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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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你们原晓得我凭主耶稣传给你们什么命令。”这儿的希
腊文相当于前一句中所说的“我们所传示给你们的”。这并不
能证明使徒的传统超出了劝告的范围,虽然第八节中说:“所
以那弃绝的,不是弃绝人,乃是弃绝神”。因为我们的救主降
临不是要审判这个世界,也就是说,他不是要到这个世界中
来为王,而是要为罪人牺牲自己。他在自己的教会中留下博士
去领导人们皈依基督而不是驱赶人们皈依基督;基督从不接
受强制造成的行为,而只接受内心的皈依;一切法律所产生
的结果都是前者,后者则不是法律的结果,而是劝告和传布
教义的结果。
接着他又引证了《帖撒罗尼亚后书》(第iii章第14节):
“若有人不听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
自觉羞愧”。他根据这儿的服从一字推论说,这封书信对帖撒
尼罗亚人说来是法律。皇帝的敕书诚然是法律,但如果说使徒
保罗的书信因此便也成了法律,那就是叫人事二主了。服从一
字在希腊文中的意思不但是听从或实行有权施行惩罚的人的
命令,同时也包括为了我们的好处以劝告方式提出的话。所以
圣保罗并没有叫他们把那些不服从的人杀掉、鞭打、关起来,
或是处以罚金,这些是所有立法者都可以做事情;他只是叫
他们不和这种人交往,叫他自觉羞愧。根据这句话就可以显然
看出,基督徒所敬畏的不是使徒的统治权,而是他在信徒之
中的名声。
他所引的最后一处地方是《希伯莱书》(第xiii章第17
节):“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驯服。因为他们为你
们的灵魂时刻儆醒,好象那将来交账的人”这儿服从一字的
意思也是听从他们的劝告。因为我们服从的动机不来自教士
的意旨和命令,而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好处——也就是我们得
到他们儆醒的灵魂得救,而不是抬高他们自己的权力和权柄。
这儿的意思如果是说:他们所教导的一切都是法律;那就不
但是教皇、而且连每一个教士在自己的教区内都具有立法权
了。此外,有义务服从教士的人是没有权力审核他们的命令
的。那么,我们对于圣约翰教给我们的以下一点又怎末说呢:
“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
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见《约翰一书》第iv章
第1节)。因此很明显,我们是可以对教士的教义提出争议的,
但对法律却不能发生争议。各方面都承认,世俗主权者的命令
就是法律,在他之外如果还有人能制定法律,那么整个国家
以及整个和平和正义便必然会归于毁灭,这种情形跟一切神
的法律以及人的法律都是背道而驰。因此,从《圣经》中的这
一切地方或任何其他地方,都无法引证出什么东西来证明教
皇的教谕在他不兼掌世俗主权的地方能成法律。
他所要证明的最后一点是:“我们的救主基督除开教皇以
外没有直接将宗教法权交给任何人。”在这一点上,他所讨论
的不是教皇与基督徒君主之间的最高权位问题,而是教皇与
其他主教之间的这一地位问题。首先,他说大家都同意,主教
的审判权至少通常都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关于这一点他引证
了圣保罗的《以弗所书》(第iv章第11节),他在那儿说:“基
督升天以后,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
师和教师;”由此他就推论说,他们的法权的确是根据神权而
来的,但却不承认他们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而认为是
通过教皇得来的。但如果说一个人的司法裁判权是根据神权
而来,但又不是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那么一个基督教体系
国家中的合法裁判权,即便是世俗裁判权,有哪一条不同样
可以说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呢?因为基督徒君主的世俗权力是
直接来自上帝的,他之下的辅弼大臣则是根据他的委任而执
行各自的任务;这样,他们所做的一切也正象主教根据教皇
的派任所做的一切那样,都是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所有的合
法权力在最高统治者手中都是直接属于上帝,在他之下享有
权柄的人手中的权则间接属于上帝。所以他要么就必须承认
国家所有的行政长官都是根据上帝的权力具有其职位,要么
就绝不能认为除教皇本人以外还有任何主教是根据上帝的权
力具其职位的。
但整个这一争论,也就是基督究竟光是把司法裁判权交
给了教皇,还是也交给了其他主教的问题,如果在教皇具有
世俗主权的范围以外的地方讨论起来,便是没有意义的鸡毛
蒜皮之争了。因为任何教皇在自己不是主权者的地方;都不能
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道理是这样:司法裁判权就是听审并决
断人与人之间的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属于有权规定判
断是非准则的人,也就是只能属于有权制定法律、并以司法
权强制别人服从他自己或他为此而派任的法官所宣布的判决
的人。这种事情除开世俗主权者以外,由任何其他人做都是不
合法的。
他还引证《路加福音》(第vi章)说,我们的救主曾经召
集门徒,并选出其中名之为使徒的十二人。他因此证明是救主
选出了他们(马提亚、保罗和巴拿巴除外),并给与他们以传
道的权力,但却没有给与他们以审断人事案件的权力,因为
这一权力连他自己也拒绝具有,他说:“谁说我是你的审判者
和分肉的人呢?”还有:“我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但无权听
审并决断人事案件的人是不能说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的。然
而这并不能妨害我们的救主赋与他们在世界各地传道和施洗
的权力,只要他们不受到当地合法主权禁止就行,因为基督
本人和他的使徒在许多不同的地方都明确地叫我们在一切事
情上服从我们自己的主权者。
他打算用来证明主教的司法裁判权来自教皇的论据,由
于教皇本身在其他国王的领域内并不具有审判权,所以便成
了空话。但由于这些引文都正好相反证明了所有主教具有审
判权时都来自其世俗主权者,所以我便不能放过而不照引出
来:
第一个论据引自《民数记》(第xi章),那里面说:摩西
由于无法单独担任治理以色列子民的全部任务,于是上帝吩
咐他从长老中选七十人,将摩西的灵分赐给这七十长老。这话
并不是说上帝减弱了摩西的灵,因为他身上的灵丝毫也没有
减弱;而只是说,他们全都从摩西那里得到了权柄;在这里
他正确而独出心裁地解释了这一段话。但由于摩西在犹太人
的国中具有全部的主权,所以这话就显然是说:他们的权柄
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得来的,所以这一地方也证明,一切基
督教国家的主教都是从世俗主权及其自己领域内的教皇那里
得到权力的,而不是从任何其他国家领域中的教皇那里。
第二个论点是根据君主国的性质提出的。在这种国家中,
所有的权柄都操在一个人手中,其他人的权柄都是从他那里
得来的。但他说教会当局是君主制的。这话也支持了基督徒君
主。因为唯有他们才是自己人民的实际君主,也就是自己教会
的君主,教会与教民是一回事。然而教皇的权力,则即便教皇
是圣彼得,也既非君主权力,又没有任何“君主”或“政
体”的性质在内,而只是宣教的权力。因为上帝不接受强制的、
而只接受自愿的服从。
第三个论点的根据是圣西普利安曾称圣彼得的教权为
头、为源、为根、为太阳;主教的权柄就是从那儿来的。但根
据自然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原则而言,比任何仅为凡人的博
士的话都好)说来,每一个国家的世俗主权者都是头、源、根
和太阳,一切审判权都是从那里导源的。所以主教的审判权便
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来的。
第四个论点的根据是他们的辖区大小不等。他说,如果上
帝直接将辖区赋与他们的话,他所给与的辖区和地位便都会
是相等的。但我们看到,有些主教只是一个城的主教,有些是
几百个城的主教,而有些则是好多个省的主教,这种差别不
是根据上帝的神谕决定的;所以他们的辖区便不是上帝赐与
的辖区,而是凡人赋与的辖区;某人的大一些,另一人的小
一些,就看教会的君主怎样高兴。这一点如果他事先能够证明
教皇对全部基督徒拥有普遍的审判权,那便可以证明他的说
法。但由于这一点并没有能被证明,而且大家又都知道,教皇
本身的庞大辖区也是由具有这辖区的人赋与他的,也就是由
罗马皇帝赋与的(因为君士坦丁的大主教根据他是首都和皇
位所在的都城的主教的名义要求和他分庭抗礼),所以我们便
可以推论说,其他主教的辖区也是从各人施行管辖权的地区
的君主那里得来的。这一原因既说明他们的权柄不是根据神
权而来的,同时也说明教皇的权柄,除了在他身兼世俗主权
者的地区以外,也不是根据神权来的。
他的第五个论点是这样:“如果主教的法权真正是直接得
自上帝的话,那么教皇便不可能予以褫夺,因为他不能做出
违反上帝的规定的事情。”这一推论很好,而且证明的很有力。
接着他便说:“但教皇可以褫夺、而且曾经褫夺过这种辖区。”
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对的,他在自己的辖区内或者在赋与他这
种权力的任何另一国王的辖区内都象这样做了,但他却不是
普遍地以教皇的身分这样做。因为这种权力在每一个基督徒
主权者的领域内都属于主权者自己,而且和主权是不可分辖
的。在以色列的子民没有根据上帝对撒母耳所发神谕而和列
国一样为自己立王时,世俗政府操在大祭司手中,除他以外
没有别人能派任或撤除下级祭司。但这一权力后来就归于国
王了,这一点可根据贝拉民的同一论据加以证明。道理是这
样:祭司(不论是否大祭司)的权柄如果是直接得自上帝的
话,王就不能夺去他的,因为国王不能作出违反上帝的规定
的事情。然而肯定地说;所罗门王就曾褫夺大祭司亚比亚他的
大祭司职位(见《列王记上》第ii章,第26、27两节),并以
撒都(见同处35节)来代替他。所以其他国王也可以用同样的
方式,在他们认为适合于把臣民治理好的时候,派任或撤除
主教。
他的第六个论据是:如果主教的法权是根据神权而来的,
也就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那么主张这一说法的人就应
当引证些上帝的话来证明,但他们却提不出。他这论点很好,
所以我就不加反对。但要用这一论点来证明教皇本身在任何
另一君主的辖区内不具有法权,却也同样有价值。
最后,他还引出英诺森和利奥两位教皇的证言来作为论
据。我不怀疑,几乎是从圣彼得堡,所有其他教皇的证言他都
同样有理由加以引证。考虑到权力欲天然地存在于人类的本
性之中,所以不论是谁当了教皇,都会受到引诱,支持同样
的见解。然而他们这样作却象利奥和英诺森一样,只能为自己
作见证,因此他们的见证也就没有价值了。
在第五章中他有四个结论:第一,教皇不是全世界的君
主;第二,教皇不是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君主;第三,教皇在
自己的辖区以外不能直接具有世俗法权;这三个结论都容易
承认。第四,教皇在其他君主的领域内间接地具有最高世俗
权,这一点就不能承认了;除非他所谓的间接的是指通过间
接的方式取得的,那么这一点便也可以承认。但据我的理解,
他说间接的这话时,是这样一种意思:这种世俗法权当然属
于他,不过这种俗权只是根据他的教权而来,没有世俗法权
他就没法行使他的教权;所以,最高世俗权力便必然不可分
割地和教权(他称之为灵权)连在一起。这样一来,他便有权
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得救的时候,使王国易手,改朝换代。
在我没有讨论他证明这一说法的论据以前,先不妨说明
一下这说法的后果是什么,那便是:——在各自的国家中具
有世俗主权的君主和统治者可能要考虑一下,承认这一说法
对于自己是否有利,对于自己的臣民(在审判之日他是要向
他们作交代的)的福利是否有帮助。
当他说:教皇在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直接具有最高世俗
权力时,我们所理解的是,他不是象其他世俗主权者那样,根
据被统治者原先服从他们这一理由来进行反对。因为本书中
已经充分地证明,所有主权者的权力从根源上说都是经过被
统治者每一个人的同意而来的,不论选择者进行选择时是为
了共御外侮(例如经过彼此同意选出一个人或一个会议来保
卫自己时就是这样),还是为免死而服从一个征服他的敌人都
一样。因此,教皇宣称自己对别的统治者不直接具有世俗权力
时,他所否定的只是他的权力原先来自这种方式这一点而已,
但他却绝不会因此而不以另一种方式要求这种权力;也就是
他通过自己就任教皇时神赋与他的权利、而不用被统治者的
同意(这种情形他称之为间接方式)来要求这种权这种权力,
他就可以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获救时随他的高兴随时废黜
君主或其他统治者。因为他同时也要求具有唯一的审判权,不
论是否为了灵魂的获救都一样。这一理论不仅是贝拉民在这
儿宣讲,许多其他博士在自己的布道文和书籍中也宣讲,而
且有些宗教会议还把它规定为教谕,有些教皇则在时机有利
时据此而赋诸实现了。比方说,英诺森三世所主持的第四届拉
特兰宗教会议在《论异端》的第三章中规定了这样一条宗教
法:“如君主在教皇告谕下不清除其境内的异端之徒,并因此
而被开除教籍后,在一年之内如不赎罪时,臣民可解除其从
属关系。”我们看到,这一教谕在不同的事情上都实行了;比
如废黜法兰克王契尔德里克,将罗马帝国转交给查理大帝、压
迫英王约翰、使纳瓦尔王国易手、以及近年来在反法王亨利
三世的同盟中、以及许多其他的场合,都是这样。我认为君主
们很少不认为这是不义和不利于己的,但我希望他们全都要
抉择一下,究竟是要当君主还是要当臣民?一个人不能事二
主。因此,他们应当任择一条道路把他们解放出来,要不是把
政府的统治权完全操在自己手里,便是把它拱手交给教皇,以
便使那些愿意服从的人能在服从中得到保护。因为这种俗权
与教权的区别只是一堆空话。权力实际上总是被分割了。和另
一间接的权力当局分享就象跟另一直接的权力当局分享一
样,对任何目的说来都是危险的。但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论
据怎样:
第一个论点是俗权服从于灵权,所以具有最高教权的人
便有权管辖世俗君主,并按照性灵事务去处理他的世俗事务。
至于世俗与宗教之别,让我们看看在什么意义下可以让人理
解世俗权力是服从于性灵权力的。这两个词只有在两种说法
中才有意义。当我们说一个权力服从于另一个权力时,其意思
要不是具有一种权力的人服从于具有另一权力的人;便是一
种权力服从于另一种权力,有如手段服从于目的。因为如果说
一种权力能够统治另一种权力,或是说,一种权力能支配另
一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