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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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争论中有两个弱点。首先,关于事物的第一个开端之假设对意识来说是不可能的,不论图景般地描绘还是概念般地描绘;其次,即使假设了世界的第一开端,那么,类似的开端能在世界发展的过程中发生的假设将成为一种类比的推论,这种推论缺乏一切肯定的基础。
在赞成或反对意志自由的这种或那种争辩中,基本错误越陷越深。这种基本的错误表现为,对整个问题的考虑仅在自然的因果关系(natural causation)的概念下进行。首先,把它作为一个心理经验的问题来陈述。如果我们从这一观点出发对它进行考虑,我们便可以立即看到,心理原因,无论是随意活动的心理原因还是意识的其他表现的心理原因,是不可能完全被发现的,原因在于下述两点:第一,它们存在于意识之外,而且属于一系列难以达到的过去经验;第二,它们形成了更为普遍的意识连结的一部分,个体的心理仅仅构成了其中的一个环节。你们知道,个体意志的一般方向是由〃社会的集体意志〃(collective will of the munity)决定的,在这个社会的集体意志中生活着意志的拥有者。尤其在这种联结中,我们发现有理由相信,我们的心理生活的因果关系在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规律(例如因果相等的规律)之下是无法立即予以归类的。
三
根据自然界的因果律试图构筑一个民族的历史或人类的历史不仅在实践中是徒劳的,而且在原则上也是错误的。如果个人能够说,除了他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所从事的活动以外,他还能以其他方式行事,那么我们也一定能够在谈论历史的每一个事件时说,它可能以不同方式发生。在这两种情形里,自然的因果关系缺乏其必要性。对于历史事件和个体的随意活动来说,我们只能引证决定性的动机,我们无法证明强制的原因。在这一方面,历史事件的概念和随意活动的概念恰巧是相等的。唯一的区别是,一个涉及社会,另一个则涉及个体。
一个社会的普遍意志仅仅存在于大批个体意志的表现之中。个体和他的随意活动包含在越来越普遍的意志的同心圆中,首先发生的是个体所直接隶属的小型社会的普遍意志;然后,个体带着这种意志屈从于较大社会的意志;接着,个体带着这种较大的社会意志又隶属于更加综合性的意志;如此等等。个体在其中所处的关系成为他随意活动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一个社会的普遍意志通常又反过来为更有能量的一些个体的意志所左右,而这种更有能量的个体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个体意志所默许。
意志表现的频率与意志效应的大小成反比,这是写在历史上的一条规则。通过全民行动而使历史进程发生突然改变是极其罕见的事情。我们可以提到社会中_遍意志活动的一些事件,可以说它们构成了历史的里程碑。在事件与事件之间的时间间隔中,普遍意志大部分是不活跃的;尽管在社会内部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在方向上时而向这边时而又向那边摆动,但是它们并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它们像个体的意志在服从于冲动和情绪(个体的生活方式在这些冲动和情绪下暴露无遗)时发生的变化一样。由少数杰出人士的普遍意志所作出的决定已经让位于一些几乎注意不到的影响,这些影响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并且通过外部条件或内部变更之方式而直接或间接地起作用。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个体意志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社会意志。在动荡的年代,事件的发展进程往往把个体也卷了进去,而在这些时期,当普遍意志不活跃时,社会就处于我们所谓的平衡状态。但是,从先前历史产生的社会情况,从外部的自然原因产生的社会情况,以及从特别有力的个体意志的干预中所产生的社会情况,必然会在事物的普遍进程中对个体的随意活动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人们只能期望在头等重要的历史事件之间消逝的长久间隔中,社会的恒定情况将会使组成该社会的一些个体的随意活动带有某种一致性。
这种普遍的影响由统计事实得到证实。我们发现,每年发生的刑事犯罪数目、自杀人数和结婚人数可以在几十年中保持恒定,原因在于文明国度从以往历史中产生的社会条件也几乎保持不变。奎特莱特(Ouetelet)曾经表明,每年的婚姻人数比起每年的死亡人数来,甚至更加稳定,当然,自杀的情况是个例外——因为在自杀事件中,意志是无话可说的。奎特莱特还证实了,只要司法程序保持恒定,那么对罪案的起诉和惩处可在任何一个国家保持不变,刑事犯罪的发生在与年龄和性别有关的数量、性质和分布方面表现出惊人的稳定性。而且,在自杀事件方面也同样表现出规律性。这种规律性甚至延伸到了死亡方式的选择。每年差不多有同样数目的人上吊身亡、开枪自杀、服毒致死和投水自尽。从所有这些稳定性中,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说,对一个民族而言,历史地决定的社会条件在个体公民的随意活动中起决定性影响。
在对不同的自然界进行的观察中,我们的结论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这种自然界为我们提供了孤立某些因素的手段,而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社会的状态。如果我们对有助于决定那种社会状态的统计表所显示的绝对规律性中出现的一些轻微偏差进行比较,那么我们便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将这些轻微的偏差追踪至它们的原因上。于是,可以表明,饥荒增加了盗窃的犯罪人数,同时却减少了婚姻人数。暴发性传染病,像霍乱那样,伴随着结婚人数的减少,但是,霍乱等传染病结束以后不久,结婚人数又有明显增加。后面的现象可以归之于由传染病引起的死亡率的增加。看来,社会正在无意地加速填补死亡造成的人口空缺。不管个体的活动是如何缺乏规则,社会的活动却表现出完全一致。但是,这种规律性看来也是一种盲目需求的产物。每种活动都伴有明确的、用数字表示的规律,没有任何一种个体意志可以将它改变。
但是,如果在个体活动的这种累积中,没有任何东西的踪迹可以归之于个体意志的影响,那么我们难道不能得出结论说,这种影响是幻觉吗?难道自然规律的例外不只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当我们的观察延伸到相当宽广的领域时,它便消失了)吗?不错,人们已经得出了这一结论。据说,统计数字表明,随意活动在可以测量的程度上有赖于一系列外部因素。那就是说,我们内部的意志与外部自然世界的偶发事件相一致。不存在没有规律的现象,但是,两者都是一些现象,它们的规律无法从特殊的例子中推断出来。这样一来,据认为,意志自由问题的解决应求助于经验。而且,这种解决的办法是——决定论。
但是,在统计学的事实中没有东西能使这样的结论具有正当的理由。这些事实仅仅表明由社会条件施加的影响构成了决定意志的原因之一。无论它是唯一的原因,还是从其他地方发现的一系列协调的原因——关于那些问题,他们无话可说。
在把我们的观察从个体延伸至大型社会时,我们排除了单单引起个体的所有原因,或者单单决定社会的一小部分的原因。这种情况与物理学中使用的程序是相同的。为了排除可能会破坏观察结果的偶然影响,人们进行了大量观察。观察开展得越多,就越有可能产生这样的情况,即各种独立的障碍之源(它们在加和减两个方面起作用)将会互相补充,从而使整个数目的平均数将按照观察的实际事实为我们提供一个结果。但是,当我们认为,由于统计使我们取消了对个体的影响,因此这些影响不再存在时,这种情况与物理学中所说的在一系列观察中排除的偶然错误在特定的情形中不再存在一样糟糕。物理学家可以忽略它们,仅仅因为它们对物理学家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可是心理学家却不能这样。摆在他面前的问题是,除了由社会状态施加的影响以外,是否还存在着对具有个体特征的意志施加影响的进一步决定因素。心理学家不该忽略特定的情形所显示的偏差,因为它们的存在证明了这种次级的决定因素确实存在。
统计学本身告诉我们说,决定随意活动的个体条件的效应实际上可以在一个社会的不同圈子里以不同程度进行追踪。犯罪、自杀和婚姻的人数随着年龄、性别、收入、职业等等而变化。那就是说,一俟统计学越来越深入到细节中去,它便指向更为特定的类型的影响,这种类型有赖于那个社会的特定圈子里社会状态的特定性质。统计学所能做到的——对于统计学来说,鉴于许多原因,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就是跟着它的调查走,直到它到达这样一些圈子里,也即它们的成员在性别、年龄、职业等方面绝对相似的圈子里。统计学将为我们提供关于随意活动的正常数字,甚至关于狭窄圈子里随意活动的正常数字,而且我们可以从它们那里计算出力量,用此力量,每个个体通过其生活而被吸引到特定的随意活动中去。但是,只要还有人拒绝这种力量,我们将被迫考虑一种个人因素,如果我们打算了解特定的随意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话。
四
意志的决定因素在一个民族的社会条件中有其根源,这些决定因素的存在可以通过统计显示出来。意志的决定因素是在自然过程和历史的因果关系中产生的。因此,它们的作用证明了意志不是非决定性的。但是,统计数字只能发现随意活动的外部原因;至于随意活动的内部原因,我们则完全被蒙在鼓里。这些内部的原因构成了个人因素,而这种个人因素就其性质而言肯定会逃过任何一种统计的观察。它是否以因果方式操作,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因果关系的形式是什么,这些问题当然是统计考察的粗略平均数所无法决定的。
个人因素以各种方式与决定意志的其他一些因素发生冲突。于是,普遍意志为个体意志的决定提供了原因,但是它仍然让个人因素去决定由普遍意志所瞄准的结果是否也会成为个体意志的目标。一种决定性的影响以同样方式继续由整个社会中的社会状态来加以实施,并且在个体所属的职业圈子里由社会状态来继续实施;但是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意志的独立活动没有个人因素的决定性协作是不可能实施的。
现在的问题,这种个人因素是什么?在意志的所有决定因素中哪种因素是不可缺少的?当我们考虑了决定活动的外部原因的每一种原因时,我们仍然发现意志是非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称这些外部条件不是原因,而是动机(motives),它们不是意志的原因,而是意志的动机。在原因和动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原因必然会产生结果,可是动机就不是这样了。确实,一个原因也有可能是无效的,或者其结果发生了改变,这是由于出现了第二种原因或相反的原因而引起的,但是即使到了那时,结果仍然显示出原因的迹象,而且以可以测量的形式显示出原因的迹象。一种动机可以决定意志,也可以不决定意志;如果情况属于后者,那么便不会产生任何明显的结果。
动机和意志的联结的不确定性是由于(而且仅仅是由于)个人因素的存在。由于这个缘故,所有的动机看来都不足以对随意活动作出完整的解释;它们不可能是强制的原因,但是却保留着部分的决定作用。至于意志的动机之所以不足以对它作出解释,仅仅因为个人因素本身的性质和它与外部因素的协作方式完全不为人们所了解。与此同时,一个无效的动机对完整的意志不留下任何痕迹,这一事实导致一种推论,即外部动机和内部因素并不像自然界中的大多数原因那样进行合作,而是人格(personality)成为活动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谈〃个人因素〃,因为那种表述方法意味着其他因素的同时合作。由于随意活动的一切直接原因都形成自人格,我们必须从人格的深层之处寻找意志的起源——也就是从性格(character)中去寻找。
性格是随意活动的唯一的直接原因。动机不过是随意活动的中介原因。在性格的动机作用和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基本差别——动机是通过密切考察一种活动的外部条件而被直接提供的,或者至少是被这样决定的,可是因果关系的最终基础对我们来说仍然一无所知,因为它们涉及个体心理发展的一系列心理条件。
我们根据一个人的性格对外部动机所作的反应来对一个人进行评估。那就是说,我们根据一个人的随意活动来判断一个人的性格;我们从随意活动的效果来确定一个人的性格,而且,除了根据这些效果作出判断以外,无法再用其他办法来加以界定。可是,人格的真正性质至今还是一个谜。因此,不论何时,当我们达到解决这些哲学问题的限度时,还留下最后一个问题,它是我们无法解开的一个谜。但是,在这种情形里,那个棘手的难点似乎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它位于一系列可认识的原因和结果中间。决定意志的动机是自然的因果关系链条中的一部分。然而,个人性格(它能单独构成意志)在这因果关系中无法安排一个位置。因此我们无法立即地和经验主义地决定,就个体之间和社会之间存在的每种差别的根源和起源而言,人格本身是隶属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
据说,一个人的性格是空气和光、营养和气候、教育和命运的结果。它是由所有这些影响所决定的,正像任何其他自然现象一样。这种断言是无法论证的。性格本身有助于决定教育和命运,这一假设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原因的结果。心理遗传的一些事实使得以下情况极其可能,如果我们的调查能够渗透到个体生活的真正开端,我们便该发现一种独立人格的核心,它并非从外面可以决定的,因为它是先于一切外部决定的。
可是,另一方面,一种求助于经验的证明方法同样无法证明性格不是外部影响的产物。如果两个人的全部生活历程绝对一致,那么他们的性格特征会不会表现出一致性呢?我们说不准,因为这种情况在经验中从未实现过。只要经验的缺乏容许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任何回答,我们就该假设真理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某个地方:性格部分地是生活条件的结果,部分地则是人格的先天拥有。但是,关于性格的因果关系的进一步问题并未由该回答予以解答,因为性格的开端并非个体生活引发的,它仍有可能是某些更为普遍的因果关系的条件。
不管情况可能如何,个人的性格是意志的最终原因。这一陈述包含了对另一个问题的直接答复,这个问题是可以遇到的,而不受任何关于意志自由的争论的支配——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