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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证券基础知识 1-第23章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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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不仅数量有限,而是对其管理也很严密,其经营行为比
较规范,可控程度较高;(2)间接融资资金供需双方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转
换和调节,金融中介机构既要对资金供应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又要承担资金
运用风险损失的责任,因此,其自身行为约束较硬。相比之下,以直接融资
为主要特征的证券市场不仅可控性差,而且风险性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不增强证券市场的可控性,减少或分散证券的风险性,则证券市场就不可能
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证券市场中的证券经营机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分散证
券市场上的风险。例如,作为主要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在包销证券时,买下
发行公司所拟发行的证券,到它们将这些证券再出售给公众,需要间隔一段
时间,在这期间里会发生未预料的市场条件变化,从而使承购包销的证券不
能顺利售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证券发行风险。也正是
由于有投资银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才有利地促进了新证券的发行和分销。

3.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
在证券业务高度发达的国家里,证券市场是社会政治、经济等变化的晴
雨表。影响证券价格的一些基本因素,如: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公司
因素等,以及影响证券价格的技术因素,如证券交易量、卖空者数量、大户
的买进卖出情况、市场阻力水平,市场宽度等,都在影响着证券价格的变化。


若证券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则属正常情况,对证券的市场能力没有影响
或影响不大,若证券价格大起大落,就会影响证券的市场能力,阻碍证券买
卖的顺利进行。所以,若要增强证券的市场能力,创造连续市场,就必须保
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而证券经营机构就具有平抑证券价格的责任和能
力。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专业经纪商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和相当数量
的证券,并要求专业经纪商起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
跌。当某种证券大量出售,供过于求,有可能引起该种证券价格猛烈下跌时,
专业经纪商应出来收购,缩小供求差距,保持价格平稳;反之,当某种证券
出现抢购风潮,这种证券在市场上又供不应求时,专业经纪商就应出售该种
证券,以缓和购销矛盾。

五、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

1.承销
证券承销商是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初级市场
上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者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
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
而使发行者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1)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的发行即证券由发行者向投资者手中转移
的具体过程。不管是何种证券,发行人一般有以下两种选择。
1)直接发行。又称直接募集或自销发售,是由筹资者自己组织发行工
作,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发行中介机构进行协助。这种方式能使发行公司直接
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同时成本较低。但是,对绝大多数发行者来
说,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渠道,往往导致筹资时间过长,社会影
响也较小。因此,通常只有那些信誉卓著并拥有专门人才和机构的大企业,
以及销售网点众多的金融机构才采用这种方式,而且仅限于一些建设债券、
金融债券。
2)间接发行。又称间接募集或委托发行,是由筹资者委托市场上的中
介机构——证券承销商担任发行工作,后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一
切发行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方式由于需要寻找适
当的中介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发行成本,但同时它又
有直接发行所不具备的四个优点:发行不必耗费过多的人员、时间和精力;
可以通过承销商的宣传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专门的证券承销机构网点
广、经济信息灵、熟悉有关规定、专业人才多,经验丰富,可以促使发行成
功;在以后的证券转让(股票上市)及其他相关事务中,该承销机构可以利
用其专业优势为发行人继续出谋划策。因此,近年来间接发行倍受重视和欢
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2.经纪

证券承销商在一级市场上代理企业发行证券,证券经纪商则活跃在二级
市场即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上,他们的活动是证券得以流通的重要基础,对
促进交易和发行,进而促进整个市场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证券经纪商的作用和特点。众所周知,有价证券的转让是其生命
力之所在,转让市场是投资者之间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长期以来,随着证
券尤其是股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转让的经常化、规范化,证券的转让方式逐
渐分为两类:1)有组织、集中在某个场所的、大批量的转让;2)非统一组
织的、分散的、不同交易地点的、零售式的转让。前者在交易所里进行,可
称为集中交易;后者在交易所之外,在各个专门从事证券买卖的证券商处或
直接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可称为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在集中交易制度
下,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买卖,而必须通过一个代
理人——证券商来进行,这个证券商即为证券经纪商。
(2)证券经纪商的种类。证券经纪商依法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客
户买卖有价证券,其利润来源为向委托买卖证券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称
为佣金。
在美国,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人,证券经纪商一般有三类。

1)佣金经纪商。这是直接代理买卖双方进入交易所参加交易并收取佣
金的经纪人,他们一般代表某一家证券经纪商。佣金经纪商往往在许多地方
设有营业所,客户与营业所联系,发出委托指令,这些指令就由营业所通知
其在场内的代表具体执行。佣金经纪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
易。由于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想从事
证券股票投资便要通过经纪商来进行。佣金经纪商约占纽约交易所会员的一
半,场内大部分股票交易是在他们之间做成的。按照规定,他们只能代理交
易,不得用自己的资金为自己买卖股票。
2)场上经纪商。这是指交易所大厅内为佣金经纪商所雇佣,在佣金经
纪商业务繁忙或其业务代理发生困难时,代其进行证券买卖并收取佣金的经
纪人,因最初每成交 
100股固定收取 
2元佣金,故又称为“两元经纪人”,
以后佣金标准多次变动。1976年 
5月起又改为双方协议,但习惯称呼没有变
化。他们不接受一般客户的委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偶尔也可以代理在交
易所没有席位的经纪商参加交易,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交易所一般规
定,禁止“两元经纪人”从事与客户委托的同一证券的同一价格的买卖。
3)债券经纪商。纽约交易所上市股票与债券分设在两个交易厅,债券
交易厅进行公司企业债和政府公债的交易。债券经纪商就是在债券交易厅中
代理客户买卖债券,并从中收取佣金的经纪商。它是纯粹的代理,不得为自
己买卖债券。
3.自营
这是指自行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从自行买卖的证券中得到差价收
益。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一般都有自营业务。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中的


自营商有两种。

(1)自营交易商。他们不与投资者发生联系,直接为自己买卖证券。
自营交易商一般经历丰富,对市场有深刻的研究,通过预测市场行情的变动
趋势,低价购入,高价售出,以赚取价差。他们往往在一般客户大量低价抛
售时乘机购入,又在一般客户哄抬抢购时伺机抛出,因此自营交易商的存在
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证券供求平衡。但由于他们所处的有利地位,其交易活动
对整个市场影响很大,有关管理部门一直对其活动有所限制,规定他们必须
公开自己的所有交易。
(2)零股交易商。零股交易是指每笔交易额不足 
100股的小额交易,
或大宗交易中不足 
100股部分的交易。零股交易商就是专做这类买卖的交易
所会员,其交易对象为佣金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接到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零
星买卖委托后,大多数委托给零股交易商,后者可以将零星股票凑成整数后
再卖给佣金经纪商,在需要时,也可以将买进的整股单位化整为零卖给其他
经纪人。买卖零股与买卖整股的价格不同,这一差价称为零股价差,作为零
股交易商代理零股交易支付的额外补偿。
4.我国国债一级自营商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
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
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1)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1)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2)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3)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
利。
4)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 
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
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5)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6)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7)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2)国债一级自营商履行的义务。
1)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
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 
1%。
2)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
和零售业务。
4)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5)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

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为本单位筹集资
金。

6)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
的报表和资料。
7)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
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8)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5.兼并收购
证券经营机构在公司兼并与收购(M&A)活动中是很活跃的。广义的兼
并收购活动不仅包括兼并、收购与接管,还包括杠杆收购(LBC)、公司改
组与再资本化、破产公司的重组等。证券经营机构参与这些活动的主要方式
有:

(1)发现潜在的兼并收购的参与各方。
(2)为兼并公司和目标公司分别提供关于交易的价格及非价格条件的
咨询。
(3)为兼并公司融资提供帮助。
6.基金管理
对采用公司型投资基金来说,其经营机构的主体是投资公司。投资公司
的实质即为基金股份公司,也就是为组建基金而专门成立的金融性股份公
司。它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公司设有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政策,管理
证券资产,实现基金资产的组合投资。

7.咨询服务
根据客户的要求,投资咨询公司把咨询分析建立在科学的基础分析和现
代技术分析基础之上,通过捕捉大量信息资料予以加工,向客户提供分析报
告,帮助客户建立有效的投资策略及确定投资方向。

8.其他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除可进行上述业务之外,还可在营业范围内进行其他业
务。如代理债券的还本付息和代为发放股息红利;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
鉴证等业务。

六、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趋势

(1)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过去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除原联邦德国、
瑞士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外,多数都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
格分开,美国即为典型例子。这种分工界限已随着 
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与
金融管制逐渐放宽而逐步缩小,如美国 
1984年以后允许不是联邦储备系统
会员银行的中小银行从事证券业务。这种融合的趋势既提高了金融服务质

量,也强化了金融业中的竞争。

(2)证券经营机构职能的分离。证券商作为买卖中介,其对象包括个
人和团体两部分,二者原无大的区别,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
很大的变化,表现为团体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使证券经
营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分离:即分化出了专门对团体投资者服务的证券经营机
构。第三市场,即“已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形成与迅速发展便是明
证。该市场的参加者多为各类投资机构,如银行的信托部、养老基金会、保
险公司等,交易量不多,但每笔成交数额大,且经纪商的佣金费一般低于交
易所内交易的费用。这一市场使已上市的证券出现了多层次的市场,强化了
证券业的竞争,在此形势下,如何改变证券经营机构的某些职能,采取更多
便利交易的新措施已成为新的课题。

第二节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配合证券市场的运作,为本地证券商和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过
户、托管、清算、代保管等服务。
(2)协助主管机关,为地区内部股票提供登记、过户、分红派息等服
务。
(3)协助本地区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到有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
(4)协助主管机关规范本地区证券市场的运作。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
(1)开户。是指登记机构为了便于准确记载、清算、交割有关货币或
有价证券的投资行为而给投资者设立的账面户头,亦称账户。投资者欲进入
证券市场,必须将其基本资料提交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建立证券账户。可以
说,证券账户卡是通向股市的必经之路。
开户分为自然人开户和法人开户。

1)自然人开户,须按要求填写证券账户登记卡,内容包括: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等,登记员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后,打印证券
账户卡,并发给投资者。
2)法人开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登记员将登记的资料录入电脑后,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发给投
资者。
(2)托管登记。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有价证券经过办理一定的确认
手续后委托给证券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包括实物股票托管、股权托管、证券
转托管。
1)实物股票托管。指证券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市场“无纸化”要求,将
已上市和准备上市的以实物为表现形态的股票实行收回存管,在实物股票托
管之前,投资者首先必须开设证券账户卡,然后凭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实
物股票办理托管手续,证券登记机构收回股票即在电脑中进行股权登记,同
时为投资者打印股票托管确认书。
2)股权托管。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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