教
父的作品,我们发现现在所有的《新约》被当时的基督徒当
成是受圣灵之威而作出的,因之便被当成宗教法典或信仰的
法规(只有少数人例外,由于这种人数非常少。所以其余的人
便称为公教教会而他们则被称为异端),这就说明他们对自
己的先师尊敬的程度。一般说来,门徒对自己的开山祖师的尊
敬,在他们所接受的各种教义方面都是不小的。因此,毫无疑
问:当圣彼得写信给他所劝化的会众时,或者当其他基督的
使徒与门徒写信给当时已经皈依基督的人时,这些文字都被
他们当成了真正的基督教义。但在那个时候使他们接受的不
是教导者的权力与权威,而是听道者的信仰,所以并非使徒
让自己的作品成为宗教法典,而是皈依的人各自把它当成宗
教法典。
但这儿的问题不是任何基督徒究竟把什么东西当成了自
己的法律或宗教法典,这种东西他原来是根据什么权力接受
的便也可以根据同一权利予以抛弃。问题是究竟有什么东西
在这样一种方式下形成了他们的宗教法典,使他们只要一有
违犯就不能不丧失信义。如果说《新约》竟在这种意义下成了
宗教法典,也就是在任何国法未规定其为法典的地方成了法
律,那便与法律的本质相违背了。因为正象前面已经证明的那
样,法律只是某种个人或会议的命令;我们对这种个人或会
议赋与了主权,使之可按其决断制定我们的行为法规,并在
我们有任何违犯时予以惩处。所以当任何其他人向我们提出
非主权者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法规时,便只是一种劝诫和忠告;
不论其好坏如何,听取的人都可以不遵守而不为不义;如果
它和既定的法律相违反,那就不论立意如何好,遵从时都不
能不构成不义。我的意思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他无论是在行
为上还是与旁人谈论时,都不能拘守这种意见、不过他却可
不遭谴责地相信他个人的尊师,希望自己有自由实行他们的
忠告,并希望这些忠告被公开接受为法律。因为内在的信仰就
其本质而言是无法看到的,于是便也不受任何人间的司法裁
判,但由此而发的言行如果破坏了世俗的服从关系,则在神
与人之前都是不义的事。我们的救主既然否认他的国属于这
个世界,并说他来不是审判这个世界而是拯救这个世界,于
是他除开使我们服从国法以外并没有叫我们服从任何其他法
律,也就是说,他叫犹太人服从摩西的律法(关于这一点,他
说他来不是要废掉这种律法,乃是要成全这种律法——见
《马太福音》第v章第17节),并叫其他国民服从各自的主权
者的法律,而所有的人则都要服从自然法。关于服从自然法一
点,他自己和他的使徒在教导中都作为在大日里允许进入他
那永恒的国的必要条件向我们推荐,在那国中我们将得到保
护和永生。我们的救主和他的使徒既然没有留下任何新法律
在今世约束我们,而只留下了新的教义使我们准备进入来世;
所以包含这种教义的新约各篇,在神授权使之在地上成为立
法者的人命令我们服从以前,都不是有约束力的宗教法典
(即法律),而只是指使罪人获救的良好和可靠的忠告;每个
人都可以自担风险地决定究竟是采用还是拒绝;而不致于成
为不义。
此外,救主基督交给他的使徒和门徒的使命是宣告他来
世的国(不是今世的国)、教导万民,并对信者施洗,凡接待
他们的就住在他家,凡不接待他们的就把脚上的尘土跺下去;
但却不要呼求天火下来烧毁他们,也不要用武力强其他们服
从。在这一切之中,决没有权力存在,而只有劝说。他差遣他
们出来是如羊人狼群,而不是君临臣下。他们的使命中没有制
定法律这一项,而只有服从既定的法律,并教导人家服从。所
以他们没有最高世俗权力的帮助,就无法使他们所写的文字
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宗教法典。因之,《新约圣经》唯有在合法
的世俗权力当局规定其为法律的地方才能成为法律,此外,在
君主或主权者把它当成自己的法规的地方也能成为法律;在
这种情形下,他并没有服从劝服他皈依的博士(圣师)或使
徒,而只是和使徒同样直接地服从于上帝本身和他的儿子耶
稣基督。
在迫害教徒的时代和地方,使《新约》对已皈依基督教
义的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他们自己在会堂中所制定的法规。
我们在《使徒行传》(第xv章第28节)中看到,使徒、长老
和整个教会所开的宗教会议的语气是这样:“因为圣灵和我们
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唯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
这种语气是说明将重担放在已接受基督教义的人身上的权
力。而将重担加在别人身上则似乎是使别人承担义务,所以那
次宗教会议的决议对当时的基督徒便是法律。但这些决议之


为法律,只不过和以下几条诫条一样:“应当悔改”、“遵守诫


命”、“信福音”、“到我这里来”、“变卖你的一切、施舍给穷


人”、“跟着我”等等。这些都不是命令,而是召劝人们皈依基
督教,其情形正象《以赛亚书》(第iv章,第1节)中的这一
段话一样:“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
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奶
和酒。”这是因为:第一,使徒的权力和救主一样,是招劝人
们皈依上帝的国;这国他们自己也承认不是今世的国而是来
世的国,而没有国的人就不能制定法律。其次如果他们的宗教
会议的决议是法律,那么不服从时就不能没有罪。但我们在任
何地方都看不到不接受基督教义的人在这方面犯了罪的说
法,而只是说他们带罪而死;这就是说,他们对自己应服从
的法律的罪没有被赦免。这类法律就是自然法和每一个基督
徒都已经立约服从的国家的世俗法。因此,使徒们加在他们所
劝服的人身上的重担就不能理解为法律,而只能理解为对那
些寻求救恩的人提出的条件;这种条件他们可以自担风险地
予以接受或拒绝而不致犯下新罪,不过这种人由于过去的罪
孽而被定罪并见拒于天国之外的危险却是存在的。所以关于
不信的人,圣约翰不说神的震怒将临到他们的身上,而只说:


“神的震怒常在他们身上。”(见《约翰福音》第iii章,第36


节)也不说他们将被定罪,而只说他们“罪已定了。”(见同
章第18节)此外,除非我们认为不信的害处就是保留罪,否
则就没法想象信的好处就是赦免罪。
但有人也许会问,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服从他们的法
规,那么使徒以及往后教会其他的牧者又为什么要聚会,对
于品行和信仰两方面所应传的教义取得一致意见呢?关于这
一点,我们可以提出答复说:这会议的使徒和长老一经加入,
就有义务要传布他们在会议中议决并规定要传的教义,只要
这种教义和他们原先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不相冲突就是这
样;但这却不是说,所有其他基督徒都有义务要遵从他们所
传布的教义。因为他们虽然可以审议各人应当传布一些什么,
但除非他们的会议具有立法权,否则就不能审议别人应当怎
样做,而立法权则除世俗主权者外任何人都不能具有。上帝虽
然是全世界的主权者,但我们却没有义务要把每一个人以上
帝的名义提出的任何东西当成上帝的法律;也没有义务要服
从任何违反世俗法的东西,这种法律是上帝已经明确谕令我
们服从的。
使徒会议的议决案既然在当时不能成为法律,而只是劝
谕,往后任何其他博士或宗教会议的决议,如果不是根据世
俗主权者的权力聚会的,就更加不是法律了。这样说来,《新
约》各篇虽然是尽善尽美的基督教义的范则,但除了根据国
王或主权者会议的权力以外,任何其他权力都不能使之成为
法律。
将我们现有的《圣经》规定为宗教法规的第一届宗教会
议现在已经湮没无闻了,一般所说的由革利免(圣彼得以后
的第一任罗马主教)集成的使徒正典现在已经受到了怀疑;因
为《圣经》正典各篇虽然在这儿已经列举出来,但“教士与
俗界当尊重此书”一语中所包含的教士与世俗界的区别,在
那样接近圣彼得的时代是不通行的。曾经确定现存《圣经》正
典的第一次宗教会议是劳地西亚宗教会议(见《宗教法典》第
lx条),这会议谕令禁止读教会以外的任何其他书籍;这一谕
令不是对每一个基督徒发布的,而是对有权在教堂公开宣读
任何文字的人发布的;也就是说;光是对教士发布的。
使徒时代的教士有些是主管教士,有些是辅理教士。前者
所管的是对不信的人宣传天国的福音、举行圣礼和礼拜仪式,
将信仰和品行的法规教导给已经皈依的人等等。后者的职务
是辅祭的职务,也就是在教士靠信徒乐捐所集成的公共储积
金生活的时代,被指派管理教会中非宗教性日常事务的人的
职务。
第一批和主要的主管教士就是使徒,最初只有十二人,由
救主亲自拣选。他们的职责非但是要传递、教诲和施洗,而且
要作见证者,证明救主的复活。这种证明是区别使徒职责和其
他主管教士职责的特殊和主要标志。因为使徒必须在救主复
活后见过他,或是原先和他面谈过、并看见过他的奇迹与其
他神性的证据,根据这一切他们才会被当成有充分资格的见
证者。所以在选新使徒来代替加略人犹大时,圣彼得便说:
“所以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入的时候,就是从约翰施洗
起、直到离开我们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们
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见证。”(见《使徒
行传》第i章第21、22两节)在这一段话中,必须一语含着使
徒必须具有的一种条件,那便是当耶稣以肉身显现时曾和第
一批高门使徒作伴。
有些使徒不是由耶稣本身当其在地上的时期亲自拣选
的,其中的第一个是马提亚。拣选的方式是这样:那时耶路撒
冷约有一百二十名基督徒聚会(见《使徒行传》第i章,第15
节),他们选举了两个人,就是那称为犹士都的约瑟和马提亚
(见同处第23节);于是众人为他们摇签,“摇出马提亚来,他
就和十一个使徒同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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