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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16章

小说: 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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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实验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我们可以取一个白色圆盘,上面不贴彩色块,而是贴上黑色块,如图15所示。我们将预期通过旋转同心圆的灰色环而获得明度的增加(在朝着圆盘边缘移动时),但是,在每个圆环内部,却没有显示任何变化。我们发现,所有的同心圆环内部显得更亮,而邻近圆环的部分却暗一些,越到外边越暗。差距如此之大,以至于不同圆环的明度从里到外看来是一样的。结果,当快速旋转时,圆盘似乎仅仅由交替的黑白圆圈组成。
  这些实验说明了一组现象,这组现象有个一般的名称——对比现象(contrast phenomena)。顾名思义,它们的主要条件显然是两种颜色的对立和两种明度的对立。而且,同理,由于这种对立,主观的色彩(红光中阴影的绿色)也称为对比色(contnlst colour)。因此,我们可以把〃对比色〃和〃补色〃称为同义词。
  这两种概念的一致性已经成为许多生理学家将对比现象归之于与补色后象具有相似原因的主要动因。他们认为,正如后象产生于视网膜受刺激区域兴奋的持续一样,对比也是兴奋在视网膜周围部分扩散的结果。当然,这种类比立即遭到下述事实的驳斥,也即我们从后象的负相位(negative phase)区分出正后象,正后象是与原始刺激相似的,而后象的负相位则与前者相对立,对比的效果始终是负的和对抗性的。此外,后象的发展需要相当的时间,而感觉的对比变化则是瞬间的。但是,我们还有其他一些理由用来反对这种类推。刺激的空间扩散应当在原始刺激的强度增大时以更为集中的方式出现。然而,情况绝非如此。
  在有利环境下,一个弱刺激可以比一个强刺激产生更强的对比。这一情况我们已经从实验中了解到,该实验就是将无色彩的物体放在彩色背景上。你们一定还记得,如果我们用透明的信纸盖在它们上面,产生的对比效果要比不用透明纸覆盖显著得多——尽管它们的颜色被覆盖的信纸所减弱。这一情况提示,一般说来,对比效果可能井不在于感觉的直接变化,而在于我们理解感觉的主观方式的变化。这一提示已由其他一些观察充分证实。让我们稍稍改变一下上述的实验,在灰色方块旁边(该灰色方块已经呈现出与其背景的互补颜色)放上明度恰好相同的第二个方块。既然两者的比较是可能的,那么对比色彩便消失了,但是一俟第二个灰色方块移掉时,对比色彩又重新出现。
  由于印象的对比在这方面如此重要,因此它坚持认为(这是违背上述生理学假设的)对比有赖于一种判断的欺骗(deception of judgement)。红光中的阴影在我们看来呈绿色,据说这是因为我们习惯于将普通的漫射日光视作白色,而且在与此比较中来对颜色作出判断。因此,如果在特殊的情形里它不是白的,而是红的,那么投射于其中的阴影在我们看来一定是绿的;如果红光看来呈白色,那么实际上白色的光就不再被认为是这样,而将必然会看作有一定量的红色从中被取走,结果呈现为绿色。如果我们将光谱上的所有颜色相混,唯有去掉红色,那么,我们肯定会得到绿色。同样的错误判断原理也用来解释用透明纸所做的实验中观察到的事实。如果我们用一张透明的白纸盖在深红色的纸上面,那么它看上去便呈浅红色。现在,我们将灰色方块放在这两张纸中间,当然会使该表面部分无色。但是,我们判断那张浅红色纸也展现于其上,而且用一种颜色去看它,也即一个物体在通过红色媒介呈现为无色时所必须具有的颜色;或者更一般地说,我们用一种与透明纸颜色有着互补作用的颜色去看它。
  现在,我们要竭力反对所谓从判断的欺骗中产生对比现象的问题。首先,由于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见到的漫射日光视作是白色的,因此,我们必须在当日光实际上不是白色而是彩色时这样做,这样讲是不正确的。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落日的光芒是红色的,同时我们至少也不会倾向于认为,落日的余辉是通过一块彩色玻璃来到我们这里而呈现为白色的。我们实际上是精确地感受到了落日的确切颜色。这些例子用于说明,这样的解释所依据的假设是不能证明为正确的。此外,还要考虑,根据我们所说的内容,这一系列推论对感觉来说有着不同寻常的复杂性。例如,在用透明纸所做的实验中,我们不仅被期望去看到物体的实际颜色,而且还要考虑中介物的影响(光线在到达我们眼睛以前必须通过这个中介物)。然而,在明确排除这类影响的条件下,这些实验可以容易地进行。我们已经看到,当我们将灰色方块直接置于彩色背景上时,对比是多么的明显。现在,如果我们尽力去选择在前面的例子中与透明纸显示出改变了的颜色和明度恰好相对应的色彩饱和与明度的话,那么,对比就像先前一样清楚可辨。所以,不是因为错误的判断把我们引入歧途,即透明的中介增强了对比性,恰恰相反,是因为产生的饱和度与明度特别有利于增强对比。当带有色彩的物体与作为对比而不带有任何色彩的物体尽可能具有同样的明度时,色彩的对比始终会表现得十分强烈。这种情况在下述情形里更易理解,即物体的明度原先是不同的,它们的关系对产生对比并不十分有利,结果却由于运用了透明纸作为覆盖物从而产生了较好的对比效果。
  尽管这种判断理论站不住脚,但是〃比较〃这一表述在用于构成对比基础的过程方面却有着某种正确性。我们不仅看到了实际上灰色的物体被它的环境所改变,从而变成互补色,而且还看到了只要我们把同样灰色的另一个物体引进来以破坏该环境的影响,对比色就会消失。因此,对比的消失是比较的结果,这样说至少没有错;而且,如果这样的表述在这个例子中行得通的话,那么也可用来解释我们原先的现象。确实,可以想象,一种比较的结果为另一种比较的结果所消除,但是,由明确的生理原因而引起的兴奋过程却几乎不能为这样一种活动所消除。如果我们客观上给一张灰色纸染上绿色,那么,毋须与一张具有同样明度的纯灰色纸进行比较就可以在涉及到颜色存在的问题上欺骗我们。我们从后象的现象中已经了解到,由主观上的视网膜刺激而产生的颜色在这个联结中的表现如同客观上产生的颜色一样。但是,撇开这些考虑,在对比现象中,只要是相对的比较,没有一样东西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黑色背景上的一张灰色纸比白色背景上的一张灰色纸要显得更明亮些。如果我们假设,我们对一种特定光觉的理解不是绝对不可以改变的,而是取决于同时存在于意识中的其他光觉,并且处在一种被测量的关系之中,那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样的观点可以用于色彩对比的解释。如果我们逐渐减弱任何一种颜色的饱和状态,那么,它最终变成白色或灰色。因此,我们可以把颜色的缺乏视作任何一种特定颜色的各种饱和阶段的下限。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相对性原理(principle of relativity)使得下列情况不可避免,即一种颜色的饱和度应当增加,如果它的环境(同时与这种颜色一起呈现)被染上补色的话。假定情况果真如此,那么饱和状态的最小程度会像其他程度一样变成更为完整的饱和状态。也就是说,一种无色的表面在与一种颜色对比时会显出补色。
  因此,比较的概念一般说来是可以用于构成对比基础的心理过程的。但是,判断理论把该过程作为比较的判断则是完全错误的,为了产生这一比较的判断,必须考虑各种形式的复杂反映。当人们说这些反映无意识地发生时,无疑作了不能兑现的许诺。在把心理过程分解为逻辑反映的同时,实际上假定了这些反映并不存在,而仅仅表明一种完全不同的过程转化为我们通常投入反映的形式。当这样一种转化用作使各个元素的运作方式成为可以理解的手段时(这些元素的运作方式已经经验地表明存在于某个特定的过程之中),这样一种转化是完全容许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容许的,但是为了澄清的缘故,当这种解释使我们把纯想象的初始阶段归之于判断时(例如,当一种颜色通过另一种颜色被看到时,一种颜色该如何呈现的反映),这种解释方式已超越了它的正确界限。你们知道,那就是该解释方式在我们讨论的逻辑的对比理论中所干的事——之所以称之为逻辑的,因为该理论是真正属于逻辑的,而非心理的。所以,倘若我们希望保持这个比较概念,以指明我们正在讨论的那些过程,我们只能借助这一概念去意指一种〃联想的比较〃(associative parison)。也就是说,将两种感觉联结起来,每一种感觉的性质由它与另一种感觉的性质的关系来决定。




  
  我们把对比现象归诸于同样的〃感觉相对性〃原理(principle of sensaional relativity)。对于这个原理,我们已经相当熟悉了,而且是作为韦伯定律(Weber's law)的事实这个一般的心理学表述来加以熟悉的。我们对刺激强度的理解或者对音高的理解并非绝对的,而是有赖于其他刺激的特性或音调的特性,我们把这种特定的感觉带入其他刺激或音调的关系之中。用此方式,对特定的光和颜色的主观作用被一些关系所决定,在这些关系中,它们涉及同时影响着我们的光和颜色的其他一些印象。
  现在,我们可以把所有这些现象——音程,光的对比,以及与同等可觉察的感觉差异的刺激强度的几何增长——都归入到一条普遍的定律中去,这条定律便是相对律(law of relativity)。它们的心理学意义是相同的。我们可以系统阐述这条定律,因为该定律被认为是最一般地表述了我们对感觉进行心理学分析的结果,该定律的阐释如下:无论何处,只要发生对感觉的量化理解,不管涉及强度还是质的程度,个体的感觉是由下列关系来评估的,在这一关系中,它涉及同一感觉道(sense-medality)的其他感觉。
  有时,特定感觉的相对估计是由直接先于或后于感觉的印象决定的,在测量同等可觉察的刺激差异方面,这种情况很普遍。有时,它由同时呈现的感觉所决定,也由先前出现的和后来出现的感觉所决定,这在音高的测量中通常可见。有时,只有同时的印象才予考虑,正如在光和颜色对比中的情形那样。在这三种情况中,哪一种情况得以实现,要看实验的特定环境,以及我们正在处理的特定感觉的特性而定。这个问题并不影响定律的意义。你们知道,这种意义首先是心理学的。关于该定律的最明显的解释是这样的:我们从未理解一种心理状态的强度,好像它单独存在似的;我们也从未估计一种孤立的量值。但是,测量意指一种意识状态与另一种意识状态直接比较。我们期望发现这种相对定律并不限于感觉范畴,而可以用于各种情形,在那里,一种心理过程的强度可在量上被理解,并可与其他强度进行比较。






第八节

一、反射运动 二、反射的目的性 三、触觉反射和视觉反射的发展




  我们已经看到,感觉(sensation)是构成我们心理生活的大量具体过程的最终源泉。在我们的观念世界中,我们所遇到的每样东西均导源于感觉,而观念则是一切高级心理活动的原料。然而,人们可以这样提出疑问:倘若没有来自外部世界的强化(reinfereement),思维流(stream of thought)是否就不能继续呢?思维在感觉中有其源泉,感觉确实持续不断地介入以决定思维的方向,这一点至少是可以肯定的。这样一来,我们关于感觉的考察直接导致我们考虑第二个也是十分重要的心理学问题——也即从大量而又多样地进入观念的感觉元素(sensaional elemnts)中组成观念。
  在我们先前的讨论中,我们在涉及感觉本身以前考察了感觉(也即外部感觉刺激)的物理条件。现在,产生了进一步的问题:一种感觉的直接结果是什么?观察为我们提供了十分明确的答案:在具有充分强度而且未曾被相反的影响所抑制的每一种感觉之后,伴随而来的是一种肌肉运动(muscular movemet),这种肌肉运动我们称之为反射运动(reflex movement),如此命名是适当的。十分清楚,在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里发生了神经兴奋的转移,也就是从感觉纤维转向运动纤维,而且类似的刺激从这些运动纤维向它们的特定肌肉传递,可以说,刺激被抛回,也就是被反射。只要感觉神经与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保持联系,只要感觉神经通过运动神经与肌肉保持统一,人们就可以观察到反射现象。不过,整个中枢神经系统也不一定能够实施其正常功能。脊髓可以与大脑相断离,但是脊髓内的神经仍然可以传递反射。确实,光是脊髓的很小一部分就足以传递兴奋了。


感觉神经向运动神经的刺激传递是由神经系统的基本结构提供的。如果我们借助显微镜观察大脑和脊髓,首先,我们会发现若干粗细不等的神经纤维,感觉神经干(nery-tlunk)和运动神经干的连续;其次,除了这些东西以外,还可发现各种大小不等的细胞——粘液结构,像大多数机体细胞一样,包含更为坚实的细胞核和若干小颗粒。这些神经细胞使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具有特征,而且对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来说是独特的。至于它们的功能究竟有多么重要,你可以从下述事实进行判断,即它们始终处于与传入神经纤维(afferent nerve-fibres)和传出神经纤维(efferent nerve-fibres)的联系之中。一般说来,每个神经细胞发出几根神经纤维。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细胞部分地看作是终端器官,部分地看作是联结传入神经纤维和传出神经纤维的中介器官。为了使这种反射的机制更加清楚,我们只需设想在两根神经纤维之间插入了一个神经细胞,其中一根神经纤维(e)来自一个感觉器官,另一根神经纤维(b)则通向肌肉。于是我们便得到了反射的图式。然而,实际上,正如我们可以预料的那样,一旦我们了解了我们对中枢神经结构的复杂性该做些什么以后,神经联结要复杂得多。
  对感觉刺激进行反射性反应,其运动的强度和规模在不同的情形中十分不同。一般说来,它们随着刺激强度的增强而增强。十分微弱的刺激不会激起反射运动;适度的强度引起适度的运动,适度的运动又受制于某些特定的肌肉群;随着刺激强度进一步增强,反射性反应也变得更加普遍,直到最后实际上涉及整个有机体为止。反射运动随着刺激的增加而增加的定律是始终如一的,而不顾个体差异和暂时差异可能相当大这一事实。所有这些,主要归诸于各种各样的兴奋性。感觉神经和神经中枢越是容易激发,反射便越早出现,并能更迅速地经历集中变化和扩散变化的全部过程。再者,它可以通过各种对有机体产生影响的作用而增强或减弱。切除头部或大脑能增加反射,直到死亡来临为止。许多两栖动物在被切除头部以后仍然可以生活几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它们的反射兴奋性异常之大。还有一些化学物质,它们对中枢器官的各种组织的影响是引起反射的增强。除了某些生物碱(它们的影响并不很大)之外,我们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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