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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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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革军当时生命垂危,北关区检察院既不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又不通知家属,却紧锣密鼓一方面商议,上报市检察院李革军“畏罪自杀”的报告;另一方面补办法律手续和办案材料,并连夜调查本应在立案前初查阶段就应传讯的主要证人,企图收集到李革军的“罪行”,从而掩盖他们办错案并酿成的严重后果。 

        案件发生以后,安阳市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组成9人联合调查组,形成一个“非正式、未打印、未上报”、征求家属意见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于1996年4月9日下午由安阳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同家属见面。一位调查人员讲到,在调查中(了解到)李革军生前表现不错,是一个好同志,至于贪污问题,我们没有下结论。从道理上讲必须公正处理,但是很难很难……。 

        李革军父母只好依据事实和法律,向省委、人大、政法委有关领导再次投诉并继续上访。 
        李革军的死,北关区检察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该院举报中心于1995年12月5日接到建材公司所谓李革军“贪污”的举报材料,没有严肃认真审查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仅凭建材公司的“意见”,就对李革军采取拘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1995年12月8日上午,没有给李革军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就将李革军强行铐走,后来在“卷宗”中出现了“传唤证”是一种欲盖弥彰的行为。 
        (三)李革军死后,北检为使自己非法的行为变为合法,匆忙补办有关法律手续,借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在非法补办的“监视居住”书上,既没有李革军的签字,又没有注明未签字的理由。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不言自明。 

        (四)李革军于1995年12月8日上午被北检非法拘传,到12月10日晚死亡,被“监视居住”在该院举报中心办公室内达60小时,此期间不准出入,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吃饭,不准睡觉,这种非人道的“监视居住”从监视居住的区域、地点、方式都是违法的,是一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 

        (五)李革军在检察院期间,北检人员多次施用械具,从李革军的手、脸、身上等不同类型的伤看,完全可以证明北检某些办案人有刑讯逼供行为。 
        (六)在办理李革军所谓“贪污”一案中,北检严重违反中央的“三项禁令”,多次同建材公司吃喝,干警于东亮12月10日中午曾喝得酪配大醉,丑态百出,口出秽言,并在举报中心办公室吐的一片狼藉。 

        (七)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应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北关区检察院则执法犯法,同举报人共同办案,让举报人参与审讯,参与取证,一起看押被举报人,这是谁赋予的权力? 

        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两年多数十次北上京城、南到省会,上访咨询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行程万余公里,花费数万元,书写控、申诉等有关材料十几万字,为的只是讨得一个“清白与公正”。 

        李革军死亡已经两年多,他那破碎的冤体仍横卧冰柜,而时至今日仍未讨得一个“说法”,也未得到有关部门一个正式、令人信服的公正处理,更不知此案还要拖到何年何月? 


        不久前,湖南省双牌县纪委通报:原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刘龙生、副局长黄爱家、王永红三人利用职权,合伙贪污受贿被撤销职务,调离检察机关。其中刘、黄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查看一年的处分。 

        199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一直为惩治腐败只利国家、不富自己而心理失衡的刘龙生同黄爱家、王永红在办公室聊天。他们从局财务的桔据谈到都市的灯红酒绿,从反贪干警的清贫谈到大款的暴富,渐渐地便聊出了自己的“寒酸”,流露出不平、嫉妒与欲望。刘龙生情不自禁地说道:“我们收缴了这么多钱,怎么搞点出来用好了?”黄、王连忙附和说:“前次办案收缴周某受贿4万元和胡某非法所得3。2万元两笔赃款,是否以举报奖的名义提点钱出来?”三人一拍即合。几天后,黄爱家、王永红分别用自己的名字各写一张代举报人领到6000元和6400元“举报奖”的便条,由刘龙生签上“同意开支”字样,到局内勤刘某处领出12400元现金,然后三人私分。刘、黄、王没有料到,他们“代举报人领奖”的事不久便在检察院党组、纪检组组织的财务清查中暴露出来,并受到新任检察长的批评;所谓代举报人领的奖金也被追回。 

        刘、黄、王并未吸取教训。1996年9月中旬,刘、黄、王了解到某公司经理和司机在单位购买桑塔纳轿车时收受回打4000元,于是找上门去。该经理请求刘为其保密。刘故作为难地试探:“给你保密,我要冒一定风险!”该经理赶忙说:“只要能保密,一切好说!”刘话锋一转:“为了你的前途,我准备冒这个风险,帮你摆平这件事。但是你与司机要交出回扣款,再接受4000元罚款。”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该经理将8000元现金交给刘。8000元现金就这样成为刘、黄、王的囊中物了。 
        刘、黄、王的私欲急剧膨胀,不惜以法律作筹码,向对方索要“赞助费”。1996年底,刘龙生得到某公可负责人胡某在公司改装客车时收受回扣6000元。刘找到胡,直截了当地说:“论性质,你这6000元回扣算贪污,但考虑到业务关系,就算是对方给点好处费吧!”刘见胡感激涕零,又说:“反贪局刚成立,经费困难,贵单位赞助我们2000元可不可以?”自然,胡满口答应。1996年7月初,省辖企业某化工厂纪委查获该厂部分司机涂改、伪造调单,贪污公款18万多元。7月25日,部分涉案司机开始退出赃款。就在这一天,刘、黄、王突然进驻该厂,声明此案由双牌县反贪局接管查处,随即收缴赃款15万元。不久案结,该化工厂要求反贪局将收缴的15万元赃款返回给厂里。刘、黄、王提出要10万元“赞助费”,否则将15万元赃款全部上缴国库。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后该化工厂被迫答应“赞助”反贪局8万元。 

        刘、黄、王违反规定,在反贪局私设小金库,随时取来金钱享用。更为恶劣的是,1996年8月下旬,刘、黄、王私自从收缴的赃款中提取4万元,购买豪华型宫先达摩托车3辆。车购回后,产权归私人,立户、牌照登记均为刘、黄、王的名字。据调查统计,仅1996年,反贪局收缴赃款和所谓赞助费225289元,其中截留114245元,占总金额的51%。而当年经刘、黄、王之手的开支则达107990元,仅结存6255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7年10月,中共湖南省永州市纪委在查处双牌县药材公司唐某经济案件时,发现刘龙生有循私枉法、通风报信等行为,遂向双牌县委通报了这一重大情况。双牌县委接到通报的当天,立即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停止刘龙生的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随即,市、县纪委、监察局联合调查组进驻双牌县反贪局,对刘、黄、王实行隔离审查。办案人员经过艰苦、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终于剥去了刘、黄、王“反贪”的外衣,还其“贪污贿赂”之真身。 


                二、“死鼠啤酒”事件中的不光彩角色 

          “天府之国”的四川,接连出现啤酒瓶中有死鼠的诈骗事件,公安人 
        员侦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有检察官混在其中。无辜也罢,参与犯罪也罢, 
        反正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1997年7月24日中午,四川省眉山县城黄记饭店内,有七八个人围在一起共进午餐。当他们喝到第8瓶蓝剑啤酒时,一个中年男人发现未开瓶的这瓶酒中有只死鼠,于是惊呼、呕吐、叫骂…… 

        当地消协很快受理了这起投诉。蓝剑集团眉山销售点工作人员岳金贵出面与消费者代表伍忠田接触,伍忠田以向新闻媒介曝光进行要挟,提出“每人赔4万,8个人要赔32万”的索赔天价! 

        信息反馈到远在什邡市的蓝剑集团总部。老总们的第一反应是“死鼠啤酒”有诈。他们认定“死鼠啤酒”有诈的基础是:相信由电脑控制的进口设备是目前最先进的啤酒生产线,相信企业职工对企业是忠诚的。 

        后几天,伍忠田的各种不正常的行为更增加了蓝剑集团老总们的疑虑,他们于7月29日将“死鼠啤酒”事件的疑点,书面向什邡市公安局报告,请求立案侦查,搞清事件真相,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几天时间过去了,伍忠田把索赔价降到了16万,可还是拿不到钱,他决定不跟岳金贵交涉了。“叫你们厂里的头头来谈,不然我们就要将‘死鼠啤酒’向报社、电视台曝光!” 

        7月31日上午,蓝剑集团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潘天乐率人赴眉山解决问题,随行的有身着便衣的什邡市公安局警官尹亮。 
        解决问题不到蓝剑啤酒眉山销售点,也不到眉山县消协办公室,伍忠田约潘天乐等人在三苏石雕像下见面。时近中午,潘天乐请伍忠田吃了饭,席间,伍忠田提出:“你能否拍板赔我们8个人16万?”潘天乐表示钱不是问题,但坚持要见到“死鼠啤酒”后才能拍板。 

        伍忠田打了个传呼,片刻请来了个身材高大的中年男人。饭后,几个人来到中港茶坊包间喝茶,潘天乐提出要看“死鼠啤酒”,伍忠田出门几分钟,拎回一个提包,拿出那瓶要价16万的“死鼠啤酒”。 

        潘天乐拉过那瓶“死鼠啤酒”,颠过来倒过去一观察,疑点便出来了:经过生产高温的死老鼠能有如此完好的皮毛吗?罐注过二氧化碳的酒液为什么没有泡沫?这表明瓶盖是开启过的,瓶内已没有气压…… 

        那个中年男人似乎意识到了什么,忙说:“如果你们解决不了问题,就不用看了。”伍忠田伸手夺过瓶子,忙往包里装,一副要开溜的样子。警官尹亮眼急手快,一把抓过“死鼠啤酒”瓶,出示警官证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说:“这瓶酒我们要拿去鉴定,你不能带走!如果有问题,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将依法立案侦查。” 

        尹亮的身份和尹亮的话,使没见过多少世面的伍忠田一下子懵了。还是那个中年男人老道,他虽然意识到问题复杂了,还是把脸一沉说:“你这样做不对,公安民警不应该插手经济纠纷!” 

        如果真是件经济纠纷事件,尹亮出面干涉当然无疑违法;如果这是起蓄谋敲诈案,警察不管又该谁管?中年男人有些后悔,因为酒瓶已被尹亮收缴,现在人也不让离去。尹亮要求到隔壁的县公安局去说清楚,中年人想早点脱身,只好亮出自己的身份:“我是检察院的,也是打假的。”中年男人出示的工作证,标明:秦正银,眉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实际上秦正银1996年初已调法纪科任科长,但工作证未更换)。秦正银走了,但他还有些不放心,又给县技监局周某打了传呼,请他到县公安局鉴定那瓶“死鼠啤酒”的真伪。 

        8月中旬,送到成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的“死鼠啤酒”有了结论:瓶盖不是原厂压封。也就是说这瓶酒是被不法分子开启后塞进死老鼠进行了第二次压封的。“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 

        是谁制造了“死鼠啤酒”?是谁在操纵这起敲诈勒索事件?出头露面的伍忠田只是眉山县鲜滩乡龙堰村的一个仅有初小文化的农民,他自己都称不晓得啥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他不可能是这起案件的策划者。 

        什邡警方意识到这不会是一起单独的事件,决定扩大调查范围。二科科长贺锦成和警官尹亮先后来到川西几家生产啤酒的企业,当厂方认识到此举有利维护厂家权益时,向警方说出了两起与蓝剑“死鼠啤酒”十分相似的“消费者索赔事件”—— 

        1997年5月,绵竹市某啤酒厂在眉山县销售点接到“消费者”投诉,诉称在该厂生产的“××啤酒”瓶中发现一只死老鼠。厂家为息事宁人,指示该啤酒在眉山的经销商白俊儒与“消费者”斡旋,经过白俊儒“不懈努力”,分两次拉走了价值5万元的现货啤酒赔偿“消费者”,才换回了那瓶装有死老鼠的物证。厂长一怒之下当众摔破了那瓶“死鼠啤酒”,从而摔掉了5万元,摔失了证据,也摔碎了厂家的自信! 

        1997年6月12日中午,白俊儒和妹夫伍忠田各自带上已成年的儿子,打传呼请来眉山县检察院法纪科长秦正银和另外一个人到向月楼吃午饭。伍忠田去眉山糖酒公司买了一箱五星啤酒来喝,也是喝到第8瓶时,发现未开启的酒瓶中有只死老鼠,于是在座的人惊呼、呕吐、叫骂…… 

        这瓶“死鼠啤酒”被懂法的消费者秦正银带回办公室,6名消费者向新都五星啤酒厂提出每人赔偿50万计300万元的天价。后经另一个人从中斡旋,最终五星啤酒厂以“质量监督奖名义支付给伍、白、秦等6个人4。2万元赔偿费。后据伍忠田交待,白俊儒分得8000元,“死鼠啤酒”制造者分得1万元。秦正银承认自己分得5000元,添1000元买了部手机。 

        事情至此已真相大白,眉山一伙不法之徒已三次利用“死鼠啤酒”向三家企业进行敲诈,两次得手,而三次“死鼠啤酒”都是白俊儒提供的,两次出面当“先锋”的都是伍忠田。 

        什邡警方再次将五星啤酒厂那瓶“死鼠啤酒”送到成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很快有了结论:瓶盖也不是原厂压盖机完成的。 
        警方火速出击,9月18日拘捕伍忠田,白俊儒闻风而逃。伍忠田在警方出示的由他签字的五星厂4万和2000元两张领款条后,交待了敲诈蓝剑集团的内幕: 
        “7月20日,我的舅子(白俊儒)打传呼找到我,他说‘这回吃蓝剑’。三天后,他拿来个蓝剑瓶子,里面装了只大死鼠。我说,这么大?连我都哄不倒,还哄得倒人家?第二天,他换了只小死鼠装进去拿给我,我们约了几个人到黄记饭店喝酒。我把死鼠啤酒用报纸包装,带到雅间里面,开了箱我取了瓶酒出来,把那瓶死鼠酒塞了进去。我们喝了一阵后,我说出去回传呼,把那瓶好酒甩进了垃圾桶……” 

        10月28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伍忠田。 
        1998年3月25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桩在全国罕见的刑事案件。3月31日,法庭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伍忠田有期徒刑5年。 
        伍忠田在本案中只是个“炮灰”,他不知“死鼠啤酒”案的幕后情况,也不知“死鼠啤酒”是何人制造的。他只听舅于白俊儒说,制造“死鼠啤酒”的人要分一股。也许白俊儒身后真有拿羽毛扇的人,也许这个人是白俊儒编造出来的,为的是自己能够多分一股钱。 

        警方认为:“白俊儒这个人很会搞钱,也很狡猾。事发之后,已潜逃。他明知要出事,可并未通知他妹夫伍忠田逃跑。舍车保帅,可见其阴险之极。” 
        “白俊儒是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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