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条令-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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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阅兵首长通常在阅兵式结束后进话。
(六)武器携带方式由阅兵首长规定。其它动作,参照步兵团阅兵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一条 军(兵)种部队和院校阅兵
(一)军(兵)种团一级部队和各级各类院校的阅兵,应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连队规模),参照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实施。
(二)海上、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海军、空军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令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令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5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