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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利维坦-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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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要知道为什么同一个物体不增加什么东西,有
时看起来比另一个时候大些,他们就会说:当它看起来小的
时候就是紧缩了,当它看起来大的时候就是稀疏了。但什么是
紧缩、什么是稀疏呢?紧缩就是在同一物质中量比以前为少的
情形,稀疏则是多于以前的情形,就好象有一种物质可以不
具有确定的量一样。其实量却不是别的,而只是物质的确定;
也就是关于物体的确定,根据这种确定,我们说一个物体比
另一个物体大多少或小多少。要不然就好象物体形成时就根
本没有量,事后再根据人们希望于这物体的疏密程度多加一
些或少加一些进去。
至于人类灵魂形成的原因,他们说这是由于注入而产生
和由于产生而注入。
至于感觉的原因,则是感象普在,也就是对象的影象或
幻象普在。当它们是对眼睛的幻象时便是视觉,如果是对耳朵
的幻象则是听觉,如果是对舌颚的幻象则是味觉,如果是对
鼻子的幻象则是嗅觉,如果是对身体其余部分的幻象则是感
觉。
关于从事任何具体行为的心愿,也就是一般所谓的意愿,
他们用官能来解释。官能就是人类所具有的,有时愿意做某
事、有时愿意做另一桩事情的一般能力;这种能力人们称为
意志,这样就是把能力当成了行为的原因。就好象是把人们行
善与作恶的能力当成善恶行为的原因一样。
许多时候,他们把自己的无知当成自然事件的原因,只
是用其他的字眼掩饰起来;例如他们说运气是偶然事件(也
就是他们不知其所以然的事件)的原因时便是这样;同样,他
们还把许多结果归之于神秘的性质;所谓神秘的性质——就
是他们自己弄不明白、因而认为旁人也弄不明白的性质。此
外,他也把许多结果归之于同情、反感、情况相反和特种品
质以及其他类似名词;这些名词既不表示产生它们的行为者,
也不表示产生它们的作用。
如果这种形而上学和物理学还不是虚幻的哲学,那就没
有任何虚幻的哲学存在了,圣保罗也就没有必要警告我们避
免这一套了。
他们的道德哲学和世俗哲学,也是同样荒谬或更为荒谬。
如果有人做了不义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他们便
说:上帝是法律的原始原因,而且也是这一行为和所有其他
行为的原始原因,但却决不是不义(即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情
形)的原因。这是虚妄的哲学道理。人们也大可以说,一个人
画了一根既直又曲的线,而其不调和性则是由另一个人造成
的。这便是所有还不知道前提时就得出结论的人的哲学,他们
冒称能理解不可思议的事物,并把关于尊敬的品质形容词解
释成关于本性的品质形容词,这一区别只是用来支持自由意
志那种说法的;所谓自由意志,就是不服从于神的意志的人
的意志。
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异教哲学家都根据人的欲望来给善恶
下定义,当我们认为善恶是根据各人自己的准则支配每个人
的,那么这说法便一点问题也没有;因为在人们处于除开自
己的欲望就没有其他法则的状况下,是不可能有善行与恶行
的普遍法则存在的。但在一个国家中这一尺度便是错误的,应
成为尺度的不是私人的欲望,而是法律,也就是国家的意志
和欲望。然而这种学说却仍然被人们崇奉实行,人们都根据自
己的情感来判断自己、他人和国家行为的善恶;人们完全不
顾及公共法律,而只根据自己的看法把事物称为善、称为恶;
唯有修士和辅理修士们才根据誓言而必须绝对服从自己的上
级,每一个臣民也都应当认为自己由于自然法而必须绝对服
从世俗主权者。这种善的私人尺度非但是虚妄的说法,而且是
对于公众的国家说来也是有害的。
认为婚姻是与贞洁或禁欲相冲突的事,并因之而把它列
为一种败德的说法,也是一种虚妄和错误的哲学。把贞洁和禁
欲作为理由禁止教士结婚的人就是这样做的。由于他们公开
承认,在经常保持贞洁、节欲和纯洁的名义下要求经常侍奉
祭坛和管理圣礼的圣职人员经常远离女人,不过是一种教会
的制度。因之,他们便把合法地与妻子同居当成不贞洁和不禁
欲。于是便把婚姻当成一种罪恶,至少也当成一种十分污秽不
洁的、以致使人不适于侍奉祭坛的事情。如果这条法规是由于
与妻子同居就是不禁欲和违反贞洁而制订的,那么所有的婚
姻便都成为恶行了。如果因为这种事情对于献身上帝的人说
来太污秽不洁,那就还有许许多多人们全都进行的自然和必
要的日常事务都会使人不配当祭司,因为这事情比婚姻更不
洁净。
祭司不许结婚这一禁条的幕后基础不会是轻易地奠定
的,它不会以道德哲学的错误为根据,也不会以宁愿过独身
生活而不愿过婚姻生活的意愿为根据。(后一种看法是从圣
保罗的卓见中产生的,他看到在那基督徒遭迫害的时代里,传
播福音的人被迫从一个国家跑到另一个国家,他们要是拖上
家室之累就十分不方便了)。其实它的根据是教皇们以及后来
的教士想当掌管教会的圣职人员(也就是成为上帝国在今世
的唯一继承者)的阴谋。对于上帝国说来,必须要使他们不结
婚,因为我们的救主说过:他的国降临到耶和华的子民中时,


“人也不娶也不嫁,乃象天上的使者一样”,也就是成为性灵
的。他们既然已经自称为性灵人物了,在没有必要时让自己具
有家室,乃是一种矛盾而不调和的事情。
他们模仿着亚里士多德的世俗社会哲学,把平民国家以
外的一切国家(如当时的雅典)都称为暴君国家。所有的国王
他们都称为暴君,征服他们的拉栖第梦人所建立的三十个贵
族统治者,他们称之为三十僭主(暴君)。他们还把处于民主
政治下的人民的状况称为自由。暴君原来所指的不过是君主。
但到后来当希腊大部分地方都废除了这种政府之后,这一名
称便不但指原先所指的意义,而且还加上了平民国家对它所
抱的仇恨。正好象罗马在废除君主之后,君主之名也变成了可
憎的名称一样;因为人们自然而然地都会想到,要把带有蔑
视心情的任何形容词用来表示重大敌人的重大罪恶。当同一
批人对掌管民主政府或贵族政府的人感到不满时,他们则用
不着寻找不好听的名称来表示他们的愤怒,而会用现成的话
把其中的一个称为无政府状态,把另一个称为寡头政体或少
数人的暴君政体。冒犯人民的事情不是别的,乃是统治他们的
方式不是每一个人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而是公众的代表
(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认为合适的方式,也就是受到
一个独断政府的统治。由于这一点,他们咒骂他们的上级。也
许要到经受内战以后不久,他们才会认识到没有这种独断的
政府,这种战争就会永远持续下去;并且认识到,使法律具
有力量和权威的不是空谈和允诺,而是人和武力。
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另外有一个说法便也是错误
的,那便是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应当处于统治地位的
不是人而是法律。一个具有天生知觉的人,纵使既不能写也不
能读,谁又看不到自己是受着自己所畏惧、并相信在自己不
服从时就可以杀害或伤害自己的人的统治呢?谁又会相信没
有人插手、没有人握着剑作后盾,纸上谈兵的法律能够伤害
自己呢?这也是有毒害的错误之一,因为这些错误诱使人们在
自己不喜欢自己的统治者时,就归附于把这些统治者称为暴
君的人,并认为对他们发起战争是合法的。然而这些错误却时
常有圣职人员在讲道坛上加以拥护。
他们的世俗社会哲学中还有一个错误决不是从亚里士多
德那里学来的,也不是从西塞罗那里学来的,也不是从任何
其他异教徒那里学来的;那便是在人们的言行都符合宗教的
情况下,通过对他们的信仰进行审查和宗教审判,把仅仅是
行为法则的法律扩展到人们的思想和良知意识上去。这样一
来,人们要不是由于表达真思想而受到惩罚,便是由于害怕
惩罚而被迫表达非真实的思想。诚然,当一个世俗君主要聘用
一个教士负责传教时,可以询问他是否情愿传某某种教义;如
果他拒绝的话,他就可以不其他担任这一职务。但当一个人的
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禁止时,强其他指控自己的见解却是违
反自然法的;特别是有一种人教导旁人说:一个人如果在基
督教教条的信仰方面抱着错误的见解死去,就会要被判遭受
最苦的永罚。试问一个人既然知道犯错误就有这样大的危险,
他天生关怀自己的心情又怎么能不迫使他根据自己的判断让
自己的灵魂去碰一下运气,而要根据另外一个毫不关心他的
刑罚的人的判断行事呢?
一个平民没有国家的权力为根据,也就是不得到国家代
表者的允许就按照自己的精神来解释法律,是政治学中的另
一错误,但这却不是从亚里士多德或任何其他异教哲学家那
里得来的。因为他们没有一个人不承认制定法律的权力就包
括着在必要时解释法律的权力。《圣经》中所有记载律法的地
方,都是根据国家的权力成为法律的、因之也就成了世俗法
律的一部分,情形难道不是这样吗?
除开主权者以外,任何人要是限制别人享有国家所不限
制的权力,便也是同一类的错误。比如有些人把对法律未加限
制的人传布福音的事交给某一类俗人掌管的情形便是这样。
如果国家让我传道或宣教,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不禁止我,那
就没有任何人能禁止我。如果我处在美洲的偶像崇拜者中,虽
然我没有担任牧师之职但却是一个基督徒,难道我在没有从
罗马接到教谕以前传布耶稣是基督的教义便应当认为是一种
罪吗?或者说:当我已经传布了这种道之后,难道不能解答他
们的疑难、并向他们解释《圣经》——也就是说,我难道不
能宣教吗?关于这一点人们也许会说,正象为他们行圣餐礼一
样,事实的必要性就是充分的传道权,这话是正确的。但还有
一个说法也是正确的:不论对什么事说来,有必要的地方都
应当有豁免,如果没有法律禁止的话,就无需乎豁免了。因此,
否定世俗主权者没有否定的职权,便是剥夺合法的自由,而
这则是和世俗政治的道理相违背的。
经院神学的博士们带进宗教的虚妄哲学,还可以举出其
他的例子来,但旁人要是高兴的话,可以自己去看。我只打算
补充这样一点:经院神学者的著作大部分都是一大串毫无意
义的奇怪而粗俗的词句,或是以不同于当时通行的拉丁文的
用法搞出来的词句,西塞罗、瓦罗和古罗马一切文法家都不
会使用这种词句。这一点任何人要是想看看是不是有证明的
话,那就让他象我在前面某个地方说过的一样试一下,看看
他是不是能把任何经院神学译成英文法文等现代语言,或是
任何其他更丰富的语言。因为一种东西要是不能用大部分这
些语言说出来让人懂得的话,用拉丁文说出来也不能让人理
解。这种无意义的话,我虽不能说是错误的哲学,但它却具有
一种性质,不但能掩盖真理,而且还能使人认为自己已经得
到了真理而不继续追求了。
最后,关于虚伪或不肯定的历史中传来的错误,诸如:圣
者的生平传记中有许多关于虚假奇迹的传说,罗马教会的博
士们也引证许多幻影和鬼魂的历史来证明他们关于地狱、炼
狱、咒语的效力,以及其他在理性和《圣经》中都没有根据
的说法;此外,他们还把一套因袭相沿的传统称为无记载的
上帝之道!这些东西岂不全都是一套老妪闲谈的鬼话吗?它们
虽然也散见于古代教父的著作之中,但古代教父也是人,同
样极容易听信虚假的传说。他们提出来证明他们所相信的东
西是真理的那些见解,对于根据圣约翰的意见查验灵的人
(见《约翰一书》第iv章,第1节)说来,其作用只不过是使
他们在有关罗马教会权力(这种权的滥用要不是他们根本没
有怀疑到,便是他们从中得到了好处)的问题上根据他们过
于鲁莽地相信传说这一点否定他们的证据而已。纵使是最诚
挚的人,如果不具有渊博的自然原理的知识(教父们便是这
样的人),也最容易象这样鲁莽地相信。因为从本性说,最善
良的人便是最不怀疑旁人欺诈的人。教皇格雷高里和圣伯纳
有一些关于鬼魂的幻影的说法,说他们都在炼狱之中;我国
的贝达也说了一些这样的话。但我相信这些东西只是从传
闻中听来的。他们或者任何其他人要是根据自己所知道的来
叙述任何这类传说的话,他们也不能因此而使这种虚幻的传
闻得到更多地证实,而只是暴露出他们自己的弱点或欺诈而
已。
除了传入虚伪哲学一事,我们还可以连系着提出那些既
没有合法权力的根据,也没有充分研究成为够资格的真理判
断者的人压制正确哲学的问题。我们自己的航行说明得很清
楚,所有精通人类的科学的人现在都承认有两极;而且我们
也可以日益看清楚年岁、日月是由地球的运转决定的。然而人
们只要是在著作中假定了这种学说,作为一个基础来提出赞
成与反对的理由,便都受到了宗教当局的惩罚。但这又有什么
理由呢?难道是这些见解违反真正的宗教吗?如果这些见解是
正确的,这便不可能。因此,我们便要让真理首先由够资格的
审定者加以查验,或者是让声称自己知道相反说法的人加以
驳斥。难道是因为它们和国教相违反吗?那么就让教导这些说
法的宣教者们的君主用法律来使它们沉默下去吧,也就是让
世俗法律来使它们沉默下去吧。因纵使是教导正确哲学的人
有不服从的情形时,也可以合法地加以惩罚。难道是因为它们
支持反叛或骚乱,因而使政府发生紊乱吗?那么就让那些负责
公安的人(也就是世俗权力当局)运用权力来惩罚这些意见
的倡导者并使这些意见湮没下去吧。因为教会当局在任何服
从于国家的地方根据自己的权利(虽然他们称之为上帝的权
利)为自己取得的任何权力都只是一种篡夺。




第四十七章 论这种黑暗所产生的
利益以及其归属于谁的问题
  西塞罗非常推崇地提到罗马人中一位姓卡西的严厉法官
在刑事案件方面所订立的一种习惯法。那便是在证人的证据


不充分时询问原告,“对他有什么利益”也就是被告在这一事
情上所取得的或打算取得的利益、荣誉或其他满足是什么。因
为在所有的推定中,把行为者的情形说明得最清楚的莫过于
行为的利益。我在这里打算根据同一法则来考查一下,究竟是
哪些人在我们这一部分基督教世界里用一些与人类和平社会
相冲突的学说把人民迷惑了这样久。
首先,关于今世在地上的卫道教会就是上帝的国(即荣
耀的国或福地,而不是神恩的国,后者只是福地的许应)这
种错误的说法便牵连着以下各种世俗的利益。第一,教会的教
士和教师因此就有权力成为上帝的公务仆人,并具有管理教
会的权利。结果由于教会和国家是同一种人格,他们便成了国
家的管理者和统治者。根据这一身份,教皇使所有基督徒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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