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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资本论-第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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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他得出下面这个“称心如意的”结论:
  “必须确定耕地和牧场之间的适当的比例。在整个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的大部分时期,还要有2、3英亩甚至4英亩耕地才有1英亩牧场。在十六世纪中叶,这个比例变为2英亩牧场对2英亩耕地,后来是2英亩牧场对1英亩耕地,直到最后达到3英亩牧场对1英亩耕地这个适当的比例。”
  到十九世纪,人们自然甚至把农民和公有地之间的联系都忘却了。更不必谈最近的时期:1801年到1831年农村居民被夺去3511770英亩公有地,并由地主通过议会赠送给地主,难道农村居民为此得到过一文钱的补偿吗?多么“民主”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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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对农民土地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剥夺过程,是所谓的Clearing of Estates(清扫领地,实际上是把人从领地上清扫出去)。“清扫”是前面谈过的英国的一切剥夺方法的顶点。我们在上面谈到现代状况时知道,在已经没有独立农民可以清扫的地方,现在是要把小屋“清扫”掉,结果农业工人在他们耕种的土地上甚至再也找不到必要的栖身之所了。至于“清扫领地”的真正含意,我们只有看看苏格兰高地这个现代小说中的天国,才可以领会。在那里,这个过程的特点是:它有系统性,有一举完成的巨大规模(在爱尔兰,地主同时把好几个村庄清扫掉;在苏格兰高地,一下子被清扫的土地面积相当于德意志几个公国),最后,还有被侵吞的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形式。
  苏格兰高地的克尔特人由氏族组成,每一氏族是该氏族所居住的土地的所有者。氏族的代表,即氏族的首领或“大人”,只是这块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就象英国女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完全一样。英国政府虽然成功地镇压了这些“大人”之间的内部战争,制止了他们对苏格兰低地的不断侵袭,但是氏族首领们丝毫没有放弃自己原来的劫掠行径;他们只不过改变了形式而已。他们依靠自己的权威,把他们名义上的所有权变成私有财产权,由于遭到氏族成员的反抗,他们就决定公开使用暴力把氏族成员驱逐出去。纽曼教授说:
  “英国国王可以有同样的权利把自己的臣民赶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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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格兰,这种革命是在王位觊觎者的拥护者进行了最后一次武装暴动后开始的,我们可以从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和詹姆斯·安德森的着作中看到这一革命的最初阶段。在十八世纪,还禁止从土地上被赶走的盖尔人移居外国,以便用暴力把他们赶到格拉斯哥和其他工业城市去。至于十九世纪盛行的方法,在这里以萨特伦德公爵夫人进行的“清扫”作例子就够了。这位懂得经济学的女人一当权,就决定对经济进行彻底的治疗,并且把全郡——郡内的人口通过以前的类似过程已经减少到15000人——变为牧羊场。从1814年到1820年,这15000
  798个居民,大约3000户,陆续地被驱逐和消灭了。他们的村庄全都被破坏和烧毁,他们的田地全都变成了牧场。不列颠的士兵奉命执行任务,同当地居民发生了冲突。一个老太婆因拒绝离开小屋而被烧死在里面。这位夫人用这种方法把自古以来就属于氏族的794000英亩土地据为己有了。她把沿海地区大约6000英亩的土地分配给这些被驱逐的居民,每户2英亩。这6000英亩土地以前一直是荒地,没有给所有者带来过收入。这位公爵夫人是如此的宽宏大量,她以平均每英亩2先令6便士的租金把这些荒地租给那些几百年来为她的家族流洒鲜血的氏族成员。她把从氏族那里夺来的全部土地划分为29个大牧羊租地农场,每一个租地农场住一户人家,他们大都是英格兰租地农场主的雇农。到1825年,15000个盖尔人已经被131000只羊所代替。被赶到海边的那部分土着居民企图靠捕鱼为生。他们成了两栖动物,用一位英国作家的话来说,他们一半生活在陆上,一半生活在水上,但是二者合在一起也只能使他们过半饱的生活。
  但是,诚实的盖尔人由于他们对氏族“大人”的山岳般浪漫的崇拜,必须更加含辛茹苦。不要崇拜任何人,至少在其活着的时候。鱼的气味传到“大人”的鼻子里去了。他们嗅到其中有某种有利可图的东西,于是把沿海地区租给伦敦
  799的大鱼商。盖尔人又一次被驱逐了。
  最后,一部分牧羊场又变成了狩猎场。大家知道,英格兰没有真正的森林。贵族们的鹿苑中的鹿长得象家畜,肥得象伦敦的市议员一样。所以,苏格兰是这种“高贵情欲”的最后的寄托所。1848年萨默斯写道:
  “在苏格兰高地,森林面积大大扩大了。在盖克的一边,可以看见格伦菲希新森林,在另一边,是阿德佛里基新森林。在同一条线上,布拉克山这一大片荒地不久前植树造林了。从东到西,从阿贝丁附近到欧班峭壁,现在都是一条连绵不断的林带,而在高地的其他地方,又有洛赫-阿尔恰格、格连加里、格伦莫里斯顿等新森林出现…… 盖尔人由于他们的土地变为牧羊场……而被赶到更贫瘠的地方。现在鹿开始代替羊,使盖尔人更加贫困…… 鹿林【在苏格兰的“鹿林”中没有一棵树木。人们把羊群从秃山赶走,把鹿群赶上秃山,并称此为“鹿林”。因此,连造林也谈不上!】和人民不能并存。总有一方要让位。如果在未来的二十五年当中,狩猎场的数目和规模象过去二十五年那样增长,那末盖尔人就会在他们家乡的土地上绝迹了。苏格兰高地土地所有者中间进行的这个运动,一方面是出于时髦,贵族的欲望,打猎的爱好等等;另一方面,他们做鹿的交易只是为了牟取利润。因为事实是,把一块山地辟为狩猎场,在很多情况下都比把它变为牧羊场有利得多…… 对于爱好打猎而寻找狩猎场的人说来,出价高低只受自己钱袋大小的限制…… 苏格兰高地所受的痛苦,不下于诺曼人国王的政策给英格兰带来的痛苦。鹿有了更自由的活动场所,而人却被赶到越来越窄的圈子里去了…… 人民的自由接二连三地被夺去…… 压迫日甚一日。清扫和驱逐人民,象在美洲和澳洲的荒野上砍除树木和灌木丛一样,被当作固定的原则,当作农业上的必要,由地主们来实行;这一过程静静地、有条不
  800紊地进行着。”
  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氏族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在当今中国,是高尔夫球场地替代了苏格兰的牧羊场和狩猎场,欺骗性地出让国有资产,盗窃国有资产,盗窃人们群众原本享有的清澈的河流(将其污染)及其它公有利益。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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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十五世纪末以来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压低工资的法律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象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变
  802成了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法律把他们看作“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
  在英国,这种立法是在亨利七世时期开始的。
  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多么残酷的讽刺!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
  爱德华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应当用面包和水,用稀汤和他认为适当的肉屑给自己的奴隶吃。他有权用鞭打和镣铐强迫奴隶从事一切令人厌恶的劳动。如果奴隶逃亡达14天,就要判为终身奴隶,并在额头或脸颊打上S字样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当作叛国犯处死。主人可以把他出卖,遗赠,作为奴隶出租,完全象对待其他动产和牲畜一样。如果奴隶图谋反抗主人,也要被处死。治安法官必须根据报告搜捕逃亡的奴隶。如果发现流浪者3天无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烧红的铁片在他胸前打上V字样的烙印,套上锁链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劳役。如果流浪者谎报籍贯,就要被罚充当该地、该地居民
  803或社团的终身奴隶,并打上S字样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权把流浪者的子女领去当学徒,男的当到24岁为止,女的当到20岁为止。如果他们逃亡,就要成为他们师傅的奴隶,直到这个年龄为止。师傅可以给他们戴上镣铐,鞭打他们等等。为了便于识别和更加保险起见,每个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隶的脖子、手或脚上套一个铁环。这个法令的最后一部分规定,贫民必须在愿意给他们饮食和劳动的地区或个人那里干活。在英国,这种教区的奴隶,在游荡者的名义下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两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作叛国犯处死。类似的法令还有伊丽莎白十八年所颁布的第13号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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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即决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权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捕者监禁6个月,第二次被捕者监禁2年。在监禁期间,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打他们,要打多少就打多少…… 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这些条例直到十八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今天的中国对流浪汉有一种收容制度。
  法国也有同样的法律,十七世纪中叶在巴黎建立了一个流浪者王国。在路易十六初期(1777年7月13日的敕令)还规定,16岁至60岁的身体强壮而没有生存资料或职业的人,都要罚做苦工。1537年10月查理五世对尼德兰颁布的法令,1614年3月19日荷兰各州和各城市的第1号告示,1649年6月25日联合省的公告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这还不足以迫使他们自愿地出卖自己。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展中,工人阶级日益发展,
  805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让工人由“生产的自然规律”去支配,即由他对资本的从属性去支配,这种从属性由生产条件本身产生,得到这些条件的保证并由它们永久维持下去。在资本主义生产在历史上刚刚产生的时期,情况则不同。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了国家权力。这是所谓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雇佣工人阶级是在十四世纪下半叶产生的,它在当时和后一世纪内只占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农村的独立农民经济和城市的行会组织的有力的保护。在农村和城市,雇主和工人在社会上是接近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说,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具有特殊的资本主义的性质。资本的可变要素大大超过它的不变要素。因此,对雇佣劳动的需求随着资本的积累而迅速增加,而雇佣劳动的供给只是缓慢地跟在后面。后来变成资本积累基金的一大部分国民产品,在当时还是工人的消费基金。
  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而在其发展中一直与工人为敌的关于雇佣劳动的立法(揭露了资本主义法律最主要的本质),在英国开始于1349年爱德华三世的劳工
  806法。在法国,与此相当的,是1350年以国王约翰名义颁布的敕令。英法两国的立法齐头并进,内容也相同。关于劳工法企图强制延长工作日这一点,我就不再谈了,因为前面(第8章第5节)已经讲过了。
  劳工法是由于下院的迫切要求而颁布的。一个托利党人天真地说:
  “以前贫民要求的工资太高,使工业和财富受到威胁。现在他们的工资太低,也使工业和财富受到威胁,不过这种威胁和以前的不同,而且可能更危险。”
  法律规定了城市和农村、计件劳动和日劳动的工资率。农村工人受雇期限应为一年,城市工人则应在“自由市场”上受雇。支付高于法定工资的人要被监禁,但接受高工资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资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例如,伊丽莎白的学徒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支付高工资的人,监禁十天,而接受的人,则监禁二十一天。1360年的法令加重了处罚,甚至授权雇主按法定的工资率通过体罚去榨取劳动。把瓦匠和木匠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一切结合、契约、誓约等都被宣告无效。从十四世纪起到1825年废除禁止结社法止,工人结社一直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1349年的劳工法和以后的一切类似法令的精神清楚地表现在这一事实上:国家虽然规定了工资的最高限度,但从来没有规定工资的最低限度。在当今中国,工资越高,纳税越多。虽然有些地方规定了工资的最低限度和工作时间,但并没有足够的监督检查,甚至根本没有监督检验,而且没有规定工作强度和不伤害健康的工作环境。至于工人的结社,则必须得到实际上禁止结社的机构的批准。
  大家知道,在十六世纪,工人的状况十分恶化。货币工资提高了,但其提高的程度不及货币贬值和物价相应上涨的程度。因此,
  807工资实际上是下降了。但是,旨在压低工资的法律仍然有效,同时,“没有人愿意使用”的人还要被割耳朵和打烙印。伊丽莎白五年颁布的第3号法令学徒法,授权治安法官规定一定的工资,并按季节和物价加以调整。詹姆斯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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