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0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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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问题和支付单据中的要求,因此,将在下面的内容中阐述。
7、保险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指具体规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应投保的险别等内容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把保险责任具体化。例如,货物是按FOB价格条件出售的,则保险费用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经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8、支付条款。支付条款是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内容的条款,包括下列内容:(1)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2)支付工具,即是货币还是票据,一般是采用票据中的汇票;(3)支付方式,指是采用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合同中经常采用的是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有些情况下也采用托收的方式;(4)支付的时间与地点。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①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②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10、仲裁条款。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11、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是明示的,当事人的选择一般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以上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文部分的主要条款,其多寡繁简一般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量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签约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与水平等因素而协商决定。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二)2000年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依国际商会在2000年通则〃引言〃中的解释,与《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1990年通则)相比,2000年通则的变化很小,原因是由于通则已得到了世界的承认,所以国际商会决定巩固通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2000年通则在许多方面对1990年通则进行了修改,比较主要的修改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FAS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此点与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的一般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卖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DEQ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样与上述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经过上述修改后,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1990年通则对FCA贸易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没作规定。依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由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此外,2000年通则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改,如扩大了FCA的适用范围,对通则中规定的贸易术语内容的排列进行了改变,将原来的每个项目下分别列明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改为在同一项目下将双方的义务放在一起列明,这样更便于对同一项目下双方的义务进行对比。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年通则保留了1990年通则的术语种类,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十三种贸易术语,这十三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这十三个术语分别依其特点共分为四组。
(一)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由于是在卖方的内陆完成交货,因此又称〃内陆交货合同〃。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是:(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义务是:(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全称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在双方的义务上,在F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义务是:(1)办理货物的运输并为自己的利益投保;(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三种术语是不同的,在R、A的情况下,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在FAS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在FOB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三)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组成,即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1)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4)办理出口手续。买方的义务是办理进口手续,在CFR和CPT、术语下投保虽然不是买方的合同中的义务,但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在风险的划分上,四种术语是不同的,在CFR和CIF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在CPT和CIP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PT和CIP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四)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功心,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在DDP的情况下,卖方不但要办理出口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手续。买方的义务是:(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2)除DDP术语外,买方应办理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转移上,D组的五个术语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DES和DEQ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DDU和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各术语的基本内容列表如下: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在2000年通则中,E组、F组和C组中,除CIF和CIP以外,在保险合同的项目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而在其解释中,称〃无义务〃指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但在一方对另一方无义务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履行该任务不符合本方的利益,如在FOB的情况下,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亦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不保险,风险在装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因此,在E组、F组和C组中,除了CIF和CIP,有关的保险应由〃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来办理。
注2:在2000年通则中,D组术语中在保险合同的项目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但足由于D组是到货合同,卖方是在目的地才完成交货,自然在交货以前的风险是卖方的,如果货物灭失了,卖方就无法完成交货,因此,卖方为了自己安全交货的目的,应自费办理保险,因此,在D组中,应由〃卖方〃为了完成交货而自行办理保险。
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是FOB、CIF、和CFR,这三种术语主要用于需要海运的国际贸易合同,随着目前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现将这四种贸易术语分述如下。
(一)FCA(货交承运人)
FCA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的责任:(1)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责任: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二)FOB(船上交货)
FOB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采用滚装船和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已失去了其意义,因此,2000年通则建议使用FCA贸易术语。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
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术语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四)CFR(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职术语与CIF术语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