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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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他们,并以恩主(希伯莱文)为称号。“但我对你们可不是
那样,你们必须努力互相服事。我将国赐给你们,如同我父将
国赐给我一样;这就是现在要用我的血来取得、然而在我第
二次降临以前却不能具有的国。那时你们将坐我的席上吃喝,
并坐在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接着他就单独对圣彼
得说:“西门、西门,撒但设法要提出一个今世的统治权来动
摇你对未来的信仰。但我已经为你祈求,使你不至于失了信
心。因此,(请注意这一句话)你回头而且懂得我在来世的王
国以后,就要坚固你的弟兄的这种信心。”对于这一点,彼得
答复时就象一个不再希望在这个世界中获得权力的人一样,
他说:“主啊,我就是同你下监、同你受死也是甘心。”(见同
处第33节)从这儿我们就可以看清楚,救主非单是没有将这
个世界的审判权授与彼得,而且还给他一项工作,要他教导
所有其他使徒认识到自己也都不能具有这种审判权。至于圣
彼得关于宗教事务的最后审断永远无误的问题,从这个地方
能为这一说法提出的只有这样一点,那便是彼得应当继续相
信基督将重临人世,并在审判日具有他的国。这一段经文也没
有把这国赋与他所有的继承者,因为我们看到,他们是在今
世之中要求这国的。
第二个地方是《马太福音》(第xvi章第18节)的一段话:
“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盘石上,阴间的权柄不
能胜过他。”我在本章中已经证明,这段话所能证明的不过是
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彼得的明证信仰,这一明证信仰引起了
一句话——“耶稣是上帝的儿子基督”。
第三段经文是《约翰福音》(第xxi章第16、17两节),其
中有一句话说:“你牧养我的羊”,这话所包含的意义不过是
宣教的使命。如果我们承认,其余的使徒也包括在羊这一名词
之内,那么这就是最高的宣教权,但这仅限于没有基督徒主
权者获得这一最高地位的时代。可是我已经证明,基督徒主权
者在他本身的领域之内是最高的教士;虽则不另外举行按手
礼,但一经受洗就已经被任命担任了这一职务。这种按手礼既
然只是指明人选的仪节,那么他如果在按约具有管辖其臣民
的绝对权力时,就已经被赋与了任意传布任何教义的权力,这
种仪节也就没有必要了。因为正象我在以前已经证明的一样,
普遍说来,主权者由于其职位关系,同时也是最高的宣教者,
因此在受洗之后就承担了义务要传布基督的道。当他们容忍
旁人教诲他的百姓时,他们是以自己的灵魂担了干系的;因
为上帝对于教导他的子民和仆人的事情,会要家长负责。在
《创世记》(第xviii章第19节)中,上帝的下一段话是指亚伯
拉罕说的,而不是指一个佣工说的:“他将吩咐他的众子和他
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
第四段引文是《出埃及记》(第xxviii章第30节):“又要
将乌陵和母土明放在决断的胸牌里,”他说,七十学者把这
解释为证明和真理。于是他便作出结论说,上帝已经将证明和
真理(近乎永远无误性)交给大祭司了。不论这是把证明和真
理本身交给大祭司了,抑或仅是箴诫祭司审案时要察事明而
断事公;但由于这是给与大祭司了,所以便是给与世俗主权
者了;因为在以色列国家中,位置仅次于上帝的便是大祭司。
同时这一点就是一个论据,可以说明世俗主权者具有证明和
真理,也就是对他们的臣民具有最高的教权,来对抗教皇自
封的权力。以上全部列举了他在信仰问题上关于教皇的审断
永远无误这一点所引的经文。
关于教皇对行为的审断永远无误的问题,他引了一段经
文,那便是《约翰福音》(第xvi章,第13节)“只等真理的圣
灵来了,他要引导你明白一切的真理。”他说这儿所谓的全部
真理至少是指获救所必须的全部真理。但纵使象这样和缓了
一下语气,他也没有给与教皇比任何明证基督教信仰而不致
被定罪的人更多的永远无误性。因为任何人要是在那些一旦
犯错就无法得救的事情上犯了过错,他就不可能得救了;这
是得救的唯一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得救就是不可能的。这些
论点是什么,我在下一章中将根据《圣经》加说明。在这儿我
所要说的只是这样一点:即令我们承认教皇完全不可能在布
道中发生任何错误,这也不能使他在另一国王的领土中理所
当然地具有法权;除非我们同时认为,一个人纵使原先已经
把工作应许给别人了,良心上仍然有义务要在所有的时候运
用最好的工人。
除开经文以外,他还根据推理提出论证说:如果教皇在
必要的事务上可能犯错,那么基督对教民的得救便没有作出
充分的安排,因为他已吩咐教会遵从教皇的指导。但除非他能
指明基督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作了这一吩咐,或是有一点
点提到教皇之处;否则他这一推论便是站不住脚的。非仅止
此,即使承认赋与圣彼得的一切都是赋与教皇的,但由于
《圣经》中并没有吩咐任何人服从圣彼得,所以当教皇的命令
违反一个人的合法主权者的命令时,服从教皇就是不义了。
最后,教会既没有宣称他是全世界基督徒的世俗主权者,
教皇自己也没有如此宣称,因此所有的基督徒都没有义务必
需承认他在行为问题上的裁判权。因为世俗主权和有关行为
问题的争讼的最高裁判权是同一回事。世俗法的制定者不但
是宣判行为是非的人,而且也是规定行为是非的人。除了是否
符合于主权者的法律这一标准以外,一个人的行为便没有任
何东西能使之成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因此,教皇对行为方面
的纠纷的最高权力提出争议,就是教唆人民不服从世俗主权
者;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跟我们的救主以及他的使徒在
《圣经》中传给我们的许多诫命都相违背。
为了证明教皇有权制定法律,他引证了许多地方,第一
处是《申命记》(第xvii章第12节)中“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
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
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作为对这一点的答复,
我们应当记住,大祭司是位仅次于上帝的世俗主权者,所有
的审判官都要由他委派。因此,他所引证的话,意思似乎是这
样:“若有人擅敢不听从当时的世俗主权者或他的任何代行官
员,那人就必治死……”这显然是赞成世俗主权而反对教皇
普遍权力的。
其次,他引证了《马太福音》(第xvi章)中的话——
“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等等,并把这种捆绑说成是《马太福
音》(第xxiii章第4节)所写的文士和法利赛人的那种捆绑:
“他们把难担的重担捆起来搁在人的肩上”;他说这指的是制
定法律,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教皇可以制定法律。但这也只能
证实世俗主权者的立法权,因为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位
上了,而摩西又是以色列人民的地位仅次于上帝的主权者。所
以我们的救主便谕示门徒们说,凡他们所吩咐的都要谨守遵
行,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这就是说,要服从他们的法律,
但不要效法他们的榜样。
所引的第三处地方是《约翰福音》(第xxi章,第16节)中
“你牧养我的羊”一语,这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是进行教
诲的吩咐。制定法律是家长的事,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选
择家庭牧师,也可以象这样选定塾师来教导他的儿女。
第四处地方(《约翰福音》第xx章第21节)是不利于他
的。原文是这样:“父怎样差遣了我,我也怎样差遣你们。”但
我们的救主被差遣来是以他的死为信的人赎罪;并通过他自
己和他的门徒的传道使他们准备好进入他的国;这国他亲自
说不属于这世界,并教导我们为其在来世中的降临而祈祷,只
是他拒绝告诉使徒们什么时候会降临(见《使徒行传》第i
章,第6、7两节),降临时,十二使徒将在这国中坐在十二宝
座上审判以色列的十二支派,每一个宝座也许都和彼得的一
样高。圣父既然没有差遣我们的救主到这个世界里来制定法
律,我们就可以根据经文得出一个结论说:救主也没差遣圣
彼得在今世之中制定法律,而只是劝说人们坚定信心,期待
他的第二次降临;在目前这个时候,如果是臣民的话,便要
服从君主;如果是君主,则一方面要自己相信这一点,另一
方面还要尽力使臣民同样相信,这也就是主教的职权。所以这
个地方最为强有力地支持了宗教最高权力和世俗主权合一的
道理,正好和贝拉民枢机主教引证的目的相反。
第五处地方是《使徒行传》(第xv章第28、29两节):
“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唯有几件
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诫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
淫。”在这儿他把放重担等字样注释成为立法权。但读了这段
经文的人谁又能说,使徒这种口吻用于提劝告和用于制定法
律不是同样合适的呢?法律的口吻是:“兹(我们)命令”。但
我们定意(我们认为最好是)却仅仅是提出忠告的人的一般
口吻。提出忠告的人把担子放在人家身上了,然而这却是有条
件的,也就是听忠告的人能达到目的时这担子才放到了他们
身上。禁诫勒死的牲畜和血也是这种重担;这不是绝对的重
担,而是在他们愿意不犯错的时候才成为担子。在本书第二十
五章中我已经证明,法律和劝告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动
机来自规定者的目的和利益,而提出劝告(建议)的动机则
来自听取者的目的和利益。但在这儿使徒们的目的只是为了
皈依基督的外邦人的利益——他们的得救,而不是为了他们
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做完自己的事情以后,就不论这劝告
是否得到听从,他们都可以获得自己的报偿。所以这种劝告的
行为便不是法律而是建议。
第六个地方是《罗马书》(第xiii章)中的这样一句话: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第一节)他说这话所指的不仅是世俗君主,而且也指执掌教
权的君王。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除开同时是世俗主
权者的人以外就没有什么掌教权的君主。他们的君主国不能
超过他们的世俗主权所辖的范围。在这范围之外,他们可以被
人接受为博士(圣师),但却不能被承认为君主;因为这位使
徒的意思如果是叫我们同时服从自己的君主和教皇,那么他
便教给了我们一种基督本身曾经告诉我们不可能实现的道理
——事奉两个主(参看《马太福音》第vi章第24节)。这位使
徒在另一处地方虽然说:“所以我不在你们那里的时候,把这
话写给你们,好叫我见你们的时候不用照主所给我的权柄严
励的待你们”(见《哥林多后书》第xiii章第10节);这并不是
他反对将他们之中的任何人处死、监禁、放逐、鞭笞或处以
罚金等等权力,这些都是惩办的方式;他反对的只是开除教
籍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世俗权力时只不过是不和他们相处
和来往,就象不和异教徒或税吏往来一样,这种做法在许多
时候使除籍的人受到的痛苦比被除籍的人更大。
第七处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v章第21节),“是愿
意我带着刑杖到你们那里去呢?还是要我存慈爱温柔的心
呢?”但这儿所说的刑杖也不是指君主惩罚犯罪者的权力,而
只是指开除教籍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其本质说来并不是一种
惩办,而是基督在审判日具有他的国时将要施行的惩罚的宣
告。到那时这也不是正式的惩罚,就象对犯法臣民所施行的那
样,而只是对于否认救主对天国所具权利的那种敌人或反叛
者施加的报复。所以这并不能证明任何不兼掌世俗权力的主
教的立法权。
第八处地方是《拉摩太前书》(第iii章第2节):“作监督
(主教)的必须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他
说这是一条法律。我原先倒以为除了教会的君主圣彼得以外,
没有人能在教会中制定法律。但是即令这一诫命是根据圣彼
得的权威做出的,我也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不把它称为忠告,而
要把它称为法律;因为提摩太不是圣保罗的臣民而只是他的
门徒;提摩太所管的教民也不是他在王国中的臣民,而只是
他在基督的学校中的门生。如果他对提摩太所提出的诫命全
都是法律,那么下面这一条为什么又不是法律呢:“因为你
……屡次患病,不要再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一点酒。”(见
《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23节)。良医的诫言为什么不能一条条
地成为法律呢?难道不是因为使他的诫言成为法律的,不是命
令式的口吻,而是对他个人的绝对服从吗?
同样的道理,第九处地方“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
个见证人就不要收”(见《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19节)也是
一条明智的箴言而不是法律。
第十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章,第16节):“听从你
们的就是听从我,弃绝你们的就是弃绝我。”毫无疑问,轻视
耶稣差遣来的人的劝告,就是轻视基督本人的劝告。但现在除
开合法主权当局派任为教士的人以外,还有谁是基督差遣来
的呢?得到合法派任的人,谁又不是由主权者教牧派任的呢?
在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主权教牧派任的人谁又不是根
据该国主权者的权力派任的呢?由此可见:听从成为基督徒的
主权者就是听从基督,轻视成为基督徒的国王所批准的教义
就是轻视基督的教义。这不是贝拉民在这儿所要证明的,而是
正和他所要证明的相反。但这一切和法律一点关系也没有。非
仅止此,一个基督徒君主作为臣民的教士和传道者说来,并
不能由于这种身分而使他的教义成为法律。他不能强制人们
信道,然而他作为世俗主权者却可以制定适合于他的教义的
法律,强制人们做某些行为,有些时候是强制他们去做在其
他情形下他们不会去做,而且他也不应当命令他们去做的行
为。然而当他命令人们去做的时候,这就成了法律,在没有内
心赞同的情况下,光是服从这些法律而作出的外表行为是主
权者的行为,不是臣民的行为、臣民在这种情形下不过是一
种工具,自己没有任何动机,因为是上帝命令要服从这些。
第十一点搜罗了使徒保罗用一般发命令的某些词句提劝
告的一切地方,以及把听从他的劝告称为服从的一切地方。为
此目的,他所引证的有以下这些:“我称赞你们,因为你们凡
事记念我。(见《哥林多前书》第xi章第2节)希腊文作“我
称赞你们,因为象传示给他们一样传示给你们的事情你们都
遵守。”这远不能说明所传示的是法律或其他东西,而只是
好心的劝告。其次他引证了《帖撒罗尼亚书》(第iv章,第2
节):“你们原晓得我凭主耶稣传给你们什么命令。”这儿的希
腊文相当于前一句中所说的“我们所传示给你们的”。这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