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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富论-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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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不征收铸币税,以重一磅或一盎斯标准金块持往造币厂,可不折不扣换回重一磅或一盎斯的铸币。所以,每盎斯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就成为英格兰所谓金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金块所付给的金币量。
  在金币改革前,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好多年都在每盎斯三镑十八先令以上,常是三镑十九先令,更常是四镑。但在当时磨损的四镑的金币里,很少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标准金。金币改革以后,每盎斯标准金块的市价很少超过三镑十七先令七便士。改革前,其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地超过造币厂价格;改革后,市场价格一直低于造币厂价格。但不论以金币或以银币支付,市价都相同。所以,最近金币的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而且也提高了和金块乃至和一切其他货物对比的银的价值。不过,因为大部分其他货物的价格,还受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所以和这些货物相比,金币或银币的价值增长得不象它们那么显著。
  英格兰造币厂以标准银块一磅铸成含有重标准银一磅的六十二先令银币。所只,一盎斯合五先令二便士就是英格兰所谓银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银块所给付的银币量。在金币改革以前,一盎斯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有时是五先令四便士,有时是五先令五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六便士,有时是五先令七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八便士。不过,就中似乎以五先令七便士为最普通。金币改革以后,一盎斯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降到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或五先令五便士,很少超过五先令五便士。可是,银块的市场价格,虽因金币改革而减低了许多,但始终没有降到象造币厂那么低的价格。
  就英格兰铸币所合不同金属的比价说,铜的评价远远超过它的真实价值,因而银的评价略低于它的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就法国、荷兰的铸币说,纯金一盎斯大约摸纯银十四盎斯;就英格兰的铸币说,纯金一盎斯却能换得纯银约十五盎斯。就是说,银在英格兰的评价低于欧洲一般的评价。然而,即使在英格兰,铜块的价格也不因铸币铜的评价过高而增高;同样,银块价格,也不因铸币银的评价过低而下落。银块仍保持着它对金子的适当比例;由于同一理由,铜块也保持着它对银子的适当比例。
  在威廉第三改革银币以后,银块价格仍然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洛克认为,这种高价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的结果。他说,允许银块输出,国内对银块的需要必大于对银币的需要。可是,国内为普通买卖而需要银币的人,必然比为输出或为其他目的而需要银块的人多得多。现在我们也同样允许金块输出、禁止金币输出,而金块价格却落到造币厂价格之下。那时象现今一样,铸币的银,和金对比,是评价太低了。那时(那时金币也被认为无须改革)象现今一样,金币支配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以前的银币改革,既不能使银块价格降低到造币厂价格,那末,现今任何类似的改革恐怕也不能做到这一点。
  假若银币能够象金币那样,做到和标准重量大致相同,那末按照今日比价,金币一几尼所能换入的银币,就要多于它所能购买的银块。银币如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则先把银币熔成银块,再以银块换成金币,然后以金币换取银币,就有利可图。要防止此种毛病,似乎只有改变金银比价。
  就铸币的金银适当比值说,要是把现今低于这比值的银价评得高于这比值,同时又象规定铜币除了可以兑换先令外不得充作法币那样,规定银币除了可以兑换几尼外不得充作法币,那末上述毛病,也许可以减少。银的高的评价绝不会使任何债权人吃亏,正如现今铜的高的评价,不会使债权人吃亏一样。在这种规定下,吃亏的只有银行业者。当他们的银行发生挤兑时,他们往往以最小的六便士银币支付款项,想借此延宕时间。这种规定的实行,却使他们不能再使用这种不名誉的方法来避免立时兑付。结果他们将不得不经常在金柜中储有更大数量的现金。这对银行业者当然很不利,但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是很大的保障。
  固然,即使在今日优良金币中,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土半(金的造币厂价格),也未必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标准金;因此,有人认为,这数额不应当购换更多的标准金块。但是,金铸币在使用上实较金块便利;加之,铸造货币在英国虽不取费,但金块持往造币厂,往往须在数星期之后才能换回铸币。现今造币厂工作繁忙,要延到数月以后才能取回铸币。时间这样的拖延,等于抽收小额的铸币税,并使金币的价值略高于等量金块的价值。所以,英国铸币银的评价,若能保持对金的适当比例,那末,不实行银币改革,也能使银块价格落到造币厂价格之下;甚至现今磨损了的银币价值也会受银币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的价值的支配。
  对铸造金银币课以小额铸币税,会使铸币金银的价值更进一步高出同量条块金银。这时,铸造货币会按税额比例增加铸币金属的价值,正如把金银制成器皿会按制造费用的大小而增加金银器皿的价值。铸币价值高于金银块,这不仅可阻止铸币的熔解,还可以阻止铸币的输出。万一因当前某种急需而输出货币,其大部分不久也会流回本国。铸币在外国,只能按照条块的重量出售,而在国内却具有超过重量的购买力。所以把输出的货币带回国内来是有利可图的。法兰西对铸币课以百分之八的铸币税。据说,法国输出的货币都会自动回到本国来。
  金银条块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和一切其他商品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相同。此类金属常因海陆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而遭受损失;在镀金、包金、镶边和绣花过程中,都会有不断的消耗;在铸币及器皿上,都会有磨损。所以,自己不占有矿山的国家,为了弥补此等损失和消耗,就需要不断输入金银。我相信,金银进口商也象其他商人一样会竭力使金银的输入适合于当时的需要。可是,无论他们对供求的考虑如何周到,也总不免有时输入太多,有时输入太少。假如金银条块输入多于需要,他们往往不愿冒再输出的危险与困难,而情愿以略低于一般价格的价格在国内售去若干;反之,如果输入少于需要,他们可得的市价,就会高于一般价格。但是,在这种偶然变动下,金银条块的市价,若竟能在好几年内稳定地持续地保持着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或略低于造币厂价格的状态,我们敢说,那一定起因于铸币本身的某种情况,使得一定数量铸币的价值在这几年内高于或低于铸币中应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结果的稳定和持续,只相应的原因的稳定和持续为前提。
  任何一个国家的货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方,是怎样准确的价值尺度,那要看通用的铸币是怎样准确地符合于它的标准,换言之,要看铸币所包合的纯金量或纯银量,是怎样准确地符合于它应当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例如,在英国,如果四十四个半几尼恰好含有标准金一磅,即纯金十一盎斯和合金一盎斯,则此种金币,就可作为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方所可能有的商品实际价值的正确尺度。此四十四个半几尼,若因磨损消耗,其所合标准金重量不到一磅,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一,则这种价值尺度就会象其他各种度量衡一样,难免有些不正确。恰好适合标准的度量衡既不多见,所以商人们调整自己商品价格时,总是尽量不按照应当有的度量衡标准,而按照他们凭一般经验觉得实际上是的那种度量衡标准来调整。在铸币紊乱的场合,商品价格也不是按铸币应当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经验觉察到的铸币实际含量来作调整。
  应当指出,我所谓的商品货币价格,总是指这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与铸币名称无关。例如,我把爱德华一世时代六先令八便士的货币价格,和今日一镑的货币价格,看做同一的货币价格,因为根据我们所能判断的,那时的六先令八便士和今日的一镑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的纯银。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所以,一般地说,二日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日劳动的生产物,两点钟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的生产物,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对于这较大的艰苦,自然要加以考虑。一点钟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的生产物,往往可交换两点种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的生产物。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为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对于他的生产物自然要给与较高的价值,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这种技能的获得,常须经过多年苦练,对有技能的人的生产物给予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获得技能所需费去的劳动与时间,给以合理的报酬。进步社会,对特别艰苦的工作和特别熟练的劳动,一般都在劳动工资上加以考虑。在初期蒙昧社会,可能也作过这种考虑。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没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所只,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
  也许有人说,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劳动工资的别名,换言之,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处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劳动者二十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镑,即每年各需支工资三百镑,而该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七百镑;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细原料值七千镑。合计起来,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不过一千镑;而后者却有七千三百镑。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计,前一企业家每年预期可得一百镑的利润;后一企业家每年却预期得到七百三十镑的利润。他们的利润额,虽那么不相同,他们的监督指挥却无甚差别,甚或全然一样。在许多大工厂里,此类工作大抵托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这个职员的工资,正确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在决定这职员的工资时,通常不仅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考虑他所负的责任;不过,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这资本所有者,虽几乎没有劳动,却希望其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则的支配。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现今除出力外,却须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都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付给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给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付给农业家的利润。谷物的全部价格,或直接由这三部分构成,或最后由这三部分构成。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共全部价格的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
  就面粉价格说,我们必须在谷物价格上,加上面粉厂主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就面包价格说,我们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但由农家那里运谷物到面粉厂,由面粉厂运面粉到面包师,又需若干劳动;垫付这种劳动的工资,又需若干资本。这种劳动的工资,和这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在这两种物品的价格内。
  亚麻价格,与谷物价格同样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的组成,既须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的劳动,而分途雇用这些工人的雇主,又须分接投下资本,所只,这种种劳动的工资,这种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征麻布价格内。
  物品制造,越接近于完成,其价格中工资利润部分,和地租部分比较,便越大。随着制造的进展,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加,而且后一阶段制造者,比前一阶段制造者得到更多利润。因为,后者比前者需要更多资本。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付还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其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对资本总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然而,即在最进步社会,也有少数商品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且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单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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