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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汉代农业-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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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也会削弱在生产上大规模使用奴婢的必要性。使用自由民劳动的优势之一,就是只在需要他们劳动的时候雇佣他们;而从奴婢占有者的立场看,奴婢在生病或没有足够的工需要做的时候,就是一笔没有收益的投资。131

    虽然奴婢被用于农业生产,但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大规模使用奴婢之间的联系却远远谈不上是明显的。只要地主是通过兼并很多小块农田来聚积土地,那么这些分散的土地就只有通过即时出租给佃农才是有利可图的。132

    因此,地主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将所有土地保留在自己手中,组建一个大田庄,组织与监督奴婢和雇工进行生产;或者将土地分为小块出租给各个佃农耕种。这两种方式可能同时存在,尽管没有足够的材料来确定两者之间的明确比率。不过,从当时人的评论中可以推断,租佃制可能比使用奴婢更为普遍。仲长统曾描述说,富豪有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这里的“徒附”可能就是佃农。(文献三,3)崔寔在《政论》中也指出,当时有一个依附群体,他们只能保留有限的独立性,服从于豪强,却又连奴婢可以指望从主人那里获得的保护也得不到。(文献三,4)他们两人提到的这批依附和受支配者,主体就是佃农。如果佃农不是在农村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无论仲长统还是王莽都不会提到沉重的地租给农民造成的困苦,这些地租往往高达农民年收成的1/2甚至2/3。(文献二,4,6)

    对于汉代佃农的数量,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估算。武帝统治时期政府要征收财产税。财产所有者如果申报财产不实,将被指控为违反法令,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将所涉及财产的一半没收入官,而另一半则给予告发者作为奖赏。据记载,这一做法造成了“中家以上大氐破”。在大县,被没收充公的土地达到数百顷,而小县也有百余顷。(文献二,9)没收入官的土地接近富人所占土地的一半,如果将这一数字翻倍,那么一个大县中富人的总财产将至少有十万亩,而在小县也有几万亩。这可能就是由佃农或雇工和奴婢耕种的土地。如果这些土地全部出租给了佃农,同时每户佃农耕种五十亩,也就是维持生计所需的土地,那么一个县的佃农会在一千至几百户之间。不过,一个县的人口通常超过了一万户,人口最密集的县有四至八万户,而人口最稀少的县为三至五千户。因此,佃户人数很难超过总人口的20%。133其他土地可能由自耕农耕种,他们使用自家的劳动力耕种小块农田。上面所做的推算,无疑是非常粗略的,只能视为一种提示性的估计。这里可能存在很大误差,而且地区之间也会有很大差异。

农民的生计 自耕农与小规模农作

    自耕农占有大部分土地,当然他们的数量及占有土地的规模,仍然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在文献资料中可以找到贡禹的例子,他拥有一百三十亩土地,价值不足万钱,他认为自己是个贫农。(文献二,34)当然,富有的标准因特定地区土地价值的不同而有区别。居延汉简中至少有两条有关财产登记的资料。一条记录了礼忠的财产,他有田地五顷、住宅一座、奴婢三人以及服牛、车辆,价值十五万钱。(文献三,5)另一条是徐宗的财产记录,他占有五十亩田地,一座住宅,两条牛,价值一万三千钱。(文献三,6)必须注意的是,礼忠的五顷田地可能是由三个奴婢(两男一女)与服牛耕种的,而徐宗家中则有四个不属于核心家庭的成员“同产”。由于徐宗在卫戍地是个低级官员,相对贫穷。这些与他一起生活的其他成员不大可能完全靠他供养,他们可能是作为劳动力而与徐宗生活在一起的。礼家与徐家除了边疆卫戍地通常配给的官方口粮外,可能还能获得一些俸禄。但由奴婢或者同产进行的农业生产,仍然可能是他们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田庄的劳动确实多种多样。汉代的田庄内不仅需要干农活,而且要饲养牲畜、养蚕、采集、狩猎,甚至进行一些买卖。农民必须制造与维修地里及家中使用的一切物品。他和他的家人除了是农民外,还是木匠、泥瓦匠、织工、裁缝、小贩等等。公元前1世纪中期的王褒作了一篇诙谐的《僮约》,赋中以主人和奴婢之间所订契约的形式,提到了一个田庄需要从事的大量活动。整篇赋文是夸张的,因为让任何一个单独的田庄完成提到的全部任务都是不可能,更不用说是一个单独的奴婢了。但它的确给我们提供了一幅全景图,使我们了解到了许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当然,田庄越小,真正农作以外的活动就越少。(文献三,7)

    《四民月令》与《僮约》反映的汉代田庄内忙碌的时刻表,表明农户的工作是十分繁重的。晁错在他著名的上奏中,讲述了农民及其家庭为了谋生而不得不付出多么艰辛的努力。(文献一,3)人们指望一个中等农夫能够养活七个人。134(文献三,8)

农民的生计 农户的支出(1)

    如果农田上有大量劳动力进行生产,意味着这块农田生产的很大一部分粮食要被这些劳动力消费掉,只有比较小的剩余可以用于其他开销。《汉书》引用的一份先秦(战国)时期的小农收支账目,指出农民的年收入会出现10%的赤字,这可能是中等年景的情况。(文献三,9)在晁错生活的年代,情况几乎仍然完全一样。(文献一,3)

    让我们设想一个虚构的农户,并且推算它的支出与收入情况。假定这个农户有七十亩农田,并且是自耕农。135它有自己的工具、种子、劳动力等。有五个家庭成员136:户主,40岁;他的妻子,36岁;一个老人,56岁;还有两个小孩,一个12岁的儿子与一个8岁的女儿。家庭的开支有三类:(1)家庭消费,包括食物与衣服;(2)赋税,包括田租与人口税等;(3)社会活动的开销,包括宗教祭祀与家庭聚会。137

    对汉代粮食消费的估计,各种史料反映的情况并不一致。战国学者李悝的估算是每人每月要食用1。5石谷物。(文献三,9)如果这种谷物是带壳的粟,其体积将是2。5斛。138在公元前61年首倡设立军屯的赵充国,曾经报告说一支10281人的军队,每月要消费27363斛谷物,或每人每月消费2。66斛。139(文献三,10)另一则文献资料来自崔寔的著作,里面提到两个成年男子每月需6斛粟为食,每人每月的平均食粮是3斛。(文献三,2)

    汉代边疆驻地的记录给我们提供了关于口粮供应的第一手资料。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是3。33石。不过这里的度量单位是“小石”,相当于“大石”的3/5。换算成体积,应该是4斛谷物,略高于崔寔给出的数字。140在普通服役者与罪犯之间,以及长期戍守边疆的士兵与临时驻防的士兵之间,似乎存在待遇差异,前者比后者的口粮要多,后者的口粮数有一定折扣。141不过,士兵家属的口粮要少些。每个成年家属(15岁及以上)配发2。16石谷物;每个未成年家属(7至14岁)配发1。66石,幼儿(6岁以下)1。16石。在有个事例中,给一个1岁的女孩配发了0。8石粮食。142如果换算成体积,成年、未成年、幼儿家属的口粮分别是2。1斛、1。2斛与1。1斛。这些数字与文献资料中3斛的标准是比较谐调的。143

    综合考虑文献资料与居延汉简的信息,可以多少有点武断地假定,一个成年男子每月消费的粮食是3斛,一个成年家属消费2。1斛,一个未成年人1。2斛。因此,这个虚构的五口之家每月应该要消费11。4斛粮食,或者说每年大约消费140斛。

    用于衣物的开销很难估算。李悝认为每人每年需要花费300钱在衣物上。由于李悝是以每石30钱来计算谷物价格,可以推导出这个家庭中每个成员用于衣物的开销相当于10石谷物的价值。144在屯戍地的记录中,各种物品的价格显得非常混乱。地区之间的差价,长期或短期内的价格波动等,都是我们无法掌握的因素。一般来说,虽然上等丝绸的价格可能高达每匹1000钱,麻布或较便宜丝绸的价格每匹似乎大约是300-400钱。145如果每人需要两匹麻布做衣服,五个人每年在衣物上的发费大约是3000-4000钱。

    居延汉简还间或记载了一些戍边士兵之间买卖衣物的价格。一条官绔卖了80钱,一件布袍的价格是1400钱,还有一件布袍卖了1300钱。在这次交易中,买方似乎拿不出现金,于是双方立了一份契约并找了证人,同意日后再付款。另外还有五份契约,或者规定了买方必须遵守的事项,或者约定日后偿还债务。涉及衣物的价格是:一领裘衣1500钱,一领皂布单衣350钱,一领皂复袍1800钱,一领纁长袍2000钱,一两皂绔800钱,一领皂练复袍2500钱。146由于边疆所有物品都必须自内地转运而来,当地衣物的价格无疑会高于原产地的相应价格。即便将上述价格减少一半,似乎仍然相当贵,因为一个人购置足够的衣物必须花费1000钱以上。例如,一套内衣(176钱),一条裤子(400钱),以及一件夹大衣(750钱)。对一个五口之家来说,这意味着每年要花费5000或更多的钱。

    据陈直推测,边疆地区一石谷物的价格略高于100钱。147因此,衣物的发费可能相当于大约50石或82。5斛粮食的价格,超过了两个每月吃三斛粮食的人一年所消费粮食的数量。

    普通家庭用于宗教活动的花费也难以估算。让我们假设一个人一年至少要参与两次称为“社”的礼仪。《四民月令》提到这一礼仪是祭祀地方的保护神,并在每年春季与秋季各举行一次。冬天的腊祭与春节的祭典同样非常重要,即便是最穷的人也会花点钱来庆贺。(文献三,1:1。1,2。1,8。1及12。1)李悝认为这项开支要300钱,相当于10石谷物的价值。148居延汉简中有支简写道,“入秋社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公元前78年)”。149可惜的是,这一简短的记载并没有告诉我们这是每户捐献的钱还是用于这一礼仪的总开支。根据东汉每石粮食价值60-70钱,以及李悝关于用于宗教与社会活动的花费相当于10石粮食价值的估计,每个家庭在这方面的花费应该是600-700钱。150

    汉代农户必须缴纳财产税、田租、人口税与更赋。田租征收谷物,但它是依据土地面积,而不是粮食产量来征收。151

    汉代田租大概是按照农田产出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汉王朝建立时,田租是十五税一。虽然这一税率有过短期的变化,但在公元前195年又恢复了。文帝在公元前168年将这一税率减少了一半,第二年还全部废除了田租。此后十二年实际上没有田租,直到景帝在公元前156年下诏规定将田租固定在三十税一。东汉初年,田租一度高达10%,但在公元10年又很快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旧制。换句话说,官方税率通常是年产量的1/30。152(文献一,17,18)不过,田租在每一特定地区都是按照固定数额征收的。不管年景好坏,政府从农民那里都征收同等数量的田租。于是在歉收的年份,田租就会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而在丰年,农民则会有较高的收入。无论如何,汉代学者在《盐铁论》中哀叹农民遭到了来自天灾与租税的双重打击。(文献三,12)这种对官方税率的背离,似乎是官僚为了避免每年评估实际产量这一艰辛任务的结果。因此,每个土地所有者占有田地面积的记录,对于征税就变得特别重要。早在公元前216年,秦始皇就曾下诏要求百姓报告他们自己的地产。在整个汉代,登记各自土地的行为仍然非常普遍。153政府必须反复对土地进行仔细的丈量。(例见文献一,19)东汉建立后,它最认真的努力之一就是度量所有的土地。公元39年皇帝下诏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丈量。许多郡太守确实由于度田不实而受到了惩罚,或被处死。在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度田过程中严格的丈量还非常不满。(《后汉书集解》卷1下第12页;卷76第76页)公元76年至81年间,太守秦彭对辖区内的耕地进行了非常认真的丈量,并根据肥沃程度将土地分为三等。在乡、县官府各保存一份土地文簿。这一情况反映到朝廷后,朝廷曾下令所有州郡采用同样的土地登记制度。

    如果田租按照产量征收,就没有必要准确记录每个农民的土地。对土地面积的认真丈量只意味着一件事:对既定面积的土地是按固定数额征税的。问题在于历史记载没有告诉我们这些固定数额到底是多少。154而且这一问题由于公元前87年亩制的改变而更为复杂化了。武帝在其统治的最后一年将原来的100步为亩改为了240步为亩。155(文献三,12)既然这一改变对土地所有者有利,因此合乎逻辑的推断是,虽然土地面积扩大了,但人们仍然只需按照过去依据小亩面积估定的数额纳税。156不过,做出这种改变也可能是由于需要区分新开垦出来的土地,以及适应牛耕这种适合大面积耕作的农业技术普及的需要。从农民的立场看,这两者都是有利的。157

    固定税额可能是官僚政治的结果,因为官僚政治有将特定行为程式化、标准化的倾向。因此,汉代依据产量征税的制度,可能逐渐演变为了按照土地面积征收,并且最后采用了固定税额。整个过程用了不止一代人的时间,而且在演变的内容和速度上,不同地区间也可能存在差异。这种现象在汉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下是很平常的,因为地方官员对自己辖区有很大的管辖权。秦彭的事例说明了存在由地方创立新制度的独特现象,而他创立的制度只能视为东汉时期税收活动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西汉则可能有它自己的税收演变过程。居延汉简有一支简记载,“……垦田簿署岁上中下度得谷口率其有菑害者署”,与这支简一起出土的另一支简上有日期“建始二年”,即公元前31年,因此前一支简可能也是同一时期的。158这是将土地分为三等进行登记的现存最早记载。不过,这一记载过于简单,并没有指出这里的等级是根据农田的肥沃程度,还是收获量的多少确定的。它只能用以表明税额是分为不同等级的。159

    这里不打算讨论汉代农业的生产力。不过,当时每亩土地的平均产量是我们所关心的。仲长统在批评汉代的赋税制度时给出过一个数值。他认为即便按产量的十分之一征税,对于能够平均亩产3斛的农民也不会是一个太沉重的负担。过轻的田租,如当时的三十税一,反而使国家缺乏足够的储备来应付饥荒或战争。1603斛的三十分之一是1斛的十分之一,即1斗,这就是每亩土地的田租,而按照仲长统建议的税率,每亩则应征收3斗。(文献三,13)公元前32年,有位侯爵从其4万亩领地上征收了1000多石谷物,或者说1650多斛粟。161因而这里每亩土地的田租应该是四分之一斗(或4升)谷物。

    在公元前87年的另一事例中,政府通过向2万顷新开垦的耕地征税,得到了10万多斛谷物的额外收入。162于是,这里的田租应该是大约每亩半斗(或者5升)。

农民的生计 农户的支出(2)

    如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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