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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三大条令-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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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
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
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
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
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
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
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 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
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 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
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
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
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
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
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
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
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
工作。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
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
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
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 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
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
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
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
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
(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
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
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
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
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
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
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
(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
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
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
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
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
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
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织实
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
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
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
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
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
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
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
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
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
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
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
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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