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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利维坦-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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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权力能够统治另一种权力,或是说,一种权力能支配另
一种权力,那是无法理解的。因为服从、命令、权利和权力都
不是权力的偶性,而是人的偶性。一种权力可能从属于另一
种,就象制鞍的技艺服从于骑术一样。如果承认世俗政府被规
定为使我们进入精神至福状态的手段,我们却不能据此认为,
如果国王具有俗权而教皇具有灵权,那么国王就应当从属于
教皇;就好象每一个马鞍匠应当服从于骑马者那样。因此,正
象根据技艺的从属关系并不能推论出操业者的从属关系一
样,根据政府间的从属关系也不能推论出统治者的从属关系。
因此,当他说俗权从属于灵权时,他的意思便是说,世俗主
权者从属于性灵主权者。其论据的内容便形成了这样一种情
形:世俗主权者服从于性灵主权者,所以宗教事务的君主便
可以管辖世俗君主。在这里,结论与前提一样,有待于作出证
明。为了证明这一点,他首先引证了这样一条理由:“国王、教
皇、教士和俗界人物所形成的是一个共和国,也就是形成一
个教会。在所有的整体中,各组成部分之间都是互相依靠的;
然而宗教事务却不取决于世俗事务,世俗事务倒要取决于宗
教事务,所以世俗事务便要服从宗教事务。在这一论证中,有
两个大错误:第一是一切基督徒君主、教皇、教士和所有其
他基督徒只组成一个国家。显然,法兰西是一个国家、西班牙
是另一个国家,威尼斯又是一个国家,这些国家都是由基督
徒组成的,因之便也是若干个基督徒的团体,也就是若干个
教会。他们各自由主权者代表着,所以便能象一个自然人一样
出现管辖和服从关系、做出行为和遭受损害。总教会在没有代
表者以前是不能这样的,而它在地上又不具有这种代表,因
为如果具有的话,那么整个基督教世界便无疑是一个整个的
共和国,其主权者便是世俗与性灵事务两方面的代表者了。教
皇要成为这种代表,便缺乏救主所没有赋与他的三件事,那
便是掌政辖民、决断诉讼和开除教籍以外的惩罚(也就是除
了不理会不接受他的宣教的人以外,不能进行其他惩罚)。因
为教皇虽然是基督的唯一代治者,但他的治政辖民之权却要
到基督重临人世时才能行使;即便是那时,世界的审判者也
不是教皇,而是圣彼得与其他使徒。
他的第一个论点中另一个错误是,一个国家的成员正象
天然躯体的构成部分一样,是互相依赖的。对了,它们的确是
结合在一起的,但却只依存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灵魂。灵魂
一散,国家就会陷入内战状态,那时任何人都不会和另一人
联系在一起,因为对于众民共知的主权者的依赖不复存在了,
情形正象天然躯体的各部分没有灵魂维系而瓦解到土里去一
样。因之,在这一比喻中便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根据,推论
出世俗界应当服从于教士,或世俗官员应当服从神职人员,而
只能推论出双方都应当服从于世俗主权者。世俗主权者诚然
应当使他世俗事务方面的命令有助于灵魂的获救,然而除开
上帝以外却不因此而要服从任何人。读者可以看到,他用第一
论据中精心编造的谬论来欺骗一些人,这些人分不清行为对
目的的从属关系与人与人间在运用手段上的从属关系二者之
间的区别。因为对于任何一种目的说来,手段都是由自然决定
的,也就是由上帝本身以超自然的方式决定的。但驱使人们运
用这种手段的权力则在每一个国家中(由于自然法禁止人们
违背已提出的信守)都归属于世俗主权者了。
他的第二个论点是:每一个国家由于假定是完整的和自
足的,因之,便可以命令任何另一个不从属于它的国家,强
制其改变政府的行政;更进一步说,如果没有其他方法,防
御该国君主所将进行的侵害,便可以予以废立。当宗教的国家
没有其他方法防卫其宗教利益时,就更加能够命令一个世俗
国家改变其政府的行政,并废立其君主了。
一个国家为了防卫本身遭受这些侵害,可以合法地做他
在这儿所提出的一切倒是非常正确的,在本书的前部也已经
作了充分的证明。如果这个世界中有一个不同于世俗国家的
宗教国家这一点也是事实的话,那么其君主便可以由于受到
损害或者由于在保证将来不受损害的问题上缺乏警惕而用战
争来作为补救和保卫自己。总的说来,这就是废黜、杀戮、征
服或进行任何敌对活动。但根据同一理由,一个世俗主权者在
遭受类似损害或惧怕受到类似损害时,也可以对宗教主权者
进行战争,我相信这可超出了贝拉民打算从他自己的命题里
作出的推论。
但在这个世界里并没有性灵国家存在。因为这就等于是
基督的国,而基督本人却说他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而只会
在复活时存在于来世之中,那时为人正道而又相信他是基督
的人虽然肉体死去了,但却会以性灵的躯体复活。而且那时我
们的救主便会审判世界,征服敌人并建成一个性灵的国家。目
前由于地上并没有人的躯体是性灵的,所以在目前仍以肉体
活着的人中间便不会有性灵的国。除非我们把那些负有布道
使命、使人准备在复活时被接纳入基督的国的传道者称为一
个国家,但这种国家我已经证明是不存在的。
第三个论点是这样:基督徒在不信神或异端的君主力图
使他们相信自己的异端或不信神之说时容受这样的君主是不
合法的。但审定君主是否促使臣民接受异端邪说一事的权力
却属于教皇。因此教皇便有权力决定一个君主是否应当废黜。
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两个论断都是错误的。因为不论
国王制定了什么法律,即使是制定了有关宗教的法律,基督
徒或任何其他宗教的教徒,如果不容受他们的国王,便破坏
了信守,违反了自然的和制定的神律。同时,在臣民之中,除
开自己的世俗主权以外,也没有任何人能成为异端的审定者。


因为异端就是违反公众人格——即国家代表者——下令教诲
的学说而顽固坚持的私人见解。根据这一点便可以看清楚,明
令规定予以宣教的见解不可能是异端,批准这类见解的世俗
君主也不可能是异端之徒。因为异端之徒只是某些顽固地保
卫为合法主权者所禁止的说法的平民。
但为了证明基督徒不能容受不信神或异端的君主,他引
证了《申命记》(xvii章第15节)一段话说,上帝禁止犹太人
在立王的时候选立外国人。根据这一点他就推论说,基督徒选
立不信基督的人为王是非法的。诚然,一个基督徒,也就是已
经承担义务要在救主重临时把他当成自己的王的人,在今世
选立一个王时如果选了一个明知会力图以恐怖和劝说使他违
背自己的信仰的人,那便是对上帝太轻视了。他说,选一个非
基督徒当国王、或选了以后不予废黜都同样是危险的。关于这
一点,我认为问题不在于不废黜会发生什么危险,而在于废
黜是否合乎正义。选立这种君主在某些情形下是不义的,但选
了以后又废黜,则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不义的。因为这永远是
破坏信守,因之便违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永恒法
律。我们在经上也没有看到使徒时代把这种说法当成基督教
的教义,直到教皇具有罗马的世俗主权之前在罗马皇帝时代
也没有这样。但对于这一点他的答复是,古代基督徒之所以没
有废黜尼禄、戴奥克里先、茹里安、或阿利乌斯教派信徒维
伦斯,原因只是他们缺乏世俗力量。情形也许是这样,但我们
的救主只要召请就可以得到十二营永生不死、无坚不克的天
使来帮助他,难道也缺乏力量来废黜凯撒,或至少是废黜那
找不出他的过错而又无义地把他交给犹太人钉十字架的彼拉
多吗?如果使徒缺乏世俗力量来废黜尼禄,那么他们是不是因
此就必须在写信给新入教的教民时,象他们所做的那样,教
导他们服从按约建立、管辖他们的权力当局(在当时尼禄就
是其中之一)、而且教导他们不应当是为了惧怕他们的愤怒、
乃是要为了良心的缘故而服从呢?难道我们能说,他们由于缺
乏力量,于是便不但服从、而且也把违反本心的话教导给旁
人呢?因此,基督徒容受异教徒君主,或容受批准宣教错误学
说的君主(因为本身的学说成为公众学说的人,我不能称之
为异端之徒),便不是因为缺乏力量,而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关于教皇的世俗权力,他又进一步引证《哥林多前书》(第vi
章)说明圣彼得在当时的异教徒君主下曾指派过未经这些君
主任命的审判者。这说法不正确。因为圣彼得只是劝告他们从
自己的弟兄之中选出某些人来作仲裁者,和解自己的分歧,而
不要到异教法官那里去打官司。这是一条有益的箴言,其中充
满了善意,就是在最好的基督教体系国家中也是适于实行的。
至于臣民容受一个异教徒君主或犯过错的君主对宗教可能引
起的危险,这个问题臣民不是够资格当审定者的,如果够的
话,教皇的世俗臣民便也可以审定教皇的教义。因为正象我在
前面所证明的一样,每一个基督徒君主对他自己的臣民是最
高的教士,犹如教皇对他自己的臣民一样。
第四条理由是根据君主的洗礼。在洗礼中,他为了成为基
督徒,都臣服于基督,并允诺遵守和保卫基督教信仰。这一点
是真实的。因为基督徒国王不过是基督的臣民。但无论如何,
他们也会是教皇的平辈,因为他们是自己的臣民的最高教士;
而教皇即使在罗马本地,也不过是国王兼教士。
第五条理由是根据我们的救主的一句话而来的,那便是


“你牧养我的羊。”这句话就授与了教牧所必须的一切权
力:——诸如驱除狼的权力,也就是驱除异端之徒的权力;羊
如果发狂或以角抵其他羊时,将它们关起来的权力(虽然身
为基督徒、但却无道的君主就是这种羊);以及给与羊群以适
宜的食物的权力。根据以上的话,他作出推论说:圣彼得由耶
稣赋与了这三种权力。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其中最后一
种权力不过是传道的权力或吩咐。关于第一点,也就是驱赶豺


狼——异端之徒——的权力,他所引证的地方是《马太福
音》(第vii章第15节):“你们要防备假先知,他们到你们这
里来,外面披着羊皮,里面却是残暴的狼。”但异端之徒既不
是假先知,也根本不是先知。即使承认这所说的狼指的是异端
之徒,使徒也没有得到吩咐要杀掉他们,或是当他们是君主
时废黜他们。而只是防备、逃跑和躲开他们。他这一防备假先
知的劝告不是对圣彼得提出的,也不是对任何使徒提出的,而
是对跟着他上山、大部分还没有皈依的犹太人群众提出的;因
此,这句话如果赋与了任何驱除君主的权力,便不仅是授与
了一般平民,而且是授与了根本不是基督徒的人。至于分隔和
关禁发狂的羊(他所指的是不服从罗马教牧的基督徒国王)的
权力,则连基督本人也拒绝在这个世界具有那种权力,而是
劝告旁人让小麦和稗子长在一起,等到审判日再说;所以就
更没有赋与圣彼得,圣彼得也不可能把它赋与教皇。圣彼得和
所有其他教牧都受到吩咐,要把不服从教会(也就是不服从
基督徒主权者)的基督徒当成异教徒和税吏看待。人们既然不
承认教皇有统治异教徒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当不承认统治
那些被看成异教徒的人的权力。
不过仅仅从施教的权力中,他也推论出一种教皇对君主
的强制权力。他说教牧必须给予羊群以适宜的食物,因此教皇
便可以而且应当强制君主执行他们的义务。根据这一点就作
出一个推论说,教皇作为基督徒的教牧,便是万王之王;这
一点,所有的基督徒国王要么必须承认,要么就在各自的领
土内自行担负起最高教牧的职责。
他的第六和最后一个论据是根据实例提出的。关于这一
点我的答复是,第一,那些例证根本不能证明什么东西;第
二,所引证的例证还不能说明有权力存在的可能性。《列王记
下》(第xi章)中耶和耶大杀死亚他利亚的事情,要不是根据
约阿施王的权柄,便是大祭司犯了弥天大罪,大祭司自从选
扫罗为王之后就不过是一个臣民而已。圣盎布罗肖将皇帝
狄奥多修开除教籍,这事果真做了的话,也是一条死罪。至于
教皇格黎高里一世、格黎高里二世、礼加利和利奥三世,他
们在自己的案子中作出的审断都是无效的;他们按照这一说
法而作的行为都是人类天性所能犯出的最大的罪行,札加利
亚的行为尤譬如此。关于教权问题的论述就是这些;如果贝拉
民不是作为反对所有其他基督徒君主与统治者、为教皇权辩
护的斗士提出这些论据,而只是作为一个私人提出,那我便
不会加以分析讨论,话也就会简单得多了。




第四十三章 论被接受进入
天国的必要条件
  在基督教体系国家中,引起叛乱和内战最常见的借口,长
期以来一直是当上帝和人的命令互相冲突时,两面同时服从
的困难;这一困难迄今尚未完全解决。十分明显,当一个人接
到两个互相冲突的命令时,如果知道其中一条是上帝发布的,
他就应当服从那一条;另一条即是他的合法主权者(不论是
君主还是主权议会)或他的父亲的命令,他都不应当服从。所
以困难只在于这样一点,当人们在上帝的名义下接受命令时,
许多时候都不知道这命令究竟是出自上帝,还是发布命令的
人在滥用上帝的名以谋一己之私。因为正象犹太人的教会中
有许多假先知以假造的梦和异象在人民之中创牌子一样,在
各个时代的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假教士以妄诞和虚伪的说法
在人民之中创牌子,并依靠这种名声(这是野心的本质)来
统治他们,为自己求私利。
一个人如果能分辩对于他被接纳进入天国说来什么是必
要的和什么是非必要的,那么同时服从上帝和地上的世俗主
权者的困难对他便不成其为问题了。因为如果世俗主权者的
命令是属于服从了之后不致丧失永生,则不服从就是不义,那


样就可以适用使徒保罗的箴言:“仆人凡事要服从主人”、“儿


女凡事要服从父母”以及我们救主的箴言“文士和法利赛人
坐在摩西位上,凡他们所说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但如果命
令服从了之后就不能不遭永死之罚,那么服从就是发疯,这
时就可以适用我们救主的劝告:“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
要怕他们。”(见《马太福音》第x章,第28节)因此,所有
要避免由于不服从地上的主权者而遭受今世的惩罚,以及由
于不服从上帝而遭受来世的惩罚的人,都必需受到教导,以
便分辩对永远的得救说来什么是必要的和什么是不必要的。
得救所必需的一切都包含在信基督和服从神律这两种美
德之中。后一种美德如果完满的话,对我们说来本来已经够
了。但由于我们全都触犯了神律、——这不但是原来亚当的
触犯、而且也有我们自己实际的违犯——所以现在便要我们
不仅是在有生的余年服从,而且要使以往的罪恶得到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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