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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证券基础知识 1-第25章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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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之间的差异还可能长期存在,市场的公平性很难充分发挥。

深圳模式则将登记工作全部交给各地登记机构,使其可为当地投资者提
供适时全面的服务,异地投资者始终与深圳股民处于同一服务层面,使公平
得以保证。

(2)从安全方面讲。深圳模式确立了中央结算公司与证券商各地登记
机构与证券商、中央结算公司与各地登记机构这样一个封闭式的账务监管体
系,三方互相制约,共同承担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责任,有利于控制
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安全。
上海模式的安全性则亟待提高。统买统卖容易产生纠纷,券商挪用客户
股票和资金及客户透支的情况时有发生。最近上海推出的指定交易以及磁卡
功能的发挥,将可能大大增强上海模式的安全性。

(3)从效率方面讲。上海的登记清算运作方案因其集中式模式,便于
根据市场变化作相应调整,显得比较灵活,利于市场高效运转。
而深圳的分布式登记模式涉及到各地登记机构的配合,各地登记机构的
业务素质及通讯条件,都会影响整个运作方案的效率。因此深圳市场需要在
提高整个登记机构体系的素质上下功夫,同时利用业务素质较强的登记机构
推行运作效率高的方案,带动整个市场高效运转。

(4)从便捷方面看。上海的一卡走遍天下,实现了统买统卖,为投资
者提供随时随地交易股票的便利;而其集中的单一的账户设置则令异地股民
感到查询、挂失等方面的不便。而深圳的多层次账户管理结构令异地股民享
有与深圳股民同等的存管服务,同时又限制了股民对交易地点的选择,改变
交易地点,要经过历时一周的转托管,其间有多少投资机会可能错过,令股
民大感头疼。
就券商而言,上海推行的三级资金清算大大提高了异地券商的资金运用
效率,而深圳在此方面尚未进行改进。
深沪模式因两大交易市场设置不同而设,各有千秋,相信随着交易市场
的变化发展,两大模式都将会取长补短,有所改进。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1.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特点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西方国家中称为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的职业性指
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
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并收取相应的
咨询费。我国的证券投资咨询事业刚刚开始发展。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把咨询分析建立
在科学的基础分析和现代技术分析基础之上,通过捕捉大量信息资料予以加
工,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帮助客户建立有效的投资策略及确定投资方向。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
(1)接受政府、证券管理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和境内外机构的委托,
提供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方面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对策咨询服务。
(2)接受境内外证券投资者的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市场法规等方面
的业务咨询。
(3)接受公司委托,策划公司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方案。
(4)接受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策划有关的证券事务方案,担任顾问。
(5)编辑出版证券市场方面的资料、刊物和书籍等。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作用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出现,一方面适应了证券专业化的要求;另一方面
也符合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其作用是:(1)咨询人员的专业知识
与技能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2)咨询机构可以为市场上的发行人、
投资人出谋划策,帮助他们选择筹资、投资的最佳方案,减少盲目性,也减
少了浪费;(3)可以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用事实、数据来引导投资者
摆正投资的态度。

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1.信用评级机构
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机构,一般为独立
的、非官方的机构。它的出现与证券这一商品的特性有关,证券的特性就是
收益与风险紧密相联,追求高收益必然要承担高风险;反之承担的风险较
小。因此,一方面投资者要做出最佳投资组合,必然要对各种证券进行比较
和分析;另一方面,就证券发行后能否被批准上市、已上市证券的继续发行
对投资者是否有吸引力等,都与证券的等级评定结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证券评级公司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1)承销商可以依据证券级
别的高低来决定发行价格、发行方式、承销费用以及采取何种促销手段。2)
自营商可以根据各种证券的信用等级来评定其经营风险的大小,调整证券投
资组合,这样,有利于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也有利于内部管理部门对其经营
的监督,防止因风险过大而危及自身安全。3)经纪商在从事信用交易时对
不同的证券等级给出不同的证券代用率。
证券质量的评定对发行者、投资者和证券商都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国
际上比较著名的证券评级机构有:美国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
司;日本的债券评级研究所;英国的国际银行业和信贷分析公司等等。这些
公司评出的证券等级,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证券发行者及证券本身的资信程


度。它们一般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和任何机构干预,但又同证券管理机
构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评级机构的业务活动本身就形成了对证券市场参与
者活动的一种监督。许多国家有关当局都对不同级别的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市
场上的活动范围作了不同的限制,能够取得最高等级的发行者一般可以较低
的成本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其证券在市场上也较受欢迎。

(2)证券评级的内容。对证券的评级由两部分构成:对债券的评级和
对股票的评级。
1)债券的评级。除了信誉特别高的国债外,公司债券发行者、外国政
府债券发行者等都自愿向专门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申请级别评
定。评级公司在评级过程中主要考虑四个原则:①证券发行公司的偿债能
力;②证券发行公司的资信;③投资者承担的风险;④公司债务的法律性质。
各国对债券评级的方法与债券级别的划分大致相同。
2)股票的评级。严格讲,股票的评级是对股票进行编类排列,即按照
各种股票的股息和股东分红不同水平、股票的盈利与风险、股票的涨跌前景
等,对股票进行分类排列,作为股东调整经营决策的参考性信息和依据,因
此它与债券评级是不同的。
证券评级机构对申请者拟发售债券的评定只负道义上的义务,而无法律
上的责任,它们对某些债券评级较高,并非向投资者推荐这些债券,只是评
价该种债券的发行质量、债券发行者的资信、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对股票的
评级更不具备“定性”作用,归根结底要由投资者做出选择。

2。会计事务所
这是指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
相关专业服务的专门机构。

(1)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
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
员。对于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对于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参
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
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具备和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

1)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其中,执行国内发行 
B
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
平;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
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凡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


《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经过审核以
后,对于符合条件者,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对于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
事证券业务。对于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
定》,经财政部批准,已取得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
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向财政部和证监会补充提交《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
有股票情况呈报表》,并由财政部和证监会共同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才
能进行证券业务的财务审计工作。

(2)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
资比例或者协议的内容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6)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进行。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
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 
30日
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凡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助理人员情况呈报表;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5)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程序样本、工作底稿及编制说明材料;
7)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8)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申报或财政部与证监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
情况。
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根据上述规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上所列资料一式两
份,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


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

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工
作底稿、客户资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
展基金及风险准备金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
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经审核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者,财政
部或者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 
60
天之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申请人可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提出申
诉。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公开发
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聘请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所进
行的财务审计和编报的财会资料,一律无效。

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经财政
部批准,已经取得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向财政部和证监会补充提交“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
呈报表”、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情况和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程序样本、工作底稿及编制说明材料,并由财政部和证监会共
同复核,复核通过后,才能从事证券业务。

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之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
情况等资料以及自上一次报送资料后发生变化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的最新材料,供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其资格重新进行确定。

(3)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管理。
1)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行为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是审
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等。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
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以上承办的业务,承担民
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
避。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注册会计师应有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会
计、财务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准则。

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接受财政部和证
监会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
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
予以处罚,亦可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2)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

事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业务,委托人有权不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其财务情况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意见书的格式与内容,必须符合财政部
和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

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
场、会计、财务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准则。在该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教育要求和培训制度》
的规定,继续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已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前述规定的从事
证券业务的会计师所必须符合的条件时;在不严格执行前述财政部和注册会
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时;在发生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时;在不按时报送前述财政部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
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以及自上一次报送资料后发生变化的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最新资料时;或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请求,财政部可会同
证券会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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