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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日本侵华罪行实录-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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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你志愿转入宪兵后,在承德地区犯有什么罪行? 
    答:我在一九三八年八月于新京关东宪兵队教习队毕业后,就在承德宪兵分队大阁镇派遣队、兴隆派遣队当上等兵、伍长、军曹。在这个期间,我根据上级命令犯了如下罪行: 
    一九三九年二月,我当承德宪兵分队警务系上等兵时,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承德宪兵分队长谷川少佐的命令,同宪兵、警察、日本军队在承德下板城一带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二百余名,经审讯后将其中之十八名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庭判刑下狱,其他全部释放。在这一集体罪行上,我亲自指挥十名警察逮捕了十五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捕后加以监禁、看守,并押送判刑之十八名到承德监狱。十月间为了逮捕违反治安法的中国人,奉警务系班长的命令,于热河承德街迎宾胡同,将一名二十岁左右的中国青年逮捕审讯三十多分钟,之后,承德分队长命令分队其他宪兵送承德地方检察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九四一年八月,我任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时,奉命将拘押之三名中国抗日地下工作员,绑缚交给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当时由于派遣队转移,关口准尉就在丰宁县大阁镇街东北方约三百米处开枪射杀,但未死亡,我又用十四年式手枪将这三名中国抗日人员打死。八月上旬,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我以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的身份,增援汤河口派遣队,当时在古北口分队长齐藤中尉指挥下,于汤河口一带参加逮捕四十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逮捕后利用灌凉水、上大挂、棍棒殴打等进行刑讯,当场我用棍棒打死两名,十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十八名判处有期徒刑。八月中旬,在汤河口东北方十公里的一带地区,在齐藤中尉的指挥下,又逮捕了一百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押在汤河口警察署内。在刑讯中,由于我使用棍棒殴打施行过重,在拘留所内死亡三名,余者经过刑讯后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十余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十余名,其他的押有两个星期释放回家。 
    一九四一年十一月,我任兴隆派遣队伍长时,由盘踞于兴隆一带的日军第八八一部队组成之军警宪联合作战游击队,在兴隆县长城线一带讨伐中,逮捕了三十岁到五十五岁的中国抗日爱国者三百余名,押在兴隆县警察署内。当时,我受派遣宪兵长内田准尉的命令,同西泽、岩冈军曹对这些人进行了上大挂、棍棒殴打等刑讯。结果,有五名由于严刑逼供而死,两名被砍杀,四十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一百六十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在这一罪行上,以审讯员的身份,亲自刑讯了七十五名被捕者,其中虐死五名,受命用军刀砍杀一名,经我提出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书面意见十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十名。 
    一九四二年四月下旬,我以兴隆派遣队宪兵军曹的身份,在承德宪兵分队长永山中尉指挥下,同宪兵四十名、警察一个中队、日本军一个中队,根据兴隆派遣宪兵、兴隆县警务科的侦察情报,在热河省兴隆县六道河子村一带逮捕了中国抗日爱国者一百五十名,关押在兴隆警察署内,在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的指挥下,我和西泽军曹、山住伍长对被捕的全部人员进行上大挂、棍棒殴打的刑讯。在刑讯中,我殴打致死二名。其他的经审讯后有四十三名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兴隆法庭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八十七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八名释放回家。 
    问:你把充任协力宪兵长时期的任务讲一讲。 
    答:我在充任兴隆派遣宪兵军曹期间,曾三次临时配属在部队当宪兵长。第一次是一九四二年一月,配属在日本关东军小川队第四中队,历时十五天;第二次是在一九四二年三月上旬配属在关东军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历时一个月;第三次是一九四二年四月下旬仍配属在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一个多月。在这三次的将近三个月期间中,我的任务主要是配属于部队在河北省的密云、遵化,热河省的兴隆县牛圈子等地和部队共同搜集抗日军的情报,以便必要时,宪兵和部队联合镇压中国抗日爱国者。 
    问:你在上述期间都犯了哪些罪行? 
    答:一九四二年一月在小川部队第四中队当配属宪兵长时,于河北省密云县华山庄,我和盘踞在华山庄的日本军于华山庄南方前北官村讨伐中,亲自逮捕了中国抗日地下联络员三名,用棍棒殴打两小时后,附上判处死刑一名,十年以上徒刑二名的意见书,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处理。 
    一九四二年五月,我配属在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时,我和长原中队的一个小队一起在兴隆县牛圈子村南方六公里的村庄内,进行了五天的讨伐,在这期间,以我个人的意愿,在小队的协助下逮捕了河北省遵化县野户山村抗日救国会的中国抗日爱国者三十余名,捕后押至牛圈子村,我亲自用电刑讯,并对抗日救国会会长、武装委员、办事员等三名提出判处死刑的意见书,对其他十七名提出判处徒刑的意见书,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杀害和入狱,其余十名关押一个礼拜释放回家。 
    问:你继续讲在承德地区任职中所犯罪恶事实。 
    答:一九四三年四月上旬,我任日本关东军承德分队特高系特务军曹时,承德监狱扣押之四十五名中国抗日爱国者被命令进行集体屠杀。当时我受内田准尉的指挥和其他二十名宪兵一起赶赴承德小西街承德火葬场南二百米之地点参加了这一集体屠杀,屠杀后将这四十五具尸体埋在现地。我在这一集体屠杀中,亲手砍杀了两名。 
    一九四三年八月十五日,奉承德分队长生田大尉的命令,以承德宪兵军曹的身份,和其他九名宪兵增援平泉宪兵分遣队,在平泉分遣队长远藤准尉的指挥下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参加逮捕了中国抗日爱国者一百三十余名。逮捕后,我就回到承德分队,处理结果不详。 
    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我当平泉宪兵分遣队警务系军曹时,为了大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赤峰宪兵分队长、平泉宪兵分遣队长的命令,我和野崎军曹与平泉警察署取得联系拟定了逮捕计划,因而在分队长、分遣队长的率领下于热河喀喇沁中旗黄土梁子及洼子店地区逮捕了承平宁联合政府抗日爱国者二百余名。逮捕后在分遣队长木下万寿一的指挥下进行严刑拷问,审讯后将抗日爱国组织领导干部阚凤株等十二名送平泉特别治安庭判处死刑,五十三名判处有期徒刑,余者全部释放。 
    一九四四年十一月,我当青龙宪兵分队建昌营派遣宪兵长时,为了逮捕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亲自指挥部下二十余名于河北省迁安县建昌营镇东南方五公里,命河野军曹逮捕了一名三十五六岁的和平居民,当经殴打刑讯后命河野军曹将其虐杀,尸体放在原地。 
    问:你在承德地区任职期间,除刚才所供述之罪行外还犯有什么罪行? 
    答:除刚才所供的主要罪行外,我在承德地区军事讨伐中,为了防止抗日游击队的活动,于滦平、赤城、遵化、兴隆、迁安等地还犯有放火烧毁民房四十九所和掠夺价值九万五千三百七十五元的中国人民财产。除此,检查盘问了中国人民五千四百二十余人,殴打了四百八十余人。 
    (一)119—2,435,1,第4号植松猶数笔供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
罪行(1)
    一、杀人。 
    1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黄昏前后,于热河省承德街东侧武烈川下游河畔,我以日本关东军承德宪兵队兵长的身份,奉分队长永山中尉的命令,将在伪承德监狱中的八路军冀察热军区第十三团某连二十五岁左右战士七名,由牢房提出,用载重汽车运到武烈河畔,然后命被害者一个个跪在已经准备好的坑前,几名宪兵按照次序,用日本刀砍头,杀害了这七名八路军战士。跪在第三坑前的一名战士,被我用日本刀由背后砍头杀害,我并用脚把被害者的尸首踢进坑里。 
    2一九四三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六时许,于热河省兴隆县兴隆街西南长城线茅山至黄崖关中间疏散的村庄道路上,日军承德宪兵队第二宪兵游击队生田大尉率领宪兵一百四十名,按特高课长木村光明指示“在赤化地区,必须彻底的扫荡肃清,不留一草一木”的方针,将未及躲避宪兵偷袭,仍留在村里的病人、老人三十五名和吃奶孩子四名,共三十九名中国人全部屠杀。为消灭罪证,烧毁了被害者的尸体。我奉生田队长的命令,分队长水野军曹、高桥兵长、田中兵长、尾崎和我(兵长)五人,将村中星散房屋里的卧病老人和怀抱幼儿的妇女,强制拖出,领到山里狭窄道路上,将他们两手用绳子绑上,命他们就地坐下,我用日本十四式手枪两支,枪杀了年四十五岁至六十岁的妇女九名、六十岁左右的老翁五名、两岁左右的小女孩一名,共十五名解放区抗日人民。其余二十四名,被同伙宪兵全部枪杀,并用附近的高粱秸和蒿草盖在被害者的尸体上,洒上油类,放火烧毁,然后逃离现场。在这次罪行中,我主动屠杀了十五名无辜的和平人民和吃奶的孩子,并亲自动手将尚未死的被害者两、三名烧死,犯了超过魔鬼野兽的惨无人道的屠杀罪行。 
    3一九四三年八月九日前后,在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村东方——三道河子中间的山里,发现有中国人的零星房屋,我以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队扫荡系伍长的身份,不等派遣队长山田恒雄的命令,主动亲自跳进房屋,用日本马枪射击正在休息的两名二十岁左右的冀察热军区第十一团八路军侦察战士,一名在腹部,另一名在大腿关节上,受了贯通重伤。还逮捕了惊慌欲逃的户主,他是六十岁左右的老翁。我用劈柴的斧子砍他的背部,使他受了重伤,陷于濒死状态。然后,我和增援的同伙冲野伍长、竹田伍长等一起,按派遣队长山田恒雄的命令,把濒临死亡的战士和老翁共三名,拖到屋里,让他们躺在炕上,用易燃的家具压在被害者的身上,随后用高粱秸放火烧房子,将他们一并烧死。当时,被害老翁的十八岁和二十岁左右的女儿和一个婴儿共三名,被我的同伙捆绑,失掉自由。因为我和其他宪兵烧了房屋,杀了人,她姐妹俩在燃烧着的房子前,哭泣着反抗宪兵。我想把这两名妇女和小孩也杀害掉,当用手枪正要射击时,因派遣队长的命令而未遂,遂将一名妇女(妹妹)衣服剥去,让其裸体,用棍棒殴打。对抱小孩的妇女(姐姐)也拳打和脚踢,且大声说:“对靠近八路军的,就这样处分!”强制把这两名妇女由现场赶走,使她们失掉了房屋和生活中的一切。我们便逃离现场,还从两名侦察战士身上,掠夺了抗日传单五十张左右、信件、手榴弹数十个和布提包一个。 
    4一九四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时前后,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三岔口村入口,当时我是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队扫荡系伍长系员,奉派遣队长山田恒雄的命令,将上一天即八月十八日夜间被我们宪兵逮捕的居住在三岔口的两名中国抗日农民(三十五岁左右)拉到该村入口,在二百余名的村民面前,威吓说:“你们看,这是援助八路军者的结局!”我用日本刀,将两名抗日爱国农民杀害了,并强迫村民把尸首埋在村前的田地里。我为了想试验自己日本刀的利钝,主动向派遣队长请求,亲自砍杀这两名被害者,犯下了罪行。 
    5一九四三年九月七日前后,于热河省七沟村东南承德县和喀喇沁中旗的县、旗境界山峪,我以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队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游击扫荡中在山麓岩石角发现脚上负伤的八路军战士一名(年二十五岁左右),向派遣队长山田恒雄报告,在还未下来命令的情况下,我便用日本马枪,对该八路军战士射击两发子弹,被害者的头部被子弹贯穿,当场死亡。将尸体遗弃,逃离现场。 
    6一九四四年六月十四日前后,于热河省平泉街关东军热河特别警备队平泉派遣队后院马厩前,我以代理派遣队长军曹的身份,对部下逮捕的抗日爱国农民刘贵(四十岁左右,住热河省喀喇沁左旗三十家子村)使用灌水、过电和殴打等刑讯。被害者顽强地抗拒供述抗日救国会的组织。我又施以非刑,审讯到一小时半左右时,由于我的残酷刑讯,被害者气绝身亡。 
    二、参加和执行集体屠杀。 
    一九四三年四月十七日至同年五月一日前后,于热河省兴隆县茅山村西南长城线附近,游击进攻中的承德宪兵队兴隆派遣宪兵约七十名,在永山茂通指挥下,(1)四月二十日前后,于兴隆县茅山西南长城线山峪,和八路军部队遭遇,进行攻击,用轻机枪和步枪一齐乱射,枪杀了八路军战士三十余名和抗日爱国农民十余名。我以步枪手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并用步枪枪杀抗日农民三四名。(2)四月二十九日偷袭兴隆县茅山西北某村零散的房屋,轻机枪和步枪一齐射击,枪杀了二十五岁至三十五岁的抗日农民二十名。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
罪行(2)
    一九四三年五月至六月上旬,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周围的半解放区村庄,由承德宪兵队第二游击队生田大尉指挥的宪兵约一百五十名的游击行动如下: 
    1五月十五日拂晓,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北方五公里的山峪村庄,偷袭抗日爱国农民的房屋,轻机枪和步枪一齐射击,枪杀了正躲避枪弹的抗日农民十五名(年龄三十岁至五十岁)。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2五月十八日前后,于喀喇沁中旗南榆树林子村热水汤附近,偷袭零散的中国农民的房屋,用步枪射击,枪杀了试图逃难的抗日农民六至七名,并逮捕了六名,刑讯后杀害了。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协助扫荡分队长池田军曹,主动对被捕者灌水、殴打刑讯,将其杀害。 
    一九四三年七月下旬,在热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沟村,承德宪兵队七沟派遣宪兵队山田曹长等约二十五名,行动如下: 
    1九月下旬,于七沟村以东承德县和喀喇沁中旗的县旗境界,以夜间潜伏的方法,逮捕八路军战士,袭击了通过县境的八路军第十一团某连战士约四十名,战斗约两小时,打死八路军战士三名,逮捕八名,约一星期后,送交伪承德热河特别治安庭杀害了。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2十月中旬,偷袭七沟村三盆口村以东零散村庄的抗日农民房屋,将正准备逃难的农民十余名,用轻机枪和步枪射击,全部杀害。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3十一月上旬前后,于七沟村西南三岔口附近,偷袭抗日农民的房屋,逮捕了农民三名,用殴打和灌水等刑罚杀害了。还逮捕了正在该房屋休息的中共承平宁县政府宣传员中国共产党党员白玉林,当日送交伪承德热河特别治安庭,处以死刑。我以扫荡系员伍长的身份,参加了这一罪行。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
逮捕
    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七日至四月三十日,承德宪兵队兴隆派遣队准尉内田一平等约三十名: 
    1四月十七日,偷袭兴隆县兴隆街西南五公里的农民房屋,逮捕了抗日农民约八十余名,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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