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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三大条令-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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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
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
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
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
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
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
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
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
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二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五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七条 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五十九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二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职务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三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六十四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六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七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令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二条 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文职干部;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条 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八十五条 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见附录五)。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四)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着装序号见附录六);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 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节 仪容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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