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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国富论-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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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房租比较,地皮租是更妥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课税,是不会抬高房租的。那种税,将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总是以独占者自居,对于地皮的使用,尽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为多为少,取决于竞相争用地皮者为贫为富,换言之,取决于他们能够出多出少来满足其对一块地皮的爱好。在一切国家,争用地皮的有钱人,以在国都为最多,所以国都中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过,竞争者的财富,既不会因地皮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对于使用地皮,亦不愿出更多的租。地皮租的税,是由住户垫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垫支,无关紧要。住户所必须付纳的税愈多,所愿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无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当然不应该课税。
  在许多场合,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为所有者不用亲自劳神费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这种收入,提出一部分充国家费用,对于任何产业,都不会有何等妨害。地皮课税以后,与未税以前比较,社会上地劳动的年产物,即人民大众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是不会两样的。这样看来,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恐怕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了。
  单就这点说,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特定税的对象。因为,在许多场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归因于地主的注意和经营。地租税过重,足以成为这注意和经营的妨害。地皮租则不然。地皮租就其超过普通土地地租的数目说,完全是由于君主的善政。这善政,保护全人民的产业,同时,保护若干特殊住民的产业,使这些住民能对其房屋所占地皮,偿付大大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或者说,使这些住民能对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过足够赔偿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损失的报酬。对于借国家善政而存在的资源,课以特别的税,或使其纳税较多于其他大部分收入资源以支援国家的费用,那是再合理没有的。
  欧洲各国,虽然大都对于房租课税,但就我所知,没有一国把地皮租视为另一项税收的对象。税法设计者,对于确定房租中什么部分应归地皮租,什么部分应归建筑物租,也许曾感到几分困难。然而要把它们彼此区分,究竟不是何等了不起的困难。
  在英国,有所谓年土地税,照此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应该是和地租税的税率相同。各不同教区和行政区,征收此税所定的评价,彼此常为一样。那在原来已是极不公平,现今依然如此。就全王国大体说,此税课在房租土的,依然比课在地租上的要轻一些。仅有税率原来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的少数地区,据说,每镑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税,与实际房租的比例相等。无人居住的房屋,法律虽规定要纳税,而在大多数地区,却由估税吏的好意免除了。这种免除,有时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税率的小变动,但全地区的税率总是一样。房屋建筑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税却无增加,这就使特定房屋的税率,发生更大的变动。
  在荷兰领土内,所有房屋,不管实际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着还是空着,一律按其价值,课税百分之二点五。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纳税,尤其是纳那么重的税,未免苛刻。荷兰的市场利息率,普通不过百分之三,对于房屋的整个价值,课百分之二点五的重税,那在大多数场合,就要达到建筑物租三分之一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过,据以征税的评价,虽极不平等,但大都在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下。当房屋再建、增修或扩大时,就要重新评价,其房租税即以此新评价为准。
  英格兰各时代房屋税的设计者,似乎都有这个想法,即相当正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非常困难。因此,他们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即他们认定在大多数场合对房租保有相当比例的事实。
  最初,有所谓炉捐,每炉取二先令。为要确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几炉,收税吏有挨室调查的必要。这种讨厌的调查,使这种税成为一般人讨厌的对象。所以,革命后不久,即被视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被废除了。
  继炉捐而起的,为对于每住屋课以二先令的税。房屋有十四窗,增课四先令,有二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课八先令。此税后来大有改变。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课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课二十先令。窗数大抵能从外面计算,无论如何,总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内室。因此,关于这种税的调查,就没有炉捐那样惹人讨厌了。
  往后,此税又经废止,而代以窗税。窗税设立后,亦曾有几许变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英格兰每屋除课三先令,苏格兰每屋除课一先令以外,窗户另税若干。税率是逐渐上升的,在英格兰,由对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课最低二便士的税,升至对有二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课最高二先令的税。
  这各种税惹人反对的地方,在于不得其平。而其中最坏的,就是它们加在贫民身上的,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的,反要重些。乡间市镇上十镑租金的房屋,有时比伦敦五百镑租金房屋的窗户还要多。不论前者的住户怎么穷而后者的住户怎么富,但窗税既经规定下来,前者就得负担较多的国家费用。这一年,这类税就直接违反前述四原则的第一原则了。不过,对于其他三原则,倒还不见得怎样乖违。
  窗税乃至其他一切房屋税的自然倾向,是减低房租。一个人纳税愈多,明显的,他所能负担的房租就愈少。不过据我所知,英国自窗税施行以来,通计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都多少提高了若干。这是因为各地房屋需要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税使其减低的程度。这事实可以证明,国家繁荣程度已经增大,居民收入已经增多。设无窗税,房租也许是会提得更高的。

  第二项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
  
  由资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润,自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
  后一部分利润,分明是不能直接课税的对象。那是投资危险及困难的报酬,并且,在大多数场合,这报酬是非常轻微的。资本使用者,必得有这项报酬,他才肯继续使用,否则,从其本身利益打算,他是不会再做下去的。因此,假如他要按全利润的比例,直接受课税负担,他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润率,或把这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面去,即是少付利息。假若他按照税的比例而抬高其利润率,那么,全税虽或由他垫支,结果还是按照他的投资方法,而由以下两种人民之一付出。假若把他用作农业资本,栽种土地,他就只能由保留一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或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而抬高其利润率。他要想这样做得通,唯有扣除地租,这样,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假若把他用作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他就只能由抬高货物价格,而提高其利润率。在这一场合,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要完全落到消费者身上。假若他没有抬高利润率,他就不得不把全税转嫁到利润中分归货币利息的那一部分上去。他对于所借资本,只能提供较少利息,那税的全部,就终于由货币利息担当。在他不能以某一方法减轻他自己的负担时,他就只有采用其他方法来补救。
  乍看起来,货币的利息,就好象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完全除了投资危险与困难的报酬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地租税不能抬高地租,因为偿还农业家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决不能在税后大于税前。同此理由,货币利息税,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为一国的资本量或货币量,与土地量同,税前税后,在推想上,都是一样的。本书第一篇说过:普通利润率,到处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使用的资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换言之,到处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必须使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资本使用量,或使用资本进行的营业量,决不会因任何利息税而有所增减。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不增不减,那么,普通利润率,就必然要保持原状不变。但是,报偿投资者的危险和困难所必要的利润部分,也同样会保持原状不变,因为投资的危险和困难并无改变。因此,残余部分,即属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货币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状不变。所以,乍看起来,货币利息就好家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
  然而与地租比较,货币利息究竟是不宜于直接课税的,这有两种的情由。
  第一,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与价值,决不能保守秘密,而且常能正确地确定。但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金额,却几乎常是秘密的,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差不多是做不到。此外,资本额随时容易发生变动。慢讲一年,就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减。对于各个人私人情况的调查,即为求适当课税,而调查监视各个人的财产变动,乃是非常使人生气,非人所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说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那一个特定国家。一国如果为了要课以重税,而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要舍此他适了。他并且会把资本移往任何其他国家,只要那里比较能随意经营事业,或者比较能安逸地享有财富。他移动资本,这资本前此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资本,使用劳动的是资本。一国税收如有驱逐国内资本的倾向,那么,资本被驱逐出去多少,君主及社会两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涸竭多少。资本向外移动,不但资本利润,就是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亦必因而缩减。
  因此,要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历来都不采用严厉的调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以非常宽大的,因而多少是随便的估算方法为满足。采用这个课税方法,其极度的不公平不确定,只可用极低的税率才能抵偿。因为照此做的结果,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所税,已远较其实际收入为低,那么邻人所税虽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没有什么过不去了。
  英格兰所谓土地说,原来是打算和对资本所课的税采用同一的税率。当土地税率,每镑课四先令,即相当于推定的地租的五分之一时,对于资本,也打算课其推定的利息的五分之一。当现行土地税初行的时候,法定利息率为百分之六,因此,每百镑资本,应该课税二十四先令,即六镑的五分之一。自从法定利息率缩减为百分之五,每百镑资本应该只课二十先令。这所谓土地税征收的金额,乃由乡村及主要市镇分摊,就中一大部分是由乡村负担。市镇方面负担的部分,大半是课自房屋,其对市镇上的资本或营业(因为对于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不打算课税)征税的部分,远在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以下。因此,不论原始估定的税额,不怎么公平,以轻微缘故,终没有意起何等纷扰。今日由于全国将近普及的繁荣,在许多地方,土地、房屋及资本的价值,已增高很多了,然而各教区、各地区对于这一切的课税,却依旧是继续使用那最初估定的税额,所以在现在看来,那种不公平,更无甚关系。加之,各地区的税率久无变动,这一来,这种税的不确定性,就其课在个人的资本说,已大大减少了,同时,也变成更不重要了。假若英格兰大部分土地,没有依其实际价值的一半估定税额,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就恐怕没有依其实际价值五十分之一估定税额。在若干市镇中,如威斯敏斯特,全部土地税,都是课在房屋上,资本和营业,全不征税。但伦敦不是如此。
  无论哪个国家,都曾小心谨慎回避了严密调查个人私事的举动。
  在汉堡地方,每个居民,对其所有一切财产,都得对政府纳千分之二点五的税。由于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为资本,所以,这项税,实可视为一种资本税。各个人输纳国库的税额,得由自己估定,每年在长官之前,把一定数额的货币,付人国家金库,并宣誓那是他所有财产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但无须宣布其财产额,也不受任何盘诘。这种税的完纳,一般是非常忠实的。因为,在一个小小共和国中,那里的人民,都完全信赖长官,都确信赋税是维持国家所必要,并且都相信,所出的税,将忠实地为维持国家而使用,这种凭良心的自发的纳税办法,有时是会做得通的,不限于汉堡人民。
  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常有暴风及洪水的灾害,所以常有筹集临时费的必要。遇此场合,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财产额数,然后依此课税。在久里奇,根据法律,每有紧急需要,法律即命令各个人应依其收入比例纳税,对于该收入数额,人人负有发誓宣布的义务。据说,当地行政当局,从来没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骗他们。在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一切市民,都应当宣誓要每三个月缴付按法应纳的一定税款。一切商人,甚至~切旅舍主人,都须亲自登记其在领土内外所卖的货物,每到三个月末尾,就把计算单——在该单下端算出税额——送呈国库官吏。绝没有人疑虑国库收入,会因此受到损失。
  对于各市民,加以公开宣誓其财产额的义务,在瑞士各联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在汉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从事冒险性贸易的商人,无时不害怕要公开其财产实况。据他料想,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坏、企业惨败。至于从未从事此类冒险事业的质朴节约的人民,却不会感到他们有隐蔽其财产实情的必要。
  荷兰在故奥伦治公爵就总督职后不久,对于全市民的财产,课以百分之二,或所谓五十便士取一的税。各市民自行估计其财产,以及完税的方法,全与汉堡相同。据一般椎想,他们纳税也很诚实。当时人民,对于刚由全面暴动而树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感;而且这种税,是为了救济国家特别急需而设的,只征收一次。实在说,要是永久征下去,那就未免太重了。荷兰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百分之三,今对一般资本最高的纯收入,课以百分之二的赋税,即每镑征去十三先令四便士了。人民为担此重税,而不侵蚀其资本的恐怕不多吧。当国家万分危急之秋,人民激于爱国热忱,可能大大努力一下,放弃其一部分资本。但他们决不能长久这样做下去。设长此做下去,这种税不久便会毁坏人民,使他们完全无力支持国家。
  英格兰依土地税法案所课的资本税,虽与资本额成比例,但并不打算减少或分去资本的任何部分,而只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税的比例,课货币利息以相等的税。所以,当地租税是每镑四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亦是每镑四先令。汉堡所课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所课更轻微的税,也同样打算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对象。至于荷兰,其所说对象则为资本。

            特定营业利润税
                       
  有些国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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